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園條例
㈠ 林業法律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很多,你需要哪方面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3、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4、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
5、退耕還林條例
6、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包括林業)
等等有很多。
㈡ 大運河通州森林公園的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通州區大運河森林公園(以下簡稱公園)管理,改善通州新城生態環境,塑造運河濱水景觀,大幅提高新城品質和價值,為市民提供良好的休閑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北京市公園條例》以及《北京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通州區大運河森林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管理處)負責公園的建設、保護和日常管理;區園林綠化局是公園管理處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區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公園工作進行管理。
第三條 區政府各相關部門及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應積極配合區園林綠化局共同做好公園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公園的建設與保護
第四條 本公園作為大型公益生態森林公園,對美化通州和改善全區生態環境有著積極作用,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應對其給予保護。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的功能,不得侵佔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性質。
第六條 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調整時,應當制定調整方案,調整方案需經規劃、園林綠化等部門論證提出意見,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七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或者以捐贈、認養等方式參與公園建設。
第八條在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公園管理處同意,按相關規定報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過程中,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各類設施,不得影響遊人游覽安全。施工區域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並在工程險要處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結束後,應當恢復原貌。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公園場地舉辦各類商業、文化等活動,須向公園管理處申請,經區園林綠化局同意後,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待相關手續齊備後方可舉辦。公園舉辦大型文化、商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區公安、文化、消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待相關手續齊備後方可舉辦,必要時報市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經批准在公園內舉辦的大型活動,舉辦方在搭建舞台、展台等臨時設施時,不得影響公園景觀。活動期間,應及時清除垃圾等各類廢棄物,活動結束後,及時清理場地,拆除臨時設施,恢復公園景觀、綠地、設施原狀。對公園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在公園內拍攝電影、電視或使用專業攝影、攝像設備進行拍攝應當經公園管理處同意,並報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拍攝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公園財產安全和遊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條在公園內從事導游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
第三章 公園管理處職責
第十三條公園管理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規劃進行建設。
(二)建立健全公園管理的各項制度。
(三)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制定游園須知。
(四)保持園內設備、設施完好,加強安全管理,維護公園的正常游覽秩序。
(五)依法管理、保護公園的財產和景觀,對破壞公園財產及景觀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要求賠償或者補償。
(六)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標准收費。
(七)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公園管理處在公園開放時,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臨時關閉公園、景區、展館,疏散遊人等措施,並及時向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遊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遊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受公園提供的各項服務;對認為不稱職的工作人員進行投訴;對公園發展與保護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二)自主選擇經相關部門批准依法經營的經營者提供的各項服務,按照約定獲得與價格相符的服務。
(三)享有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權利。
(四)法律、法規規定遊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權利。
第十六條遊人進入公園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園的相關規定,不得攜帶槍支、彈弓、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及任何動物入園。
第十七條在公園游覽區內禁止吸煙,遊客在規定區域內吸煙不得亂扔煙頭。
第十八條機動車輛、自行車應在規定區域內行駛,不得佔用其他車道。除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使用的手搖、手推輪椅車和兒童車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游覽區。進入公園內的車輛應聽從公園管理人員的指揮,文明停車。
第十九條不得在園內宗教活動區域外從事任何宗教活動。
第二十條遊人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物、保護環境,不得影響和妨礙他人游覽、休憩。禁止下列行為:
(一)翻越圍牆、欄桿、綠籬,在禁煙區吸煙,在非游泳區游泳,在非滑冰區滑冰,在非釣魚區釣魚,在非體育運動場所踢球、滑旱冰,隨地吐痰、便溺,亂丟果皮(核)、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二)營火、燒烤,捕撈、捕捉動物,採挖植物,恐嚇、投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喂區投喂動物。
(三)在建築物、構築物、設施、樹木上塗寫、刻劃,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樹木。
(四)搭建棚舍;隨意堆放物料、拉繩物。
(五)擅自擺攤設點;追逐遊客強行兜售物品,無證載客影響游覽秩序。
(六)其他影響園容和游覽秩序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園內各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區園林綠化局和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各自職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對遊人在公園內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應當分清責任,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相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由區園林綠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㈢ 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允許進行旅遊開發嗎
國家級森林公園不屬於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指對一定面積的陸地或水體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區內嚴禁任何直接利用自然資源,嚴禁一切生產性經營活動。保護的對象主要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瀕危動植物的主要分布區,水源涵養區,有特殊意義的地質構造、地質剖面和化石產地等。自然保護區不能有人為的直接干涉,任自然流程正常進行,包括特定時間內的-些自然作用,如自然火燒、群落自然演替、自然病蟲害、風暴、地震等。 國家級森林公園內可以進行適度的營利性旅遊開發,比如說收門票,另外不少森林公園內還有燒烤,發生火災也有人救火,所以不符合自然保護區的定義,因此國家級森林公園不屬於自然保護區。
㈣ 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並、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管理辦法的簡介
《國家級森林公園來設立、撤自銷、合並、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5月13日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6號公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㈤ 河北省森林砍伐條例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建設需要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增加對林業建設的投入,提高林業科技水平,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植樹造林,加強森林保護和管理,保證森林資源穩定增長。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的面積不得低於全省森林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鄰里森林法律、法規和國家關於林種劃分的規定,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態環境狀況,確定非重點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占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總面積的比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林業基金制度,加強育林費的徵收管理,專門用於造林育林。第六條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的營造和管護費用,以各級人民政府的投入為主,並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營造和管護費用,以經營者的投入為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技術、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導。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林業工作站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指導農村集體、個人發展林業生產。第二章森林經營管理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每五年組織一次全省森林資源監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定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森林資源檔案。森林資源監測測和森林資源調查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九條對林地實行總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對生態環境建設的要求留足林業用地。第十條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在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改變有爭議的林地現狀。第十一條進行工程建設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確需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必須依法辦理佔用、徵用林地審核手續,並由用地單位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森林植被恢復費實行專款專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審計機關應當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使用、管理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第十二條經批准佔用、徵用林地的,其應當支付的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標准執行;其應當支付的林木補償費的標准,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三條因進行工程建設確需臨時佔用林地的,在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前,用地單位應當與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簽訂臨時佔用林地協議。臨時佔用林地佔用期滿後,用地單位必須按期歸還林地。造成森林植被破壞的,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森林植被,或者由用地單位向批准佔用林地的林業主管部門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由該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恢復被破壞的森林植被。第十四條禁止擅自發跡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確需改變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第十五條嚴格控制利用森林資源開展旅遊活動。利用森林資源開展旅遊活動或者建立森林公園的,必須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建立森林公園和開發森林旅遊項目,必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森林公園總體規劃,落實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森林資源的破壞。第三章森林保護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森林公安機關、林政稽查隊伍、基層護林組織的建設,並督促有林的基層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第十七條森林防火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單位責任制。省、設區的市、林業重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林業主管部門。未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縣(市、區),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履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第十八條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牧場、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林業重點縣(市、區)的鄉(鎮)、村應當建立森林防火組織,制訂森林防火責任制度。第十九條本省森林防火期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可以延長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期,規定森林防火戒嚴期,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採取技術、生物等方面的措施,組織實施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應急治理措施。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發生森林病蟲害疫情地區設立森林植物疫檢查站,封鎖和控制疫情傳播。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林資源分布情況,制定天然林保護規劃,劃定禁伐區、限伐區。地帶性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天然林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為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對自然保護區、禁伐區、限伐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古樹名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掛牌保護。第四章植樹造林第二十三條全省森林覆蓋率的最低目標為百分之三十。實現目標的時限、措施和分區域的森林率目標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和森林履蓋率目標,結合區域特點,因地制宜地編制植樹造林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組織實施。冀北和冀西山地、壩上地區、沿海地區應當重點建設防風固沙林、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突出森林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鐵路、公路、城建、水利、礦山、農墾等部門編制的植樹造林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植樹造林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第二十五條植樹造林現任部門和單位,必須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植樹造林年度計劃規定的數量、質量和時限完成造林任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責任部門和單位的植樹造林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利用外資和社會資金造林育林;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採取承包、租賃、購買、股份合作、聯營等形式,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地上植樹造林,營造的林木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適齡公民參加義務植樹,並制定具體目標和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工作,並為義務植樹活動的開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第二十八條對適宜飛機播種造林的深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投入,有計劃地開展飛機播種造林。飛機播種造林區、封山育林區、新造幼林地由當地人民政府樹立標牌,實行封育。第二十九條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依法限期退耕,植樹和種草;其他需要退耕,植樹和種草的,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劃實施。對實施退耕、植樹和種草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扶持,安排好群眾的生產、生活。第三十條植樹造林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實行科學造林,保證質量。人工造林成活率達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應當進行補植;人工造林成活率達不到百分之四十的,應當重新造林。第五章森林採伐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以及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合理經營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採伐。採伐森林和林木,不得突破國務院批準的年森林採伐限額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第三十二條採伐森林和林木應當按照培育目的確定採伐年齡和方式。國家和省重點防護林、二十五度以上坡地防護林只允許進行撫育性質的採伐。經濟林可以根據生長狀況和經營需要進行採伐。鐵路護路林、公路護路林、水利工程保護林木和城鎮林木只允許進行更新性質的採伐。第三十三條國有林場成片採伐林木,以及採伐利用外資營造的用材林、國家和省重點防護林,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第三十四條採伐鐵路護路林,由鐵路主管部門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公路護路林,由省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城鎮林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主管部門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鐵路、交通、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編報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並將年度林木採伐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情況,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採伐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利工程保護林木,須徵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第三十五條採伐林木必須使用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林木採伐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採伐許可證發放情況和年森林採伐限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六條採伐林木由林木的所有者或者經營管理者向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部門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按林木採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對申請採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文件進行核實,對採伐作業進行監督檢查,並在採伐作業結束後組織驗收。第三十七條經營或者加工木材,必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領取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從事木材經營或者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經營加工沒有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第三十八條運輸實行木材運輸證管理的木材,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實行木材運輸證管理的木材品種目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並公布。第三十九條木材檢查站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以及對木材的運輸、經營、加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系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利用森林資源開展旅遊活動或者建立森林公園的,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要求依法賠償損失。造成森林和林木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一)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佔用、徵用林地或者改變林地用途的;(二)臨時佔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三)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植樹造林年度計劃規定的數量、質量和時限完成造林任務的;(四)盜伐森林、林木的;(五)濫伐森林、林木的;(六)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七)非法收購、經營加工木材的;(八)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九)人為造成森林火災的;(十)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需要處罰的。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森林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㈥ 林業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布);《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6日國務院發布);《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8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業部發布);《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部令發布);《林地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8月30日林業部發布);《森林公園管理辦法》(1994年1月22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林業部發布);《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發布 自發布之起);《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分布);海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號令發布);《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22日公布);《海南省木材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松香產品運輸管理辦法》(1991年10月29日林業部發布)。
㈦ 林業法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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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布);《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6日國務院發布);《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8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業部發布);《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部令發布);《林地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8月30日林業部發布);《森林公園管理辦法》(1994年1月22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林業部發布);《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發布 自發布之起);《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分布);海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號令發布);《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22日公布);《海南省木材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松香產品運輸管理辦法》(1991年10月29日林業部發布)。
㈧ 國家林業局的 林規發(2015)57號文件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
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規發〔2015〕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林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禁止開發區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推進規劃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依據《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7號)的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見附件),經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工作,推進規劃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充分發揮總體規劃指導國家級森林公園科學發展的重要作用,依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要求和《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申報、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司(以下簡稱「計財司」)會同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以下簡稱「場圃總站」)負責總體規劃的審核、批復和實施監督工作。
第四條 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總體規劃。規劃技術深度必須達到《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規范》(LY/T2005—2012)的要求。規劃期一般為10年。
第五條 規劃編制內容應當包括基本情況、生態環境及森林風景資源、森林公園發展條件分析、總則、總體布局與發展戰略、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場分析與預測、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投資估算、效益評估、保障措施等20個部分,具體見所附編寫要求。
第二章 規劃上報
第六條 總體規劃編制或者修編完成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和審查。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禁止開發區域的有關要求,並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城鄉規劃、交通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充分銜接。同時,要廣泛徵求所在地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交通、旅遊等部門及利益相關者意見。
第七條 總體規劃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行文上報國家林業局。上報的材料包括:
(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上報文件;
(二)國家林業局批准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批復文件;
(三)總體規劃文本及相關圖件紙質版4份,電子版1份;
(四)評審意見;
(五)總體規劃徵求意見情況說明。
第八條 計財司負責上報材料的登記,材料不齊全的不予登記,並於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齊完善材料。自登記之日起,啟動規劃審批程序。
第三章 規劃審批
第九條 總體規劃登記受理後,由計財司在2個工作日內將上報材料轉送場圃總站,並與場圃總站共同進行專業審核和業務審核。
第十條 專業審核。計財司和場圃總站聯合建立「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核專家庫」,具體運行管理由場圃總站承擔。
場圃總站收到上報材料後,從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核專家庫抽取相關專家,在5個工作日內將總體規劃送達專家。審核專家於10個工作日內將專業審核意見提交場圃總站。
第十一條 業務審核。計財司和場圃總站在收到上報材料後,於10個工作日內分別提出業務審核意見。
場圃總站對專業審核和業務審核意見進行匯總分析,於5個工作日內形成總體規劃的最終審核意見。必要時由場圃總站會同計財司召開總體規劃審查會或者組織進行實地審核,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 對審核提出修改意見的總體規劃,由場圃總站將總體規劃修改意見通知單下達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在收到修改意見通知單後,於20個工作日內將修改後的總體規劃文本和相關材料報送場圃總站,場圃總站審核後提交計財司。需要復審的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對審核通過的總體規劃,計財司在收到場圃總站最終審核意見後,於15個工作日內辦理批復文件。
第十四條 批復文件下達後,由場圃總站負責在中國森林公園網和中國林業網對所批復的總體規劃進行公告,並建立檔案予以保存。
第四章 規劃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 總體規劃批復後,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批復的總體規劃開展建設活動,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加強對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批准後的總體規劃需要進行修訂的,應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將修訂後的總體規劃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總體規劃中的工程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有關基本建設程序另行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七條 計財司會同場圃總站,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總體規劃中期、終期評估,提出修編或者新編意見。
對於不按照總體規劃進行開發和建設的國家級森林公園,責令進行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主管部門將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總體規劃編制單位要加強管理,確保總體規劃質量。未經上述程序批準的總體規劃,不能作為林業審批項目和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編寫內容要求
一、基本情況的要求。包括自然地理條件、社會經濟條件、歷史沿革、森林公園建設與旅遊現狀等。
(一)自然地理條件。包括地理位置、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條件、森林動植物資源等。
(二)社會經濟條件。包括人口、經濟、交通、電力、通訊等。
(三)歷史沿革。包括歷史沿革、森林公園設立、管理機構建設、資源管理等。
(四)土地利用狀況。包括土地與資源的權屬(國有土地要註明林權證上所標明的使用權人)、地類構成、利用程度等,集體林區要說明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林權流轉、林地使用及林農合法權益保護等情況。
(五)森林公園建設與旅遊現狀。包括公園內基礎設施條件、景區景點建設現狀、旅遊開展情況等。
二、生態環境及森林風景資源的要求。包括生態環境評價、森林風景資源調查與評價、森林公園發展的優勢與劣勢、森林公園發展面臨的機遇與挑戰等。
(一)生態環境評價。包括地表水質量、大氣質量、土壤質量等。
(二)森林風景資源調查與評價。包括自然景觀資源、人文景觀資源、可借景觀資源、森林風景資源質量評定等。
三、森林難公園發展條件分析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園發展的優勢與劣勢、面臨的機遇與挑戰等。
(一)森林公園發展的優勢與劣勢。包括地理位置、基礎設施建設、旅遊適游期等。
(二)森林公園發展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包括國內外旅遊發展形勢、地方政府重視程度、當地旅遊資源供需情況等。
四、總則要求。包括指導思想、規劃原則、規劃依據、規劃目標、規劃分期等。
五、總體布局與發展戰略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園性質與范圍、森林公園主題定位、森林公園功能分區、分區建設項目及景點規劃、森林公園發展戰略、主題定位與營銷策劃等。
(一)森林公園性質與范圍。性質依據森林公園的典型特徵、主要功能來確定,規劃范圍是森林公園設立的批復范圍。
(二)功能分區。包括生態保育區、核心景觀區、一般遊憩區和管理服務區等。
(三)分區建設項目及景點規劃。包括各個功能區規劃建設的項目,涉及資源保護、遊憩設施、接待設施、科普宣教設施等。
六、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場分析與預測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園環境容量、遊客容量以及旅遊區位分析、客源市場分析、遊客規劃預測等。
七、植被與森林景觀規劃的要求。包括規劃原則、植被規劃、森林景觀規劃、風景林經營管理規劃。
八、資源與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包括規劃原則、重點森林風景資源保護、森林植物和野生動物保護、環境保護。
九、生態文化建設規劃的要求。包括規劃原則、生態文化建設重點和布局、生態文化設施規劃、解說系統規劃。
十、森林生態旅遊與服務設施規劃的要求。包括森林生態旅遊產品定位、遊憩項目策劃、旅遊服務設施規劃、游線組織規劃。
十一、基礎工程規劃的要求。包括道路交通規劃、給排水工程規劃、供電規劃、供熱規劃、通信、網路、廣播電視工程規劃、旅遊安全保障系統與設施規劃。
十二、防災及應急管理規劃的要求。包括災害歷史、森林防火及病蟲害防治規劃、其他災害防治、監測與應急預案。
十三、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土地利用規劃原則、土地利用規劃及建設項目佔用林地情況。
十四、社區發展規劃的要求。包括居民點分布現狀分析、社區發展規劃原則、社區發展規劃。
十五、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包括環境質量現狀、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評估、採取對策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建議。
十六、投資估算的要求。包括估算依據、投資估算、資金籌措。
十七、效益評估的要求。包括生態效益評估、社會效益評估、經濟效益評估。
十八、分期建設規劃的要求。包括近期建設目標及重點建設工程、中遠期建設目標及重點建設工程。
十九、實施保障措施的要求。包括法制保障、政策保障、組織保障、資金保障等。
二十、圖紙要求。包括區點陣圖(對外關系圖)、土地利用現狀圖、森林風景資源分布圖、客源市場分析圖、功能分區圖、土地利用規劃圖、與其他保護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關系圖、景區景點分布圖、植物景觀規劃圖(林相改造圖)、遊憩項目策劃圖、游覽線路組織圖、服務設施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給排水工程規劃圖、供電供熱規劃圖、通信網路廣播電視工程規劃圖、環衛設施規劃圖、近期建設項目布局圖。
㈨ 簡陽五指鄉前進村是不是成都龍泉山城市森林公園的規劃范圍公園保護條例明文規定嚴禁伐木,卻在大量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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