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贈花園
A. 贈送的花園 產權 及購買的注意事項
1、無論來怎樣,你都得自不到這個「花園」的產權。因為這個「花園」就不是可銷售的面積。
2、這個所謂的「花園」是沒有產權的,你可以臨時使用,也許這個臨時是永遠的,但也有可能是短暫的。
3、這個「花園」是人家的屋頂,即使有產權也是樓下產權人的,只是由你暫時使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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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買房送花園結果說是公攤面積怎麼辦
首先就來是你買房子的時候源不是看他怎麼說,而是要看你們的購房合同上怎麼寫,如果購房合同上面寫了送的是花園,而最終他給你的是公攤面積,那麼你就可以按照合同的條文去起訴對方,讓對方賠償你的經濟損失,如果合同當中並沒有標明買房送花園,那麼你就沒有任何理由去起訴這家開發商。
C. 買房送空中花園是什麼意思
買房送空中花園就是買房送露台的意思。
所謂的空中花園其實就是露天的陽台而回已,開發商在上面種答植綠化,對於現在的陽台都是封閉式的了,所以空中花園稱為露台,封閉的稱為陽台。
這是一種銷售方式,「買房送面積」逐漸成為主流的營銷方式,以具有誘惑力的好戶型打動購房者,比直接打折、降價更能贏得口碑。同樣是向空間要面積,相比「陽台」,空中花園的露天設計真正實現了與陽光、戶外的融合;相比「飄窗」,空中花園面積較大,使用功能和參與性更強,可以作為家庭活動的第二空間。這樣,買房「送空中花園」的樓盤很難讓購房者不動心。
所謂「送面積」有兩種:一種是把應全部計算的面積,設計成只計算一半或不計算;還有一種是強調將戶型的一部分設計成不計算面積的設備房、空調位等,不計入房產證面積,但實際上可以改成有效使用面積。而按照國家規定,空中花園、入戶花園等建築形式,不能算作陽台,要計算全部建築面積,這樣一來使得房屋售價更加透明,不會直接導致帶空中花園的房子售價上升。
D. 買房贈送小花園的產權問題
這個房子能不能買,看你對這個「花園」的價值期望。如果你買房為主,且花園並未版使權你的房價比其它的高,你也不在乎有沒有花園,那才可以買。如果因為有花園你才想買,建議放棄。你被「假」贈送的不止是「假」花園,還是一個「坑」。
這個使用協議完美規避了所謂花園的一切權利歸屬和違約責任:
花園的權屬肯定不是你的,因為你買的只有房屋的產權。花園的權屬完全沒有提及,它極可能是大公共綠地中的、被開發商或物業公司私自圈的一部分;因為如果是一層房屋的配套,戶型圖和房屋產權證中應有標識。你被贈送的是「假」的花園。
使用協議完全沒有提到購房者的免費使用期限。當然,如果是公共綠地被私圈的,物業或開發商涉及侵害全體業主權利,跟一層房主的協議是違法的,自始無效。你被假贈送了一個所謂花園使用權。
使用協議也規避了如果房主沒法使用這個花園或因此侵害第三方利益等,物業或開發商應該承擔的責任。沒准,拆除花園欄桿、恢復綠地還得簽約人自行承擔呢。你被「假」贈送的不止是「假」花園,還是一個「坑」。
E. 買房時贈送的花園 可以用來自建房屋么
花園分為全贈送私人花園,半贈送公用花園,和公用花園。私人花園報備後可以申請自建,半贈送和公用花園不能建房屋。你要建房首先要弄清楚花園是你私人的,還是公用的。
F. 我買房時銷售說有贈送花園,可現在沒有了。
現在的房子有帶花園的!你的看是多大的?圍個小柵欄裡面也叫花園,買房子一定要問清楚了,現在房產多數走的是視覺,不是現實!
G. 〖急〗關於買房附贈私家花園的問題【高懸賞】
淺議開發商贈送花園的有關法律問題
(摘自北京某知名律師事物所)
根據《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各項建設工程,應當安排一定的綠化用地,其所佔建設用地面積比例為:(一)新建居住區不低於30%,並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標准建設公共綠地……」,及《北京市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比例實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按照《條例》第十三條的原則,具體規定如下:(一)凡符合規劃標準的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設用地面積10公頃以上),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執行,並按居住區人口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1平方米的標准建設公共綠地,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公共設施的綠化用地,與居住區、居住小區的綠化用地統一計算……」,開發商在修建住宅小區時,要配套建設一定面積的由所有業主共同享有使用權的公共綠地,不能將公共綠地改建為花園並將其贈送。
三、開發商擅自贈送花園的法律後果
開發商向首層業主贈送若干平方米的花園,實際上是贈送了若干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而建築物四周包括花園在內的土地使用權都是屬於全體業主所共有的,任何業主都有權利進入花園休閑、歇憩,開發商的擅自贈送行為顯然是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屬於無效行為,開發商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對於已購買首層房屋的業主,因為開發商贈送行為的無效,其對花園的獨占行為構成對其他業主權利的侵害,其他業主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首層業主停止侵害,排除防礙、恢復原狀,甚至賠償損失。而且,就算其它業主沒有意見,首層業主對於花園的權利也因無法辦理花園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為在產權登記階段,只有納入建築容積率的不動產才能辦理業主的產權登記,沒有被納入建築容積率的不動產不能單獨辦理產權登記。而在房地產項目中,花園綠地通常不會被納入建築容積率,其房地產權利完全依附於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建築物,不能單獨地從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建築物中分離或分割。花園綠地作為全體業主所共同所有的財產,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可能單獨給一層業主辦理花園的產權證明。這樣,因看中花園而購買首層房屋的業主,其權益必將受到損害。有許多業主都是在辦理花園土地使用權證書的階段才恍然大悟,發現開發商簽約時的承諾根本無法兌現,自己的權益受到很大損害。
根據《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宣傳或買賣合同中對贈送花園作出了具體確定的說明和允諾,並對買賣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的確認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為要約行為,開發商違反的,應當向首層業主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規定,如果開發商明知不能辦理花園產權而故意隱瞞,導致購房者違背真實意思做出購買首層房屋的意思表示,開發商的此種行為已構成民事欺詐,小業主不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而且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
在建築物區分所有的情況下,各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對一些共有財產,如地下停車場、專供某些區分所有人使用的陽台,可以由全體區分所有人共同約定,由某一個或數個區分所有權人享有排他的、獨占性使用權,這種權利叫做對共有部分的專有使用權。 與首層毗連的花園作為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約定由首層某一個或數個業主對花園享有排他的、獨占性使用的權利,當然,這種權利僅限於對花園實際的佔有與使用,不涉及權利的轉移。同時,全體業主還可以約定收回花園的條件,以避免對花園不合理的使用與破壞。
綜上所述,首層毗鄰花園的土地使用權應歸該宗地樓房的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建造花園時必須保證是嚴格依照規劃進行的,且小區配套建設的綠地面積達到法定標准。開發商擅自贈送花園的行為一般應認定為無效,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首層業主經全體業主授權可以單獨使用花園。鑒於目前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花園贈送現象,開發商目前解決該問題的最好辦法就是經全體業主同意後將花園提供給首層業主使用,就具體方法而言,開發商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業主臨時公約中增加關於花園問題的補充條款,明確約定其他業主同意由首層業主使用與其物業相毗鄰的花園,並對首層業主使用花園的限制性條件作出約定。
H. 買房子時,附贈的花園的所有權屬於誰
您好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自法規規定的是土地與房屋不可分離的原則。即使一幢建築物被區分為不同所有者所有,建築物的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仍然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開發商在出售商品房的同時,必將該商品房所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售給購房者。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除了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外,也將取得相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對於多層建築物而言,建築物可以區分為不同的專有部分由住戶單獨所有,但整幢建築物都是在地基之上建築起來的,建築物的各個樓層都離不開地面的支持,建築物所佔有的土地本身不可能像房屋那樣實際分割為某戶單獨所有,所以,樓房四周及地基的土地使用權應屬於全體業主按份共有。一層住戶,與其他層住戶一樣,對樓房四周的土地也只能擁有與其所購房屋面積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望採納,謝謝!
I. 買房贈送的地下室和花園有無產權如何保證使用權
對於凈高超過2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一般會在產權證中註明或另發單獨產權證。開發商在銷售時會說贈送花園或地下室,但一般不會願意承諾或簽定贈與合同。
但不排除是前任業主或開發商的添附行為。跟開發商買就好辦一點,因為他擅自添附的可能性不大,你可以約定(小)產權證辦出後付80%(可以看出地下室和花園有無產權),產權證辦好後付尾款。這樣你就可以控制風險了。
地下室作為具有獨立空間的建築,是有產權的,通常可以會體現在房產證中。花園所佔用的土地屬於小區共用設施,《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9)買房贈花園擴展閱讀:
產權的功能是指,產權作為一種社會強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規范和保護人們的經濟關系,形成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秩序,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的作用。
(一) 產權的激勵功能
產權歸根結底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任何產權主體對其產權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動機支配下的經濟行為,沒有收益的產權是不可思議的。
(二) 產權的約束功能
產權對產權主體在行使產權的經濟活動中所施加的強制。
(三) 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
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指的是產權制度的安排本身所具有的調節或影響資源配置狀況的作用。
(四) 產權的協調功能
財產關系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會得以正常運行的基礎。現代化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關系更加復雜和多樣,這就要求社會對各種產權主體進行定位,以建立和規范財產主體行為的產權制度,從而協調人們的社會關系,保證社會秩序規范、有序的運行。
J. 購房如果有送花園可以信得過嗎以後屬於自己的嗎
可以信得過,現在房屋在設計時都會有多餘的空間設計成入戶花園,很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