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移民安置政策
Ⅰ 潛明水庫對移民如何安置
水庫移民的費用是在建設水庫工程資金里的,要有完善的移民規劃的。
移民的方式是移的走還得住得下。
對移民財物補償還要進行培訓等,使之生活更好。
財務補償建立在清查須移民的財物、房產、人口、土地等,並登記公示。
徵求移民的意願,安排安置用地。
Ⅱ 什麼是水庫移民
居住地由於水利工程的需要,必須根據政府安排搬遷到他處的群眾
Ⅲ 修建水庫移民安置賠償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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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為了做好丹江口庫區移民安置,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國家及庫區兩省採取了多種措施,全面推進移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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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做好丹江口庫區移民安置,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國家及庫區所在省通過先行試點規劃、移民參與、政策優惠和幫扶等多項措施,全面推進移民安置新村建設,確保搬遷移民生產生活順利過渡,庫區安置區經濟社會秩序穩定。因為南水北調工程,沿線的移民故鄉變「他鄉」,靠水卻不能再「吃水」,時至今日,有的移民們家中還珍藏著從家鄉帶來的漢江水和故鄉土。
Ⅳ 國家重點大中型水庫縣城移民安置與城市拆遷安置有何區別
首先,依據的法律相同,都是需要徵收老百姓的土地,所以均需要嚴格依法履行程序,報批,實施安置。
其次,徵收拆遷不會因為項目的不同,政策方面就有差別。
第三、有區別的地方,可能會在報批程序中。即立項,環評,規劃許可手續的級別會有所不同。
Ⅵ 我媽是水庫移民,現國家有扶持政策,怎麼辦理
給你個詳細的文: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興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庫,在防洪、發電、灌溉、供水、生態等方面發揮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進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大中型水庫移民為此作出了重大貢獻。為了幫助移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國家先後設立了庫區維護基金、庫區建設基金和庫區後期扶持基金,努力解決水庫移民遺留問題,對保護移民權益、維護庫區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扶持政策不統一、扶持標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夠等多種原因,目前水庫移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依然普遍較差,有相當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貧困之中。當前,我國總體上已進入統籌城鄉發展、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對水庫移民的後期扶持。為幫助水庫移民脫貧致富,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保障新時期水利水電事業健康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現就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以下簡稱後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後期扶持政策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做到工程建設、移民安置與生態保護並重,繼續按照開發性移民的方針,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逐步建立促進庫區經濟發展、水庫移民增收、生態環境改善、農村社會穩定的長效機制,使水庫移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實現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目標。近期目標是,解決水庫移民的溫飽問題以及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薄弱的突出問題;中長期目標是,加強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經濟發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逐步達到當地農村平均水平。
(三)原則。
━━堅持統籌兼顧水電和水利移民、新水庫和老水庫移民、中央水庫和地方水庫移民。
━━堅持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
━━堅持解決溫飽問題與解決長遠發展問題相結合。
━━堅持國家幫扶與移民自力更生相結合。
━━堅持中央統一制定政策,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後期扶持標准
(四)扶持范圍。後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採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後期扶持范圍。
(五)扶持標准。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後期扶持資金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於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採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願並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並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採取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方式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後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採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省(區、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地區支持中西部地區的原則。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由國家統一籌措:(1)提高省級電網公司在本省(區、市)區域內全部銷售電量(扣除農業生產用電)的電價,提價收入專項用於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為了減輕中西部地區的負擔,移民人數較少的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區)的電價加價標准根據本省(區)的移民人數一次核定,原則上不再調整;如上述12個省(區)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水庫移民所需後期扶持資金出現缺口,由中央統籌解決;其他19個省(區、市)實行統一的電價加價。(2)提高電價形成的增值稅增收部分專項用於水庫移民後期扶持。(3)繼續保留中央財政每年安排用於解決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的資金。(4)經營性大中型水庫也應承擔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資金管理。後期扶持資金作為政府性基金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通過電價加價籌措的後期扶持資金由各省級電網公司隨電費徵收,全額上繳中央財政;應撥付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後期扶持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等部門核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移民人數和規定的標准據實撥付。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等部門另行制定。
(十)現行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的處理。現行的庫區建設基金並入完善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現行的庫區後期扶持基金並入庫區維護基金,並相應調整和完善庫區維護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之日起,現行關於徵收庫區建設基金和後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廢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電和電網企業徵收的涉及水庫移民的各種基金、資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統籌兼顧,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遷人口的生產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庫非農業安置移民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進一步完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條件的大中型水庫非農業安置移民中的困難家庭,納入地方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同時,要積極通過其他渠道進行幫扶,努力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三峽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理。
(十二)妥善解決小型水庫移民的困難和現有後期扶持項目續建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通過提高本省(區、市)區域內全部銷售電量(扣除農業生產用電)的電價籌集資金,統籌解決小型水庫移民的困難,並保證對在建後期扶持項目的後續資金投入,確保項目按期建成並發揮作用。提價標准為每千瓦時不超過0.5厘,具體方案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十三)切實做好其他征地拆遷人口的工作。完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可能對其他征地拆遷人口產生影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密切關注,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並採取多種措施,及時解決他們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妥善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四、加大投入,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長遠發展
(十四)明確扶持重點。在提高後期扶持標准幫助解決水庫移民溫飽問題的同時,要繼續從其他渠道積極籌措資金,加大扶持力度,解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長遠發展問題,重點加強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加強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加強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通過貼息貸款、投資補助等方式對移民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給予支持。
(十五)落實扶持資金。一是現有政府性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和國債資金、扶貧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以及政府部門安排的各類建設基金和專項資金,要向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傾斜;二是從籌集的後期扶持資金結余中安排,用於對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扶持,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等部門另行制定;三是從調整和完善後的庫區維護基金中籌集。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鼓勵社會捐助和企業對口幫扶,努力拓寬資金渠道。
(十六)做好項目規劃。要以水庫移民村為基本單元,按照優先解決突出問題的原則,抓緊編制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作為國家安排扶持資金和項目的前提與依據。項目的確定要堅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維護移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
(十七)提高認識,增強工作責任感。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決移民群眾關心的問題,使他們的長久生活有保障,關繫到黨和政府的威信,關繫到黨群、干群關系,關繫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完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堅持以人為本、體現執政為民思想的一項重要舉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水庫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把移民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穩步推進,確保移民政策落到實處。
(十八)落實責任,加強協調配合。移民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移民工作和社會穩定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有一位負責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實行一級抓一級,逐級落實責任,做到責任到位、工作到位。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對水庫移民工作的指導。要抓緊研究組建統一的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在新機構組建之前,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省級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現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確負責移民工作的管理機構,明確職能,充實人員,工作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地明確負責移民工作的機構。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機制。要切實加強移民鄉村基層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九)制訂方案,抓好乾部培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抓緊制訂本地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要細化實施辦法,制定相關配套文件,選擇若干不同類型的水庫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在全省范圍內推開。各地要挑選一批思想素質好、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群眾工作經驗豐富的幹部組成移民工作組,深入庫區開展工作。對參與移民工作的幹部要分期分批進行培訓,使移民工作幹部深刻領會中央精神,准確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確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辦事能力。
(二十)強化監督,保證資金安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政策,嚴肅工作紀律。要審定移民人數,核實移民身份,並在鄉村兩級張榜公布,嚴禁弄虛作假。要認真執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嚴格資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嚴禁截留挪用。監察部要會同財政部制定有關責任追究辦法。各級監察和審計部門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對後期扶持資金使用中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十一)加強宣傳,維護社會穩定。各級宣傳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為後期扶持政策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大力宣傳國家的移民法規,配合移民部門做好後期扶持政策的有關宣傳、解釋工作,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水庫移民的關心和照顧。要把握好宣傳報道口徑,嚴肅宣傳紀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始終注意做好維護穩定的工作,認真排查各種不穩定因素,及時化解矛盾。要耐心細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確保社會穩定。
發展改革委要會同財政部、水利部等有關部門,對各地實施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完)
Ⅶ 移民與水庫移民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不是屬於行政協議性質
理解正確。
一、簽訂移民補償安置協議的雙方不是平等主體。
回二、移民補償安置答協議條款不必經雙方平等協商。
三、簽訂移民補償安置協議是徵收土地過程中對被徵收人和利害關系人知情權、參與權保護的體現。
四、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解決機制——協調與裁決。
土地徵收以及移民安置程序包含多個具體行政行為,徵收土地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實行協調前置、重在協調的原則,即當事人應當先向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未經協調的案件,不能進行裁決。裁決機關受理裁決案件後,也要先行組織協調。協調意見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同意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依法作出裁決決定。
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Ⅷ 國家對三峽庫區經濟發展和移民安置提供了那些政策
一、在建設項目安排上重點傾斜
(一)省有關主管部門要根據庫區資源優勢和市場需求,圍繞改善投資環境,在「九五」期間,給庫區安排一批交通、通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尤其要積極幫助秭歸縣、巴東縣、宜昌縣、興山縣搞好碼頭建設;通過在以工代賑、扶貧資金等安排上的重點傾斜,幫助庫區各縣加快公路建設。
(二)省有關部門要在對庫區現有資源、工業基礎等作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幫助庫區各縣落實一、二個能帶動庫區經濟社會發展、拓寬移民安置環境容量的工業骨幹項目,優先考慮進入全省工業「九五」計劃籠子。
(三)由省計委牽頭,有關部門積極配合,把庫區各縣農業開發作為特例,爭取列入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計劃。要認真實施省編發的《三峽庫區農村經濟發展規劃》。目前,要在庫區各縣上一、二個附加值高的農產品加工項目和優質農特產品基地建設項目。省農業廳、水利廳、扶貧辦、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等部門應調劑更多的資金扶持庫區縣發展農牧林漁業生產,尤其要幫助庫區建設一批「當家田」。
(四)省和宜昌市、恩施州在安排農村衛生三項建設、教育等社會發展項目時,應對庫區各縣給予優先安排。
二、改進庫區用地審批辦法
(一)移民遷建用地按規劃實行統一征地,分期劃撥。具體辦法是:由縣移民部門按當年移民遷建規劃用地要求,向縣國土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縣國土部門統一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徵用,建設單位在國土部門按項目進度辦理用地手續後,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城鎮搬遷、公路改建等移民重點工程急需用地的,可先行預批,進行「三通一平」,分期分批辦理統征手續。
(三)農業開發性移民安置過程中,允許在本縣內跨行政區域調整耕地,其調整方案由各縣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訂、審批。調整耕地後,縣國土部門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各級國土部門對移民遷建和工程建設征地要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土管局盡快制定下發。
三、在財政上給予扶持
(一)從1996年起,省財政每年給庫區四縣安排一部分財政周轉金,用於扶持庫區發展生產,培植財源。同時,省政府要視情對秭歸、興山、巴東三縣每年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
(二)省財政每年在安排各項扶持山區和其他方面的資金上,對庫區四縣要優先安排,安排的各項資金數額要高於全省山區縣的平均水平。
四、在稅收上給予優惠
(一)三峽工程建設佔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按應納稅額40%徵收耕地佔用稅。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搬遷和專業設施復建佔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應按規定納稅。上述徵收的耕地佔用稅均全額留縣,全部用於庫區農村移民安置。
(二)移民開墾荒地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從取得收入年度起,5年免徵農業稅;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塗、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取得收入年度起,3年內免徵農業特產稅。
對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納稅確有困難的,准予免徵農業特產稅,也可減征農業稅。
(三)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
(四)對設宜昌、秭歸、興山、巴東四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對設在宜昌市老市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宜昌市內開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凡屬於技術密集型的項目,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以及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經有批准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宜昌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的以外,均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如需給予更多的減征、免徵優惠,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六)對設在宜昌市、宜昌、秭歸、興山、巴東四縣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地方所得稅的減免,按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7號《湖北省關於外商華僑台港澳同胞投資企業的規定》中第二十九條執行。
(七)對安置移民中屬於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移經營機制的富餘職工、農轉非等人員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所得稅3年。
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符合規定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
(八)因庫區淹沒搬遷的企業,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按零稅率執行。
五、實行信貸傾斜,多方籌集資金
(一)加大對庫區四縣建設項目的貸款投放。省各金融部門要積極向上級申請資金,在保證有效益、能還貸的前提下,從1996年起,適當增加庫區四縣基本建設貸款和流動資金額度。對庫區效益好的企業特別是外貿企業,專業銀行要確保其資金供應。
(二)對庫區四縣有償還能力的建設項目,省直有關部門要積極為其向上爭取一定額度的建設企業債券。
(三)積極創造條件,幫助庫區四縣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爭取利用一些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商業貸款和外商直接投資。
六、在教育、衛生等方面作為特例特辦
(一)省教委要把庫區縣遷建學校納入項目管理,酌情補助,並指導到庫區和集中安置區興辦職業學校。
(二)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實際需要,優先安排「民轉公」指標,力爭在3年內,經過考試考核,將庫區符合條件的在崗民辦教師逐步轉為公辦教師,並有計劃地予以培訓,提高庫區師資質量。
(三)省招辦錄取大、中專生時,對庫區移民考生,應在山區縣分數線基礎上優先錄取。
(四)省衛生廳要把庫區所有遷建醫院、衛生設施建設納入項目管理,給予扶持,並有計劃地培訓醫務人員,提高庫區醫療技術水平。
七、在招工、「農轉非」方面給予照顧
(一)庫區新建企業要優先安置移民就業。勞動部門每年應在正常招工計劃中安排一定比例作為移民招工指標戴帽下達到庫區縣。同時,勞動部門要大力開展勞動輸出工作,積極幫助庫區疏散剩餘勞動力。
(二)放寬「農轉非」限制。凡庫區移民需投靠省內城鎮商品糧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安置的,可先在遷出地辦理「農轉非」手續,再連同安置費一並轉至安置地。安置地應優先辦理戶口入籍手續,免收城市增容等費用。凡移民招工進省內城市就業(私營企業除外),屬農村戶口的,亦可辦理「農轉非」手續,並免交生產安置費和城市增容費。省有關部門每年應給庫區各縣下達這類專項「農轉非」指標(不佔用各地原有「農轉非」指標)。
八、加強對口支援,幫助消化困難
(一)省直各部門和有對口支援任務的各地、市、州、縣、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都要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業務工作,盡快制定出台本行業、本單位對口支援的具體措施,在資金、項目、技術、物資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每年為庫區多辦幾件實事。
(二)各部門在確保每年專項資金足額劃撥並有所增加的前提下,對庫區縣的有關規費,要切實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三)省直各部門對庫區內下屬部門的搬遷及本行業的專業設施復建,要制定幫扶計劃並認真實施。
九、其它
(一)成建制外遷的農村移民,接受地應按本優惠政策予以安置。
(二)國家、省已出台的關於「老、少、邊、窮、山、庫」區和沿江開放城市的各項優惠政策,應在庫區不折不扣地執行。庫區各縣要解放思想,大膽探索,用足用活用好國家和省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以促進庫區經濟社會發展。
(三)由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省支援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省移民局參加,對本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辦。
Ⅸ 板叢水庫移民安置 請問水庫移民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分別是怎麼補償的有不同政策嗎
我這也是移民,國家每人補給二十年的補貼,每年每人600塊錢,不知還有其它嗎
Ⅹ 我是新安江水庫移民的,我們的移民安置補嘗每人有多少分幾以補償的
新安江移民都快60年了,那時候政策沒有現在這么優惠,當然現在也不可能再去補償的,所以沒有什麼安置補償政策。
當然國家2006年出台大中型水庫移民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條件的,每人每年600元,一共扶持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