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水庫
❶ 私人可以建水庫嗎
《水法》第三條規定復「 水資源屬制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根據這一規定,水庫里的水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不能賣給個人。同時該法 第三十七條 規定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因此,更不能破壞性地對水庫進行填埋。
❷ 私人承包水庫垂釣被派出所拍照記名字會留案底嗎
垂釣並不違法,拍照記錄也不要緊。
❸ 現在越來越多的水庫被私人承包了,這樣做合法合理嗎
水庫的主要作用是防洪、發電、灌溉、供水、養殖、旅遊等。目前,我國有水庫超8.4萬座,總庫容達4900多億立方米。
水庫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准》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水庫。小型水庫包括小(1)型、小(2)型水庫。因興建人不同,分為國有水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興建的水庫)、自建水庫(電力、供水以及其他單位興建的水庫)和集體水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建的水庫)幾種。
三、破壞水庫大壩向哪裡舉報?
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那麼,破壞水庫大壩向哪裡舉報呢?
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❹ 國家水庫私人承包了。釣魚就要出錢辦釣魚證我不辦證去釣魚,他有權收的我釣魚桿嗎和罰款嗎
他沒收你的漁具~涉嫌侵佔私有財產,罰款~涉嫌非法行政,私人承內包公有資產~涉嫌違憲(當容然這一條根子在上面)。水庫的權屬還是公有的,你釣到的魚,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他要能證明是他養的,那你還給他就是的了。如果證明不了,那這條魚就是水庫原生的,應該由水庫產權的所有者收回,至於沒收和罰款,則屬於行政執法的范疇,就要看他們有沒有行政執法授權啦。
❺ 水庫可不可以被私人承包,養殖水產。
這得看水庫的用途,如果是一般灌溉性質的水庫是可以用於水產養殖的,找水庫所在地的鄉鎮承包水庫就可以了。
還有種水庫是當地水源地,這種水庫是不承包的,也不允許進行開發,包括水產養殖的是不允許的。
❻ 私人可以建水庫嗎
《水法》第三條規定「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根據這一規定,水庫里的水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不能賣給個人。同時該法 第三十七條 規定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因此,更不能破壞性地對水庫進行填埋。
❼ 在私人水庫網魚價值10000元被抓
白岩灘:再造一個都江堰灌區的標語中開工
白岩灘水庫位於州河上游宣漢縣峰城鎮和鳳林鄉交界的亂石灘河上,距宣漢縣城85公里
白岩灘慢游不如坐看。這座小山四面環水,目光所觸,全是挺撥粗壯的柏樹、松樹、青岡、木、麻柳等樹木。
個人覺得有木有旅遊的價值,得看在什麼人的眼中了!!
❽ 在私人水庫釣魚被抓怎麼辦
認錯,放魚,保證不會有下次了。或者花錢把魚高價買了。關鍵是態度要誠懇
❾ 私人水庫釣魚沒釣到被抓要求罰款怎麼辦
說幾句好話認個錯態度好點,反正也沒釣到魚。不要有態度過激行為,不然人家告你偷魚,實在不行就報警讓警察來協調吧
❿ 私人可以建水庫么
《水法》第三條規定「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回家行使。農村集答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根據這一規定,水庫里的水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不能賣給個人。同時該法 第三十七條 規定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因此,更不能破壞性地對水庫進行填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