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用地考核
㈠ 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國發 [2008] 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人多地少,耕地資源稀缺,當前又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建設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建設佔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關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國家長遠利益的大計,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要求,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條根本方針。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准
(一) 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製作用。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須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之內。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的,必須及時調整和修改,核減用地規模。
(二) 切實加強重大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的科學規劃。要按照合理布局、經濟可行、控制時序的原則,統籌協調各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建設規劃,避免盲目投資、過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浪費土地資源。
(三) 從嚴控制城市用地規模。城市規劃要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科學確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標和發展規模,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規劃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盡快出台新修訂的人均用地、用地結構等城市規劃控制標准,合理確定各項建設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嚴格按國家標准進行各項市政基礎設施和生態綠化建設。嚴禁規劃建設脫離實際需要的寬馬路、大廣場和綠化帶。
(四) 嚴格土地使用標准。要健全各類建設用地標准體系,抓緊編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標准。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在滿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審改現有各類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標准。凡與土地使用標准不一致的建設標准和設計規范,要及時修訂。要採取先進節地技術、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橋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工程用地和取棄土用地標准。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建設用地審批必須嚴格執行用地標准,對超標准用地的,要核減用地面積。今後,各地區、各部門不得開展涉及用地標准並有悖於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的達標評比活動,已經部署開展的相關活動要堅決停下來。
二、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大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五) 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基礎上,認真組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對現有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和投入產出情況做出評估,並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今後各項建設要優先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六) 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訂具體辦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向國務院做出專題報告。
(七) 積極引導使用未利用地和廢棄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對適宜開發的未利用地做出規劃,引導和鼓勵將適宜建設的未利用地開發成建設用地。積極復墾利用廢棄地,對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經核准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使用的原劃撥土地,應依法及時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繼續劃撥使用的以外,經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的,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價款。今後,要嚴格落實被損毀土地的復墾責任,在批准建設用地或發放采礦權許可證時,責任單位應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復墾費。
(八) 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對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增工業用地,要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廠房建築面積高於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落實和完善鼓勵節約集約用地的稅收政策。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的有關規定,抓緊研究制訂土地空間權利設定和登記的具體辦法。
(九) 鼓勵開發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國土資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狀況、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績效等評價指標體系,加快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評估達到要求並通過國家審核公告的開發區,確需擴區的,可以申請整合依法依規設立的開發區,或者利用符合規劃的現有建設用地擴區。對符合 「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 要求的國家級開發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
三、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基礎性作用,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
(十) 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國土資源部要嚴格限定劃撥用地范圍,及時調整劃撥用地目錄。今後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 (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其他建設用地應嚴格實行市場配置,有償使用。要加強建設用地稅收征管,抓緊研究各類建設用地的財稅政策。
(十一) 完善建設用地儲備制度。儲備建設用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並將現有未利用的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儲備。儲備土地出讓前,應當處理好土地的產權、安置補償等法律經濟關系,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縮短開發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閑置土地。土地前期開發要引入市場機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實施單位。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出讓。
(十二) 合理確定出讓土地的宗地規模。土地出讓前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供應方案,明確容積率、綠地率和建築密度等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調整。合理確定出讓土地的宗地規模,督促及時開發利用,形成有效供給,確保節約集約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土地證書。
(十三) 嚴格落實工業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工業用地和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包括配套的辦公、科研、培訓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水利、環保等部門制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擬定出讓地塊的產業類型、項目建議、規劃條件、環保要求等內容,作為工業用地出讓的前置條件。工業和經營性用地出讓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嚴禁用地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圈佔土地,通過補辦用地手續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十四) 強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要嚴格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對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約定或明確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
(十五) 優化住宅用地結構。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供應。供應住宅用地要將最低容積率限制、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寫入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確保不低於70%的住宅用地用於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設,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佔土地。
四、強化農村土地管理,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十六) 高度重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指導、督促編制好鄉 (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劃定村鎮發展和撤並復墾范圍。利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必須符合規劃,納入年度計劃,並依法審批。嚴格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禁止 「以租代征」 將農用地轉為非農業用地。
(十七) 鼓勵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堅持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權益的原則下,依法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規劃穩妥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農民住宅建設要符合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住宅建設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對村民自願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當地政府可給予獎勵或補助。
(十八) 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完善人均住宅面積等相關標准,控制農民超用地標准建房,逐步清理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堅決防止產生超面積佔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戶多宅現象。
五、加強監督檢查,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責任
(十九) 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要對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執行實施全程監管,及時向社會公開供地計劃、結果及實際開發利用情況等動態信息。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分析,研究完善加強土地調控、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 完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二十一) 加強各類土地變化狀況的監測。運用遙感等現代技術手段,做好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建立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全面掌握各類土地變化狀況。國家每年選擇若干個省級行政區,進行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狀況監測。重點監測各地新增建設用地、耕地減少和違法用地等情況,監測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二十二) 加強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監管。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持續開展用地情況的執法檢查,重點查處嚴重破壞、浪費、閑置土地資源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金融機構對房地產項目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土地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1/4的企業,應審慎貸款和核准融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滾動授信;對違法用地項目不得提供貸款和上市融資,違規提供貸款和核准融資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十三) 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實行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分級考核,考核結果由國土資源部門定期公布,作為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節約集約用地的責任感,切實轉變用地觀念,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將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落實在政府決策中,落實到各項建設中,科學規劃用地,著力內涵挖潛,以節約集約用地的實際行動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㈡ 重慶市江北區耕地與基本農田變化分析
王兆林 楊慶媛
(西南大學地理科學學院,重慶,400715)
摘要: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對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造成較為強烈的沖擊。為了提出更為有效的耕地保護措施,本文從數量、質量上分析了 1997~2004年重慶市江北區耕地與基本農田變化概況後,認為經濟發展、人口增長、土地市場秩序的不完善是制約江北區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的因素,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耕地保護政策的思路。
關鍵詞: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制約因素;重慶市;江北區
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對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造成較為強烈的沖擊。隨著重慶市江北區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全區經濟發展對建設用地需求和耕地保護政策目標要求之間的矛盾日趨尖銳,迫切需要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對其結構和用地布局進行重新審視。
1 耕地保護的一般原則及模式
1.1 耕地保護的概念及內涵
1.1.1 耕地保護的概念
耕地保護緣起於城鎮擴張中優質農田的過快損失和土地生產能力的退化及無公害食品生產的環境保護需求,雖早已提出,但並無嚴格的、公認的統一定義。不同時期、不同地區耕地保護的側重點不一。20 世紀60、70年代,黃土高原、西北區蝕區和南方紅黃壤丘陵山區的耕地保護主要針對農田生態環境的改善;20 世紀80、90年代初期,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耕地保護主要針對耕地數量上的過快損失;20 世紀90年代後期,耕地保護逐漸重視質量保護。國外耕地保護不但考慮農田的自然背景特徵,更多是考慮立地條件和機會成本,諸如農田連片性、農業發展相關因子、土地利用有關規定、稅收激勵機制、可擇利用方式、綜合開發計劃和區位等[1]。
一般認為,耕地保護是為了滿足國家計劃和區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維持區域人地關系在一定時間內、一定的社會經濟、科學技術和人民生活水平下協調發展,所必須保有的具有較高的生產能力,適宜的生態環境,優越的立地條件,直接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農田以及立法、管理、監測等手段的總和。
1.1.2 耕地保護的內涵
從耕地保護的定義可知,耕地保護包括3個方面:①有適當的量,即根據區域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必須維持在農田數量和質量的動態穩定。採取立法、行政、經濟手段,防止農田資源的濫用和破壞,降低耕地資源的消耗,保證利用方向的合理,維護耕地資源及依存的生態環境質量。②科學的利用模式,即對耕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藉助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適度擴大的經營規模,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切實增加農戶收入,實現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協調發展。③監測和管理,即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對現有農田環境、基礎設施、土壤肥力與利用方式進行監測和管理。同時,利用行政、法律和經濟手段,對具體保護工作的實施進行監測和管理[1]。
1.2 耕地保護的一般原則及透視
1.2.1 耕地保護的一般原則
(1)供給與供求平衡原則
耕地保護的實質是為了滿足未來人口對食物的需求,這對指導當前保護工作中實施動態平衡和農業結構調整有重要意義。保護耕地並不是一味強調耕地數量不減少,重點是為養活未來人口。然而,未來人口的飲食結構會隨經濟發展、城市化等發生變化,科學技術也不斷進步,因此,耕地保護必須考慮科技進步的貢獻、飲食結構變化及區域食品貿易等因素,耕地保護的目標函數 F[1]:
F=f(P,B,C,D)
式中,P是區域內最高峰時期人口總數;B是區域耕地生產潛力函數;C是消費需求函數;D是區域糧食調動函數。
(2)土地可持續管理原則
將技術、政策和旨在同時關心社會經濟效益與環境的活動結合在一起,即同時考慮保持和提高生產力、降低生產風險、保護自然資源的潛力和防止土壤與水質的退化、經濟上可行和社會可以接受幾個方面。在可持續土地管理指導下,一是保障足夠的農田面積,維持農產品的產量穩定和提高;二是加強耕地質量保護和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田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三是重視農田生態環境的保護,維護耕地自然生產力潛力,防止土壤退化;四是查清耕地後備資源,合理規劃,保障耕地生產能力總量的相對穩定。當然,耕地保護的實施方案、利用規劃和保護措施應當體現經濟上可行、社會上可接受。因此,建立以可持續土地管理為基礎的保護模式是實現保護目標的根本保證。
1.2.2 耕地保護原則的透視
(1)從資源不可再生性角度分析耕地的可持續利用 一定意義上耕地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利用方式發生轉變,這種轉變在可預見的時間內是很難逆轉的。為持續利用耕地這一寶貴資源,維持農業生產的穩定,在發生非農化轉變之前,應當尋找足夠的後備資源來補充被佔用耕地損失的土地生產力。
(2)維持穩定的實際現存量(質量、數量兩個方面),以此達到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目標。當一個地區的土地後備資源嚴重不足,其他地區不能夠滿足經濟發展需求的情況下,為了保持耕地的長久存在價值,必須保護現有的實際存量。
(3)保護耕地資源的理論現存量 可持續土地管理的基本目標是既尋求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後代人滿足需求能力的資源利用方式。從理論上,評估和預測後代人(高峰期人口總量)對耕地資源的需求量,並在當代人利用耕地資源的同時,保護這個需求量。因此,耕地保護必須首先預測區域人口狀況和消費需求。
1.3 耕地保護的一般模式[1]
模式的目標是保護耕地,在可持續土地管理原則指導下,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和市場經濟原則,藉助人地關系均衡的有關模型,採用計算機輔助及GIS、RS、ES和DSS等技術途徑,對耕地保護量劃定、監測和管理等有關環節進行科學論證,達到對區域耕地數量、質量、農田環境與利用狀況實時調控和管理,維護農田功能現存量,實現耕地有效保護與持續利用。具體見圖1。
圖1 耕地保護的一般模式
2 重慶市江北區 1997~2004年耕地和基本農田變化概況
2.1 耕地變化狀況
2.1.1 耕地減少情況
據調查,1996年末,全區實有耕地面積 7673.7hm2,1997~2004年累計減少耕地1533.8hm2。其中,建設用地佔用耕地1306.6hm2,佔耕地減少總量的85.2%;生態退耕減少耕地102.2hm2,佔耕地減少總量的6.67%;農業結構調整減少耕地114.4hm2,佔耕地減少總量的7.46%;災毀減少耕地10.6hm2,佔耕地減少總量的0.07%,可見,建設用地佔用耕地是江北區耕地減少的主要原因,農業結構調整及生態退耕也是耕地減少不容忽視的因素(圖2)。
圖2 重慶市江北區 1997~2004年耕地減少因素分析
從區域布局看,江北區原有資料中顯示,各街道(鎮)耕地減少情況如表1 所示。1997~2004年江北區耕地減少主要集中於建設用地佔用。建設用地佔用耕地主要集中在石馬河、寸灘及唐家沱街道,此3個街道累計建設佔用耕地 978.3hm2,佔耕地佔用的71%;生態退耕減少耕地只分布在郭家沱、魚嘴、復盛及五寶4個街道(鎮),累計減少耕地108hm2,占該項耕地減少的94.4%;災毀減少耕地只分布在寸灘、魚嘴、復盛、五寶4個街道(鎮)。
表1 1997~2004年全區耕地減少的行政區域分布
註:數據來源於1997~2004年江北區耕地調查表(華新街和江北城沒有耕地,因此表中未列出)。
2.1.2 耕地補充情況
1997~2004年江北區累計補充耕地256hm2。其中,整理補充耕地82.9hm2,佔耕地補充總量的32.3%;復墾補充耕地168.1hm2,佔耕地補充總量的65.5%;其他補充耕地5.6hm2,佔耕地補充總量的2.18%。可見,耕地補充主要來源於土地復墾,其次為土地整理,二者佔耕地補充總量的97.82%。
1997~2004年江北區耕地補充主要集中於復墾補充。復墾補充耕地主要集中在魚嘴、復盛、五寶,占該項耕地補充的87.5%;生態退耕建少耕地只分布在郭家沱、魚嘴、復盛及五寶4個街道(鎮);整理補充耕地只分布在復盛鎮;此外,其他方面補充耕地分布在復盛和五寶(表2)。
表2 1997~2004年耕地補充的行政區域分布一覽表
註:數據來源於1997~2004年江北區耕地調查表(表中不包括沒有耕地補充來源的鄉鎮)。
2.1.3 耕地增減變化情況
1997~2004年江北區耕地凈減少1369.8hm2。根據《耕地調查表》中情況,各街道(鎮)耕地變化情況如表3 所示。與《重慶市江北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以下簡稱《規劃》)指標控制值相對照,至 2010年,石馬河、大石壩、觀音橋、五里店、華新街及江北城不再保有耕地。其他街道(鎮)中,只有五寶鎮的耕地面積還在《規劃》控制指標之內[6]。
表3 各街道 (鎮) 耕地變化情況的行政區域分布單位:hm2
註:數據來源於1997~2004年江北區耕地調查表(華新街和江北城不涉及耕地變化,表中未列出)。
2.1.4 耕地質量狀況
根據江北區耕地相關資料,2004年江北區實有高產田4151.2hm2,佔耕地總面積的65.8%;中產田1910.2hm2,佔耕地總面積的30.35%;低產田242.7hm2,佔耕地總面積的3.85%。2004年江北區耕地總體質量相對較高,中高產田在耕地總量中,高達96.15%,低產田僅佔耕地總量的3.85%。
具體各街道(鎮)耕地質量情況見表4。石馬河和大石壩街道耕地都屬高產田;觀音橋和五里店街道耕地中只有高產田和中產田,以中產田為主。由於魚嘴、復盛及五寶鎮屬於全區農業用地區,高、中、低產田大部分都集中分布在這三個鎮。此外,寸灘和郭家沱街道的低產田面積也較大,分別佔全區低產田總面積的12.94%、11.17%。
表4 各街道 (鎮) 耕地質量情況的行政區域分布
註:數據來源於1997~2004年江北區耕地調查表(華新街和江北城不涉及耕地變化,表中未列出)。
2.2 基本農田變化情況
1996年年末,江北區基本農田4980hm2,2004年江北區基本農田實有4883hm2,凈減少98hm2。其中,建設佔用1.8hm2,占基本農田減少量的1.84%,集中在魚嘴鎮。生態退耕90.8hm2,占基本農田減少量的93.6%,主要集中在復盛鎮和五寶鎮。農業結構調整4.4hm2,占基本農田減少量的4.56%,集中在魚嘴鎮。
從地區構成來看,江北區的基本農田集中在郭家沱、魚嘴、復盛、及五寶4個街道(鎮),其中魚嘴、復盛、及五寶三鎮的基本農田占總面積的97.63%。從地類構成來看,江北區基本農田全部為耕地。
3 重慶市江北區耕地及基本農田變化特點與原因分析
3.1 耕地及基本農田變化特點與原因分析
從上述耕地和基本農田變化情況分析可知,江北區耕地和基本農田變化體現出幾個特點。
3.1.1 耕地總量減少幅度較大
1997~2004年實際減少耕地1369.8hm2,與《規劃》相比較,至2010年耕地減少的控制指標為1330.1hm2,截至目前已經超出此指標39.7hm2,如果按照此《規劃》的控制指標,未來5年江北區已經沒有佔用耕地的指標。在耕地減少的項目中,建設佔用耕地1306.6hm2,《規劃》控制指標為 766.7hm2,8年實際建設佔用的耕地比規劃預計的到2010年13年間要求控制指標超出 539.9hm2。生態退耕同期共退耕 102.2hm2,比《規劃》的控制指標633.3hm2 要少531.1hm2。
3.1.2 耕地減少的去向主要是城市建設佔用
1997~2004年江北區耕地減少建設用地佔用耕地 1306.6hm2,佔耕地減少總量的85.2%。
3.1.3 耕地減少的區域主要集中於城鄉結合部
寸灘和唐家沱街道耕地減少量最多,其次是石馬河、魚嘴、復盛及五寶。其中,石馬河、寸灘和唐家沱街道主要是建設佔用耕地,魚嘴和復盛的耕地減少包括建設佔用、生態退耕及農業結構調整三方面,而五寶鎮耕地減少的主要方面是生態退耕及農業結構調整。
3.1.4 優質耕地減少較多
耕地減少集中的區域正好是城鄉結合部耕地質量較高的區域,全區高中產田的比例達96.2%,江北城街道以西的范圍內全為高產田。
3.2 耕地和基本農田變化的原因分析
3.2.1 耕地總量減少的主要原因是建設佔用
1997~2004年實際減少耕地 1369.8hm2,在耕地減少的項目中,建設佔用耕地1306.6hm2,佔耕地減少總量的95.4%。近年來,江北區經濟發展迅速,相應對建設用地需求加大。造成建設用地需求加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階段因素(城市化階段因素、工業化階段因素)、目標因素(城市發展定位、城市主要職能、全面小康及現代化的要求)及市場與政策因素,由此,建設用地擴張必然導致耕地面積的減少,且在耕地面積減少中占重要地位。
3.2.2 城鄉結合部耕地減少主要是由於城市擴張佔用
近年來,江北區國民經濟保持快速發展的勢頭,經濟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求也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江北區城鄉結合部(石馬河、五里店、寸灘、唐家沱街道)是城市建設快速擴張的重點地區,隨著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擴展到這些街道,國有企業、外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工業企業的發展,增加了對建設用地的需求,同時也帶動了城市第三產業的迅速發展,進一步加劇了建設用地需求,另外農村居民住宅建設也使耕地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種種原因導致了近年來江北區城鄉結合部耕地非農化速度加快。1996年全區耕地面積7673.8hm2,1997~2004年8年間全區耕地共減少1533.8hm2,其中包括建設用地佔用1306.6hm2,佔耕地減少總量的85%,具體到各個街道(鎮) 1997~2004年轄區內耕地減少最多的鄉鎮是唐家沱405.6hm2,其次是寸灘減少388.5hm2,前者建設佔用403.1hm2,占其耕地減少總量的99.4%,後者建設用地佔用388.5hm2,占其耕地減少總量的98.7%。
3.2.3 生態退耕和農業結構調整復盛鎮及五寶鎮耕地減少的主要影響因素
按目前採用的統計口徑,生態退耕主要是指退耕還林、還草、還湖。農業結構調整佔用耕地主要是指耕地改為園地、坑塘或其他農用地[5]。1997~2004年生態退耕102.2hm2,佔耕地減少總量的6.5%;農業結構調整減少耕地114.4hm2,佔耕地減少總量的7.4%;兩者就佔到耕地減少總量的13.9%。耕地減少主要有四方面,即建設佔用、生態退耕、農業結構調整及其他原因。在具體鄉鎮方面,復盛鎮和五寶鎮,建設佔用耕地面積比例很小。而生態退耕和農業結構調整是該區耕地減少的主要原因。五寶鎮1997~2004年耕地減少107.7hm2,其中生態退耕53.5hm2,農業結構調整32.8hm2,兩者就佔到該鎮耕地減少的80.1%。
3.2.4 生態退耕是基本農田數量下降的主體
2004年轄區內基本農田總量為4883hm2,1997~2004年8年間基本農田共減少總計97hm2,其中生態退耕面積90.8hm2,佔7年耕地減少量的93.6%,主要集中在復盛鎮和五寶鎮。由於《規劃》在編制時,將>25°的坡耕地劃入基本農田范圍。在《規劃》實施中發現了問題,通過法定程序將 90.8hm2 坡耕地合法退耕。其次,建設佔用基本農田1.8hm2 屬違法用地,已採取相關處理措施。再次,農業結構調整4.4hm2,主要由耕地轉變為坑塘、養殖水面。
4 重慶市江北區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中面臨的問題與建議
4.1 江北區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上述耕地和基本農田的數量和質量的變化及若干新特點的出現,反映了當前江北區經濟建設快速發展的客觀需求,是江北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中土地資源供需矛盾尖銳化的具體體現。
4.1.1 城鄉結合部規劃滯後,集體建設用地利用粗放,耕地數量急劇減少
由於地方政府以前對規劃重視不夠,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完全銜接,加上地方經濟實力不足、城鄉結合部農村居民點改造滯後及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場管理較為薄弱等因素的影響,城鄉結合部除已形成規模的大型企業外,家庭作坊式工商企業零散分布,許多企業分布於城市對外交通幹道兩側,且類型多樣,規模各異,土地資源浪費現象突出[2~3]。像石馬河、大石壩、觀音橋、五里店這些街道、鄉鎮1997~2004年耕地減少的原因全部為建設佔用。
其他鄉鎮如寸灘2004年耕地總面積為304.5hm2,《規劃》要求其2010年耕地保有量為574.1hm2,也就是說寸灘要在現有的基礎上補充耕地269.6hm2,按照《規劃》的控制值,唐家沱要補充274.7hm2。在未來6年內,同樣復盛要補充36.7hm2,也有一些鄉鎮、街道像郭家沱、魚嘴、五寶雖然2004年耕地面積沒有超出2010年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標,但未來6年中保持耕地和基本農田保有量穩定,任務艱巨。
4.1.2 土地市場秩序不夠完善,加大了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難度
(1)現行法規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限制,不利於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的盤活和集約利用。現行法規對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流轉如何規范和管理,目前還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財產權還沒有完全實現的途徑,土地管理權與土地所有權間界限的模糊性等,都限制了農民集體對其所擁有的土地行使最終的處分權,從而也限制了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使城鄉結合部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得不到充分的盤活,不利於推動城鄉結合部土地的集約利用,因此必然會加劇新增建設用地的供需矛盾,不利於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
(2)由於土地管理及交易政策的不完善,導致本區政府對土地市場的統一管理和建設用地的優化配置造成困難,從而可能導致耕地和基本農田得不到高度保護[4]。
4.1.3 耕地保護有關政策不能完全適應江北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新形勢
近年來由於農產品供求形勢已發生變化,農業、農村經濟的發展已經進入了新的階段,對農用地利用提出新的要求。江北區糧食播種面積逐年減少,全區已經在近8年內通過農業結構調整要調減耕地114.4hm2,具體到各鄉鎮、街道:五寶通過農業結構調整耕地減少32.8hm2、復盛31.5hm2、魚嘴26.9hm2、郭家沱16.8hm2、唐家沱2.5hm2、寸灘3.9hm2。面對土地利用方式變化頻繁的情況,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改果園、改養殖用地和設施農業的管理制度不健全,耕地減少的考核、補充耕地的標准等政策不明確,不能完全適應農業結構調整的需要。
4.1.4 一些鄉鎮完成補充耕地任務面臨諸多困難,影響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實現
(1)補充耕地的途徑受到限制 由於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發展需要,幾個耕地後備資源較豐富的鄉鎮,如魚嘴、復盛、五寶等,嚴格控制未利用地開發,已規劃的耕地後備資源不能開發成耕地,加上資金限制,又沒有更多資金搞土地整理,給完成補充耕地任務、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帶來困難。
(2)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有關政策還不十分明確,國家和地方對確保耕地保有量問題還缺乏具體的考核辦法,對耕地總量的統計,包括減少和增加耕地的統計口徑雖有原則性意見,但還沒有出台可操作的規定。
4.2 促進江北區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的建議與對策
當前江北區經濟建設過程中出現的耕地和基本農田方面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經濟發展、生態建設的需要。對於已經暴露出來的問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從江北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管理的重要意義,積極主動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1)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
要加強本區《規劃》的實施管理,切實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土地利用管理中的「龍頭」作用,切實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管理中,在做好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工作的基礎上,嚴格按規劃實施土地用途管制,促進規劃的實施[5]。
(2)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解決經濟快速發展鄉鎮的規劃指標問題
對本區內規劃指標不足的,應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和法規規定的程序,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工作。對因經濟快速發展已經提前完成耕地指標的街道(鎮),應嚴格檢查和考核其規劃實施工作,並對其存量建設用地利用效率進行科學評價;對通過檢查和考核,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了合理利用的地區和城市,應允許其在經國土資源部同意的前提下,按照兼顧經濟發展、耕地保護和生態建設的原則,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7]。
(3)規範本區城鄉結合部集體土地流轉,提高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穩定耕地數量對本區內新增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轉用、統一開發、統一供地。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轉機制,進一步完善土地市場管理,規范市場秩序,提高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
參考文獻
[1]陳海燕,彭補拙.耕地保護一般原則與模式研究[J].南京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1,37 (3):305~307
[2]耕地保護與經濟發展關系調研組.當前經濟建設中的若干新情況與土地利用管理及耕地保護政策調研報告.調研報告,2002,12
[3]湯建東.基本農田保護的困境與對策.南方農村,2005,1
[4]余慶仁.耕地保護的對策思考.浙江社會科學,1998,6
[5]李萌.關於加強耕地保護的思考.農村經濟問題,2004,6
[6]重慶市江北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
[7]關於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對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28 號,2005,9
㈢ 「兩型社會」建設與土地管理改革創新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顏學毛
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是黨中央、國務院立足我國國情作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在建設「兩型社會」實踐中,如何推進土地管理改革創新,建立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新機制,是國土資源部門面前的新課題。我結合湖南推進長株潭城市群土地管理綜合配套改革的情況談一談。
一、「兩型社會」建設對土地利用提出了新要求
從土地利用的角度講,建設「兩型社會」,就是嚴格保護耕地,統籌和優化各業用地與布局,提升集約節約用地水平,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其基本要求體現在:
(一)耕地保護目標要落實
解決我國13億多人口的吃飯問題,始終是頭等大事,必須保有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耕地。湖南是糧食主產區和重要商品糧生產基地,耕地保護任務十分艱巨。湖南省現有耕地面積378.89萬公頃,排全國第19位;人均耕地只有0.85畝,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61.5%,排全國第25位,有9個市(州)、56個縣(市、區)人均耕地低於聯合國糧食組織確定的最低警戒線。隨著湖南經濟社會發展,一批鐵路、公路等基礎設施的興建,耕地保護壓力日增。能否貫徹落實好中央精神,在嚴守耕地底線的基礎上推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既是衡量國土資源部門管理能力與水平的重要標准,也是建設「兩型社會」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內容。為此,必須按照「兩型社會」的要求,大膽改革創新,進一步創新耕地保護機制,在嚴格控制建設佔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嚴格落實「占補平衡」制度的同時,完善耕地保護指標體系、考核評價體系,建立政府與農民共同責任體系與機制,確保耕地保護戰略目標的實現。
(二)合理用地需求要保障
發展是硬道理,科學發展的第一要義是發展,解決經濟社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要靠發展。保護、管理土地資源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而保護、管理而管理,最終還是為了更合理利用,保障科學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用地保障,是土地管理工作永恆的主題,也是國土資源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湖南處於工業化和城鎮化中期,其水平均低於全國平均值。同時,湖南又是中央確定的中部崛起戰略核心,她的發展對土地需求十分強勁。在推進和提升湖南省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保障與保護的矛盾更加顯得突出和要較好地解決這一矛盾,我們必須按照「兩型社會」的要求,努力找準保護資源和保障發展的結合點,通過土地管理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大膽創新,破解統籌各業用地、統籌城鄉難題,以保護促發展,以發展促保護。
(三)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要提高
過去我們的用地觀念主要著眼於新佔地,對增量控制不嚴,對存量挖潛不夠,導致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較為低下。據統計,我國城市土地40%以上低效利用,5%處於閑置狀態。而湖南的土地利用效率情況還低於全國平均水平。2007年我們開展了一項調查,統計分析全省城市容積率平均不到0.3,40%的土地處於低效利用狀態,77個開發園區地均投資和地均GDP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60%。如何圍繞促進「兩型」社會建設,著力轉變土地利用方式,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進一步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建立健全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長效機制,已成為當前土地管理改革創新的重中之重。
(四)農民合法土地權益要維護
土地是民生之本,土地問題是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建設「兩型社會」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科學發展,而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最終是為了人民群眾。在「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過程中,任何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創新,都不能損害、侵害農民合法的土地權益,要以維護農民的生存權、發展權為前提。無論是土地徵收制度改革,還是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統一城鄉土地市場,都必須把發展好、維護好、實現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突出的位置,堅持改革進程共同參與,改革成果一齊分享。
二、長株潭「兩型」社會建設土地管理改革創新設想
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獲得國家批准,是湖南實現科學跨越、富民強省,促進中部崛起的重大歷史機遇,也為推進土地管理改革創新提供了一個寬廣的平台。在國土資源部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我們以「兩型社會」建設為契機,借鑒其他試點區域的先進經驗和做法,立足湖南和長株潭城市群實際,大膽創新,積極探索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新機制。
(一)長株潭城市群基本情況
長株潭城市群地處湖南中北部、湘江下游、京廣鐵路和京珠高速公路沿線,是一個以長株潭為中心,1個半小時通勤為半徑的區域范圍,包括長沙、株洲、湘潭和岳陽、常德、益陽、婁底、衡陽等8個城市。該城市群的核心區是長株潭3市,呈品字形分布,兩兩相距不到40km,處於我國貫穿東西、連接南北的「大十字」區域。3市土地總面積280.96萬公頃,其中農用地236.4萬公頃(耕地62.33萬公頃),占總面積的84.16%;建設用地29.58萬公頃,占總面積的10.53%;未利用地14.98萬公頃,占總面積的5.31%。該城市群匯集了4個國家級開發區為代表的18個開發區,工業、交通發達,經濟總量達到了全省的38%,城市化率達到51%,年用地量為全省的40%左右,是湖南經濟發展水平最高、要素集聚能力最強、最具發展潛力的區域。
近年來,我們認真落實中央加強土地調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加強土地執法監察,長株潭地區土地管理秩序總體比較規范,已連續8年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土地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長沙市新河三角洲節約用地模式在全國得到推廣。但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十五」期間以來,長株潭3市建設用地年均增加30km2。隨著綜合改革試驗的推進,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加快,用地需求將保持強勁增長。二是土地利用效率相對較低。土地產出水平最好的長沙高新區、株洲高新區的土地產出也僅有5億~8.5億元/km2,低於發達地區工業園區的地均產出水平。三是土地生態環境退化。四是耕地後備資源不足。長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率遠高於全國、全省平均水平,土地後備資源匱乏,耕地「占補平衡」的壓力日漸增大。破解長株潭城市群發展的用地難題,必須推進土地管理改革,努力構建嚴格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體制機制,提高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能力。
(二)「兩型社會」建設土地管理試驗改革的初步構想
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土地管理配套改革的總體思路是:以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以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目標,以嚴格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為主題,正確處理保護資源與保障發展的關系,轉變土地利用觀念,創新土地管理模式,探索建立保障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與利用新體制、新機制,基本形成區域一體的土地市場體系和比較完善的土地利用監管體系,走出一條耕地資源得到有效保護、發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土地資源得到充分發揮的新路子,實現土地開發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1.創新規劃計劃管理模式,優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結構
一是開展編制實施國土規劃試點。在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基礎上,按照優化國土開發格局、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的總體要求,編制長株潭城市群國土規劃,明確未來一段時期該地區的空間發展戰略,統籌安排產業發展、功能分區、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城鄉建設、土地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二是完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打破行政區劃,組織編制長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納入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全省范圍內統籌考慮該地區的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總規模等控制指標,統籌協調長株潭城市群不同行政區和功能區的用地安排,統籌安排土地利用的規模、結構和時序。三是實施土地利用分區管制制度。根據不同區域的土地資源稟賦、自然生態、環境容量、人口狀況、開發利用狀況和區域發展分工等因素,科學確定城鄉建設用地、耕地和基本農田、生態用地的空間范圍,明確界定各區域地塊的主體功能,實施差異化的土地利用政策,落實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四是完善規劃實施機制。試行土地規劃許可制度和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制度,建立與「兩型」社會建設發展相適應的規劃修改工作機制。五是改革土地利用計劃管理方式。長株潭地區土地利用計劃由國家單獨下達,省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確保區域規劃的實施。
2.創新耕地保護制度,嚴守耕地保護底線
一是完善耕地保護責任制度。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耕地保護目標體系和責任體系,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完善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作為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二是實行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有償調劑制度。堅持全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原則,建立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有償調劑制度,對部分地區確實無法實現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目標時,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實施補充或補劃,對補充、補劃地區給予經濟補償。三是建立耕地保護激勵機制。從耕地佔用稅、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中劃出一定比例,建立耕地保護基金,主要用於土地開發整理、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及對承包農戶的直接補貼,調動耕地承包人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四是完善耕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編制實施土地開發整理規劃,以土地開發整理為平台,按照新農村建設的要求,整合涉農資金,統籌實施耕地整理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推進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實現耕地保護數量、質量相統一。完善土地開發整理投入機制,通過對補充耕地的社會組織、個人採取補助、獎勵等辦法,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土地開發整理,探索建立財政投入與社會投入有機結合的多元投入機制。
3.改革征地用地制度,切實增強土地調控能力
一是改革用地審批方式。長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在國家下達的計劃內,由省人民政府分批次審批,報國土資源部備案。二是健全土地儲備制度。長株潭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確定為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可以按照「先徵收後轉用」的原則,先行予以徵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再按照建設時序和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適時實施農用地轉用。從土地出讓總價款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用於土地儲備。通過採取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收益質押貸款等方式,擴大土地儲備融資渠道。三是實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探索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實施機制和管理制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分區基礎上,對部分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廢棄閑置的農村建設用地和城鎮規劃「圈外」工礦廢棄地進行整理,在質量相當的前提下,將整理新增的農用地、耕地面積等量核定為建設佔用的農用地、耕地指標,直接置換用於農村居民點和城鎮建設。四是創新征地補償安置制度。長株潭城市群的征地補償實行統一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探索建立征地協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按照土地補償費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制定和完善征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管理使用辦法。堅持「先安置後拆遷」的原則,採取公寓式安置、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調整土地收益分配,從土地收益中建立被征地農民保障基金,用於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建立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4.建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促進集體建設用地優化配置與高效利用
一是嚴格控制流轉范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以依法流轉。除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以及農村村民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以外,集體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興辦各類工商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等,可以採取出讓、出租、入股、聯營等方式有償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但應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並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和城鎮居民建住宅。以有償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轉讓、出租、抵押等形式進行處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已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轉移的,必須在依法徵收後,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相關規定辦理。二是規范流轉程序。實行集體建設用地交易許可制度。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經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批准。在同等條件下,集體建設用地應當優先確定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工業、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在土地交易場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三是規范收益分配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專項用於集體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村民社會保障支出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土地收益的收取和使用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接受監督。
5.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
一是加大市場配置資源力度。在完善長株潭3市土地有形市場的基礎上,建立長株潭地區統一的土地市場信息發布體系。在不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主體、不改變出讓方案審批許可權、不改變出讓金收取渠道的前提下,統一發布土地市場信息,統一市場交易規則,統一市場監管。逐步將城鎮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城鎮劃撥土地入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納入城鄉一體的土地有形市場,強化對城鄉土地市場的統一監管,規范土地市場秩序。嚴格執行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制度,試行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有償使用,逐步縮小劃撥供地范圍。二是建立統一的地價體系。結合長株潭三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土地開發利用狀況,統一確定各地的基準地價、工業用地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形成有梯度的地價體系,做到三市地價相互銜接。根據土地利用效率實施差別化的土地稅費政策,利用地價杠桿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三是探索節約集約用地發展模式。完善項目用地定額指標體系,嚴格項目用地准入條件。在園區開發、新區建設、舊城改造、拆遷安置等方面開展節約集約用地模式試點,試點區域實行統一規劃,並在用地計劃指標、稅費征繳方面予以支持。四是完善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價制度。實行城鎮建設用地和開發園區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價制度,制定考核辦法,完善考核指標,嚴格組織考核,考核評價結果與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掛鉤,作為幹部政績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6.完善土地利用監管機制,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一是健全土地利用動態監測體系。充分運用現代遙感、信息等技術,及時全面准確掌握每塊土地的類別、權屬、面積、分布和利用狀況,完善各類土地利用資料庫,實現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快速更新,對各地土地供應、開發、利用、閑置等情況進行適時監測,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作為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安排的依據。二是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建立宗地供地備案審查制度、土地利用合同管理制度、建設項目用地跟蹤檢查和竣工用地復核制度,加強對批供管用各環節的管理,促進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三要完善執法監察機制。按照「防範在前、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查處到位」的總要求,建立健全審批與監管並重、預防與查處有機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動態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健全部門協作和聯合辦案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7.理順土地管理體制,統籌協調推進改革工作
一是建立長株潭土地管理專門工作機構。在省國土資源廳設立副廳級的長株潭試驗區土地管理局,作為省國土資源廳的派出機構,負責起草長株潭地區土地管理政策,組織編制實施長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統籌協調長株潭三市土地利用工作。二是強化國土整治管理體制。按照「耕地保護優先」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土地開發整理與農田水利建設、村莊整治的關系,調整充實各地國土整治機構,理順與農業、水利等部門的關系,建立國土整治統一管理體制和集中投入機制。建立健全省級國土整治機構,強化管理職能,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國土整治規劃,承擔耕地、基本農田跨區域統籌和異地補充補劃等工作。三是完善土地儲備機構。進一步健全土地儲備機構,落實工作職能,科學編制和實施土地儲備計劃,增強土地儲備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
㈣ 江蘇省省級園林城市考核細則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為中心,按照政府組織、群眾參與、統一規劃、因地制宜、以人為本、講求實效的原則,建成總量適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樣、景觀優美的城市綠化體系,弘揚城市文化,優化城市生態,提高城市品位,促進人和自然相和諧,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相協調。 二、申報程序 具備《江蘇省園林城市評選標准》規定條件的省轄市、縣級市和縣城鎮,可以按規定申報江蘇省園林城市。在每年6月份前,由申報城市提出申請,經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創建省級園林城市情況的報告。 (二)城市基本概況、城市環境及其建設保護情況。 (三)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其評審意見和批准文件。 (四)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綠線」管理實施情況。 (五)城市各類綠地建設與養護管理情況。 (六)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綜合情況。包括園林綠化法規建設及執法管理,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與施工管理,資金籌措與投入,機構設置與隊伍建設,行業改革與體制創新,園林綠化科研成果等。 (七)園林式單位、園林式居住區創建以及全民義務植樹的情況。 (八)風景名勝區管理及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情況。 (九)城市特色風貌、古典園林、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情況。 四、考核驗收 根據申報城市提出的申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對申報城市進行城市園林綠化現狀進行遙感測定,核實城市綠化有關指標,並對申報城市的創建工作進行初步驗收,再組織省有關部門和專家組進行現場考核驗收,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政府。 五、命名管理 對符合《江蘇省園林城市評選標准》的城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為「江蘇省園林城市」。 對獲得「江蘇省園林城市」稱號的城市,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5年復查一次。復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江蘇省園林城市」稱號。 六、工作要求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創建園林城市是一項系統工程,應該加強領導,明確目標,落實措施,穩步實施,積極推進創建活動。 (一)科學規劃,注重實效。立足城市發展的目標和定位,科學制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穩步推進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把園林綠化建設作為城市生態環境的重點,努力創造優美、和諧、宜人的人居環境,全面提高城市生態環境質量,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 (二)因地制宜,體現特色。注重繼承和發揚傳統園林綠化的精髓,研究和借鑒國內外園林綠化的先進經驗和做法,結合城市自然風貌,不拘一格創造特色,展示現代園林綠化建設的時代特徵與魅力。重視保護和挖掘城市歷史文化,緊密結合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提高城市文化內涵,塑造城市個性和特色,提升城市品位。 (三)循序漸進,穩步發展。制定切合實際的園林城市創建目標和實施計劃,加強組織管理,加大投入,穩步推進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在努力增加綠化總量的基礎上,建設一批園林綠化精品工程,提升城市生態環境和園林綠化景觀質量的整體水平。克服創建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保持均衡發展,切不可忽視質量,急於求成。通過提高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的整體水平,逐步達到園林城市建設的各項指標,實現創建園林城市的目標。 江蘇省園林城市評選標准 園林城市評選標准重點是考核創建城市在園林綠化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水平和成效。 一、組織領導 (一)認真貫徹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地方管理法規規章配套健全。 (二)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城市綠化和生態環境建設,創建園林城市指導思想明確,創建活動組織有力,政策落實,資金保障,創建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三)結合城市實際,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創造性地開展城市園林綠化和生態環境建設,具有示範、推廣作用。 (四)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健全,職責明確,行業管理規范。 二、規劃編制 (一)按照建設部有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的要求,完成新一輪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或修編,按規定通過評審,並已批准實施。 (二)城市公園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及道路綠化布局合理、功能齊全。 (三)按照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劃定城市「綠線」范圍,經批准後公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四)編制完成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生物物種多樣性保護和發展規劃,劃定國家重點生物多樣性保護區。 三、資源及景觀保護 (一)突出城市文化和地方特色,保護歷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顯,文物古跡及環境得到有效保護。 (二)風景名勝資源及城市自然山體、水體、植被等保護良好,自然和人文景觀得到充分展現。 (三)城市古樹名木建檔掛牌,保護管理制度健全,責任落實,措施有力。 (四)城市建築物和構築物風格協調、和諧美觀。 (五)戶外廣告管理規范,制度健全,效果明顯。 四、園林綠化管理 (一)執法管理有力,「綠線」管理制度落實、有效,杜絕擅自侵佔城市綠地、砍伐樹木、破壞綠化和風景名勝資源的事件。 (二)城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設計按規定進行審查,近兩年完成的工程項目配套綠化達標率達到85%以上。風景名勝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按規定審批。 (三)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招投標,杜絕無證設計和施工。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資金落實,各類綠地養護良好。 (四)實行園林綠化管養分離,推進養護作業市場化,施工及養護管理作業基本實現機械化。 五、園林綠化水平 (一)指標體系 經遙感技術鑒定核實,省轄市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37%,綠地率達到32%,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大於6.5平方米。各城區的綠地布局均衡,綠化覆蓋率和綠地率分別不低於30%和2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縣級市和縣城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39%、綠地率達到34%、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大於7.5平方米。 (二)建設原則 1、注重繼承和弘揚傳統文化,積極探索創造新風格。 2、注重綠地生態效益和植物物種多樣性,綠地建設以植物造景為主,植物材料適地適生,植物品種多樣化,沒有移植外來古樹名木和大量移植大樹的現象。植物配置科學合理,喬灌花草相結合,形成優美豐富的植物景觀。 3、園林建築、小品能體現城市特色和歷史文化風貌,與周圍環境協調,具有文化內涵和時代氣息。 4、因地制宜,普遍開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景觀效果良好。 (三)公園綠地 1、市級、區級、居住區級公園及游園綠地布局合理,滿足居民遊憩活動的需要,基本做到城市居民出行500米有一處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 2、城市各類公園布局合理,建築物和構築物精緻,植物景觀優美,綠化面積占陸地面積的70%以上,生態環境良好。 3、綠地養護管理良好,植物無病蟲害和枯枝敗葉,設施維護良好,基本達到城市綠地一級養護標准。 4、滿足城市居民休憩、觀賞及文體活動的需要,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顯著。 (四)道路和河道綠化 1、城市道路綠化普及率達到95%,城市基本形成林蔭路系統。 2、新建道路綠化符合有關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的要求,市區主幹道綠化帶面積不少於道路總用地面積的30%,次幹道綠化帶面積不少於道路總用地面積的25%,建成幾條景觀優美的園林式城市道路。 3、江、河、湖、海等水體沿岸綠化良好,各具特色,形成城市綠色風光帶。 (五)居住區綠化 1、70%以上居住區綠化達到《江蘇省城市居住區和單位綠化標准》,其中近5年新建和改造的居住區綠化全部達標。建成一批省級園林式居住區,其中省轄市不少於5個,縣級市不少於3個,縣城鎮不少於1個。 2、居住區園林綠化養護管理人員和資金落實,綠地養護良好,植物基本無病蟲害和枯枝敗葉,設施維護良好,達到城市綠地二級養護標准。 3、居民積極開展庭院、陽台、屋頂、牆面、室內綠化美化活動,取得良好效果。 (六)單位綠化 1、城市各單位重視庭院綠化美化工作, 60%以上單位綠化達到《江蘇省城市居住區和單位綠化標准》,其中近5年新擴改建工程90%達標。建成一批省級園林式單位,其中省轄市不少於20個,縣級市不少於10個,縣城鎮不少於5個。 2、各單位積極開展庭院、屋頂、牆面、室內綠化美化活動,取得良好效果。 (七)生態和防護綠地 1、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衛生、安全、防災、環保等要求,建設防護綠地及綠化隔離帶,基本形成城市綠化防護林體系,各類防護林帶、綠化隔離帶功能顯著。 2、注重城市大環境綠化,形成城鄉一體的綠化格局。 3、行政區域內森林、濕地和生態脆弱區等特殊生態系統得到有效保護。 (八)生產綠地 1、全市生產綠地總面積占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以上。 2、園林植物引種、育種工作成績顯著,培育出一批適應當地條件的優良品種。 (九)城市全民義務植樹 1、積極開展城市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形式多樣,講求實效,起到良好的宣傳推動作用。 2、植樹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於85%,盡責率在80%以上。 六、其他 (一)經遙感測定綠化三項指標達不到標準的,暫緩驗收。 (二)未編制或修編新一輪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或未按規定評審和批准實施,暫緩驗收。 (三)未劃定城市「綠線」或未實施城市「綠線」管理制度的,暫緩驗收。 (四)連續發生重大破壞城市綠化成果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事件,或發生重大破壞城市綠化成果、風景名勝資源事件未按照法律法規處理的,暫緩驗收。
㈤ 土地復墾新增土地國家如何補貼
土地復墾新增土地國家補償按照《土地復墾條例》指導進行。
《土地復墾條例》是為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規范土地復墾活動,加強土地復墾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1年3月5日發布並實施。其中第五章是專門說明土地復墾獎勵措施的。
(5)生態用地考核擴展閱讀:
1、土地復墾,是指對被破壞或退化的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態系統恢復的綜合性技術過程。
2、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
但是,由於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以下稱歷史遺留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負責組織復墾。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
3、土地復墾一般有三類不同的復墾標准。
(1)復墾到接近破壞前的自然適宜性和土地生產力水平。
(2)通過復墾改造為具有新適宜性的另一種土地資源。
(3)恢復植被,保持其環境功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復墾條例
㈥ 如何建立生態有價評估制度
首先,要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
推進不動產管理,制定《不動產登記條例》或《不動產登記實施辦法》,對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灘塗、礦產等不動產進行統一確權登記。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評估制度,健全自然資源產權交易平台,制定交易目錄,完善交易規則,實施礦業權出讓、轉讓工作,探索建立活化使用權、保障收益權、激活轉讓權的資源管理機制。統籌各項規劃,落實用途管制。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生態功能區劃實施方案,劃定基本農田管制界限,做好城鄉規劃和各項規劃的銜接,確定城鎮發展邊界。健全節約集約使用制度,制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深化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發展低能耗綠色建築,制定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措施。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摸清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所有權、監督權的具體內容和形式主體,梳理各部門在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方面的職能職責,完善自然資源監管體制,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其次,建立生態補償制度。
健全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機制。建立包括生態補償性轉移支付、生態保護性轉移支付、區域引導性轉移支付、政策性補助等的生態功能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態補償性轉移支付制度,以生態能值為基礎,生態環境破壞度越低,生態外溢價值越高,補償的程度和力度越大。建立生態保護性轉移支付制度,對各地通過自身財力安排的生態保護支出進行適當補助。建立區域引導性轉移支付制度,引導提高所轄生態功能區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實施跨區生態補償及保護,重點解決禁止開發區的各類保護和發展問題。建立政策性補助制度,對於國家禁止開發區面積佔比較高、轄區內有跨區大型水庫等生態外溢性較大的地方,以及資源枯竭城市的生態恢復和地質災害治理給予補助。
加快建立重點領域補償機制。以流域水生態保護為總目標,積極開展國家重要濕地和國家濕地公園生態效益補償試點,探索濕地生態補償機制。針對礦產資源開發,完善礦山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提高保證金繳納標准,改革繳納和退還方式,對於重金屬礦區、重要生態功能區周邊礦區、礦業城市、歷史遺留礦區,建立礦山生態風險補償機制。在重點旅遊區適時開展旅遊業反哺機制。提高水電開發生態補償標准和力度。建立生態移民安置機制。綜合運用政策、智力、資金等補償手段,多渠道促進生態補償制度落實。
逐步建立市場化補償機制。積極推進森林碳匯交易試點,研究建立具有主要樹種的碳匯計量參數與模型,研究開發相關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探索開展森林碳匯補償試點,建立森林碳匯補償市場形成機制,培育森林碳匯補償市場需求機制。推行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制度。發展環保市場,探索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森林碳匯交易。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污水處理設施社會化運行制度。推進排污權交易、碳減排量交易的市場建設,建立碳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的企業層次的資料庫,建立排放指標的收儲、分配和回收制度,發展新型交易品種,逐步建立橫向的排放權交易市場。探索發展基於碳資產的金融衍生產品與工具。
完善生態環境監管制度
第一,推進新環保法全面落地。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了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法則,規定了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公眾的環境保護權力、責任與義務。目前,我國已有30部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90部相關的行政法規,初步形成了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環境保護法》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中處於重要的基礎性地位,相當於環境領域的上位法,其他環境保護的單項法律,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修訂和執行中都應遵循並服從於《環境保護法》。因此,推進新環保法全面落地,可以為建設生態文明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法制保障。
第二,探索生態紅線管控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的目的是建立最為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對生態功能保障、環境質量安全和自然資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監管要求,從而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相均衡,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在生態保護紅線的框架下,應加快推動構建生態功能保障基線、環境質量安全底線和自然資源利用上線三大體系。同時,嚴格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根據生態紅線要求,研究制定生態紅線保護管理辦法和措施,嚴守劃定的森林、濕地、物種等生態紅線,加大對越線行為的懲戒。逐步把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的各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明確保護資金的財政撥款渠道,確保生態紅線區域的各項工作資金得到保障。
第三,完善污染物排放監督體制。一是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覆蓋主要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規范污染物排放行為,禁止無證排污和超標准、超總量排污。企事業單位是污染排放的主體,要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推進行業性和區域性特徵污染物總量控制,使污染減排與行業優化調整、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緊密銜接,做到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二是構建統一監督所有污染物排放管理體制。應當把改善環境質量作為環保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立統一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對工業點源、農業面源、交通移動源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對大氣、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等所有納污介質,加強統一監管。嚴格環境法規政策標准,進行綜合管理,實現要素綜合、職能綜合和手段綜合,實現污染治理的全防全控。協調處理好污染治理、總量減排、環境質量改善的關系,把環境質量反降級作為剛性約束條件,確保區域、流域、海域的環境質量不降低,生態服務功能不下降。
第四,健全環境預警聯動機制。一是健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預警監測機制。一定地域的資源稟賦和環境容量限定著其所能支撐的經濟和人口規模,決定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和生態產品提供能力,也是生態文明的重要標志。應當以流域、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的狀況及其變化、損害健康的重點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為基礎,構建監測預警機制,對水土資源和環境容量超載區域及時亮紅燈,促進發展方式、產業結構及布局的調整優化。二是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抓好森林、濕地、海洋等重要生態系統的保護修復,促進流域、沿海陸域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良性互動,促進沿海陸域流域和近岸海域之間、流域上下游不同行政區域之間、自然保護區和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內外之間的統籌保護。建立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對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區域陸續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對於水污染防治,根據陸地和海洋國土空間的統一性,把海洋環境保護與陸源污染防治結合起來,促進海洋環境保護與流域污染防治有效銜接。
第五,強化公眾參與監督機制。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要更好地發揮群眾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充分體現政府、公民、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過程。要大力宣傳生態文明理念和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全民的環境意識。強化環境信息公開,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及時公開涉及民生、社會關注度高的環境質量監測、建設項目環評、企業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主動向社會通報環境狀況和突發環境事件。對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引導企業進一步真實、客觀地公開環境信息,監督企業按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自行監測信息。加強環境標志認證,倡導綠色消費。暢通環保信訪、12369環保熱線等信訪投訴渠道,實行有獎舉報,鼓勵環境公益訴訟。建立政府相關部門協作機制,完善政府、企業和社團組織的環境保護參與互動機制。
推行生態優先考核制度
一方面,要建立獎懲分明考核制度。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因此,必須徹底轉變觀念,摒棄以GDP論英雄的思想。根據主體功能定位實行差別化的評價考核制度,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考核目標體系、考核辦法和獎懲機制。加強資源環境統計和核算,取消對限制開發區和生態脆弱的國家級貧困地區生產總值的考核,弱化重點生態功能區生產總值考核,執行以生態保護、環境要素質量、低碳環保產業發展等指標為主的政績考核,將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績效考核。對考核優良的相關部門進行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部門實施問責,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另一方面,要建立生態損害追究制度。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制定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的總體框架,開展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基礎理論和核算方法的研究。探索領導幹部任期內自然資源資產損益審計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對各級政府的主要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造成重大生態環境損害的行為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和刑事責任追究制,推動建立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建立企業環保責任追究制度,震懾企業違法排污行為,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生態環境的損害列入賠償范圍。建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制,合理鑒定、測算生態環境損害范圍和程度,為落實環境責任提供有力支撐。
生態文明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也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是深化體制改革的重要抓手,更是建設美麗中國的系統保障。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必須健全綠色高效決策制度,建立生態有價評估制度,完善生態環境監管制度與推行生態優先考核制度,從而使生態文明制度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的各項制度相互銜接。
㈦ 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人多地少,耕地資源稀缺,當前又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建設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建設佔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關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國家長遠利益的大計,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要求,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條根本方針。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准
(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製作用。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須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之內。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的,必須及時調整和修改,核減用地規模。
(二)切實加強重大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的科學規劃。要按照合理布局、經濟可行、控制時序的原則,統籌協調各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建設規劃,避免盲目投資、過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浪費土地資源。
(三)從嚴控制城市用地規模。城市規劃要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科學確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標和發展規模,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規劃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盡快出台新修訂的人均用地、用地結構等城市規劃控制標准,合理確定各項建設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嚴格按國家標准進行各項市政基礎設施和生態綠化建設。嚴禁規劃建設脫離實際需要的寬馬路、大廣場和綠化帶。
(四)嚴格土地使用標准。要健全各類建設用地標准體系,抓緊編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標准。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在滿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審改現有各類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標准。凡與土地使用標准不一致的建設標准和設計規范,要及時修訂。要採取先進節地技術、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橋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工程用地和取棄土用地標准。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建設用地審批必須嚴格執行用地標准,對超標准用地的,要核減用地面積。今後,各地區、各部門不得開展涉及用地標准並有悖於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的達標評比活動,已經部署開展的相關活動要堅決停下來。
二、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大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基礎上,認真組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對現有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和投入產出情況做出評估,並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今後各項建設要優先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六)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 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 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訂具體辦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向國務院做出專題報告。
(七)積極引導使用未利用地和廢棄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對適宜開發的未利用地做出規劃,引導和鼓勵將適宜建設的未利用地開發成建設用地。積極復墾利用廢棄地,對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經核准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使用的原劃撥土地,應依法及時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繼續劃撥使用的以外,經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的,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價款。今後,要嚴格落實被損毀土地的復墾責任,在批准建設用地或發放采礦權許可證時,責任單位應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復墾費。
(八)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 對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增工業用地,要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廠房建築面積高於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落實和完善鼓勵節約集約用地的稅收政策。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抓緊研究制訂土地空間權利設定和登記的具體辦法。
(九)鼓勵開發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國土資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狀況、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績效等評價指標體系,加快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評估達到要求並通過國家審核公告的開發區,確需擴區的,可以申請整合依法依規設立的開發區,或者利用符合規劃的現有建設用地擴區。對符合「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要求的國家級開發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
三、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基礎性作用,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
(十)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國土資源部要嚴格限定劃撥用地范圍,及時調整劃撥用地目錄。今後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其他建設用地應嚴格實行市場配置,有償使用。要加強建設用地稅收征管,抓緊研究各類建設用地的財稅政策。
(十一)完善建設用地儲備制度。儲備建設用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並將現有未利用的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儲備。儲備土地出讓前,應當處理好土地的產權、安置補償等法律經濟關系,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縮短開發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閑置土地。土地前期開發要引入市場機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實施單位。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出讓。
(十二)合理確定出讓土地的宗地規模。土地出讓前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供應方案,明確容積率、綠地率和建築密度等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調整。合理確定出讓土地的宗地規模,督促及時開發利用,形成有效供給,確保節約集約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土地證書。
(十三)嚴格落實工業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工業用地和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包括配套的辦公、科研、培訓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水利、環保等部門制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擬定出讓地塊的產業類型、項目建議、規劃條件、環保要求等內容,作為工業用地出讓的前置條件。工業和經營性用地出讓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嚴禁用地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圈佔土地,通過補辦用地手續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十四)強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要嚴格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對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約定或明確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
(十五)優化住宅用地結構。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供應。供應住宅用地要將最低容積率限制、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寫入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確保不低於70%的住宅用地用於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設,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佔土地。
四、強化農村土地管理,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十六)高度重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指導、督促編制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劃定村鎮發展和撤並復墾范圍。利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必須符合規劃,納入年度計劃,並依法審批。嚴格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禁止「以租代征」將農用地轉為非農業用地。
(十七)鼓勵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堅持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權益的原則下,依法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規劃穩妥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農民住宅建設要符合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住宅建設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對村民自願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當地政府可給予獎勵或補助。
(十八)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完善人均住宅面積等相關標准,控制農民超用地標准建房,逐步清理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堅決防止產生超面積佔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戶多宅現象。
五、加強監督檢查,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責任
(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要對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執行實施全程監管,及時向社會公開供地計劃、結果及實際開發利用情況等動態信息。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分析,研究完善加強土地調控、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完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二十一)加強各類土地變化狀況的監測。運用遙感等現代技術手段,做好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建立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全面掌握各類土地變化狀況。國家每年選擇若干個省級行政區,進行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狀況監測。重點監測各地新增建設用地、耕地減少和違法用地等情況,監測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二十二)加強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監管。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持續開展用地情況的執法檢查,重點查處嚴重破壞、浪費、閑置土地資源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金融機構對房地產項目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土地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1/4的企業,應審慎貸款和核准融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滾動授信;對違法用地項目不得提供貸款和上市融資,違規提供貸款和核准融資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十三)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 實行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分級考核,考核結果由國土資源部門定期公布,作為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節約集約用地的責任感,切實轉變用地觀念,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將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落實在政府決策中,落實到各項建設中,科學規劃用地,著力內涵挖潛,以節約集約用地的實際行動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國務院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㈧ 北京劃定多少市域面積為生態保護紅線范圍
北京市政府7月發布北京市生態保護紅線。北京市生態保護紅線面積4290平方公里,占市域總面積的26.1%。生態保護紅線是指生態空間范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2017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復的《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中明確提出,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強化剛性約束。
根據規定,北京市生態保護紅線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嚴禁任意改變用途,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後,只能增加,不能減少。下一步,北京市將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勘界定標,推進生態保護紅線地方立法,建立健全責任體系、監測評估、監督考核、政策激勵等制度,保障生態保護紅線落地實施、嚴格執行。來源:新華網
㈨ 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工作實施方案怎麼寫有範例嗎
陝西省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工作方案
陝西省環境保護廳
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一一年五月
一、適用范圍
本工作方案適用於我省列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中「附件3: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名單」中的41個縣區(見附件2)的生態環境質量考核評價。
西安市:周至縣
寶雞市:鳳縣、太白縣
延安市:子長縣、安塞縣、志丹縣、吳起縣
榆林市:綏德縣、米脂縣、佳縣、吳堡縣、清澗縣、子洲縣
漢中市:漢台區、南鄭縣、城固縣、洋縣、西鄉縣、勉縣、寧強縣、
略陽縣、鎮巴縣、留壩縣、佛坪縣
安康市:漢濱區、漢陰縣、石泉縣、寧陝縣 、紫陽縣、嵐皋縣、平利縣、鎮坪縣、旬陽縣、白河縣
商洛市:商州區、洛南縣、丹鳳縣、商南縣、山陽縣、鎮安縣、柞水縣。
其中試點縣:志丹縣、吳起縣、鎮坪縣、旬陽縣。
二、組織機構
為指導各市做好考核工作,省環保廳、省財政廳及省發改委聯合成立陝西省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省環保廳廳長 何發理
副組長:省財政廳副廳長 韓中林
省發改委總工程師 樊維斌
省環保廳副廳長 李孝廉
成 員:省財政廳經建處處長 秦孝忠
省發改委規劃處處長 溫志剛
省環保廳監測處處長 李大虎
省環保廳規財處副處長 馬占斌
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站長 黃國全
領導小組下設陝西省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考核辦),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監測處,具體負責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各項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李大虎兼任。
三、任務分工
省財政廳:負責對考核評價工作的全過程進行指導與監督。
省發改委:負責對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區漢中、安康、商洛三市的28個縣(區)考核評價工作的過程進行指導與監督。
省環保廳:負責考核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編制從2010年開始每年度的陝西省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報告。
省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考核評價的技術支持工作,整理匯總和審核各市縣區報送的數據資料,編寫技術審核報告,協助省環保廳完成考核評價工作。
有關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開展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工作,協調組織水質、空氣質量監測、數據整理和審核。
被考核縣域人民政府:按照環保部和財政部、省環保廳要求填報相關數據、編寫自查報告,完成縣域水質、空氣質量監測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列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名單中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縣生態環境質量考核的自查工作,於每年1月底前向省考核辦報送自查報告。
(二)省考核辦於每年3月底前將全省的審核報告和審核意見上報環境保護部,同時抄報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漢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聯席會議辦公室)。
五、2011年工作計劃
以2009年為基準年,考核評價41個縣(區)2010年的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2011年4月20日前:省環保廳聯合省財政廳轉發環境保護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考核辦法》。
省環保廳和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參加國家相關培訓,准備試點縣域生態遙感影像。
省環保廳組織全省7市41縣相關人員開展培訓,制訂陝西省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工作方案。
2011年4月25日前:被考核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辦法》及《實施方案》的要求,將自查報告(見附件1)、數據資料報所在市級環保主管部門,各市審核後統一報送省環保廳。
2011年4月30日前:省環保廳對省域內被考核縣域的數據進行匯總整理,對數據質量進行審核,形成省級數據審核表並報送環境保護部。
2011年6月30日前: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於5月15日前完成4個試點縣域遙感解譯工作。被考核縣級人民政府做好迎接環保部抽查准備工作。
六、指標解釋
(一)林地覆蓋率:指標解釋按照國家林業部門概念,數據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供。
計算公式:林地覆蓋率=縣域內林地面積/縣域面積×100%
(二)草地覆蓋率:指標解釋按照國家農業部門概念,數據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供。
計算公式:草地覆蓋率=縣域內草地面積/縣域面積×100%
(三)水域濕地覆蓋率:指標解釋按照國家水利、林業部門概念。數據由縣級人民政府水利、林業主管部門提供。
計算公式:水域濕地覆蓋率=(縣域內河流面積+湖庫面積+灘塗面積+沼澤面積)/縣域面積×100%
(四)耕地和建設用地比例:指標解釋按照國家農業、國土資源、城建主管部門概念。數據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國土資源、城建主管部門提供。
計算公式:耕地和建設用地比例=(縣域內耕地(水田、旱地)面積+建設用地(城鎮用地、農村居民地及其他建設用地)面積)/縣域面積×100%。
(五)坡度大於15度耕地面積:縣域內山區、丘陵地區耕地及坡度≥15°的耕地面積。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供。
(六)未利用土地面積:縣域內沙地、戈壁、裸地、鹽鹼地等未利用地面積。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
(七)SO2排放強度:指單位面積SO2的排放量,單位:千克/平方公里。
計算公式:二氧化硫排放強度= SO2排放量/縣域面積
數據來源:環境保護部門環境統計數據,縣域面積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
(八)COD排放強度:指單位面積COD的排放量,單位:千克/平方公里。
計算公式:COD排放強度=COD排放量/縣域面積
數據來源:環境保護部門環境統計數據,縣域面積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
(九)固體廢物排放強度:指單位面積固體廢物排放量,單位:千克/平方公里。
計算公式:固體廢物排放強度=固體廢物排放量/縣域面積
數據來源:環境保護部門環境統計數據,縣域面積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
(十)污染源排放達標率:污染源排放達標率包括工業污染源排放達標率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達標率。污染源主要是指縣級以上重點污染企業,包括國控、省控、市控和縣控的重點排污單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指縣城、鄉鎮工業區、開發區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計算公式:污染源排放達標率=達標排放的污染源數量/區域內污染源總數或縣域內污染源監測達標次數總和/縣域內污染源監測次數總和
數據來源:數據來自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數據。採用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嚴格按照地方或者國家頒布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控制)標准規定的項目進行監測,暫時沒有針對性排放標準的企業,監測項目按地方或國家頒布的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規定中的項目進行,具體監測項目由監督管理的環境保護部門確定。未按照《考核辦法》要求監測的,未監測頻次按不達標次數計算。
(十一)水質達標率:指達到Ⅰ-Ⅲ類水質要求的斷面佔全部監測斷面比例。數據來自環境保護部門環境監測數據。
計算公式:水質達標率=認證斷面達標頻次之和/認證斷面監測總頻次×100%。
數據來源:環境保護部門環境監測數據。未按照《考核辦法》要求監測的,未監測頻次按不達標次數計算。
(十二)空氣質量達標率:指縣域城鎮空氣質量優良以上的監測天數佔全年監測總天數的比例。空氣質量評價使用API指數法,用污染物日均值評價。
計算公式:空氣質量達標率=優良質量天數/全年監測總天數×100%。
數據來源:環境保護部門環境監測數據。未按照《考核辦法》要求監測的,未監測頻次按不達標次數計算。
七、自查報告
自查報告由被考核縣級人民政府完成。自查報告包括被考核縣域「數據指標匯總表」和「上報指標與2009年指標比較情況的說明」兩部分。
(一)數據指標匯總表
數據指標匯總表分為考核指標匯總表和副填報表兩部分。考核指標匯總表主要用於計算被考核縣域2009年、2010年EI值以及EI的年際動態值(△EI)。數據副填報表作為判別縣域生態環境保護效果的輔助依據。
各縣按照各自所屬生態功能類型,填寫匯總表中特徵指標的相關項目。
(二)數據填報要求及注意事項
1.縣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准備,及時收集相關材料,客觀填報數據,編寫自查報告,保證數據填報規范性、可靠性及報送材料完整性。
2.縣級人民政府填報的數據需具有相關部門(如環保、農業、水利、林業、城建等)加蓋公章的證明。數據填報表、自查報告及相關的監測報告、數據提供證明報送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對於無法收集或獲取的數據,需說明原因。
3.填報數據時須注意數據量綱的轉換,避免填報出現差錯。
4.副填報表中C表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填報表,若為手工監測應逐次填寫監測日的日均值,不得填報月均值或年均值。
八、有關考核指標環境監測方案
被考核縣級人民政府每年度按照以下監測方案開展環境監測工作。本縣不具備環境監測能力的,應當委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或市環境監測站進行監測。
(一)環境質量監測
1.水環境質量監測
水環境監測主要監測地表水。
地表水監測以手工監測為主,自動監測作為補充。
(1)監測斷面布設 地表水監測斷面的設置應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要求。評價縣域內至少布設2個監測斷面,已有2個水質監測斷面(包括國控、省控或市控)的,則按照已有點位開展監測,不足2個監測斷面的,應在縣域范圍內選擇最大的河流(水系)和第二大河流(水系)各布設一個監測斷面。縣域范圍內無地表水體的不監測。
(2)監測項目 手工監測項目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中表1的指標(糞大腸菌群指標不監測),並增加流量和電導率項目。
自動監測項目為水溫、pH值、溶解氧、電導率,濁度,高錳酸鹽指數和氨氮7項指標。
(3)監測時間及頻次 手工監測每年監測12次,每月監測一次。
自動監測時間為每日的0:00、4:00、8:00、12:00、16:00、20:00時采樣監測。
2.空氣質量監測
空氣質量監測以自動監測為主,尚未具備自動監測條件的採用手工監測或流動監測。
(1)監測點位 已開展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的,按已有點位開展監測;尚未開展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的,在縣城人口密集區布設監測點位,至少布設1個點位,開展手工或流動監測。
(2)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為總懸浮顆粒物(TSP)、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
(3)監測時間及頻次 手工監測和流動監測每月監測1次,連續監測5天;自動監測為每小時監測1次,手工監測方法按《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194-2005)所規定的方法和技術要求進行。
3.污染源排放達標率
污染源監測按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有關規定執行,對國控、省控和市控和縣控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監測一次。
(二)質量保證
水、空氣環境質量監測,執行相關的技術規定和標准,建立全程序的質量管理措施。
1.水質監測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 3838—2002)、《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93)、《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及《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有關要求。
2.空氣質量監測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194—2005)、《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3—2005)、《環境空氣質量標准》(GB3095—1996)及《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指南》的有關要求。
3.水、空氣監測從樣品採集、樣品流轉、樣品分析到數據審核都有完整的記錄,並三級審核,同時建立電子或紙質檔案。
九、質量控制
質量控制工作要貫穿整個考核評價工作。相關參與單位或部門都必須開展嚴格的質量控制工作。
(一)被考核縣域抽查
環境保護部負責組織開展結果抽查工作。抽查方式包括現場核查、高解析度遙感核查、以及無人機監測等。重點檢查具有以下情況的縣域:
(1)與2009年及上一年度相比,報送的指標數據或計算獲得的指標發生明顯變化的縣域;
(2)數據來源不明確,未能提供有效證明的縣域;
(3)未能按照《考核辦法》或實施方案要求提供數據材料的縣域。
(4)工作組織不力,數據填報不規范,存在胡填、亂填嫌疑的縣域;
(二)數據搜集質量控制
被考核縣域在收集數據資料或組織開展監測時,要嚴格執行相關的技術規范及規定。各部門提供的數據(如自然生態指標數據),均需有相應部門加蓋公章的證明文件;對於SO2、COD、固廢等指標數據必須是上級環保部門文件認定的數據;水質、空氣質量監測嚴格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及《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194-2005)、《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3-2005)、《環境空氣質量標准》(GB3095-1996)及《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有關要求,同時從樣品采樣、流轉、分析測試、數據審核、監測報告都有完整的記錄,建立電子或紙質檔案。
十、縣級人民政府數據報送
(一)報送對象:省環境保護廳
(二)報送內容:自查報告、水質、空氣質量監測報告、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報告等,以及有關數據提供說明和證明材料(按此順序裝訂成冊)。
(三)報送時間:被考核縣級人民政府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自查報告,由市級環保部門審核後統一報送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四)報送方式:電子版(光碟)和紙版一式兩份同時報送。附件:1.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自查報告
2.陝西省41個縣(市)生態功能區類型表
㈩ 如何加強市對縣的土地資源及指標統籌調控
科學復布局國土空間。
2.強化土地制規劃剛性約束。
3.發揮土地利用計劃調控作用。
4.嚴守耕地總量紅線。
5.全面提高耕地質量。
6.永久保護基本農田。
7.實行有保有壓的差別化土地政策。
8.規范土地市場秩序。
9.優化城鎮土地利用格局。合理安排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推動形成以城市群為主體、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化格局。科學保障生產、生活、生態用地,引導人口向中小城鎮聚集,促進工業項目向各類開發區(園區)集中,實現產業集聚,提升土地綜合利用水平。城鎮建設要順應自然、依山順勢,不得隨意劈山填河、平壑造地。統籌兼顧生態效益和土地綜合利用效率,因地制宜確定城鎮綠化率標准。
10.加強土地利用全程監管。
11.嚴格執行用地標准。
12.推廣節約用地模式。
13.強化節約集約用地政策導向。
14.加快城鎮閑置低效土地開發利用。
15.鼓勵盤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16.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17.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
18.強化土地執法監管。
19.嚴格違法責任追究。
20.強化目標責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