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① 根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國家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是國家濕地公園范圍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不得重疊或者交叉。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禁止擅自徵收、佔用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徵收、佔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徵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1)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辦法》明確,申請設立國家濕地公園,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濕地生態系統在全國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區域生態地位重要;或者濕地主體生態功能具有典型示範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貴、瀕危的野生生物物種。
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文化價值。
三是成為省級濕地公園兩年以上(含兩年)。
四是保護管理機構和制度健全。
五是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實施良好。
六是土地權屬清晰,相關權利主體同意作為國家濕地公園。
七是濕地保護、科研監測、科普宣傳教育等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② 國家林業局的 林規發(2015)57號文件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
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規發〔2015〕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林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禁止開發區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推進規劃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依據《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7號)的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見附件),經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工作,推進規劃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充分發揮總體規劃指導國家級森林公園科學發展的重要作用,依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要求和《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申報、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司(以下簡稱「計財司」)會同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以下簡稱「場圃總站」)負責總體規劃的審核、批復和實施監督工作。
第四條 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總體規劃。規劃技術深度必須達到《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規范》(LY/T2005—2012)的要求。規劃期一般為10年。
第五條 規劃編制內容應當包括基本情況、生態環境及森林風景資源、森林公園發展條件分析、總則、總體布局與發展戰略、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場分析與預測、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投資估算、效益評估、保障措施等20個部分,具體見所附編寫要求。
第二章 規劃上報
第六條 總體規劃編制或者修編完成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和審查。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禁止開發區域的有關要求,並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城鄉規劃、交通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充分銜接。同時,要廣泛徵求所在地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交通、旅遊等部門及利益相關者意見。
第七條 總體規劃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行文上報國家林業局。上報的材料包括:
(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上報文件;
(二)國家林業局批准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批復文件;
(三)總體規劃文本及相關圖件紙質版4份,電子版1份;
(四)評審意見;
(五)總體規劃徵求意見情況說明。
第八條 計財司負責上報材料的登記,材料不齊全的不予登記,並於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齊完善材料。自登記之日起,啟動規劃審批程序。
第三章 規劃審批
第九條 總體規劃登記受理後,由計財司在2個工作日內將上報材料轉送場圃總站,並與場圃總站共同進行專業審核和業務審核。
第十條 專業審核。計財司和場圃總站聯合建立「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核專家庫」,具體運行管理由場圃總站承擔。
場圃總站收到上報材料後,從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核專家庫抽取相關專家,在5個工作日內將總體規劃送達專家。審核專家於10個工作日內將專業審核意見提交場圃總站。
第十一條 業務審核。計財司和場圃總站在收到上報材料後,於10個工作日內分別提出業務審核意見。
場圃總站對專業審核和業務審核意見進行匯總分析,於5個工作日內形成總體規劃的最終審核意見。必要時由場圃總站會同計財司召開總體規劃審查會或者組織進行實地審核,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 對審核提出修改意見的總體規劃,由場圃總站將總體規劃修改意見通知單下達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在收到修改意見通知單後,於20個工作日內將修改後的總體規劃文本和相關材料報送場圃總站,場圃總站審核後提交計財司。需要復審的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對審核通過的總體規劃,計財司在收到場圃總站最終審核意見後,於15個工作日內辦理批復文件。
第十四條 批復文件下達後,由場圃總站負責在中國森林公園網和中國林業網對所批復的總體規劃進行公告,並建立檔案予以保存。
第四章 規劃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 總體規劃批復後,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批復的總體規劃開展建設活動,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加強對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批准後的總體規劃需要進行修訂的,應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將修訂後的總體規劃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總體規劃中的工程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有關基本建設程序另行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七條 計財司會同場圃總站,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總體規劃中期、終期評估,提出修編或者新編意見。
對於不按照總體規劃進行開發和建設的國家級森林公園,責令進行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主管部門將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總體規劃編制單位要加強管理,確保總體規劃質量。未經上述程序批準的總體規劃,不能作為林業審批項目和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編寫內容要求
一、基本情況的要求。包括自然地理條件、社會經濟條件、歷史沿革、森林公園建設與旅遊現狀等。
(一)自然地理條件。包括地理位置、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條件、森林動植物資源等。
(二)社會經濟條件。包括人口、經濟、交通、電力、通訊等。
(三)歷史沿革。包括歷史沿革、森林公園設立、管理機構建設、資源管理等。
(四)土地利用狀況。包括土地與資源的權屬(國有土地要註明林權證上所標明的使用權人)、地類構成、利用程度等,集體林區要說明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林權流轉、林地使用及林農合法權益保護等情況。
(五)森林公園建設與旅遊現狀。包括公園內基礎設施條件、景區景點建設現狀、旅遊開展情況等。
二、生態環境及森林風景資源的要求。包括生態環境評價、森林風景資源調查與評價、森林公園發展的優勢與劣勢、森林公園發展面臨的機遇與挑戰等。
(一)生態環境評價。包括地表水質量、大氣質量、土壤質量等。
(二)森林風景資源調查與評價。包括自然景觀資源、人文景觀資源、可借景觀資源、森林風景資源質量評定等。
三、森林難公園發展條件分析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園發展的優勢與劣勢、面臨的機遇與挑戰等。
(一)森林公園發展的優勢與劣勢。包括地理位置、基礎設施建設、旅遊適游期等。
(二)森林公園發展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包括國內外旅遊發展形勢、地方政府重視程度、當地旅遊資源供需情況等。
四、總則要求。包括指導思想、規劃原則、規劃依據、規劃目標、規劃分期等。
五、總體布局與發展戰略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園性質與范圍、森林公園主題定位、森林公園功能分區、分區建設項目及景點規劃、森林公園發展戰略、主題定位與營銷策劃等。
(一)森林公園性質與范圍。性質依據森林公園的典型特徵、主要功能來確定,規劃范圍是森林公園設立的批復范圍。
(二)功能分區。包括生態保育區、核心景觀區、一般遊憩區和管理服務區等。
(三)分區建設項目及景點規劃。包括各個功能區規劃建設的項目,涉及資源保護、遊憩設施、接待設施、科普宣教設施等。
六、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場分析與預測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園環境容量、遊客容量以及旅遊區位分析、客源市場分析、遊客規劃預測等。
七、植被與森林景觀規劃的要求。包括規劃原則、植被規劃、森林景觀規劃、風景林經營管理規劃。
八、資源與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包括規劃原則、重點森林風景資源保護、森林植物和野生動物保護、環境保護。
九、生態文化建設規劃的要求。包括規劃原則、生態文化建設重點和布局、生態文化設施規劃、解說系統規劃。
十、森林生態旅遊與服務設施規劃的要求。包括森林生態旅遊產品定位、遊憩項目策劃、旅遊服務設施規劃、游線組織規劃。
十一、基礎工程規劃的要求。包括道路交通規劃、給排水工程規劃、供電規劃、供熱規劃、通信、網路、廣播電視工程規劃、旅遊安全保障系統與設施規劃。
十二、防災及應急管理規劃的要求。包括災害歷史、森林防火及病蟲害防治規劃、其他災害防治、監測與應急預案。
十三、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土地利用規劃原則、土地利用規劃及建設項目佔用林地情況。
十四、社區發展規劃的要求。包括居民點分布現狀分析、社區發展規劃原則、社區發展規劃。
十五、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包括環境質量現狀、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評估、採取對策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建議。
十六、投資估算的要求。包括估算依據、投資估算、資金籌措。
十七、效益評估的要求。包括生態效益評估、社會效益評估、經濟效益評估。
十八、分期建設規劃的要求。包括近期建設目標及重點建設工程、中遠期建設目標及重點建設工程。
十九、實施保障措施的要求。包括法制保障、政策保障、組織保障、資金保障等。
二十、圖紙要求。包括區點陣圖(對外關系圖)、土地利用現狀圖、森林風景資源分布圖、客源市場分析圖、功能分區圖、土地利用規劃圖、與其他保護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關系圖、景區景點分布圖、植物景觀規劃圖(林相改造圖)、遊憩項目策劃圖、游覽線路組織圖、服務設施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給排水工程規劃圖、供電供熱規劃圖、通信網路廣播電視工程規劃圖、環衛設施規劃圖、近期建設項目布局圖。
③ 景點管理條例有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建設和管理,營造優美健康、安全、文明、優質的旅遊環境,規范景區景點的經營活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旅遊景區景點,是指以旅遊資源為基礎,為旅遊者提供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及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包括風景名勝區、歷史遺跡、宗教寺廟、游樂園、旅遊主題公園、園林、森林公園、水庫和湖泊劃定的游覽區、溫泉療養地、海濱浴場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經營、參加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旅遊景區景點實施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公安、工商、國土、民政、建設、規劃、計劃、文化、宗教、文物、環保、農業、林業、海洋、園林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旅遊景區景點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必須按照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遵守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旅遊資源的開發建設,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申請立項應執行經濟效益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單位應提供客源市場分析報告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審後,再按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報批。
第八條 禁止修建帶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區景點。未經宗教、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在景區景點內建設宗教寺廟和其它宗教性質的人文景觀。
第九條 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峻工時應有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 旅遊景區景點的經營管理單位,必須撫育管理好區內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林木,不得隨意砍伐。 應做好區內的植樹綠化、花草美化、護林防火工作。古樹名木應有中英文銘牌標示。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建設污染環境、損害景觀的設施或建築物, 嚴禁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傾倒垃圾,亂丟雜物、排放污水、煙塵、狩獵,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詳細規劃區內的旅遊線路,樹立路牌標志。 要編寫景區景點的導游詞,培訓本單位的導游員,為旅客提供規范的導游服務。提供導游服務的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加強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配備足夠的洗手間和垃圾箱。及時清除區內的雜草、雜物、果皮、煙頭、紙屑等。
第十四條 景區景點應加大對宣傳的投入,通過刊物、音像製品、互聯網等多種媒體進行宣傳,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條 景區景點內的經營單位,應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經營配套娛樂餐飲服務,服務人員應有健康證並定期進行體檢。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旅遊景區景點內服務性經營單位的數量,經批準的小賣部、小食店,應按批準的經營項目和規模,在指定的地點經營,不得亂擺亂設小攤擋,不得妨礙遊客觀光。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碼標價,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不得強買強賣。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景點要充分利用資源特點,開發健康有益的游覽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經營恐怖刺激等低級趣味的娛樂項目。
第十八條 景區景點應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建設,經營登山、狩獵、探險等旅遊項目的,應制訂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條 景區景點要切實加強防火安全工作,對部分危險地段要有欄桿圍護,並配足告示牌,對各種旅遊設備設施要定期檢查維修,配足消防、救護設備、人員及緊急通道指示牌。
第二十條 大中型的旅遊景區,應設立衛生室,配備醫務人員,具備處理一般事故或簡易救護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景區景點應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及時清除乞丐和精神病人。防止敲詐、勒索、圍堵旅遊者等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根據規劃,積極開發建設,不斷改善交通、安全、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有計劃地組織、接待游覽活動。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和所屬主管單位要對轄屬范圍內的衛生、安全、防火、經營負總責,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相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④ 旅遊景區環境保護管理若干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旅遊景區景點環境管理工作,提高旅遊景區景點環境質量,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環保局、國家旅遊局、建設部、林業部、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旅遊區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環法[1995]462號)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遺產地、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點文物古跡所在地、生態功能保護區等開展旅遊活動的區域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對景區環境質量負責,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第四條 旅遊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任務,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環境管理工作人員,較大的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並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將旅遊景區景點的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撥出資金用於旅遊景區景點的環境保護。旅遊景區景點也應積極爭取社會團體、個人以及國外有關機構的捐助,並將旅遊收入的一部分用於環境保護,用於環境保護資金不得低於景區門票收入10%,環保投入比例隨著旅遊區收入增長逐步提高。
第六條 實行旅遊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生態環保一票否決制度。旅遊景區景點管理機構制訂的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必須有專項環境保護內容,或制訂專項環境保護規劃,進行環境功能區劃分,明確環境保護目標。不允許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以及其他需要絕對保護的區域開發旅遊活動。規劃應報縣以上政府批准實施。
第七條 縣以上環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轄區內旅遊景區景點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參與規劃的論證審查。
第八條 旅遊景區景點開發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設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壞、景觀破壞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資源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和審批。
第九條 旅遊景區景點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設施和對生態環境有害的項目。建設其他設施和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對現有的上述項目或設施,其污染物排入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必須限期治理或依法關閉、搬遷。
⑤ 林業法律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很多,你需要哪方面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3、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4、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
5、退耕還林條例
6、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包括林業)
等等有很多。
⑥ 中國有什麼跟公園有關的法律么。比如區分公園種類 管理職權范圍 建立保護運營等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
中國的公園,主要由建設和林業部門管理。建設部門管城市內的公園,林業部門管森林公園。
現行的規章,也主要由建設和林業部門制定。
法律鏈接:《國家重點公園管理辦法》第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公園,可以申報國家重點公園。
(一)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園建設與發展規劃;
(二)權屬清楚,無權屬爭議;
(三)機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規范良好;
(四)符合下列標准之一:
1.園林歷史悠久,代表一定時代的優秀園林作品,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
2.利用自然條件和人文條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園,展現中國風景園林的設計藝術,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
3.公園的人文景觀與中國的歷史文化、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等相聯系,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
4.在瀕危動植物研究和保護、科普教育、生物多樣性宣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護價值;
5.公園內歷史遺存、動植物資源豐富,自然地質獨特,具有重要的保護價值。
《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第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突出森林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護森林風景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現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傳播生態文化知識,增強公眾生態文明道德意識;
(三)便於森林生態旅遊活動的組織與開展,以及公眾對自然與環境的充分體驗;
(四)以自然景觀為主,嚴格控制人造景點的設置;
(五)嚴格控制滑雪場、索道等對景觀和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建設。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還應當包括森林生態旅遊、森林防火、旅遊安全等專項規劃。
⑦ 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是哪個部門出的
草畜平衡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9日頒布
全國文明風景旅遊區評選和管理辦法 2005年1月7日頒布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23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頒布
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 2005年4月18日頒布
環境保護法規制定程序辦法 2005年4月25日頒布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 2005年6月24日頒布
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序的規定 2005年8月31日頒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2005年9月19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2005年8月20日頒布
草原征佔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2006年1月27日頒布
草種管理辦法 2006年1月12日頒布
國家核應急預案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2006年2月21日頒布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 2006年3月8日頒布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 2006年1月27日頒布
《環境信訪辦法》 2006年6月24日頒布
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管理辦法
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006年7月6日頒布
關於印發《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頒布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 2006年10月26日頒布
環境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1月4日頒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工作規則 2006年12月22日頒布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2007年04月11日頒布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2007年07月25日頒布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2007年08月21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頒布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與資格鑒定管理辦法 2008年03月06日頒布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 2007年12月28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頒布
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
90.關於加強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3日頒布
91.關於加強公園管理工作的意見 2005年2月3日頒布
92.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林業人才工作的意見 2005年1月15日頒布
93.關於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8日頒布
94.關於《73/78防污公約》附則I修正案和《狀況評估計劃》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05年3月31日頒布
95.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監察部關於對企業違法排污損害群眾利益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檢查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5年4月28日頒布
96.關於開展防井噴防硫化氫安全專項檢查的通知 2005年6月17日頒布
97.關於飲食業單位排氣適用標准問題的復函 2005年6月10日頒布
98.關於污泥排入城市下水道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2005年6月30日頒布
99.關於增加中國人居環境獎評選內容、條件的通知 2005年7月13日頒布
100.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並、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管理辦法 2005年6月36日頒布
101.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工作的意見 2005年9月28日頒布
102.關於村莊整治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5年9月30日頒布
103.關於進一步做好農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21日頒布
104.關於開展全國鮮活農產品流通「綠色通道」示範通道建設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7日頒布
105.關於切實加強排污費徵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的通知 2005年8月25日頒布
106.關於推進東北地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5年10月7日頒布
107.關於嚴格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通知 2005年10月11日頒布
108.中共中央宣傳部、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宣傳的通知 2005年8月31日頒布
109.關於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生產設備試運行期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5年12月30日頒布
110.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規范》(試行)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5年12月16日頒布
111.關於印發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規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13日頒布
112.關於深入學習貫徹《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26日頒布
1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2月26日頒布
114.關於調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1月11日頒布
115.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通知 2005年11月29日頒布
116.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6年1月5日頒布
117.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2006年2月10日頒布
118.關於發布《製革、毛皮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 2006年2月21日頒布
119.關於發布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的公告 2006年3月9日頒布
120.關於進一步加強水路公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通知 2006年1月23日頒布
121.關於進一步做好涉及飲用水源環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6年3月3日頒布
122.關於進一步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8日頒布
123.關於推進京杭運河船型標准化示範工程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7日頒布
124.關於轉發浙江省、福建省等部分地區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經驗的通知 2006年3月1日頒布
125.關於做好2006年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7日頒布
126.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6年2月24日頒布
127.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於切實抓好春季種苗花卉檢疫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0日頒布
12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布山西五鹿山等22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2006年2月11日頒布
129.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的通知 2006年2月14日頒布
130.「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標准規劃 2006年2月6日頒布
131.關於學習和貫徹實施《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6年2月22日頒布
132.關於印發《全國環保系統環境宣傳教育機構規范化建設標准》的通知 2006年2月27日頒布
133.關於印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6年3月31日頒布
13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當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6年4月4日頒布
135.《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2006年6月5日頒布
136.《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2006年3月23日頒布
137.《中國人居環境獎申報和評選辦法》 2006年4月29日頒布
138.《「十一五」城市綠色照明工程規劃綱要》 2006年7月4日頒布
13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術政策 2006年4月25日頒布
140.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標准 2006年5月23日頒布
141.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節水型城市考核標准 2006年6月13日頒布
142.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評審標准使用規則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評審標准 2006年6月28日頒布
143.城鎮供熱、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示範文本 2006年5月22日頒布
144.關於增強環境科技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 2006年6月27日頒布
145.關於加快紡織行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升級若干意見的通知 2006年4月29日頒布
146.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 2006年6月1日頒布
147.ISO14000國家示範區管理辦法 2006年5月17日頒布
148.加強環保審批從嚴控制新開工項目 2006年7月6日頒布
149.環境監察局和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機構建設方案 2006年7月8日頒布
150.總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組建方案 2006年7月8日頒布
151.總局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組建方案 2006年7月8日頒布
152.二氧化硫總量分配指導意見 2006年11月9日頒布
153.財政部、環保總局關於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的意見
154.主要水污染物總量分配指導意見 2006年11月27日頒布
155.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156.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 1986年11月12日頒布
157.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1990年8月15日頒布
158.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2007年10月09日頒布
159.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2007年02月01日頒布
環保事件:
2005
北江鎘污染事故
重慶綦河水污染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6
松花江支流遭污染
白洋淀死魚事件
湖南嶽陽砷污染事件
高原建起一條環保鐵路
劇組破壞環境事件
甘肅徽縣鉛污染、湖南嶽陽砷污染事件
我國北方屢遭沙塵暴肆虐
虐貓事件
狩獵權拍賣事件
我國發布第一份綠色GDP核算研究報告
我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開始實施
各大城市相繼出台電動自行車禁令
http://mn.cug.e.cn/case/200704/992.html
2007
北京上海標志性景觀熄燈半小時
喜馬拉雅冰川消融
首份長江保護發展報告發布
太湖水污染事件
江蘇沭陽水污染
2008
「限塑令」全國展開
雲南陽宗海砷污染事件
參考資料:環保法規檢索
⑧ 對於山林的保護有什麼措施
主要是法律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
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
3、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林業的意見
4、關於進一步推進全社會辦林業的通知
5、關於進一步加快林業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
林業法律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7、 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
8、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9、 國務院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1、國務院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
12、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15、退耕還林條例
16、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
17、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18、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19、林業部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20、安徽省國有林場商品林採伐銷售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21、安徽省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森林健康:中國的綠色選擇
——訪國家林業局造林司司長魏殿生
森林健康問題正日益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國家林業局已從2001年開始,與美國林務局合作開展了中美森林健康合作試驗示範項目,並在理念、技術等層面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目前仍有許多人在森林健康對於當前我國林業發展有什麼意義、我國在森林健康領域開展了哪些工作、今後有什麼打算等一系列問題還存在著疑惑。為解答這些疑問,本報記者采訪了國家林業局造林司司長魏殿生。
森林健康:中國林業發展的必然選擇
記者:森林健康對促進我國林業發展的積極意義在哪裡?
魏殿生:森林健康對於指導我國當前林業發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於林業落實科學發展觀、協調「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發展等都將發揮積極作用。
進入新世紀,我國林業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實施六大工程,推進五大轉變,全面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林業已進入到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此時,在我國引入和推行森林健康正逢其時。貫徹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要求我們必須用系統觀點、可持續發展的觀點、人與自然和諧的觀點來指導林業實踐,注重各個環節的相互關聯。貫徹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能夠提高我國的森林經營水平,使森林經營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從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貫徹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有利於形成穩定的森林生態系統,有利於形成最優的林分、最美的林相、最佳的服務功能。貫徹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必然會增加生物多樣性,提高林地生產力和林分的抗逆性,減輕各種自然災害,真正實現「青山常在,永續利用」。
我們清醒地認識到,林業的跨越式發展和國土生態安全要求我們在本世紀中葉要達到26%以上的森林覆蓋率,小康社會建設對森林的生態功能需求強烈,要求全社會轉變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發展的傳統增長方式,經濟的發展要求林業產業有更強的互動作用。這些目標和要求,將使林業在較長的時期內,處於木材林業、多功能林業和可持續林業三個階段任務疊加所形成的極具挑戰性的形勢之下。應對特定歷史環境所帶來的挑戰,樹立科學發展觀,實施森林健康戰略,保持森林生態系統及其服務功能的長期健康穩定,應該是我國林業今後發展的必然選擇。事實上,我國在林業21世紀議程中已經明確地將建立穩定的森林生態系統作為我國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這是我國林業半個多世紀發展的經驗,也是發達國家幾個世紀林業發展最終採取的路子,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和借鑒。
當前,我國森林資源的結構調整任務十分繁重而緊迫。我國有4600萬公頃的人工林,而且近幾年來還以每年600萬~1000萬公頃以上的速度增加。這些人工林中有相當一部分面臨著林分結構簡單,中幼齡林分比例較大,抵抗森林病蟲害和外來有害生物入侵能力較弱,發生森林火災的風險較大等問題。從生態安全的角度來看,必須進一步調整林種布局和樹種結構,從「綠起來」轉向全面發揮主導功能。從可持續地提供木材產品來看,需要對大面積的中幼齡林採取撫育間伐措施,調整徑級結構,積極培育珍貴樹種;從系統穩定和控制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的角度來看,需要發掘和培育我國優良的鄉土樹種資源;從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方面看,林業不僅要「佔山」、「還鄉」,還要「進城」,要大力發展城市林業。森林健康,不僅對傳統林業建設的目標起到更為強勁的推動作用,而且對開辟森林資源經營和培育市場,創造社會職業需求,提高林業經營科技含量,增強農民專業技能和促進農民工就地轉化,促進農民增收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尤其重要的是,我國人均GDP已經達到1000美元,但實際上全國至少有3億以上的人口達到了4000美元以上。按照國際旅遊協會的標准,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個不亞於美國的生態旅遊潛在消費市場需求。生態旅遊的主體是森林,在目前比較貧困落後的山區農村,開發生態旅遊市場,將社會的投資和消費引向農村,引向森林,從而為城市財富向鄉村轉移創造了有效的途徑,對增加農民收入,縮小城鄉差別,創造社會就業具有重要意義。開發生態旅遊市場潛力的前提是健康的森林,而那些衰敗的森林、存在較大火災和病蟲害隱患的森林是沒有開發潛力的。
森林健康:中國尚處在起步和探索階段
記者:請問國家林業局在森林健康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魏殿生:在過去的造林綠化工作中,我們從國情、林情出發,緊緊把握宏觀形勢,狠抓森林資源的培育和經營,質、量並重,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是符合森林健康理念的。在量的擴張上,近幾年來,每年造林都在億畝以上;在質的提高上,堅持「質為先」的方針,造林質量與林分質量一起抓,森林覆蓋率與林地生產力一起抓。為邁開我國森林健康的實質性步伐,2001年,中美林業聯合工作組確定將森林健康列為中美兩國的優先合作領域,共同開展了中美森林健康合作項目,在北京市八達嶺林場、江西信豐、貴州麻江、雲南麗江、陝西佛坪選擇重點區域,分別進行了試點探索。這幾年,雙方互訪不斷,交流頻繁。我們已經3次組團赴美考察森林健康並培訓項目管理人員,已接待4批美國林務局專家來訪。2002年10月國家林業局與美國林務局在貴陽聯合召開了中美森林健康研討會。最近,我們組織知名專家對試點項目區建設進行了評估,得到了專家的高度評價。當然,工作還處在起步和探索階段,還有大量的工作等待我們去做。
森林健康:採取措施深入推進
記者:我國對進一步推進森林健康工作有什麼打算?
魏殿生:森林健康理念縱貫森林資源培育的全過程,在經營、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中都要貫徹森林健康思想。推進森林健康是一項綜合的、涵蓋面很寬的工作,需要法規、政策、管理、技術、科研等各方面的共同配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進一步加強中美森林健康合作,加強技術和人員交流,借鑒美國森林健康的經驗,提升我國森林健康戰略。二是繼續開展試點工作,並在試點的基礎上不斷總結成功經驗。三是將森林健康的理念寫入正在組織編制的我國「十一·五」林業發展規劃之中。四是與各司局聯合開展攻關,以現有試區為基礎,解剖「麻雀」,調整政策,為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森林健康打下基礎。五是舉辦不同層次的研討班,加大森林健康的宣傳力度。
保護天然林:重新認識林業經濟
韓琳
新春又快到了,正是萬木開始復甦的時候。對1998年夏天的特大洪災,人們還記憶猶新;限伐森林、保護天然林的國家政策如何實行,對林業經濟將產生怎樣的影響,也仍然是人們關心的問題。
保護天然林工程全面啟動
制止亂砍濫伐、保護森林,早就是人們關注的問題,但直到去年的特大洪災發生後,各級政府才下定決心全面實施保護森林的措施。去年8月20日,四川省政府發布天然林禁伐布告。10月1日,四川全省禁伐天然林。自那時以來,全國重點地區的天然林保護工程已全面啟動。
所謂天然林,是天然更新的森林,在形成方式上不同於人工繁育而成的人工林。天然林又分為原始林、次生林、殘次林等幾種類型。目前我國的天然林面積約為8726公頃,佔全國森林面積的65.3%,大部分是次生林,原始林僅佔2%,主要分布在內蒙、川、藏一帶。天然林在保持水土、涵養水源、防止荒漠化、保持生物多樣性等方面有著人工林無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建國以來,國有林區計劃內採伐的木材絕大部分出自天然林,致使天然林資源急劇下降。這次由國家林業局主持推行的天然林保護工程主要是針對歸屬於135個重點國有林區、集中連片分布的天然林,面積約為2900萬公頃,佔全國天然林面積的33%。
保護工程將分兩期實施。第一期為1998-2000年,在此期間內完全停止禁伐區內的森林砍伐,調減木材產量1500萬立方米,將禁伐區內的森工企業轉變為營林事業管理單位。第二期是2001-2010年,要使天然林得到進一步恢復,實現木材生產以採伐天然林為主向經營利用人工林方向的初步過渡,使人工林木材產量占木材總產量的一半左右。工程實施范圍涉及雲南、四川、黑龍江、吉林、內蒙古等17個省(區、市)的重點國有森工企業,以及長江、黃河中上游地區生態地位重要的地方森工企業。
保護天然林工程還要求加快重點林業生態工程建設,加大退耕還林力度,堅決制止毀林開墾,大力加強商品林建設。工程帶來100萬林區職工下崗分流,國家已投入30億元資金安排富餘職工轉產,並計劃在3年內投資195億元。
重新認識林業價值
保護天然林工程給林業及整個國民經濟所帶來的,決不只是經濟意義上的影響。國家林業局天然林保護工程管理中心的張佩昌主任說,通過保護天然林工程的實施,林業部門將推動林業體制的改革和經營思想的轉變,首先就是對林業價值的重新認識。長期以來,由於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人們對森林價值的認識局限在經濟價值上,森林的生態價值和社會價值長期遭到忽視;而在經濟價值方面,人們的認識又局限在木材及木材加工上。因此,伐木及木材加工就成了我國林業經濟的主體。
但實際上,森林的生態價值和社會價值是經濟價值的6—7倍。森林具有涵養水源、防風固沙、保持水土、減少污染、調節氣候、凈化空氣以及保持生物多樣性等多種功能。據中國林科院侯元兆研究員在90年代中期主持的「中國森林資源價值核算研究報告」中的說法,我國森林的經濟價值達17414.51億元,環境資源部分的價值為75218億元。這里還有另外一組數字,也可以說明問題:只講木材,粗略地算,林業所創的GDP在50年代佔全國整個GDP的6-7%,到70年代就降為2-3%,現在還不到1%。可見「木頭經濟」份量越來越輕。
即使在經濟效益方面,提供木材也決不是唯一的。從廣義的方面理解,林業應該是以森林為依託的龐大產業,包括木材及木材加工、林業化工產品、葯材、森林旅遊等等。
保護天然林工程就是要將過去以利用木材、經濟效益為主的傳統林業經營思想,改變為以生態效益為主、兼顧經濟和社會效益;改變林區單一的產業結構,開展多種經營。目前我國松香的產量居世界第一;天然林得到保護後,有些林業化工產品、森林食品及各類動植物將大量增加,質量也將有所提高。森林旅遊也在各地方興未艾,全國已經建設了574處以森林為主的自然保護區和3000多處各類森林公園。有關部門研究認為,林業可向社會提供1100多種林副產品,這些都將使林區的多種經營具有更多資源。
林業管理體制改革亟待加快
改革開放20年來,各行各業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林業管理體制仍然具有很強的計劃經濟特性,林業一直存在著企、事不分和政、企不分的問題。一方面,林業的管理、養護應該是政府的事,屬事業性質。據悉,日本、芬蘭等西方國家就將整個林業作為事業單位來管理,由國家出錢養著,賣木材的錢也上交國庫。但在我國,這方面的工作一直由國有林場負責。全國有生態型國有林場1459個,經營有林地872萬公頃。這類林場培育的森林資源以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受益的是全社會,但是對他們自身來說,並不能轉化為直接的經濟效益。
另一方面,伐木、加工等創造經濟效益的事,才是企業行為。國有林場、森工企業為了生存,必須創造經濟效益,也就是只能砍樹。但是,森林資源是由國有林場管的,沒有制約,有制約也制約不了。這就好比國有林場既扮警察,又當小偷,結果可想而知。
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和體制改革司陳根長司長說,人們常說國有企業負擔重,主要指企業要承擔職工退休養老、辦學等方面的責任。而對於森工企業來說,這些還只是小頭,大頭在於管理、養護森林,為國家創造生態、社會效益上。所以,要使保護天然林的工程得到長期、徹底的落實,就必須進行林業管理體制改革,實現企業管資源向國家管資源的轉變,把資源管理的行政職能從企業中分離出去,把一部分森林工人轉變為管護工人,成為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部分純採伐和加工工人作為企業完全分開。這就是管理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張佩昌主任說,保護天然林工程實施後,管理體制的改革要從天然林保護區開始搞起,逐漸向全國推廣。
林區經濟出路何在
木材是一種使用非常廣泛的原材料,而林業經濟在國民經濟中也佔有一定的份量。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後,我國的林業經濟是否會大幅度地縮水?陳司長說,保護天然林不等於一棵樹也不砍,只不過將來要砍的樹會更多地取自人工林。我國人工林保存面積已達3300多萬公頃,居世界第一,有的已到成熟間伐期,仍然能為社會提供相當數量的木材,只不過大件木材將要有所減少。因此,禁伐措施對林業經濟的影響只是結構性的,而非全局性的。
陳司長進一步指出,林業部門應在實施天然林保護以外的地區,對現有森林實施分類經營,將其中大約佔30%左右的森林作為重點保護生態林,嚴加保護。將其餘佔30-40%的作為一般保護生態林保護起來,剩下的30-40%作為商品林,生產社會需要的木材和林產品。新增森林也要實施分類經營。
由於諸多原因,我國的國有林業,尤其是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從80年代中期開始出現經濟滑坡,企業負擔重,職工生活貧困。一些林業專家指出,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後,林區經濟要走出困境,除了加快營造速生豐產林及林果等商品林以外,還必須因地制宜,開展多種經營,同時發展木材精深加工,走工業化的道路。
舉例來說,江蘇省虞山林場過去長期搞單一的林業經濟,結果年年虧損,只好伸手向國家要錢過日子。改革開放以來,林場走向以林為本、以市場為導向、多種經營、多產業開發的道路,一方面運用新技術改造傳統林業,發展優質、高產、高效林業,特別是竹筍兩用豐產林,使每畝林地的收入比以前提高了47.5倍,茶葉畝產增加了近1倍,另一方面大力發展工業加工及森林旅遊。結果工業銷售收入和旅遊收入逐年上升,到1996年工業利潤已達570多萬元,佔全林場總收入的2/3,旅遊業也獲利365萬元;林場的森林覆蓋率為95.8%,職工人均年收入達6719元。
湖南省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是1982年在原國營張家界林場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我國第一個森林公園。經過十多年的建設和宣傳,現已成為國內外知名的旅遊勝地,1992年還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錄》。1996年接待旅遊人數為60萬人次,經濟收入達到3875萬元。
據張佩昌主任介紹,從大林業的角度說,全國靠木材和林產品為生的縣有400—500個,位於天然林保護區內的就有100多個,已有相當一批縣,通過發展林產品的多種經營及深加工,走上了致富之路。我們相信,禁伐森林,並沒有改變林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反而給林業部門帶來了改變傳統思想的契機,只要調整思路,堅持改革,盡管任務艱巨,林業經濟一定能走上一條健康的發展道路。
⑨ 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森林資源經營與保護
第十六條 國有林場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有條件的林場可以採取承租集體林地造林經營的方式,擴大森林資源規模。承租集體林地應當簽訂書面的承租合同,明確承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承租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國有林場應當大力推廣林業先進實用新技術,加快中幼齡林撫育步伐,大力發展珍貴用材樹種,積極培育大徑級林木,不斷提高森林資源質量。
第十八條 國有林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健全森林資源動態監測體系,掌握森林資源發展變化情況。
第十九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林業長遠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林業分類經營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場實際情況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其中跨地(市)國有林場、省屬國有林場和省級以上公益林佔有林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調整森林經營方案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核批准。
國有林場應當建立並完善森林經營檔案。
第二十條 國有林場進行林木採伐,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森林採伐限額、林木採伐許可證制度和造林育林、採伐更新技術規程,並依法進行更新造林。作為單獨採伐編制限額單位的國有林場,年度採伐限額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實行採伐許可指標單列。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佔用國有林場林地。涉及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建設項目,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應當參與項目立項的可行性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在國有林場范圍內設立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應當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序報批。其中設立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不得改變國有林場的林地使用權歸屬,並應當明確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條 國有林場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合理區劃,設立護林站,健全護林組織,配備森林管護人員,明確管護職責,確保管護成效。
第二十四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森林防火的規定,加強森林防火設施設備建設,成立護林防火組織,組建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各項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組織火災撲救。
第二十五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備森防技術人員,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基礎建設,建立檢疫、預測預報制度,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有林場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執法人員,加強林政執法,保護森林資源資產。
第二十七條 國有林場應當保護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野生植物;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等應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加強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有林場應當保護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野生動物;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維護其生息繁衍的環境。
第二十九條 森林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國有林場設立公安派出機構,加強森林資源保護。
⑩ 求旅遊景區景點管理相關法規!!
你好。
[1]
《旅遊規劃通則》
(
GB/T 18971-200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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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准》
(
2007
修訂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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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國旅遊強縣標准(試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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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
(
GB/T
18972-200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
局,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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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國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
(
GB/T
18005-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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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技術監
督局,
1999.
[6]
《海洋自然保護區類型與級別劃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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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504-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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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技術監
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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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區
(點)
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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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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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民族(民俗)文化旅遊點規劃建設與管理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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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度假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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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國家生態旅遊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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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基本術語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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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 9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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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園林圖例圖示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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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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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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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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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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