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管理條例
❶ 山東省近期水庫管理條例
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1994年6月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3號發布
根據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4年7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第二次修訂
在水庫中(大壩另一端)擅自修建魚塘是違法的!
❷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石秀詩
2005年2月12日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壩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
水庫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輸水建築物及監測、管理設施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其所管理的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負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
水庫大壩安全監督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區域水文計算分析報告;
(二)水量供、需評價分析結論;
(三)水環境及生態環境評價;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水庫大壩建設是否符合水資源流域規劃、區域規劃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庫大壩安全技術標准,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
(一)經批準的水庫大壩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環境評價報告;
(三)經技術審查同意的水庫大壩建設初步設計以及技術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取水許可文件;
(五)投資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文件;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大型以上水電站和水庫大壩建設申報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水庫大壩工程設計包括主體工程設計和滲透壓力、滲流量、變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庫流量以及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觀測和管理設施的設計。
前款設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庫大壩,應當在擴建、改建或者除險加固的設計中補充完善。
第十條
水庫大壩工程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通過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對質量不符合設計及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必須返工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興建水庫大壩,項目法人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水庫大壩管理范圍、保護范圍,依法完成確權頒證、樹立界樁等項工作,並參與水庫大壩施工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各階段的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管理范圍按照以下標准劃定: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30米至5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劃定;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水壩兩端各按10米至3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劃定;
(三)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5米至15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劃定;
(四)庫區(含水域)按照水庫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下劃定;
(五)生產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圍劃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保護范圍按照以下標准劃定:
(一)按照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上1000米劃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嶺劃定。
根據不同地質、地形、壩型實際,在確保水庫大壩安全的前提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個別水庫大壩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作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已建成的水庫大壩管理范圍、保護范圍達到前條規定標準的,不再變更;達不到的,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劃定。
第十四條
水庫大壩必須經蓄水安全鑒定、竣工驗收合格,並達到有關規范標准要求後,方可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五條
水庫大壩改建、擴建的,應當進行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通過水庫大壩安全鑒定,並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證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建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並配備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經培訓獲得上崗證的管理人員。
防洪除澇、農田灌排骨幹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水庫,其水庫大壩管理機構的運行維護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安排。
第十七條
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其附屬建築物和附屬的測量、觀測、動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專用通信網路及其他設施等,由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和侵佔。
庫區非水庫管理活動的船隻不得行駛至水庫大壩上游壩面20米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開礦、挖砂、取土、修墳、圍墾、陡坡耕種等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水庫大壩安全運行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電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測、設計、施工、運行管理、事故處理等資料的工程技術檔案,並做好水庫大壩的日常養護維修工作。
第二十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汛期水庫調度運用計劃和防禦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庫大壩的洪水安全調度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一條
水庫大壩壩頂不兼做公路。確需兼做公路的,必須進行科學論證,滿足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要求,並將以下材料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報告及鑒定報告書;
(二)過壩交通限載規定及壩頂設施相關構築物維修養護責任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回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25日內統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所管轄的水庫大壩進行注冊登記,並建立水庫大壩定期安全檢查與評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具有水庫大壩安全評價資質的單位承擔,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度:
(一)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二)總庫容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大壩,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三)其他水庫大壩由縣(市、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部門所管轄水庫大壩的安全評價報告及結論,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水庫大壩出現險情徵兆時,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防汛指揮機構報告,並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保壩安全的應急搶險預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條
水庫大壩的安全狀況分為一類、二類、三類:
(一)一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達到防洪標准規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按照設計標准正常運行的壩;
(二)二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不低於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准,但達不到防洪標准規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
(三)三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達不到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准,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的滲流破壞、結構穩定、施工缺陷等質量隱患問題,影響水庫大壩安全,不能正常運行的壩。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二類壩、三類壩進行除險加固,優先安排資金,限期排除險情。
二類壩、三類壩的除險加固工程設計、施工等,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水庫因規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的,應當降低等別運行管理,以保證水庫安全;水庫因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應當報廢。
第二十八條
水庫的降低等別、報廢實行分級、分部門審批的原則: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國家管理的,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的,由縣(市、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水庫降低等別、報廢的,應當向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水庫降低等別、報廢工程處理措施和資產、職工安置文件;
(三)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證書;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部門審批的降低等別、報廢的水庫,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興建水庫大壩進行審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水庫大壩改建、擴建進行審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兼作公路的水庫大壩壩頂進行審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水庫降低等別或者報廢進行審批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壩高15米以下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大壩,其安全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❸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的水利部通知
水利部關於印發《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安監〔2010〕200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位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附件: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❹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是法律還是行政法規
是行政法規
據查:【頒布單位】國務院 【發文字型大小】令第77號 【頒布時間】1991-3-22
由此可見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
❺ 市民在水庫釣魚,水庫工作人員應依據什麼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如何管理
為依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應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大壩的正常管理工作。
依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大壩管理人員操作時應當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大壩的正常管理工作。
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准,並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大壩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
(5)水庫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水庫大壩的相關要求規定:
1、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技術標准,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及時採取措施。
2、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計劃和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❻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關鍵環節 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安全是保證水利工程正常運行、擴大再生產的關鍵。水利工程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繫到水利工程質量。 首先,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改革開放的實踐證明,先進的思想觀念是發展水利事業的強大推動力。進取爭先、自謀發展意識不強,就會妨礙工程管理,束縛水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其次,要強化對水利工程管理的認識,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各管理單位首先必須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做到有管理房屋、有辦公設備、有規章制度、有經濟實體和相對穩定的管理人員;再次,要加強對財務的監管工作。管理單位必須有財務自主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財務管理進行審計。最後要認真學習水法規,進一步落實水利工程管理措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應在水法規的正確指引下,廣泛開展水利工程安全鑒定、大壩注冊登記、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水利投入政策和水利項目社會經濟評價等,使水利工程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規范化,確保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1 落實好項目法人責任制 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我國投資建設領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是全面實行工程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的可靠保證,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項目管理體制的根本前提。項目法人制是龍頭,是核心,如果項目法人責任制不落實,其它建設管理工作也將無法深入開展。我們認為,落實好項目法人制,一是要認真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針對目前水利建設多元化、多層次的投資體制,按照項目類別不同組建項目法人。二是要嚴格項目法人資質審查,在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階段就應明確項目法人,沒有按規定要求組建項目法人的不進行項目的各項審批工作。三是要嚴格項目法人單位人員配備,不僅專業齊全,而且人員素質要高,有經驗。 2 開展好建設監理工作 建設監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科學性與公開性,強調市場之間的合同關系及監督、制約與協調的機能,以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通過監理的有效工作,從而保證投資方投資效益的發揮,同時也通過監理的監督,來保證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損害,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我省的水利建設監理工作已經有了很好發展,監理人員的數量、質量都在不斷增長和提高,各項監理制度也正在不斷完善,監理制在水利建設管理中的得到了充分的落實,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監理人員老化、素質低、機構不完善、項目法人對監理工作不重視等。 為此,首先要繼續加大監理人員培訓力度,全面提高監理人員綜合業務素質、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監理工程師的培訓學習要著重以下幾個方面:通過學習《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能夠熟練掌握並通曉建設監理法規體系。通過學習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知識,熟悉和掌握合同條款,通曉整個項目建設的合同文件體系。通過學習建設管理和行政管理知識,提高組織協調和應變能力,能夠因人、因事、因時間、因空間、因環境、因目標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組織、管理方法和領導方式,使之與實際情況盡量保持協調,從而使監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通過學習經濟知識,能夠准確地分析資金使用計劃和工程變更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准確地對概預算和工程結算進行分析審核。 其次,監理公司要加強自身建設。監理工作屬於服務行業,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擺正自己的位置;監理行為要控制在業主的授權范圍內,要以合同為准則,堅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監理工程師要真正起到工程施工現場重要管理者的作用,在合同管理中占據主導地位。監理公司還要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才密集,技術專業齊全的優勢,增添必要的檢測、試驗設備,拓寬服務范圍。 三是「實行小業主,大監理」,推行全方位監理。推行「小業主,大監理」除了監理單位自身的努力外,最關鍵的是業主必須轉變觀念,充分相信和利用監理單位的工程管理優勢和業務專長為工程建設服務。 四是建議水利部盡快出台監理規范、監理大綱、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的示範文本。還要出台監理取費標准、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政策性文件。這樣才能進一步促進監理工作的規范動作,進一步規范監理市場,促進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
❼ 請問有沒有什麼法律細則或管理條例規定不準在水庫大壩周邊經常跑重型車輛
1、看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2、相關規定: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壩高15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築等。
壩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10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其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六條 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大壩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3、如果壩頂是經批准兼做公路的,要看"經常跑重型車輛"是否危及大壩安全。
❽ 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以下簡稱兩庫一渠)水源保護,防止水質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兩庫一渠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保護范圍。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兩庫一渠水源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採取有力的對策和措施,促進兩庫一渠水源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局對本條例的實施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密雲縣、懷柔縣人民政府和京密引水渠沿線的其他區、縣人民政府在本區、縣范圍內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密雲縣、懷柔縣環境保護局和京密引水渠沿線的其他區、縣環境保護局在轄區內對實施本條例實行監督管理,檢查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條例的情況。
市計劃、規劃、建設、水利、公用、林業、公安、衛生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兩庫一渠水源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兩庫一渠水源不受污染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兩庫一渠水質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對在兩庫一渠水源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先進技術推廣以及在水源保護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❾ 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開發利用管理
在水庫管理范圍內從事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水庫主管單位編制的水庫開發利用規劃,服從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資源保護的總體要求。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佔用水庫管理范圍。
大中型水庫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型水庫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經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外的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碼頭、橋梁、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或者采砂、堆放物料,以及在水庫管理范圍內取水、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手續。
從事前款規定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庫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確需利用水庫大壩壩頂兼做公路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大中型水庫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小型水庫經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公路路面的維修養護,並採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在水庫水域從事水產養殖,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庫開發利用規劃、漁業養殖規劃、水質保護目標和水庫安全運行要求,依法領取養殖證。
承包水庫水域從事水產養殖的,應當與水庫管理單位簽訂協議,實行有償使用。協議應當明確水產養殖服從水庫蓄洪、泄洪和抗旱調水的要求,承包期限每次一般不超過五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制定水庫水量配置方案、調度和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和工業生產用水、生態環境用水。
使用水庫供水或者利用水庫水體作為循環水的,除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外,應當向水庫管理單位繳納水利工程水費。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價政策,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實行計量收費。農業用水逐步實行計量收費,在計量設施安裝前,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准實行按畝計收水利工程水費。
使用水庫供水的用水戶,由水庫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費。被委託單位在收取水利工程水費時應當向用水戶出示代收委託書,未出示代收委託書的,用水戶有權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