遊客違約
A. 如果遊客提起的侵權之訴敗訴,是否可以再向法院提起違約之訴為什麼
摘一文供參考:
什麼是侵權之訴
根據當事人起訴的事實進行審查,如果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因為當事人一方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的,那麼應認定為違約之訴.如果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因為當事人違反了法定的禁止性的義務,則構成(侵權之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既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訴權選擇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責任競合案件時,就應依當事人的權利選擇而決定應適用的相關法律。在司法實踐中,恰恰在這方面出現了較多問題。例如有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理由是違約之訴,但訴訟請求卻是侵權訴請;而法院在審理時並未要求當事人進行權利選擇,徑而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違約之訴的理由,賠償范圍上卻採取了侵權行為的賠償標准,造成適用法律上的混亂與執法尺度的不一。因此,本文試之從侵權賠償之訴與違約賠償之訴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與賠償范圍等角度加以說明二者的不同之處,以期對大家有所裨益。
一、二者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上的區別
民事侵權行為多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四:一、損害事實的存在;二、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三、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四、侵權行為的違法性。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與自己有關的行為、事件或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規定或者特別法上的規定應負責任的侵權行為。例如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的侵權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法人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因高度危險作業、地面施工、建築物等物件、飼養的動物等引起的侵權行為等。
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特別法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客觀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主要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若能證明有法定免責事由,即損害結果是由於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且不能依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且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觀念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依照公平責任的目的來說,公平責任的適用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損害的發生必須屬於侵權行為法調整的范圍,而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領域;二、損害的發生必須屬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沒有規定行為人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場合;三、損害須是比較嚴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在社會公眾觀念上認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四、對於損害的發生須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相對於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說,簡單了許多。違約行為的主要類型有兩種,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合同法》第107條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確立為嚴格責任,改變了《民法通則》及原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將違約責任規定為過錯責任的做法。依據該規定,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單一的,即只要客觀上有違約行為,而不考慮違約方有無過錯。
但是,這畢竟是在《合同法》總則部分作出的原則性規定,對於在分則部分各個有名合同的具體規定中,對違約行為的歸責原則並未完全堅持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如在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承運人有過錯的,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又如在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中,保管人對保管物、倉儲物的賠償責任,同樣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二者在賠償范圍賠償項目上的區別
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是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其中以賠償損失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
在侵權法理論中,賠償財產損失一直是堅持「填平」原則,即應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現有的、實際發生的損害(也當然包括發生的合理費用)為限。此類財產損失大可分為兩類:一、財產應該增加的而沒有增加,即積極損失;財產不應減少的而予以減少,即消極損失。人身損害賠償相對於財產損害來說,則要復雜和完備得多。
人身損害賠償,按照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賠償的項目因造成損害後果的不同,可分為三大類:一,造成受害人一般傷害的,侵權人應賠償醫療費、住院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二、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除賠償第一大類外,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用具費、殘疾賠償金等;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賠償第一大類外,還應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需要說明的是,隨著近年來精神損害賠償研究的逐漸深入,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及標准已經基本確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3月8日公布了《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三種形式:造成受害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在財產損害賠償部分,應該說比侵權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要大。除了對於財產的直接損失,應予全部賠償外,對於財產的間接損失,我國《合同法》採取了可預見性限制原則。它既大大加強了對守約方利益的保護力度,又防止這種間接損失的賠償范圍不能隨意擴大,採取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損失為限。因此間接利益的損失,包括債權預期的全部數額以及遲延履行的違約金損失,造成其他財產利益損失等等,均有可能得到賠償。
至於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它的賠償范圍是否與因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一樣呢?從立法的本意以及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答案應是否定的。 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也好,財產損害賠償也罷,它的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因「違反約定」而賠償,因此法律規定違約賠償可以以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的形式出現。在人身損害賠償的諸多項目中,精神損害賠償是被排除在外的。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其實質是象徵性的補償、撫慰性質,既談不上實際損失之說,更談不上事先約定,它完全是從侵權行為的賠償范圍演化邇來。
通過以上的比較可以看出,違約賠償之訴與侵權賠償之訴在歸責原則、要件構成與賠償范圍上存在著諸多差異...
B. 旅行社因自身原因導致遊客不能如期返程,應該怎樣賠償
旅遊格式合同關於不能成行的規定如下:
六、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三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於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准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七、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是看來你說的不屬於這種情況.因為你的團隊是已經出發的.你社委託的地接社沒有拿到火車票才產生了團隊滯留的情況,並由此產生了客人住宿\用餐等損失。
個人見解:
1.你社作為組團社,確實是違反了旅遊合同關於行程安排的那部分,且拿不到火車票並不屬於不可抗力因素,所以應該賠償損失,所以賠償客人錢的事沒話說.(應該和客人說明,這個5000元包括了他們的實際金錢損失和間接損失,且在賠償款到付後放棄其他索償方式,呵呵)
2.因你社違反合同在先,所以才產生了客人拒絕支付餘款的結果.但客人的做法是不正確的,在整個團隊行程中,除去因車票原因產生的滯留(你們已經做了賠償的),客人已經受了行程中所有的服務,而且並沒有因為滯留而拒絕剩餘的服務,既然已經得到服務,那麼就應該支付相應的費用.
3.315的裁決並不是就一定要執行的,他們並不是旅遊行政管理機關,只是一個協助處理消費糾紛的機構.不過,現在的315已經挺牛的了,因為他們有輿論的支持.
法律規定關於旅遊投訴的規定如下地址:http://travel.sohu.com/20070129/n247912584.shtml
所以315並沒有權利判決客人可以不支付餘款.
3.這個5000元的賠償,也不一定就是你們承擔了。因為是地接沒有拿到票,只要你們和地接之間有協議,那麼這部分費用中的實際損失就應該是地接來承擔,你社支付給客人不過是先行墊付而已,只要有協議....當然,如果你們願意和地接一起承擔其他損失部分以維護大家的合作關系,也無可非議.
可以先找個律師咨詢一下,結合你們的實際情況來分析.我這里紙上談兵,希望能給你一點啟示.大家都是旅行社的,有問題只管問.
C. 我家房子被旅遊公司租,合同簽的時候是互利互盈,現不放遊客沒盈利了算不算違約
這個合同里邊寫得明明白白,「互利互贏」,有利潤的時候再分配,沒有利潤你只能等。對方不違約。
估計是當初你沒有估計得到會有不盈利的可能性。實際上,你是吃虧的一方。
D. 因旅行社違約使遊客無法旅遊怎麼辦
旅行社違約
因旅行社的原因,致使團隊的旅遊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旅行社應當立即通知旅遊者,並按如下標准支付違約金:
1、出發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10%。
2、出發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20%。
3、出發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30%。
4、出發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50%。
5、旅遊開始日及以後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100%。
E. 旅行社提前三天通知遊客退團算不算違約
提前告知退團被扣近半旅費 旅行社舉證不力,法院判決遊客僅承擔約定違約金
報團參加旅行社推出的出境游,出行前一個月因個人原因申請退團,旅行社要扣除近一半的旅遊費以賠償損失,遊客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遊客僅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剩餘旅遊費旅行社悉數退還。
2013年7月30日,陳先生一家三人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的境外游。旅遊合同約定,旅遊費每人17866元,三人合計53598元;因遊客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遊客應當提前7天通知對方,並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旅行社已辦理的訂房、簽證、交通等損失費按實計算。合同還載明,地接社為注冊登記於香港的歐洲之星公司。
2013年9月6日,陳先生因故無法辦理簽證,向旅行社申請退團,並要求退還旅遊費。經交涉,旅行社同意解除合同,但表示應按合同約定扣除總價5%的違約金,同時已預先支付給歐洲之星公司的陳先生一行三人的酒店費用3018歐元,按照歐洲之星公司的取消政策規定不予退還。酒店費用以及簽證費、保險費等實際發生的損失,均需在陳先生支付的旅遊費中予以扣除。旅行社在扣除上述費用損失後,將剩餘旅遊費退還給了陳先生。
對於被扣除的所謂費用損失,陳先生一方並不認可。因協商不成,陳先生及妻女將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退還旅遊費25598元。為證明確實發生了3018歐元的酒店預訂費用,旅行社向法院提供了歐洲之星公司出具的「收費證明」、「取消政策」等證據,並表示考慮到訴訟成本,歐洲之星公司出具的證據材料沒有進行公證、認證。
F. 遊客臨時退團,旅行社憑什麼收取違約費
按照合同辦事,如果合同上寫明退團需支付違約費,而你也簽了合同,那就可以收取
G. 旅遊因天氣原因不能去途牛要賠償遊客違約金嗎
建議購買旅遊意外險,會有不能出遊或延遲出遊賠付。
如因天氣導致不能出遊,只能算不可抗因素,即便是賠付也是極少的,因為住宿與交通都是提前預定好了的。
H. 遊客取消旅遊,違約金怎麼說
遊客取消行程,那違約金要看你和旅行社簽訂合同上是 怎麼定的,一般的話違約金是不退的,那也要看你取消 行程的 時間離出發時間還有幾天,時間越近那就損失越大,如果你離出發前時間還有段時間還早呢,那你的 損失就越小,你趕快和旅行社提出來吧,以減少自己的 損失,,,
I. 遊客人數不夠不成團,旅行社安排由導游兼司機開小車服務。請問這種做法合理嗎屬於什麼行為算違約嗎
既然沒有成團,那裡來的約定或者原約定自然廢止。旅行車這樣安排屬於另行安排,這也必須必然事先經過你們同意,同意了的就是約定。所以不存在什麼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