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生態林
⑴ 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
可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如縣、市、區林業局)反映,由林業部門追查補助資金的去向、用途等。如懷疑補助資金被截留、挪用,甚至懷疑落入私人腰包,可向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由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⑵ 什麼是生態公益林
為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滿足人類社會的生態,社會需求和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會性產品或服務的森林,林木,林地.
⑶ 什麼是生態公益林
指生態區位極為重要,或生態狀況極為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態和社會服務產品為主要經營目的的重點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和護岸林等;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和國防林等。 生態公益林也是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維持生態平衡、保存物種資源、科學實驗、森林旅遊、國土保安等需要為主要經營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我國,生態公益林按事權等級劃分為國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國家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並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查認定的公益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國家公益林按照保護等級劃分為特殊和重點二個等級。
[編輯本段]特殊生態公益林
位於生態地位極端重要和生態環境極端脆弱的特殊保護區域的森林、林木、林地。國家自然保護區及其它有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林木、林地;未經人為干擾的地帶性頂極群落;如,張家界、韶山等經國務院批準的自然與人文遺產和具有特殊保護意義的森林、林木、林地;江河源頭;山體坡度46度以上的地段的森林、林木、林地;嚴重荒漠化(岩石裸露發≥51℃)地區的植被生長區。
[編輯本段]重點生態公益林
位於生態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態環境非常脆弱的重點保護區域的森林、林木、林地。江河源頭,如,湘江、沅江源頭及一級支流源頭10公里以外20公里以內匯水區、二級支流(流程50公里以上)源頭10公里以內匯水區;江河兩岸,長江沿岸自然地形第一層山脊以內或平地2000米以內;大型水庫正常水位周圍自然地形第一層山脊以內或平地1000米以內的森林、林木、林地;坡度36度以上、土壤瘠薄、岩石裸露、森林採伐後難以更新或森林生態環境難以恢復的森林、林木、林地;京廣線 湘黔線、枝柳線、洛湛線等國有鐵路,106線、107線、209線、319線、320線等國道和高速公路兩旁自然地形第一層山脊以內(陡坡地段)或平地100米以內的森林、林木、林地;以掩護軍事設施和作軍事屏障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等。
[編輯本段]地方公益林
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劃定,並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核查認定的公益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地方生態公益林按照生態區位差異劃分為重點生態公益林和一般生態公益林。
⑷ 生態林可以轉讓嗎
生態公益林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依照此規定,只有商品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和其林地使用權才可以依法轉讓,而生態公益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是禁止轉讓的。
(4)公益生態林擴展閱讀:
一、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轉
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林地使用權。
3、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確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權。
二、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轉
1、防護林、特種用途林。
2、納入國家建設規劃擬徵用、佔用的。
3、山林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
4、未申請辦理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國有林。
相關政策:
一、堅持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原則,切實保障農民林地承包經營權
堅持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保護農民林地承包權益,是落實黨在農村基本土地政策、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具體體現。
二、規范林權流轉秩序,防範林權流轉風險
各地應加大林權流轉引導和規范。依法抵押的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得流轉;採伐跡地在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或者未明確更新造林責任前不得流轉;
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林權流轉的,流轉方案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到林權管理服務機構掛牌流轉,或者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流轉。
三、完善制度,全面加強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監管工作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國家林業局關於切實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政策法律規定要求。
建立健全林權流轉監管制度,保障林權流轉有序健康發展。要盡快建立健全林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制度,為規范林權流轉行為提供製度保證。
四、加強領導,確保林權流轉健康有序發展
集體林權流轉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流轉市場規范有序,事關生態林業與民生林業發展。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林權流轉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
要明確職責,實行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和信息溝通,充分發揮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林權流轉
⑸ 關於申請退出生態林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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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什麼叫公益林
1、公益林是指為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滿足人類社會的生態、社會需求和可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會性產品或服務的森林、林木、林地。
2、其建設、保護和管理由各級人民政府投入為主。按事權等級劃分為國家生態公益林和地方生態公益林(其中包括省級、市級和縣級)。
3、公益林,是指以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體功能,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經批准公布並簽有公益林保護協議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護林、特種用途林。 公益林分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縣級公益林。
4、對公益林的利用以及公益林區進行的工程建設,必須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同步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⑺ 採伐生態公益林手續如何辦理
(一)審批內容:
採伐生態公益林的面積、樹種、蓄積、出材量、採伐方式、更新方式等。
(二)審批條件:
(1)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採伐生態公益林。
(2)達到更新採伐年限需採伐生態公益林。
(3)因衛生間伐、自然災害確需採伐生態公益林。
五、數量
有數量限制,在規劃范圍內。
六、程序
(1)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林政和生態公益林管理機構派出專業人員到現場進行實地查驗,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林木狀況及採伐原因),制定採伐作業和更新造林作業設計,報地級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上報省林業局。
(2)申請材料送達受理窗口,開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材料通知書交申請人備查。
(3)省森林資源管理總站對採伐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如採伐的生態公益林面積較大、生態區位較重要,省林業局組織調查組赴現場調查核實),提出承辦意見會營林處。
(4)營林處簽署意見後交由林政處按《廣東省森林採伐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5)報局負責人審批。同意採伐的發給《採伐許可證》;不同意的書面批復,告知理由。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⑻ 公益林與生態公益林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1、公益林
通常所稱的公益林是指為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滿足人類社會的生態、社會需求和可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會性產品或服務的森林、林木、林地。
2、生態公益林
生態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極為重要,或生態狀況極為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態和社會服務產品為主要經營目的的重點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二、利用途徑不同
1、公益林
1)積極鼓勵與生態公益林主導功能密切的利用方式,如科學考察、定位觀察、試驗研究、科普教育、種質標本採集、生態旅遊、物種與遺傳基因保存和自然遺產留存等。
2)有條件地允許利用林下多種資源進行非木質資源開發。
3)嚴格控制對公益林的採伐更新,嚴格禁止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採伐、撫育和改造活動。
2、生態公益林
生態公益林是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維持生態平衡、保存物種資源、科學實驗、森林旅遊、國土保安等需要為主要經營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
三、等級分類不同
1、公益林
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經批准公布並簽有公益林保護協議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護林、特種用途林。 公益林分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縣級公益林。
2、生態公益林
在我國,生態公益林按事權等級劃分為國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國家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並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查認定的公益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國家公益林按照保護等級劃分為特殊和重點二個等級。
⑼ 如何調整國家公益林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規范生態公益林調整,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生態公益林,專指省級生態公益林。
第三條 各地要切實加強生態公益林管護工作,維護生態公益林穩定,確因規劃調整、征佔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調整(包括內部調整、核減、增加,以下統稱調整)生態公益林的,可提出調整申請。
(一)規劃調整。由於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發展改革部門立項的林地規劃調整,需要適當調整生態公益林,使本區域生態公益林結構、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佔用林地。由於項目建設征佔用林地而需要調整生態公益林,應與林地征佔用同時報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後辦理調整。
(三)其它確需調整生態公益林的情況。
第四條 調整生態公益林應由林權權利人向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經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專文逐級向省林業局提出調整申請。市屬林場向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林業主管部門專文向省林業局提出調整申請。省屬林場、雷州林業局逕向省林業局提出調整申請。
第五條 申請調整的生態公益林,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面積平衡。縣(市、區)和省、市屬林場及雷州林業局(以下簡稱「縣、場、局」)應做到本縣、場、局內部申請調出和調進面積一致,確保本縣、場、局生態公益林穩定。申請增加或核減生態公益林的,由省林業局統一調配。
(二)區位重要。申請調進為生態公益林的林地,必須符合生態公益林的區劃標准和條件。
(三)質量較高。申請調進的林地的森林生態質量較高。
(四)集中連片。調進後該區域的生態公益林分布集中連片。
(五)權屬明晰。申請調進為生態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權屬明晰,且權利人要求區劃為生態公益林。
第六條 申請調出(進)生態公益林面積超過6.7公頃(含6.7公頃)的,縣、場、局需委託具有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可行性研究,出具可行性報告。申請調出(進)生態公益林面積少於6.7公頃的,需由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林地現狀調查,編寫《調出(進)林地現狀調查報告》。
第七條 申請調整生態公益林應當按第四條規定程序一式二份提交以下材料,其中一份抄送省生態公益林管理中心:
(一)申請調整文件。應包括如下內容:申請調整的主要原因、可行性研究的主要過程和結論或調出(進)林地現狀調查主要過程和結論、調出(進)地點(地名)、調出(進)總面積、調出(進)小班事權類別、生態區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生態公益林調出(進)情況表。
(三)生態公益林調出(進)小班地形圖。
(四)調整生態公益林可行性報告或調出(進)林地現狀調查報告。
縣、場、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第八條 省生態公益林管理中心負責審核申請材料並按規定程序提交審批,對同意調整的,由省林業局批復縣、場、局,並抄送有關單位;對暫緩調整或不同意調整的,告知縣、場、局。
第九條 更新檔案資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縣、場、局接到批復同意調整的文件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注銷已調出的生態公益林現場界定書,並與調進的生態公益林林權權利人簽訂生態公益林現場界定書,公示存檔。同時,要及時調整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分配表、配合省林業調查規劃院做好森林資源檔案資料庫和生態公益林地籍小班圖形庫更新等工作。
調進的生態公益林地籍小班地形圖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林業主管部門確認蓋章後,送省林業調查規劃院存檔。省屬林場確認蓋章後逕送省林業調查規劃院存檔。
(二)省林業調查規劃院負責做好森林資源檔案資料庫、生態公益林地籍小班圖形庫更新和資料存檔工作。
第十條 市、縣級生態公益林調整情況應及時抄送省生態公益林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各地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制訂市、縣級生態公益林調整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