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森林公園需要開發嗎
㈠ 九華山國家森林公園的開發建設
1992年,經國家林業局批准建立國家級森林公園。
1996年11月,雙溪寺景區煙霞園建成開園。
1999年12月28日,九子岩索道建成並投入營運。
㈡ 武陵山國家森林公園的開發建設
武陵山國家來森林公園,劃分源為6個大隻區、30少景點、3個接待中心、5個游樂場所。
武陵山國家森林公園公路交通、賓館食宿、高山足球場、百鳥園等基礎設施和景區建設完善。該國家森林公園內擁有雲頂避暑山莊(二星級)、荷花山莊和鳳凰賓館三家高、中檔賓館,集住宿、餐飲、會議、娛樂、商務為一體,為遊客的出行提供了方便。賓館餐廳可提供味道鮮美的中餐,此外,客人還可享受羊肉湯鍋、烤全羊、正宗農家臘肉菜品等獨具特色的餐飲服務。園內設有歌舞廳、演藝廳、棋牌室供客人娛樂、休閑;寬頻上網和可同時容納50-300人的大小會議室,方便了遊客的娛樂休閑。
該國家森林公園娛樂部下設跑馬場、卡丁車、沙灘車、牛拉車、高爾夫練習場、彩彈射擊、狩獵、野外探險、沙灘排球、滑雪等多項戶外運動項目。
2014年11月21日,召開的「中國武陵山旅遊聯盟」第一次籌備會議,進行旅遊資源整合,打造「武陵山旅遊經濟圈」。
㈢ 白雲山國家森林公園的景區開發
白雲山國家森林公園的開發建設始於1992年,1993年4月開園迎客,經歷十年的發展,基礎設施逐步完善,知名度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日益凸現。
2004年,白雲山按照「以自然風光為特色,以水系建設為本源,以基礎設施創精品,以文化內涵增品位」的總體思路,圍繞吃、住、行、游、購、娛六大要素,盯緊「河南第一,全國一流」的目標,舉全縣之力,投入1.32億元,對白雲山上山道路、九龍瀑布和玉皇頂景區步道、水系工程、森林氧吧、中心廣場、停車場、環衛公廁、食品一條街、景區內道路、供排水工程等五大類53項工程進行了全部改建整治。這是嵩縣旅遊史上,一次性投資最多、規模最大、檔次最高的工程。改建後的白雲山發生了巨變,基礎設施迅速達到了河南第一、全國一流,省市領導和眾多遊客盛贊白雲山是「人在畫中游,水在空中飛,雲在樹上飄」,是名副其實的「人間仙境」。
2005年,白雲山又投資8000多萬元,建設了伏牛山生態景區內首家觀光索道——九龍瀑布索道,建設了全國海拔最高、規模最大的高山牡丹園和國內外名人石刻群,恢復建設了張良隱居處——「留侯祠」,大大提升了景區的文化品位,使白雲山的特色更加鮮明,成功實現了古代歷史文化與當代時尚文化的有機結合。
2006年,白雲山又投資1.2億元,實施了18項續建工程,其中包括天白路天橋溝路口美化改造、上山道路險段改造、玉皇閣建設、洗浴中心及排污建設、演藝中心建設、高都赤金店建設、生態博物館建設等工程,進一步完善了白雲山的基礎設施,提升了白雲山的設施檔次,解決了遊客在景區「購物難」、「娛樂難」的問題。
2007年,白雲山繼續加大投入,共投入資金5000餘萬元,進一步完善景區設施功能,除招商引資建設山下銅河綜合服務中心、玉皇頂觀光索道、完善道路等景區設施外,又投入1500萬元,重點開發了小黃山景區,為前來旅遊觀光的各地遊客提供了又一處遊憩地,進一步擴大了景區地遊客容量。
2010年白雲山投入資金8000萬元,對景區標識系統、內外環境進行綜合整治,一舉創世界地質公園和國家AAAAA級景區成功。
2012年3至5月,為確保AAAAA級景區復驗一次成功,白雲山景區投資2000餘萬元,對景區標識系統、環衛公廁、道路安保工程、停車場等進行升級改造。 1992年9月,原林業部批准為國家森林公園;
1997年12月,原林業部批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2004年,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2005年10月,《中國國家地理雜志》評為中國最美的地方;
2007年12月,聯合國國際生態安全合作協會、國際休閑產業協會、中國國際品牌協會、中國休閑積極發展論壇評為中國時間休閑勝地;
2009年12月,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授予全國科普教育基地;
2010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准為世界地質公園;
2012年12月,國家旅遊局批准為國家AAAAA級景區。
㈣ 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的開發利用
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嚴格景區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對遺產資源實行最大限度的保護。對峰林及溶洞保護、古樹名木及珍稀瀕危植物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環境保護等分類作了明確細致的規劃。組織編制了園區外圍保護地帶、高雲片區修建、園區攤棚攤點整治等分區規劃,保護了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資源。對在建項目,按照「本土化、生態化、精品化」的原則,要求建設項目必須與周邊景觀和世界遺產地整體環境相協調,按遺產地的環保要求落實污染防治設施,做到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凡達不到環保要求的建設項目,限期整改,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此外,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還按照「統一部署、分級監管、分步實施」的原則,建立完善了「數字化景區」監管信息系統,強化控違拆違。利用監測信息系統,不斷加大執法管理力度,對景區內的規劃、建設、經營、安全、民房建設等方面進行行之有效的管理。
㈤ 國家規定濕地公園可以開發嗎
不可以,具體可跟據以下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濕地公園健康發展,規范國家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濕地公園的建立、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濕地公園建設是國家生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事業。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願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工作。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國家濕地公園,並對其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家濕地公園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建設國家濕地公園,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邊界四至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不得重疊或者交叉。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建立國家濕地公園:
(一)濕地生態系統在全國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區域地位重要,濕地主體功能具有示範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生物物種獨特。
(二)自然景觀優美和(或者)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
第七條 申請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跨行政區域的,需提交其同屬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
(二)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的總體規劃及其電子文本。
(三)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證明文件或者承諾建立機構的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濕地公園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以及相關權利人同意納入濕地公園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相關利益主體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六)反映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現狀的圖片資料和影像資料。
(七)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文件、申報書,以及對總體規劃的專家評審意見。
第八條 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國家林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並提交考察報告。
申報單位應根據專家實地考察報告組織對濕地公園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和完善,並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備案。
對通過專家實地考察論證和國家林業局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家林業局在擬建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進行公示。
第九條 對完成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建設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家林業局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授予國家濕地公園稱號;對驗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試點資格。
第十條 國家濕地公園採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濕地名 國家濕地公園。
第十一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
第十二條 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應當經過必要的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 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參照有關規定編制。國家濕地公園的撤銷、范圍的變更,須經國家林業局審批。
第十四條 國家濕地公園可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等,實行分區管理。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僅能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宣教展示區可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活動。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遊等活動。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設置宣教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鼓勵國家濕地公園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十六條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檔案,並根據監測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佔用、徵用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佔用、徵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徵求國家林業局意見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濕地、開礦、採石、取土、修墳以及生產性放牧等。
(二)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三)商品性採伐林木。
(四)獵捕鳥類和撿拾鳥卵等行為。
第十九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國家濕地公園的檢查評估工作。對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國家濕地公園」稱號。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㈥ 高山國家森林公園的開發建設
建設條件
高山國家森林公園與縣城連為一體,有盤山公路11公里直達山頂,已建文化亭宇48處,具備一定的接待能力。
投資概算
總投資5000萬元,擬引資3000萬元。
預期效益
邊建設邊收益,預計8-10年收回全部投資
高山國家森林公園自然資源得天獨厚,是縣城居民觀光休閑、娛樂、旅遊的好去處,海拔648米,森林面積1500畝。林內植被豐富,柏、樟、楊高大挺拔,翠郁蒼虯,氤氳翳日,森林覆蓋率達99.98%,一山有四季,十里不同天。空氣清新,鳥語花香,素有「天然氧吧」之美喻。
鹽亭縣委、縣政府為解決群眾關注的高山國家森林公園行路難問題。決定把高山公園環山公路亮化工程作為鹽亭縣2007年的一項重要惠民工作,由縣交通、林業、水務、財政、城建等部門共同建設。一是將高山公園雲盤山牌坊至土地埡長2.2公里段公路改造為4.5米寬的標1級水泥路。二、將高山公園土地埡至山頂602台長3公里段公路改造為標1級瀝青路。三、是在高山公園公路沿線修建U型排洪槽。四是在高山公園公路兩側按城市道路標准安置路燈。五是高山國家森林公園環山公路亮化工程從2007年5月中旬開始動工,至2007年10月底全部竣工。
高山國家森林公園與城區融為一體,公園內植物有20餘科,90餘種,公園內森林茂密,後來又對公園內林相進行了疏理,景觀大有改善。園內柏樹不僅是一種良好的觀賞林,也是一種大自然療養林,如在林中進行森林浴,欠聞林中散發出的清香,對於治療各種疾患,清新大腦,有著神奇功效。
㈦ 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允許進行旅遊開發嗎
國家級森林公園不屬於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指對一定面積的陸地或水體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區內嚴禁任何直接利用自然資源,嚴禁一切生產性經營活動。保護的對象主要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瀕危動植物的主要分布區,水源涵養區,有特殊意義的地質構造、地質剖面和化石產地等。自然保護區不能有人為的直接干涉,任自然流程正常進行,包括特定時間內的-些自然作用,如自然火燒、群落自然演替、自然病蟲害、風暴、地震等。 國家級森林公園內可以進行適度的營利性旅遊開發,比如說收門票,另外不少森林公園內還有燒烤,發生火災也有人救火,所以不符合自然保護區的定義,因此國家級森林公園不屬於自然保護區。
㈧ 黃山國家森林公園的開發建設
黃山國家森林公園,前身由游山林場、蘆山林場、洋湖林場、黃山林場等林區組專成。
1987年5月,由國家屬林業部批准,成立黃山國家森林公園。
1992年,太平湖景區內森林資源被列入國家森林公園的范疇。
1996年,太平湖景區被國家環保局列為全國首個旅遊型生態示範試點。
2001年,太平湖景區被國家水利部命名為首批全國重點水利風景區。
2008年,霧山景區森林旅遊合作開發項目預審會召開,項目總投資4640萬元。
㈨ 國家國家規定濕地公園可以開發嗎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濕地公園健康發展,規范國家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濕地公園的建立、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濕地公園建設是國家生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事業。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願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工作。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國家濕地公園,並對其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家濕地公園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建設國家濕地公園,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邊界四至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不得重疊或者交叉。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建立國家濕地公園:
(一)濕地生態系統在全國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區域地位重要,濕地主體功能具有示範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生物物種獨特。
(二)自然景觀優美和(或者)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
第七條 申請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跨行政區域的,需提交其同屬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
(二)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的總體規劃及其電子文本。
(三)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證明文件或者承諾建立機構的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濕地公園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以及相關權利人同意納入濕地公園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相關利益主體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六)反映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現狀的圖片資料和影像資料。
(七)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文件、申報書,以及對總體規劃的專家評審意見。
第八條 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國家林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並提交考察報告。
申報單位應根據專家實地考察報告組織對濕地公園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和完善,並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備案。
對通過專家實地考察論證和國家林業局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家林業局在擬建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進行公示。
第九條 對完成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建設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家林業局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授予國家濕地公園稱號;對驗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試點資格。
第十條 國家濕地公園採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濕地名 國家濕地公園。
第十一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
第十二條 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應當經過必要的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 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參照有關規定編制。
國家濕地公園的撤銷、范圍的變更,須經國家林業局審批。
第十四條 國家濕地公園可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等,實行分區管理。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僅能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宣教展示區可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活動。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遊等活動。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設置宣教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
鼓勵國家濕地公園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十六條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檔案,並根據監測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佔用、徵用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佔用、徵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徵求國家林業局意見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濕地、開礦、採石、取土、修墳以及生產性放牧等。
(二)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三)商品性採伐林木。
(四)獵捕鳥類和撿拾鳥卵等行為。
第十九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國家濕地公園的檢查評估工作。對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國家濕地公園」稱號。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