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
Ⅰ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有以下哪些突出亮點
中央此次印發《辦法》,意味著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追究主體由原來的執行主體向決策主體轉變,將矛頭對准了很多環境損害行為發生的根源。此制度中筆者認為有「三大亮點」讓人耳目一新、眼前一亮。
強調黨政同責。過去,法律法規對地方各級黨委領導成員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責任沒有規定,主要是通過道德感召和工作號召等方式進行,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這種方式彈性空間大、效果不穩定,是一種軟約束。《辦法》將追責對象聚焦於黨政領導幹部,突出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強調「黨政同責」是一個重大突破,旨在推動黨委、政府對生態文明建設共同擔責,落實權責一致原則,實現追責對象的全覆蓋。
強化工作合力。針對以往損害生態環境行為責任追究啟動難、實施難的問題,《辦法》明確了責任追究的啟動和實施程序,建立了協作聯動機制,將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形成工作合力。設置了對啟動和實施主體的追責條款,這些規定目的在於形成一個閉環系統,並突出強化追責者的責任,確保對生態環境損害行為的「零容忍」。
突出責任追究。在以往處理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時往往是處罰具體建設單位,具體經辦工作人員。《辦法》的出台意味著還要追究決策者、審批者的責任。《辦法》共規定了25中追責情形,對黨政主要領導、黨政分管領導、政府工作部門領導和其他具有職務影響力的黨政領導分別列出8種、5種、7種、5種具體追責情形。責任主體與具體追責情形一一對應,在實踐中有利於追責的針對性、精確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責任轉嫁、滑落,確保權責一致、責罰相當。同時規定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真正將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納入次《辦法》的管理中。
Ⅱ 我國從2015年8月9日起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
依法治國。抄 ①有利於提高人民的襲環保意識,保護環境; ②有利於增強人們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 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建設美麗中國,實現 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 ③有利於改善人們的生存環境,構建環境友 好型社會; ④ 有利於遏制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自覺學法尊 法守法護法,依法規范自身行為。
Ⅲ 2018年1月1日起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將追究賠償責任是真的嗎
新華社北京12月17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如下。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2015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辦發〔2015〕57號),在吉林等7個省市部署開展改革試點,取得明顯成效。為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加快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總結各地區改革試點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本方案。
(二)加強業務指導。環境保護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後評估等業務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司法部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財政部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對各地區環境健康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或指導地方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
(三)加快技術體系建設。國家建立健全統一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准體系。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完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准體系框架和技術總綱;會同相關部門出台或修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專項技術規范;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服務於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數據平台。相關部門針對基線確定、因果關系判定、損害數額量化等損害鑒定關鍵環節,組織加強關鍵技術與標准研究。
(四)做好經費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五)鼓勵公眾參與。不斷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六、其他事項
2015年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Ⅳ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有什麼積極意義
當然,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不能僅僅針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企業和個人,也應當終身追究其責任。畢竟直接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通常不是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領導,而是相關企業和個人。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完全推到前者身上,也有失公允。同時,只有明確相關企業和個人對生態環境損害應當承擔的責任,才能釐清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領導的責任。只有相關主體各負其責,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才能行之有效,成為護衛生態環境的「法寶」。
毫無疑問,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還要逾越現實中存在的諸多桎梏。使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製得到具體化,為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蹚路,為人民和子孫後代造福。
Ⅳ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對生態環境損害追究什麼責任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發展成果考評體系,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改變唯經濟GDP至上的局面。
Ⅵ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有多少條
一共19條。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是為了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強化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而制定的法規,
2015年8月17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強化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
第三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6)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擴展閱讀:
《辦法》並未拘泥於具體追責指標,在制度設計上十分注重創新。《辦法》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以及上述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
在決策、執行、監督和利用職務影響過程中所造成的25種情形進行追責,緊扣對生態環境負面影響大、社會反響強烈的黨政領導幹部履職行為設定追責情形,實行「行為追責」和「後果追責」相結合,追責形式包括誡勉談話、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黨政紀處分等。
Ⅶ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適用於哪些人員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
第三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有關機構領導人員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Ⅷ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多少條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強化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
第三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有關機構領導人員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認定、權責一致、終身追究的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的;
(二)作出的決策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三)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突破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作出的決策嚴重違反城鄉、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的;
(五)地區和部門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協作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本地區發生主要領導成員職責范圍內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或者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處置不力的;
(七)對公益訴訟裁決和資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執行不力的;
(八)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責任的同時,對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及相關部門領導成員依據職責分工和履職情況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門對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二)對分管部門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行為監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三)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應當依法由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停業、關閉的;
(四)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查處不力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制定的規定或者採取的措施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二)批准開發利用規劃或者進行項目審批(核准)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
(三)執行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不力,不按規定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的;
(四)對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問題,不按規定查處的;
(五)不按規定報告、通報或者公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信息的;
(六)對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不按規定移送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責任的同時,對負有責任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幹部利用職務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一)限制、干擾、阻礙生態環境和資源監管執法工作的;
(二)干預司法活動,插手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具體司法案件處理的;
(三)干預、插手建設項目,致使不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得以審批(核准)、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四)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和監測數據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九條 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幹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第十條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形式有: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黨紀政紀處分。
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的,必須按照職責依法對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問題進行調查,在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的同時,對相關黨政領導幹部應負責任和處理提出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要給予誡勉、責令公開道歉和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責任追究的溝通協作機制。
司法機關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等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的,應當向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負責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一般應當將責任追究決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第十三條 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對發現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應當調查而未調查,應當移送而未移送,應當追責而未追責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並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五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國務院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落實本辦法的具體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Ⅸ 雲南通報哪些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典型問題
按照雲南省委的安排部署,全省紀檢監察機關進一步加大對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力度,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對全省發現的79個「未批先建」違法違規建設項目進行核查,對環境違法問題嚴肅問責追責。截至目前,共問責環境違法問題56起,問責人員63人,以其他方式處理49人,其中,縣處級16人、鄉科級79人、其他級別人員17人。現將11起典型問題通報如下:
1.大理州鶴慶縣黃坪鎮新街加油站及鶴慶縣中葯飲片廠未批先建問題。給予鶴慶縣興鶴工業園區管委會國土規劃建設局局長楊新華政務記過處分;給予鶴慶縣興鶴工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楊池誡勉問責;給予鶴慶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蘇燦斌通報問責;給予鶴慶縣住建局副局長李銀江誡勉問責。
9.文山州硯山縣和諧頁岩磚廠未取得技術改擴建備案審批,違規進行技術改造升級並建成投產損害生態環境問題。給予硯山縣工信商務局副局長李振情通報問責;給予硯山縣工信商務局工作人員沈有華通報和誡勉問責。
10.西雙版納州景洪市嘎灑鎮食品站屠宰場在未取得國土部門相關手續情況下,違法佔用農用地建蓋屠宰場的問題。給予景洪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仁建華誡勉問責。
11.昭通市綏江縣永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大蘭池礦山噪音、粉塵污染及安全隱患問題。給予綏江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楊與平誡勉問責;給予新灘鎮黨委副書記陳兵、新灘鎮政府副鎮長楊勁鬆通報問責。
來源:中紀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