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⑴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由什麼組成
根據水利部頒布的《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建管〔2003〕271號)文件,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的組成執行下條規定:
第十二條 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應由大壩主管部門的代表、水庫法人單位的代表和從事水利水電專業技術工作的專家組成,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9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於6名;其他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7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於3名;其他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於2名;
(二)大壩主管部門所在行政區域以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三)大壩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製造等單位的在職人員以及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設備製造的人員總數不得超過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四)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應根據需要由水文、地質、水工、機電、金屬結構和管理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五)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履行職責。
⑵ 如何加強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措施
摘要:目前不少小型水庫經過長期的運行使用,有些大壩和水利設施受到不同程度損壞,大壩安全存在隱患,給小型水庫工程管理運用帶來了不少問題,不同程度地影響著當地工農業經濟的發展,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已刻不容緩。
關鍵詞: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建設;措施
中圖分類號:TV69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8A-0081-01
截止2007年底,全國擁有各類水庫87085座,其中小型水庫83315座,占水庫總數的95.67%。小型水庫中,小(1)型水庫16672座,占總數的20.01%;小(2)型水庫66643座,占總數的79.99%。這些小型水庫主要服務於農業灌溉、防洪、人畜飲水、水產養殖等,社會與經濟效益顯著,是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民生活水平、保障人畜飲水安全的重要基礎設施。
以上資料顯示,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是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有效保障。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科學發展觀的深入貫徹落實,小型水庫大壩安全問題越發顯得突出,不再僅僅是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庫管理單位關心的工程安全問題,而已成為國家與社會關注的公共安全問題。
建國後,革寨水庫的建設曾為我區的經濟發展、特別是農業生產作出了較大的貢獻。但是因為歷史的原因,建成後的革寨水庫始終存在諸多安全隱患,其安全狀況十分令人擔憂。具體體現在建設、設計、施工質量較差等方面的問題,其次還存在工程管理水平不到位、管理人員素質較低等現狀。近年來,國家投入了大量資金對革寨水庫進行了除險加固和其他設施改造,並引進了一批年輕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水庫進行維護管理,使這座正處於中年期的水庫更充分發揮了他的作用和體現了更高的經濟效益。
一、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安全責任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國家所有的小型水庫,其管理單位(或主管機關)是水庫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各項責任必須有明確的責任主體。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包括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水庫所有者(業主)及水庫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其主管部門的職責。
二、建立大壩安全監測中心
目前,小型水庫大壩基本處在沒有任何監測設施和手段的狀態。雖然每次強降雨到來之前都要求對各水庫工程進行拉網式檢查,但這種檢查無法透視其內部,其結果收益甚微,更多的則是勞命傷財。筆者認為,在目前國家財力有限,無力對所有小型水庫在短時間內全面配備監測設施和監測物力的情況下,可在小型水庫比較多的縣組建小型水庫安全監測中心,中心配備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相應的設備,負責本縣小型水庫大壩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監測,已上管理單位和政府對各小型水庫大壩工況心中有數,這樣才能做到防患於未然。
三、建立健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制度
通過落實管養經費,保障日常運行管理工作正常開展。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各項制度,包括調度運用、巡視檢查、維修養護、應急預案等。針對規章與技術標准針對性差的情況,完善小型水庫安全鑒定或認定製度,切實掌握小型水庫安全狀況。對功能基本缺失,風險大又沒有條件加固的病險小型水庫,積極實施降等甚至報廢處理。
四、加強培訓,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素質。
目前我國在水庫管理上,明顯出現水庫管理人員中的技術人員缺乏,專業知識欠缺,有些水庫為了節省開支聘用文化水平較低當地村民看護的情況,由於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庫一旦出現安全隱患,管理人員無法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理,導致問題越來越大。因此,水庫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水庫管理人員的培訓,通過培訓,使水庫管理人員熟練掌握水庫大壩運行觀測、度汛預案編制、洪水調度運用和大壩應急搶險等水庫管理知識,以此提高水庫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小型水庫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全國小型水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後才能上崗承擔管理工作。
五、水庫工程老化失修,調洪能力低
我市大多數水庫自建成以來已運行很多年,由於沒有正常的維修養護經費,使一部分水庫放水設備失靈,觀測設備破壞嚴重,大壩出現沉陷和位移、壩體滲漏變形,抗滑穩定達不到規范要求。因此,在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及對管理人員的培訓等基礎上,還要加強水庫自身的工程修復,以增強水庫本身的調洪能力 。
水庫安全運行已成為當前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水庫安全管理涉及到國家人民的利益,我們要充分認識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加強領導,強化措施,切實強化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水庫安全運行。安全問題不分大小,水庫管理部門一定要本著「安全第一」的管理意識,加強水庫管理工作,以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和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⑶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石秀詩
2005年2月12日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壩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
水庫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輸水建築物及監測、管理設施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其所管理的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負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
水庫大壩安全監督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區域水文計算分析報告;
(二)水量供、需評價分析結論;
(三)水環境及生態環境評價;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水庫大壩建設是否符合水資源流域規劃、區域規劃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庫大壩安全技術標准,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
(一)經批準的水庫大壩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環境評價報告;
(三)經技術審查同意的水庫大壩建設初步設計以及技術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取水許可文件;
(五)投資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文件;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大型以上水電站和水庫大壩建設申報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水庫大壩工程設計包括主體工程設計和滲透壓力、滲流量、變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庫流量以及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觀測和管理設施的設計。
前款設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庫大壩,應當在擴建、改建或者除險加固的設計中補充完善。
第十條
水庫大壩工程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通過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對質量不符合設計及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必須返工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興建水庫大壩,項目法人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水庫大壩管理范圍、保護范圍,依法完成確權頒證、樹立界樁等項工作,並參與水庫大壩施工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各階段的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管理范圍按照以下標准劃定: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30米至5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劃定;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水壩兩端各按10米至3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劃定;
(三)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5米至15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劃定;
(四)庫區(含水域)按照水庫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下劃定;
(五)生產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圍劃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保護范圍按照以下標准劃定:
(一)按照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上1000米劃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嶺劃定。
根據不同地質、地形、壩型實際,在確保水庫大壩安全的前提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個別水庫大壩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作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已建成的水庫大壩管理范圍、保護范圍達到前條規定標準的,不再變更;達不到的,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劃定。
第十四條
水庫大壩必須經蓄水安全鑒定、竣工驗收合格,並達到有關規范標准要求後,方可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五條
水庫大壩改建、擴建的,應當進行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通過水庫大壩安全鑒定,並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證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建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並配備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經培訓獲得上崗證的管理人員。
防洪除澇、農田灌排骨幹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水庫,其水庫大壩管理機構的運行維護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安排。
第十七條
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其附屬建築物和附屬的測量、觀測、動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專用通信網路及其他設施等,由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和侵佔。
庫區非水庫管理活動的船隻不得行駛至水庫大壩上游壩面20米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開礦、挖砂、取土、修墳、圍墾、陡坡耕種等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水庫大壩安全運行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電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測、設計、施工、運行管理、事故處理等資料的工程技術檔案,並做好水庫大壩的日常養護維修工作。
第二十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汛期水庫調度運用計劃和防禦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庫大壩的洪水安全調度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一條
水庫大壩壩頂不兼做公路。確需兼做公路的,必須進行科學論證,滿足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要求,並將以下材料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報告及鑒定報告書;
(二)過壩交通限載規定及壩頂設施相關構築物維修養護責任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回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25日內統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所管轄的水庫大壩進行注冊登記,並建立水庫大壩定期安全檢查與評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具有水庫大壩安全評價資質的單位承擔,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度:
(一)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二)總庫容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大壩,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三)其他水庫大壩由縣(市、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部門所管轄水庫大壩的安全評價報告及結論,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水庫大壩出現險情徵兆時,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防汛指揮機構報告,並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保壩安全的應急搶險預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條
水庫大壩的安全狀況分為一類、二類、三類:
(一)一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達到防洪標准規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按照設計標准正常運行的壩;
(二)二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不低於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准,但達不到防洪標准規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
(三)三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達不到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准,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的滲流破壞、結構穩定、施工缺陷等質量隱患問題,影響水庫大壩安全,不能正常運行的壩。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二類壩、三類壩進行除險加固,優先安排資金,限期排除險情。
二類壩、三類壩的除險加固工程設計、施工等,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水庫因規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的,應當降低等別運行管理,以保證水庫安全;水庫因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應當報廢。
第二十八條
水庫的降低等別、報廢實行分級、分部門審批的原則: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國家管理的,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的,由縣(市、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水庫降低等別、報廢的,應當向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水庫降低等別、報廢工程處理措施和資產、職工安置文件;
(三)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證書;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部門審批的降低等別、報廢的水庫,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興建水庫大壩進行審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水庫大壩改建、擴建進行審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兼作公路的水庫大壩壩頂進行審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水庫降低等別或者報廢進行審批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壩高15米以下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大壩,其安全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⑷ 市民在水庫釣魚,水庫工作人員應依據什麼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如何管理
為依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應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大壩的正常管理工作。
依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大壩管理人員操作時應當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大壩的正常管理工作。
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准,並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大壩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
(4)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水庫大壩的相關要求規定:
1、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技術標准,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及時採取措施。
2、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計劃和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⑸ 向上級反映情況範文
情況說明的格式一般包括:標題、稱呼、打招呼、正文內容、後果、特此說明、落款等要素。正文部分直奔主題,把事情的起因、經過、結果、地點、人物、時間全部表達清楚。
具體如下:
1、關於XXX的情況反映(居中)。
2、尊敬的XXX領導:(頂頭)。
3、XXXX,現反映情況如下:(空2格)。
4、(正文)(空2格)。
5、特此報告,請審閱(或本人擔保以上情況屬實或此致敬禮)(頂頭)。
6、反映人:XXX(居右)。
7、XX年XX月XX日(居右)。
舉例:
尊敬的**人民政府領導:你們好!我們是**花園小區第1至4棟住宅樓的全體居民。
我們反映的情況是:我們分別於**年左右購買**市XX開發公司開發的花園小區的商品房。
後來發現,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XXXXXXX
聯名戶主簽名附後:
最後下上年月日即可。
(5)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報告的寫作要求:
1、實事求是報告的情況必須屬實,有關材料應核實無誤,不誇大,不縮小。
2、及時報告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要及時,這樣才能讓上級機關迅速掌握情況,做出相應對策,否則,事過境遷,再向上級報告,不僅失去報告的意義,而且還可能貽誤處理問題的最佳時機。
3、突出皿點全面工作報告內容復雜,頭緒較多,要明確中心,突出重點,點面結合,條理清楚,切忌面面俱到,寫成流水賬。要一事一報,不要在同一專題報告中反映幾件各不相乾的事項和問題。
4、用准文種不能將報告寫成請示,報告中不能夾帶請示事項。不要將報告提出的建議或意見當作請示,要求上級指示或批准。
⑹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是法律還是行政法規
是行政法規
據查:【頒布單位】國務院 【發文字型大小】令第77號 【頒布時間】1991-3-22
由此可見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