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公園設計法規
『壹』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的原則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應遵循系統保護、合理利用與協調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在系統保護城市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發揮環境效益的同時,合理利用城市濕地具有的各種資源,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在美化城市環境中的作用。
3.1系統保護的原則
3.1.1保護濕地的生物多樣性:為各種濕地生物的生存提供最大的生息空間;營造適宜生物多樣性發展的環境空間,對生境的改變應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圍;提高城市濕地生物物種的多樣性並防止外來物種的入侵造成災害。
3.1.2保護濕地生態系統的連貫性:保持城市濕地與周邊自然環境的連續性;保證濕地生物生態廊道的暢通,確保動物的避難場所;避免人工設施的大范圍覆蓋;確保濕地的透水性,尋求有機物的良性循環。
3.1.3保護濕地環境的完整性:保持濕地水域環境和陸域環境的完整性,避免濕地環境的過度分割而造成的環境退化;保護濕地生態的循環體系和緩沖保護地帶,避免城市發展對濕地環境的過度干擾。
3.1.4保持濕地資源的穩定性:保持濕地水體、生物、礦物等各種資源的平衡與穩定,避免各種資源的貧瘠化,確保城市濕地公園的可持續發展。
3.2合理利用的原則
3.2.1合理利用濕地動植物的經濟價值和觀賞價值;
3.2.1合理利用濕地提供的水資源、生物資源和礦物資源;
3.2.3合理利用濕地開展休閑與游覽;
3.2.4合理利用濕地開展科研與科普活動。
3.3協調建設原則
3.3.1城市濕地公園的整體風貌與濕地特徵相協調,體現自然野趣;
3.3.2建築風格應與城市濕地公園的整體風貌相協調,體現地域特徵;
3.3.3公園建設優先採用有利於保護濕地環境的生態化材料和工藝;
3.3.4嚴格限定濕地公園中各類管理服務設施的數量、規模與位置。
『貳』 規劃設計有哪些依據,如《公園設計規范》CJJ48—92,麻煩像我的格式那樣寫一下頒布的時間。。。謝謝!
(1)《中華來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自護法》(1989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98年11月8日)
(6)《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3月1日)
(7)《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7年1月1日)
(8)《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
(9)《國家濕地公園評估標准》(LY/T1754-2008)
(10)《國家濕地公園建設規范》(LY/T1755-2008)
(11)《自然保護區工程設計規范》(LY5126-04)
(12)《森林公園總體設計規范》(LY/T5132-95)
(13)《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GB50298-1999)
(14)《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導則》(林濕綜字[2010]7號)
(15)《濕地恢復工程項目建設標准(試行)》(國家林業局,2007年)
『叄』 國家國家規定濕地公園可以開發嗎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濕地公園健康發展,規范國家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濕地公園的建立、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濕地公園建設是國家生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事業。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願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工作。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國家濕地公園,並對其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家濕地公園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建設國家濕地公園,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邊界四至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不得重疊或者交叉。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建立國家濕地公園:
(一)濕地生態系統在全國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區域地位重要,濕地主體功能具有示範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生物物種獨特。
(二)自然景觀優美和(或者)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
第七條 申請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跨行政區域的,需提交其同屬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
(二)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的總體規劃及其電子文本。
(三)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證明文件或者承諾建立機構的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濕地公園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以及相關權利人同意納入濕地公園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相關利益主體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六)反映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現狀的圖片資料和影像資料。
(七)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文件、申報書,以及對總體規劃的專家評審意見。
第八條 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國家林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並提交考察報告。
申報單位應根據專家實地考察報告組織對濕地公園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和完善,並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備案。
對通過專家實地考察論證和國家林業局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家林業局在擬建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進行公示。
第九條 對完成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建設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家林業局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授予國家濕地公園稱號;對驗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試點資格。
第十條 國家濕地公園採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濕地名 國家濕地公園。
第十一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
第十二條 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應當經過必要的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 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參照有關規定編制。
國家濕地公園的撤銷、范圍的變更,須經國家林業局審批。
第十四條 國家濕地公園可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等,實行分區管理。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僅能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宣教展示區可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活動。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遊等活動。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設置宣教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
鼓勵國家濕地公園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十六條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檔案,並根據監測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佔用、徵用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佔用、徵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徵求國家林業局意見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濕地、開礦、採石、取土、修墳以及生產性放牧等。
(二)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三)商品性採伐林木。
(四)獵捕鳥類和撿拾鳥卵等行為。
第十九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國家濕地公園的檢查評估工作。對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國家濕地公園」稱號。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肆』 國家規定濕地公園可以開發嗎
不可以,具體可跟據以下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濕地公園健康發展,規范國家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濕地公園的建立、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濕地公園建設是國家生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事業。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願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工作。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國家濕地公園,並對其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家濕地公園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建設國家濕地公園,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邊界四至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不得重疊或者交叉。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建立國家濕地公園:
(一)濕地生態系統在全國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區域地位重要,濕地主體功能具有示範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生物物種獨特。
(二)自然景觀優美和(或者)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
第七條 申請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跨行政區域的,需提交其同屬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
(二)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的總體規劃及其電子文本。
(三)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證明文件或者承諾建立機構的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濕地公園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以及相關權利人同意納入濕地公園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相關利益主體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六)反映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現狀的圖片資料和影像資料。
(七)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文件、申報書,以及對總體規劃的專家評審意見。
第八條 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國家林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並提交考察報告。
申報單位應根據專家實地考察報告組織對濕地公園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和完善,並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備案。
對通過專家實地考察論證和國家林業局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家林業局在擬建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進行公示。
第九條 對完成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建設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家林業局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授予國家濕地公園稱號;對驗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試點資格。
第十條 國家濕地公園採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濕地名 國家濕地公園。
第十一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
第十二條 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應當經過必要的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 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參照有關規定編制。國家濕地公園的撤銷、范圍的變更,須經國家林業局審批。
第十四條 國家濕地公園可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等,實行分區管理。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僅能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宣教展示區可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活動。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遊等活動。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設置宣教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鼓勵國家濕地公園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十六條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檔案,並根據監測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佔用、徵用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佔用、徵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徵求國家林業局意見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濕地、開礦、採石、取土、修墳以及生產性放牧等。
(二)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三)商品性採伐林木。
(四)獵捕鳥類和撿拾鳥卵等行為。
第十九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國家濕地公園的檢查評估工作。對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國家濕地公園」稱號。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伍』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的內容
5.1城市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根據濕地區域的自然資源、經濟社會條件和濕地公園用地的現狀,確定總體規劃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劃定公園范圍和功能分區,確定保護對象與保護措施,測定環境容量和遊人容量,規劃游覽方式、游覽路線和科普、游覽活動內容,確定管理、服務和科學工作設施規模等內容。提出濕地保護與功能的恢復和增強、科研工作與科普教育、濕地管理與機構建設等方面的措施和建議。
對於有可能對濕地以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干擾、甚至破壞的城市建設項目,應提交濕地環境影響專題分析報告。
5.2規劃功能分區與基本保護要求
城市濕地公園一般應包括重點保護區、濕地展示區、游覽活動區和管理服務區等區域。
5.2.1重點保護區
針對重要濕地,或濕地生態系統較為完整、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區域,應設置重點保護區。在重點保護區內,可以針對珍稀物種的繁殖地及原產地應設置禁入區,針對候鳥及繁殖期的鳥類活動區應設立臨時性的禁入區。此外,考慮生物的生息空間及活動范圍,應在重點保護區外圍劃定適當的非人工干涉圈,以充分保障生物的生息場所。
重點保護區內只允許開展各項濕地科學研究、保護與觀察工作。可根據需要設置一些小型設施,為各種生物提供棲息場所和遷徙通道。本區內所有人工設施應以確保原有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最小干擾為前提。
5.2.2濕地展示區
在重點保護區外圍建立濕地展示區,重點展示濕地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和濕地自然景觀,開展濕地科普宣傳和教育活動。對於濕地生態系統和濕地形態相對缺失的區域,應加強濕地生態系統的保育和恢復工作。
5.2.3游覽活動區
利用濕地敏感度相對較低的區域,可以劃為游覽活動區,開展以濕地為主體的休閑、游覽活動。游覽活動區內可以規劃適宜的游覽方式和活動內容,安排適度的遊憩設施,避免游覽活動對濕地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同時,應加強遊人的安全保護工作,防止意外發生。
5.2.4管理服務區
在濕地生態系統敏感度相對較低的區域設置管理服務區,盡量減少對濕地整體環境的干擾和破壞。
『陸』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的總則
1.1 編制依據
1.1.1《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簡稱《濕地公約》)
1.1.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1.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1.4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
1.1.5國務院《關於加強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1.1.6建設部《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1.1.7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1.1.8行業標准《公園設計規范》(CJJ48-92)
1.2指導思想
根據各地區人口、資源、生態和環境的特點,以維護城市濕地系統生態平衡、保護城市濕地功能和濕地生物多樣性,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基本出發點,堅持「全面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方針,充分發揮城市濕地在城市建設中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
1.3基本原則
1.3.1遵循與濕地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與國際有關規定相一致;
1.3.2維護城市濕地生物多樣性及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完整性,對於人為干擾而遭到破壞的城市濕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加強其恢復與修復工作;
1.3.3堅持城市濕地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相結合的原則,應在全面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適度開展科研、科普及游覽活動,發揮城市濕地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1.3.4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濕地保護現狀,堅持突出重點、體現特色、因地制宜、分步實施的原則。
1.4規劃目標
全面加強城市濕地保護,維護城市濕地生態系統的生態特性和基本功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城市濕地在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城市、科學研究、科普教育和休閑游樂等方面所具有的生態、環境和社會效益,有效地遏制城市建設中對濕地的不合理利用現象,保證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柒』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的文件
關於印發抄《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的通知
建城[2005]9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園林(綠化)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解放軍總後勤部營房部:
為指導各地做好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技術導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在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工作中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告我部城市建設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捌』 濕地公園規劃中應遵循哪些原則
濕地國際公園應該保持該區域的獨特的自然生態系統並趨近於自然景觀狀態,維持系統專內部不同動植物種屬的生態平衡和種群協調發展,並在盡量不破壞濕地自然棲息地的基礎上建設不同類型的輔助設施,將生態保護、生態旅遊和生態環境教育的功能有機結合起來,實現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生態環境的改善,最終體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境界。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還應從整體的角度出發,對周邊地區的排水及引水系統進行調整,確保濕地水資源的合理與高效利用。在可能的情況下,應適當開挖新的水系並採取可滲透的水底處理方式,以利於整個園區地下水位的平衡。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必須在科學的分析與評價方法基礎上,利用成熟的經驗、材料和技術,發現場地自身所具有的自然演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