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客運報廢年限
① 大客車使用年限是幾年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准後,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6、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類型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准>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07號)執行(註: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於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號)執行。
7、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列印行駛證副證,並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准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注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
② 營運旅遊客車幾年報廢
1.根據《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GA802-2008),計程車是指以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將乘客運載至指定地點的車輛,並不是指所有的營運車輛。
2.根據《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997]456號)第二條「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計程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第七條「除19座以下計程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准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的規定,除出租、旅遊外其他營運載客車的強制報廢年限是10年,經檢驗合格的可延長5年。
根據《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第二條「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第三條「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的規定,旅遊營運載客車的強制報廢年限10年,經檢驗合格的可延長10年。
3.根據現行有關汽車報廢標準的規定,我們整理出《汽車報廢標准規定使用年限表》附後,供參考。
③ 私家車的報廢年限是多久
自2013年5月1日起,老舊車淘汰報廢開始按照新規定執行,其中私家車報廢年限取消,最大行駛里專程屬60萬公里強制報廢。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小型私家車無使用年限限制,但是行駛60萬公里後將引導報廢。
④ 2013汽車報廢新規,跑旅遊的車輛使用年限是怎麼規定的,我的車是19座的中型客車,謝謝!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專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屬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⑤ 19座中巴車旅遊手續的車幾年過期作廢
汽車報廢年限規定
國家汽車報廢新標准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和公安部《關於實施<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准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准調整為:
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兩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
19座以上出租客運」使用年限:8年;延長年限:0年;強制報廢年限:8年。
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租賃客車」使用年限:10年;延長年限:5年;強制報廢年限:15年。
「旅遊客運」使用年限:10年;延長年限:10年;強制報廢年限:20年。
如何辦理報廢手續
車輛達到報廢期後,應該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辦理車輛報廢手續,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車證和原車,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回收企業,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機動車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7日內將「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本交回車管所。
車管所給車主開具「機動車注銷證明書」,然後車主再持「機動車注銷證明書」去辦理銷養路費等其他車輛相關手續,報廢手續就算完成了。
根據公安部2007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規定,機動車報廢後,機動車所有人再購車辦理新車入戶,可以按規定申請繼續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⑥ 營運大巴車報廢年限一事,跟據國家交通委規定旅遊大巴的報廢年限到底是幾年
一、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回,必須經機動車安全技答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二、(四)20座(含20座)以上計程車,營運車轉為非營運車或非營運車轉為營運車,使用8年。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必須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使用期限的一半。
⑦ 汽車沒有到報廢年限可以報廢嗎
汽車沒有到報廢年限當然可以報廢。9座(含)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越野車、輕型小客車、輕微型旅行車等)使用年限為15年。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不需要審批,每年定期檢驗2次。達到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7)旅遊客運報廢年限擴展閱讀
汽車報廢是指當汽車行駛里程或使用年限達到廢止使用時准時對車輛停止使用的處理。根據汽車報廢標准規定,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都應報廢:報廢里程: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專用車累計行程300000km;重、中型載重汽車(含越野車)為400000km。
特大、大、中、輕微型(含越野車)客車、轎車為500000km;其他車為450000km。報廢年限:輕、微型載貨汽車、帶拖掛的載重汽車、礦山車及各類計程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
19座以下計程車、輕微型載貨汽車達上述年限經檢測達到安全與排放指標規定可延長使用年限,但不超過原規定期限的一半。
19座以下的非營運汽車使用期限為15年。旅遊汽車和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期限為10年。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無法修復的汽車。車型淘汰,無配件來源的汽車。
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出廠標准15%的汽車。經修理仍未達到《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汽車。排放污染(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超過規定標準的汽車。
⑧ 汽車一般可以開多少年才報廢
汽車根據車型不同報廢年限也不同,具體如下: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中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8)旅遊客運報廢年限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六十五條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撤銷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二)將收繳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以及撤銷決定書轉至機動車登記地或者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予以注銷;
(三)無法收繳的,公告作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⑨ 大客車的使用年限是多少
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的報廢年限是20年,如果是運營大客車,報廢年限為15年。根據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9)旅遊客運報廢年限擴展閱讀:
第七條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