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安全鑒定
㈠ 根據《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規定,農村水電站的哪些大壩應
大壩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在各設計階段,審批單位應對下列各項涉及大壩安全的設計項目嚴格審查。
(一)洪水推算和設計洪水的確定;
(二)壩址區工程地質條件及基礎處理設計;
(三)地震烈度的確定和建築物設防要求,抗震設計及抗震措施;
(四)庫區(特別是近壩庫岸)的塌方或滑坡的預測和監視措施;
(五)壩址、壩型的選擇;
(六)大壩的設計參數、各種荷載、設計方法和結構型式的合理選擇,以及泄水建築物和附屬設施的設計;
(七)大壩和地基監測設計;
(八)水庫調度運用規劃和調洪方案。
第十三條 為了保證大壩安全,大壩設計中應有切實有效的安全監測手段,同時還應提出大壩首次蓄水專門計劃和監控要求。
第十四條 各種觀測設施,施工單位應按設計和規程、規范精心施工,保證質量。並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指定專人進行經常的維護工作,按設計要求在施工期進行觀測,做好記錄,逐月送達設計部門。
第十五條 水庫第一次蓄水應按《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經驗收委員會鑒定並報原設計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蓄水。大壩完建應按驗收規程規定,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運行單位使用。竣工驗收時,驗收委員會應提出大壩安全的第一次鑒定報告,對大壩現狀和工作條件是
否符合長期運行要求作出鑒定評價,並收入驗收文件。
第十六條 為了確保大壩和水庫的安全運行,各主管單位和水電廠應負責所管大壩的運行和維修任務;編制水工建築物運行維護規程;編制大壩及其附屬建築物與設備的操作規程;按照防洪調度原則和設計規定的閘門開啟程序,提出汛期發生洪水情況時,為確保大壩安全應遵循的運行
方法。
第十七條 運行單位每年汛前、汛後,都要對水庫上、下游進行巡視與現場檢查,對影響大壩安全的事件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水電廠在每年汛前,應對全部泄洪建築物、泄洪閘閥及其操作設備等進行全面詳細的檢查,必須設置備用電源,並進行閘門啟閉試驗,還應做好通訊聯絡、照明設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運輸設施的准備。
第十九條 運行單位必須做好保衛工作。防止暴力和故意破壞以及擅自操作各種設施(如泄洪閘門等)所造成的破壞。
第二十條 水電站大壩運行後,必須建立安全檢查制度。以保證大壩結構和運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時發現大壩的異常現象或存在的隱患和缺陷,提出補救措施和改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大壩安全檢查分為日常巡查、年度詳查、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四種。
㈡ 水庫安全鑒定實施方案是要做什麼
您好!廣東省機電建築設計研究院為您解答: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公路、已規劃的公路、正在建設中的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邊溝(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起,國道不少於二十米,省道不少於十五米,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高速公路不少於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橋匝道不少於五十米。
......
㈢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由什麼組成
根據水利部頒布的《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建管〔2003〕271號)文件,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的組成執行下條規定:
第十二條 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應由大壩主管部門的代表、水庫法人單位的代表和從事水利水電專業技術工作的專家組成,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9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於6名;其他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7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於3名;其他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於2名;
(二)大壩主管部門所在行政區域以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三)大壩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製造等單位的在職人員以及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設備製造的人員總數不得超過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四)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應根據需要由水文、地質、水工、機電、金屬結構和管理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五)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履行職責。
㈣ 請問具有水庫蓄水安全鑒定資質的單位有哪些不限省份
各個較大的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都會有水庫蓄水安全鑒定資質,比如福建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你可以聯系一下。
㈤ 水庫大壩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後多少年內進行
您好,廣東省機電建築設計研究院房屋安全鑒定專家為您解答:
關於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築安全評估與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房屋建築的類型、設計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下列規定,定期委託鑒定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商場、圖書館、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機場候機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二)使用滿30年的居住建築應當進行首次安全評估,以後應當每10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三)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軟基、采空區等危險地段的房屋建築,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五)梁、板、柱等結構構件和陽台、雨罩、空調外機支撐構件等外牆構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滿30年應當進行首次安全評估,以後應當每10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六)懸挑陽台、外窗、玻璃幕牆、外牆貼面磚石或抹灰、屋檐等,應當每10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㈥ 水庫進行了投入使用驗收後須進行安全鑒定嗎
蓄水安全鑒定是蓄水前組織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鑒定,大壩安全鑒定是屬於水庫投入運行後,每隔2-5年做一次安全鑒定。詳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暫行辦法》和《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利部水管[1995]86號)文件。
也就是可以理解為,大壩安全鑒定是水庫運行後每隔一段時間進行一次鑒定,若存在安全隱患則要除險加固,若按期做大壩安全鑒定,運行管理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蓄水安全鑒定是蓄水前對水庫能否蓄水做個評價。
㈦ 6-10年進行一次水庫大壩安全鑒定,需要做地質勘察嗎
1、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中第五條規定:「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製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後5年內進行,以後應每隔6~10年進行一次。
2、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後,應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
3、大壩安全狀況分為三類,分類標准如下:
一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達到《防洪標准》(GB50201-94)規定,大壩工作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大壩。
二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不低於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准,但達不到《防洪標准》(GB50201-94)規定;大壩工作狀態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
三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低於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准,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安全隱患,不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大壩。
4、 大壩安全鑒定包括大壩安全評價、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和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審定三個基本程序。
㈧ 中型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費用如何計算
找到答案沒有~收費依據是什麼,有沒有什麼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