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污染
㈠ 海南淡水水庫河流有重金屬污染嗎
這種淡水水庫河流應該沒有重金屬污染。
㈡ 水庫被污染用什麼改善水
水處理設備一般用的是RO膜逆滲透技術,這個技術也是用於海水淡化的。
國內外比較先進的都是用這種設備,這套設備還得有其他的輔助設備,
包括:原水池,石英砂過濾桶,活性炭過濾桶(有時候需要兩個),多個2目
過濾器,進入RO膜之前最好還要添加阻垢劑,防止RO膜結垢影響使用壽命,
因為這套設備挺貴的,美國尼米磁級航空母艦上用的就是這套系統,處理能力
是24小時40萬加侖,很牛吧,處理的水就是純凈水,市場上賣的那種。
大型水庫被污染了,又沒有說怎麼污染的?油污染?生活污水?化學葯品傾倒?還是放射污染?如果是那樣的話,就要請教專家了
㈢ 水庫水質污染找誰投訴
建議你拔打12345政府服務熱線電話來投訴水庫水質被污染的問題。因為12345市民服務熱線實行「一號對外回、集中受理、分答類處置、統一協調、各方聯動、限時辦理」的工作機制。接到訴求後相關部門會及時妥善辦理來電事項並回復市民,同時將辦理的結果反饋給市民服務熱線。
㈣ 水利樞紐對環境有何影響
從生態環境的觀點來看,水利樞紐也是人類通 過對水資源的調節、控制以改善生態環境,維持新的 生態平衡的工作。 水利與生態相聯系就是把水利樞 紐和生態問題相結合, 促進生態環境的良性發 展 〔1〕 。 但是水利樞紐也會對水環境造成一定的影 響,就此問題開展研究分析與總結。 1 水利樞紐對水環境的影響 〔2 -7〕 由於水庫建成蓄水,改變了河流原來的水文條 件,小的水庫由於庫容有限,基本不改變河流的水文 條件。 但大、中型水庫(有的是年調節水庫,有的是 多年調節水庫) 會改變河流的水文條件和水流狀 態,使泥沙等在庫內沉積,庫水及下遊河段水流含沙 量減少,會對有些物質產生吸附與解吸,水質變化。 水的流速變小,庫內滯留時間加長,擴散能力減弱, 致使水庫局部污染超標,受氧能力減少,庫區接納 BOD 污染負荷能力下降和降解量增加,即流速減 緩,降低自凈能力。 另一方面,水的滯留時間增加, 增大了自凈能。 水庫蓄水淹沒的土壤中有毒有害物 質和營養物質被水溶出,可能引起水庫的水質下降, 水庫也會攔蓄營養物質(氮、磷、鉀等),促進藻類的 生長,有可能出現富營養化現象,如昆明滇池,在夏 季甚至會出現深水層缺氧現象。 隨著庫水位的上升,兩岸地下水位也相應上升, 因而出現浸沒、濕陷、塌井、沼澤化、鹽漬化等。 同時 也造成庫水向庫外滲漏,使庫外某些地區的水文地 質狀況發生改變。 如雲南以禮河水槽子水庫,開始 蓄水5d 後就發現庫水外漏,庫水經過80d 在西南側 低地那姑盆地的白霧三村出流,造成房屋破壞或由 於地面出水而不能居住。 由於興修水利工程造成泥沙淤積移位形成的生 態環境問題。 例如,三門峽水庫末端泥沙淤積使潼 關河床抬高,致使上游渭河洪水下泄不暢,兩岸農田 排水困難,局部沼澤化。 永定河官廳水庫庫區淤積 泥沙導致上游支流溈水河河口形成攔門沙,影響溈 水河泄洪排水。 不僅如此,水庫還能通過影響水質對人類產生 影響。 水利樞紐蓄水後,由於多方面的原因,使水體 中的微量元素發生變化,又通過食物鏈的濃縮作用 到達人體。 除一些人體必需的微量元素外,另一些 如汞、鉛、鎘等對人體有害的元素,可能對人體會產 生畸變、突變。 水中有機物質的污染也不可忽視,要 研究有機污染物的轉化規律,以便尋求解決的對策。 在水庫下游,一般情況下排放水的含沙量減少, 下遊河床發生沖刷,河床沉積的沙變,吸附能力降 低,自凈能力變差。 但當水庫沖沙時,下遊河段水濁 度增加,鉛、汞等有害物質有所增加,溶解氧、氨、氮、 硝酸鹽等的濃度在沖沙時會有增加,總體水質變差。 水庫下游還可能會出現缺乏營養物現象。 由於水庫 蓄放水,將影響其下遊河段和地下水位的升降時間 發生改變,進一步影響下游洪災的防禦及下游潛育 化、沼澤化程度。 由於水庫蓄水,入海口部位河流水 位在有些時候會下降,產生鹹水入侵,造成入海口三 角洲地區土壤鹽漬化。 河水來沙量的減少,會造成 入海口處海岸的侵蝕。 水庫對營養物質的攔截,影 響下遊河段及入海處近海魚類的生存。 水庫清水對下遊河段的沖刷,可改善航道,提高 泄洪能力。 但也會造成岸坡、河堤坍滑,對防洪、人 居、航運造成負面影響。 水庫攔截泥沙,使下游的土 地得不到正常肥力補給,需增加肥料的使用。 如尼 羅河下游自建阿斯旺水庫後,農業生產得增加化肥 的使用。 2 降低水利樞紐對水環境影響的對策 分析 2 1 樹立生態水利的意識 正確認識、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協調處理水 利工程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以人為本」就是要以 全人類包括我國人民發展的要求為基本出發點,努 力滿足人民改善生活條件的需求。 但是,首先要規 范人類自身的行為。 不能使人口無限增加,甚至超 過環境容量; 不能浪費資源,使資源提早枯竭。 要 認真分析不同歷史時期的水土資源承載能力和環境 承載能力,特別是水資源承載能力。 要限制在水資 源緊張的地區發展高耗水工業和擴大灌溉面積; 不 允許在洪泛區特別是河道行洪範圍內圍墾或修建公 共和民用建築物等。 「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要發展,但不能以當代 人的發展侵佔後代人可以發展的權利。 這就要求在 發展中非常注意對資源合理利用、對生態突出關注、 對環境倍加保護。 對水利工作者來說,更重要的是 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撐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 展。 在修建水利工程之前,要通過合理的規劃設計, 研究確定對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的對策。 在修建 工程中要按設計要求,妥善安排好各種實施工作。 在修建工程之後要充分利用調度管理發揮工程正面 效益,設法修復或彌補因修建水利工程而造成的生 態環境負面影響。 自有人類社會以來,人與自然都在發展。 宏觀 上大自然的發展變化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例 如,地殼的變動、河道的切割、大江大河三角洲的沖 淤等等。 但是人類仍然能夠在微觀的尺度上改變自 然環境,以求得自身的發展。 水利工程也正是在一 定條件下修堤、築壩、開渠、建閘、安裝水力機械,改 變水環境,以求得人類在防洪、灌溉、供水以及發電、 通航各方面取得有利的生存發展條件。 人類越發 展,改造自然的能力越強,對自然環境的影響也越 大。 所有人類對自然環境的干預,都會造成對生態 不可逆轉的破壞。 例如:甘肅的黃羊河流域由於水 資源過度開發,特別是上游的過度用水,使下游乾旱 缺水,土地沙化加劇,當土地沙化形成沙漠時,就很 難逆轉。 人類對湖沼、濕地的過度圍墾也會造成一 系列生態環境失衡問題。 因此,我們必需高度重視 水利發展中的生態環境問題,用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的理念來認識和妥善處理水利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 響,確保水利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2 2 加強負面影響的調查分析和評價,提出處理方 案 興修水利工程的目的是為改造水環境,使之向有利於人類生存發展的方向轉化。 這里所謂負面影 響指的是興修水利工程所帶來對生態環境的副作 用。 這些副作用往往不容易為人們正確認識,或因 出發點不同而認識有很多分歧。 因此必須對水利工 程的副作用有正確的評估和處理的對策。 這就需要 積累大量觀測調查資料,加強分析研究工作,對負面 影響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並提出正確的處理方案。 目前,在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規范中,都要求進 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需進行嚴格的審批。 應予以充 分重視並加強此方面工作。 1997 年水利部發布的 《江河流域規劃編制規范》 中也提出了對江河流域 治理開發規劃方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從宏觀 上識別、預估、分析其對生態環境的有利和不利影 響,研究減免不利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並納入規劃方 案。 上述規定是減免水利工程對生態環境產生負面 影響的有力措施。 可以防止過去一些地區因缺乏流 域統籌規劃,造成水利工程修建越多,生態環境負面 影響越重的狀況。 對七大江河流域綜合規劃修編 時,特別需要注意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的工作。 有些生態環境脆弱地區對河流已進行了比較全 面的流域治理規劃。 如位居我國西北內陸乾旱區的 黑河流域,過去由於缺乏統一規劃,近半個世紀來, 中游引用水量過多,下遊河湖乾涸,沙生植物包括胡 楊、梭梭林及檉柳、沙棗等大面積死亡,土地荒漠化 加劇。 經過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1999 年成立了黑 河流域管理局,編制了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規劃。 從 2000 年起開展跨省水量調度,成功地促進了中游地 區節約用水,下泄流量顯著增加,河道斷流時間減 少,黑河水流不僅進入東居延海,還進入了乾涸40 多年的西居延海。 既開發利用了水資源,促進了張 掖地區節水型社會的發展,也有效地保護了生態環 境。 2 3 加強多學科合作,為修復或補救生態環境提供 支持 在修建三峽時,漁業工作者曾就中華鱘保護問 題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採取人工繁殖取得很大成 功。 南水北調工作中,生態學者對血吸蟲病是否會 隨調水而轉移也做了大量工作,明確它的寄生母 體———釘螺不會越過緯度33°15′線而生長。 其他在 濕地保護、退耕還林還草等方面更需要地理學、林 學、生物學多學科研究。
㈤ 為什麼湖泊,水庫的水體受到污染後不容易控制和治理
當污染物進入河流、湖泊或地下水等水體後,其含量超過了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使水體的水質和水體底質的物理、化學性質或生物群落組成發生變化,從而降低了水體的使用價值和使用功能的現象,被稱為水體污染。大量的無機、有機污染物進入水體,不僅破壞水生生態系統,而且危害及到人體健康,造成水質性缺水使人們工農業生產、生活受到影響.
要解決我國的水污染問題要從多方面著手綜合考慮,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其對策措施有:
1、減少耗水量:當前我國的水資源的利用,一方面感到水資源緊張,另一方面浪費又很嚴重。同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許多單位產品耗水量要高得多。耗水量大,不僅造成了水資源的浪費,而且是造成水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通過企業的技術改造,推行清潔生產,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等,都是在實踐中被證明了是行之有效的。
2、建立城市污水處理系統:為了控制水污染的發展,工業企業還必須積極治理水污染,尤其是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單獨處理或預處理。隨著工業布局、城市布局的調整和城市下水道管網的建設與完善,可逐步實現城市污水的集中處理,使城市污水處理與工業廢水治理結合起來。 天貓美國普衛欣提示:霧霾天氣出行記得做好防護。
3、產業結構調整: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是有限的,合理的工業布局可以充分利用自然環境的自然能力,變惡性循環為良性循環,起到發展經濟,控制污染的作用。關、停、並、轉那些耗水量大、污染重、治污代價高的企業。也要對耗水大的農業結構進行調整,特別是乾旱、半乾旱地區要減少水稻種植面積,走節水農業與可持續發展之路。
4、控制農業面源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包括農村生活源、農業面源、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的污染。要解決面源污染比工業污染和大中城市生活污水難度更大,需要通過綜合防治和開展生態農業示範工程等措施進行控制。
㈥ 如何用arcgis畫水庫的污染分布圖
按照污染值分層設色,污染區范圍就有了
㈦ 平原河流水庫是否存在內源污染
河流水庫存在內源污染。
內源污染主要指進入水體中的營養物質通過各種物理、化學和生物作用,逐漸沉降至湖泊底質表層。積累在底泥表層的氮、磷營養物質,一方面可被微生物直接攝入,進入食物鏈,參與水生生態系統的循環;另一方面,可在一定的物理化學及環境條件下,從底泥中釋放出來而重新進入水中,從而形成內污染負荷。
㈧ 水庫水質北污染適用哪些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保證小型水庫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維護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小型水庫,包括小(一)型水庫和小(二)型水庫。小(一)型水庫是指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水庫,小(二)型水庫是指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水庫。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每座小(一)型水庫應當確定一名縣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為安全責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庫應當確定一名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領導為安全責任人,對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負總責,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小型水庫的主管部門。
對防洪、灌溉有重大影響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主管部門職責;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所有的小型水庫,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主管部門職責。
第六條 對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小型水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劃定小型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
(一) 小型水庫庫區的管理范圍為其周圍移民線、征地線或者調整土地線以下的區域,山區、丘陵地區小型水庫從校核水位線起向外200米至500米為植被保護區;
(二)小型水庫壩區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邊緣線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壩背水坡壩腳線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的邊界設立固定標志。
第八條 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興建其他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和施工方案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建設過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因建設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小型水庫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費用或者損失補償費用。
第九條 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傾倒、堆放、排放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或者污染水體的廢棄物;
(三)向小型水庫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庫內築壩攔汊或者填占水庫;
(四)損毀、破壞小型水庫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五)在小型水庫下遊行洪、泄洪河道內設障阻水或者墾植;
(六)其他有礙小型水庫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在小型水庫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和危害小型水庫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第十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轄的小型水庫進行大壩注冊登記、安全鑒定、管理人員培訓、年度安全檢查、除險加固等,並對每座小型水庫確定一名技術責任人。
第十一條 小型水庫安全責任人和技術責任人確定後,其名單應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備案,並在市級或者縣級公共媒體上公布。
小型水庫安全責任人和技術責任人工作如有變動,應當及時調整相應人員,並將調整後的人員名單報上一級備案。
第十二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負責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對小型水庫進行巡視檢查、工程養護、實施水庫調度、搶險救災及水毀工程修復等。
暫時還未成立小型水庫管理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聘請2至3名和1至2名臨時管理人員,分別負責小(一)型水庫和小(二)型水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准,定期對小型水庫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小型水庫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應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並採取相應措施。
小型水庫管理人員應當做好小型水庫日常運行、調度、
水文觀測和庫區檢查記錄。
第十四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小型水庫應當制定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和防汛搶險應急預案,依法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小型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基本情況、水文、汛期安全調度計劃、突發事件危害性分析、險情監測與報告、險情搶護、應急保障以及預案的啟動與結束等,並附相關圖表。
第十五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每年汛前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汛物資儲備工作,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水庫管理單位與水庫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通訊通暢。
第十六條 小型水庫的運用,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和當地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小型水庫的調度運用。
第十七條 小型水庫汛期水位達到汛限水位時,水庫主管部門、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預警工作,把災害影響和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庫出現險情時,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小型水庫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並採取搶險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及時做好轉移工作。
第十八條 國有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所需運行維護費、除險加固經費,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解決,落實到位。其他小型水庫所需經費,由其所有者自行解決。
第十九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可以利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設施和設備,因地制宜地開展有關經營活動。但是,不得影響小型水庫安全和正常運行,不得違反水功能區劃,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污染水體。
小型水庫通過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合作等形式進行經營權轉讓的,應當經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得將小型水庫運行、調度、觀測、巡查等職責採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經營者履行。
第二十條 對符合降等運行或者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鑒定和技術論證,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其他部門管轄的小型水庫降等與報廢,審批許可權按照該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審批結果應當及時報同級防汛指揮機構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小型水庫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與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明確小型水庫行政安全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及水庫管理人員的;
(二)不服從水資源調度的;
(三)未按要求劃定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
(四)發現水工程安全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或者報告的;
(五)拒不執行小型水庫防洪預案、防汛搶險指令等防汛調度方案的;
(六)不履行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導致小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或垮壩,造成重大損失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同時追究小型水庫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領導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追問:
有沒有吉林的?
回答: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1993年7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行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修改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動,必須遵守《水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主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保證重點,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第四條 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下級管理必須服從上級管理,部門管理必須服從統一管理。
第五條 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對水資源和水工程供水實行有償使用。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水質。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法》及本辦法的貫徹和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水政監察制度,並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事活動實施水政監察。
從事水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建設,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合資、合作、獨資以及其他形式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和從事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對破壞水資源、水域、水工程設施等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水資源管理與開發利用
第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水資源(包括地下水資源)的產權代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參與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和規劃,進行地下水資源的勘查、監測、統計、分析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城市節約用水、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全省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直接從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取水許可證,並按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
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領取水許可證。
直接從城市規劃區內地下取水的,應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審查同意,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領取取水許可證。
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等非生產經營性活動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第十二條 取水許可證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取水許可證不得塗改、偽造;不得買賣、出租或轉讓。
第十三條 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應當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依法取得取水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取水口(點)裝置檢定合格的量水設施,並按有關規定填報取水統計表。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取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量進行調整、限制或停止其取水:
(一)國家特殊需要;
(二)水資源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三)社會總取水量增加,且無法在近期內另闢水源;
(四)地下水超采;
(五)不按照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
第十六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
第十七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
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符合綜合規劃。綜合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並納入本行政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流域綜合規劃,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類專業規劃,分別由專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組織編制,徵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專業主管部門備案。
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按批準的規劃進行;規劃確需修改的,應按編制規劃程序,重新辦理報批和備案手續。
興建水工程,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規劃,合理安排對水利建設的投入,積極組織修建各類水工程。
修建水工程所需資金除國家安排的部分投資外,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受益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
農田水利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農田水利勞動積累工制度。
第三章 水、水域及水工程保護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體用途,劃定保護區;對生活飲用水水源必須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保證水質符合規定標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加強水質監測,嚴格控制向江河、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污物。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或改建、擴建排污口,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利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設置旅遊點,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取水,應當保持其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保持良好的水域環境。
開采地下水,應當按照維持采補平衡的原則,根據當地水文地質條件合理開采,防止超采。已經超採的地區,必須嚴格控制開采,除特殊需要外,禁止開鑿新井取水。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圍湖造田。
圍墾河流,必須經過科學論證,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因圍墾河流對水域環境、航運和行洪等構成不利影響的,圍墾單位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侵佔、破壞和擅自移動水工程及附屬設施、防汛通訊設施、水文測驗河段和設施、水文地質監測設施。
第二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確需佔用農業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設施時,必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佔用單位應當近有關規定採取補救措施或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七條 國有水工程及設施的管理和保護范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
列標准,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劃定:
(一)大中型水庫主體工程周圍五百米至一千米、小型水庫主體工程周圍一百米至五百米,庫區兩側至分水嶺,上游至房屋退賠線為保護范圍;水電站周邊一百米至五百米為管理范圍。
(二)大、中型水閘上下遊河道各五十米至一百米、左右邊墩翼牆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大、中型泵房及進出水池口外三十米至五十米為上述工程的管理范圍。
(三)五萬畝以上灌區和七萬五千畝以上澇區的干支渠的設計開挖邊線或堤腳外一米至五米(環山渠道開挖邊線外五米至十米),渠道配套的建築物邊線外五米至十米為保護范圍。
(四)其他涵、橋、閘、泵站、機電井、五萬畝以下灌區和七萬五千畝以下澇區渠道工程等,可參照此標准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非國有水工程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涉及土地及其附著物時,應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國有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挖塘、打井、修窯、建房或興建其他工程和建築物。
(二)爆破、採石、挖砂、取土。
(三)棄置廢渣、垃圾等廢棄物。
(四)墾殖、放牧、考古發掘、開展集市貿易。
(五)其他對水工程可能造成影響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應予以公告。重要水工程應當在該工程明顯位置設立公告標志,公告管理和保護范圍及其有關保護規定。
第三十條 利用堤壩兼作道路的,必須報堤壩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水利工程設施的保衛工作,及時查處破壞和盜竊水利工程設施的案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維護水利建設和管理秩序。在大中型水庫,重點水利設施、重點工程所在地應當設立相應的公安機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條 水長期供求計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水情況 ,制定節約用水規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節約用水實施計劃,採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強化節水管理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三十四條 使用水工程供水的用水單位,必須向水工程管理單位申報年度用水計劃。供水管理單位制定供水分配方案,報主管部門或灌區管理機構批准後執行。
超計劃用水或嚴重浪費水的,供水管理單位有許可權量供應,加價收費;不按要求申報年度用水計劃的,供水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條 使用水工程供水的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拖欠或拒不繳納的,可按拖欠水費數額的3‰加收滯納金,直至停止供水。
水費計收、使用、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中發生的水事糾紛,按照《水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水害防治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做好防汛與抗旱工作。防汛與抗旱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防汛和抗旱指揮機構,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防汛與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監測和預報汛情、旱情。
汛情緊急時,各部門、單位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搶險指令,隨時調動人力、物力參加抗洪搶險;旱情嚴重時,抗旱指揮機構可以組織人力、物力、財力投入抗旱,統一調配水量。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規劃,遵循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制定防禦洪水方案。全省主要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準的防禦洪水方案,必須嚴格執行;確實需要修改的,必須報經原批准機關核准。
第四十條 按照天然流勢或者防洪、排澇工程的設計標准或者經批準的運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澇區排水,下游地區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的過水能力;上游地區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第四十一條 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在其管轄范圍內,根據批準的分洪、滯洪方案,採取分洪、滯洪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撓。採取分洪、滯洪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必須報經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批准,並事先通知有關地區。
實行分洪、滯洪時,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做好蓄洪區、滯洪區內居民的安全轉移工作。事後要及時幫助區內居民安排好生活,恢復生產及做好其他善後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的,按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並視情節可按下列標准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不按批準的規劃或基本建設程序,擅自修建水工程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奉。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圍墾河流或拒不採取補救措施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奉。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動,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至五千元奉。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並視情節可按下列標准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圍湖造田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奉 。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侵佔、毀壞或擅自移動水工程設施的,處以二百元至五千元奉。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阻礙上游洪水澇水下泄或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澇流量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水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執行。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拒不繳納水資源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我省在本辦法公布之前制定的有關法規、規章與本辦法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㈨ 官廳水庫的污染原因
1.上游地區建設的攔蓄工程截流入庫水量。
2.大量污水排入庫區。
3.水庫上游地區生態環境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