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庫管理辦法
⑴ 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開發利用管理
在水庫管理范圍內從事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水庫主管單位編制的水庫開發利用規劃,服從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資源保護的總體要求。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佔用水庫管理范圍。
大中型水庫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型水庫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經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外的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碼頭、橋梁、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或者采砂、堆放物料,以及在水庫管理范圍內取水、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手續。
從事前款規定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庫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確需利用水庫大壩壩頂兼做公路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大中型水庫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小型水庫經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公路路面的維修養護,並採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在水庫水域從事水產養殖,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庫開發利用規劃、漁業養殖規劃、水質保護目標和水庫安全運行要求,依法領取養殖證。
承包水庫水域從事水產養殖的,應當與水庫管理單位簽訂協議,實行有償使用。協議應當明確水產養殖服從水庫蓄洪、泄洪和抗旱調水的要求,承包期限每次一般不超過五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制定水庫水量配置方案、調度和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和工業生產用水、生態環境用水。
使用水庫供水或者利用水庫水體作為循環水的,除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外,應當向水庫管理單位繳納水利工程水費。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價政策,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實行計量收費。農業用水逐步實行計量收費,在計量設施安裝前,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准實行按畝計收水利工程水費。
使用水庫供水的用水戶,由水庫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費。被委託單位在收取水利工程水費時應當向用水戶出示代收委託書,未出示代收委託書的,用水戶有權拒交。
⑵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一)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屬於國家所有的灘
地、兩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圍;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
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滏陽河在市區內無堤防段的管理范圍為河道中心
線兩側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
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壩管理范圍為下游壩腳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為開挖線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300米
。
泄水建築物兩側及其他建築物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外緣線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
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護渠地的范圍為,有堤防的從外堤腳向外量起,無堤防的從渠道上口
邊緣向外量起,乾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圍可適當放寬。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20米至50米。
(四)輸水隧洞的管理范圍為進出口建築物和豎井外緣線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和洞頂兩側50米至100米。
(五)閘涵、排灌站、水電站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邊緣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條 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
屬全民所有的,使用權歸工程管理單位;土地屬集體所有的,使用時必須
服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管理;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使用
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條 集體和個人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興建的塘壩、水池、排灌
站、渠道、機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
定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毀壞。
第九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
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履行基建審批手
續,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施工監督和驗收。在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興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及設施。
第十條 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歷史遺留下來的生產、生活設施及其
他建築物,在險工險段或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應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應結合工程整治、城鎮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時,應當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河道岸線的利用,應當服從河道治理規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河流
走勢,不得填堵和佔用舊河段。
第十三條 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應予以補償。開采
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對水利工程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
應當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水庫水面的開發和利用,應當服從水庫安全管理的需要,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定協議。
第十五條 河道、堤防、閘壩、水庫、灌區等水利工程的整治與建設
,應當服從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設規劃,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許可權,嚴
格執行審批、監督、驗收程序。
第十六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設施的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維修和養護,保證農田灌溉和防洪排澇的需
要。
第十七條 加強機井管理,逐步完善機井的保護設施。國家和集體興
建的機井,應當提取折舊費,用於機井的維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機井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技術資
質證」、「施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許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條 供水管理按照統一調配,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水
,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有償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遇水、旱災害年份,應採取應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調控手段,保證城市生活和重點企業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費用,經市政
府核定後,由受益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防洪標准、流域規劃和防洪
工程狀況,制定防禦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汛期調度運
用計劃,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防
汛指揮部門備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防禦洪水方案和調
度運用計劃,對各項防洪工程組織汛前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
限期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保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應利用蓄水工
程相機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根
據情節輕重,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堤、壩、水電站、渠道、閘涵、機井等水利工程建築物及
其附屬設施的;
(二)侵佔、毀壞通訊、報汛線路、台站、供用電設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監測設施、水利物資、防汛器材設備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炸魚、燒窯
、采礦、採石、鑽探、挖築魚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邊界河、渠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決堤、開閘擴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設置阻
水或縮小河、渠斷面及過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侵佔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附著物的;
(二)在河灘、行洪區、蓄滯洪區、水庫庫區任意圍墾和修建阻水建
築物的;
(三)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河灘造地
的;
(四)在堤、壩、渠坡上移動護坡砂石及濫伐、盜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庫庫區內及堤、壩的頂、坡、戧台設置有礙安全
管理的建築物和障礙物的;
(六)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河渠、水庫、
塘壩及其他水域亂設、擴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河、渠內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導流、挑流工程和種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壩、渠坡上墾植、放牧、鏟草,對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頂、壩頂、水閘交通橋梁行駛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車輛和
未經工程管理單位批准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雨後泥濘行車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
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一)攔截或搶占水源、破壞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種設備的。
第二十四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
措施,並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向水庫、河、渠、排洪溝內傾倒垃圾,棄置砂石、礦渣
、煤灰、尾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
並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計算處以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清除,並由責任者負擔全部清理費用。
⑶ 陝西省小型水庫移民搬遷辦法有哪些
陝西省出台《陝西省小型水庫移民安置管理辦法》,針對小型庫區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實施管理、安置驗收、後期扶助等做出明確規定,旨在讓小型水庫移民安置有章可循、管理規范。該《管理辦法》自2013年10月1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1日廢止。
《管理辦法》明確了小型水庫移民安置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規定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單位須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安置規劃應滿足初步設計階段的深度要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執行《陝西省征地統一年產值平均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平均標准》。工程竣工前,要組織驗收。自驗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終驗由省級庫區移民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驗收合格後,將小型水庫納入下一年度後期扶助實施范圍。
⑷ 如何進一步加強水庫建設與管理工作
一、進一步建立和落實水庫建設防汛、安全責任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省水庫建設必須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水庫建設防汛、安全責任制,全省各地要對正在實施和今後將要實施的所有大中型和重點小型水庫的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清理檢查,要逐庫落實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三個責任人。對於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各地要按照我廳與各地市人民政府簽訂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中央、省補助項目責任書的要求,從前期工作、建設管理、資金管理、質量管理、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施工期運行安全、信息報送、建後管護等九個方面,明確各方的職責,抓好落實工作。同時,全省各地也要層層簽訂責任書,逐庫落實水庫除險加固項目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單位責任人和各項工作的職責。
二、切實加強前期工作。一是認真抓好勘察設計工作。項目法人要高度重視勘察設計等項目建設前期技術工作,要給予勘察設計單位合理的工作時間,保障相應的前期工作經費。初步設計一定要做深、做實、做透。做深,就是設計深度要夠,要符合初步設計的技術規范,設計和審查都要嚴把質量關;做實,就是概算編制要實,設計要科學合理,工程量計算要實事求是,單價和定額取費要符合標准,嚴禁虛報冒領;做透,就是要把技術問題分析透,安全隱患分析透。二是嚴格前期工作設計資質准入機制。嚴格資質審查,嚴把水庫建設工程設計單位資質關。為保證設計深度和質量,大中型水庫初步設計應由具有蓄水安全鑒定資格的甲級資質單位承擔,小(1)型水庫初步設計應由具有小型水庫蓄水安全鑒定資格的乙級資質以上單位承擔。三是完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全省所有水庫建設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按照我廳規定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水庫建設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同時具有蓄水安全鑒定資格。四要建立責任制,實行責任追究。為做好上述工作,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承擔單位,要相對固定一批專家和人員開展有關工作,並要建立責任制,明確各個單位、各個環節的責任,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由於初步設計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予以公開通報,甚至不予市場准入。
三、加大施工圖及重大設計變更審查力度。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初步設計批復要求,在確保工程安全情況下,盡可能做好項目優化設計,並嚴格按照設計質量管理規定切實把好施工圖自審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要組織技術力量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並督促設計單位按照審查意見做好施工圖修改工作;監理單位要按照監理有關規定搞好施工圖核查和簽發工作。未經審查的施工圖,監理單位不得核查簽發,未經監理單位核查的施工圖不得用於工程施工。
設計單位要切實做好現場服務,隨時掌握現場施工情況,及時解決有關設計變更問題。一般設計修改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修改通知。重大設計變更必須報原審查批復初步設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監理單位不得發開工令。
四、不斷推行和完善「三項制度」。首先,完善項目法人責任制。一要根據國家和部有關規定,按程序組建和完善項目的建設管理機構。項目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要符合任職條件,項目法人代表應熟悉水利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建設管理經驗,並盡可能做到專職;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水利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有一定的技術管理經驗和專業知識,必須為專職人員。二要明確項目法人組成人員及職責分工。項目法人組成人員數量、技術力量和人員素質要與承擔的項目等級、重要性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應建立適應工程需要的組織機構,明確組成人員的職責與分工,並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同時,要勇於創新,對於中小型水庫,要根據實際,積極探索代建制建設管理模式。其次,認真做好招標投標工作。水庫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擇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監理等單位,打破地區和行業保護,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規范招標、評標和定標行為。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認真履行好對招標投標工作的行政監督職能。在工程招標備案時要依法加強對招標文件的監督備案工作,對存在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或限制投標人公平競爭等歧視性條款內容的招標文件,要責令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予以糾正,否則,不予備案,招投標活動不得繼續進行。為規范招投標行為,保證承發包活動的嚴肅、公平、公正、公開,投標入圍單位在參加投標時,投標保證金應從投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本企業開戶銀行帳戶匯出,未按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的將作為放棄投標或無效投標處理。全省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水利部頒發的《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對轉包、違法分包和出租、出借資質、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堅決予以嚴肅查處。第三,進一步規范監理行為。項目法人必須委託具備相應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監理。新建及除險加固的中型水庫工程必須由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水利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監理單位要配備足夠的、符合要求的監理力量,並做到監理人員全部持證上崗。總監必須要有水利部監理工程師證和監理單位上崗證。監理單位要按照規范要求,編制符合項目實際的監理規劃、主要項目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日記、監理月報等監理文件要嚴格按要求進行記錄和填寫。現場監理人員必須切實履行好監理職責,按照「公開、獨立、自主」的原則,認真執行規程規范和技術標准,加強旁站監理,把好每一道工序質量關。對不講原則、弄虛作假、與承包商勾結瞞報、虛報、偷工減料,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的監理人員,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進一步加強質量和安全管理。要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要求,落實參建各方的質量和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規范管理行為,確保水庫建設質量和安全。全省水利建設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措施費用應按《浙江省水利水電工程費用定額及概算編制規定》列入工程概算,並不得移作他用。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要制定質量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有專人負責質量和安全檢查;施工單位要認真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條文》(水利工程)的規定,嚴格落實「三檢制」和「三級安全教育」制度;監理單位要加強對質量和安全的嚴格控制。中央和省補助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由該項目的竣工驗收組織單位負責,由該單位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質量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質量監督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參建單位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質量、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對重要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進行認真的監督並提出質量鑒定報告。要使「項目法人負責、施工保證、監理控制、政府監督」的質量管理體系在水庫工程建設中得到充分體現。在水庫工程項目建設中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提高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管理能力,及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防止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
汛期施工的水庫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按規定的要求將度汛方案報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及備案,同時必須落實防汛責任制,確保水庫度汛安全。項目法人和各參建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復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處理好施工進度、質量與水庫運用、安全度汛的關系。同時要認真落實好防禦超標准洪水的應急預案,確保施工期間工程施工人員的生產安全,將工程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不斷加大稽察和監督檢查力度。水庫工程建設項目在今後一個時期仍將是國家發改委和水利部稽察辦的稽察重點,全省各地要積極配合水利部和國家、省有關部委開展的稽察、審計和檢查等工作。全省各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大對水庫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力度,要組織力量,以前期工作、三項制度落實、資金管理、質量管理、工程驗收等環節為重點,大力開展稽察和監督檢查工作,對違規違紀以及存在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的,堅決予以嚴肅處理。全省各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認真落實有關整改意見,整改工作要切實解決問題,扎實到位。我廳將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力量,以前期工作、三項制度落實、資金管理、質量和安全管理、工程驗收等環節為重點,組織開展抽查工作。
七、認真做好驗收工作。驗收是基本建設程序的重要環節,是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有效發揮工程效益的重要措施,是政府實施監管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參建單位,要嚴格執行驗收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快工程驗收進度,按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定和規程的要求,認真做好各個階段、各個環節的驗收工作。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具備驗收條件的,要及時組織驗收或申請組織驗收,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進行後續工程施工的,要追究有關單位的責任。對因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進行竣工驗收的,可先進行主體工程完工驗收。工程完工驗收後,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落實水庫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工程效益的充分發揮,努力做到完工一座,竣工驗收一座,正常投入運行一座,發揮效益一座。
⑸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對重要小型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明確水庫管理單位;其它小型水庫應有專人管理,明確管護人員。小型水庫管理(管護)人員應參加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 小型水庫應建立調度運用、巡視檢查、維修養護、防汛搶險、閘門操作、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根據水庫情況編制調度運用方案,按有關規定報批並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日常巡視檢查,重點檢查水庫水位、滲流和主要建築物工況等,做好工程安全檢查記錄、分析、報告和存檔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庫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監測設施。
第二十三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按規定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工程開展維修養護,對樞紐建築物、啟閉設備及備用電源等加強檢查維護,對影響大壩安全的白蟻危害等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按規定組織所屬小型水庫進行大壩安全鑒定。對存在病險的水庫應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水庫大壩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水庫病險情況決定限制水位運行或空庫運行。對符合降等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按規定實施降等或報廢。
第二十五條 重要小型水庫應建立工程基本情況、建設與改造、運行與維護、檢查與觀測、安全鑒定、管理制度等技術檔案,對存在問題或缺失的資料應查清補齊。其它小型水庫應加強技術資料積累與管理。
⑹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組織所屬小型水庫編制大壩安內全管理應急預案,容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應與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協調一致。
第二十七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發現大壩險情時應立即報告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地方人民政府,並加強觀測,及時發出警報。
第二十八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結合防汛搶險需要,成立應急搶險與救援隊伍,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與應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加強對應急預案的宣傳,按照應急預案中確定的撤離信號、路線、方式及避難場所,適時組織群眾進行撤離演練。
⑺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工程設施
第十三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築物應滿足安全運用要求,不滿足要求的應依據有關管理辦法和技術標准進行改造、加固,或採取限制運用的措施。
第十四條 擋水建築物頂高程應滿足防洪安全及調度運用要求,大壩結構、滲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關規范規定,近壩庫岸穩定。
第十五條 泄洪建築物要滿足防洪安全運用要求。對調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庫,應設置具有足夠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設施,下游泄洪通道應保持暢通。泄洪建築物的結構及抗震安全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控制設施應滿足安全運用要求。
第十六條 放水建築物的結構及抗震安全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對下游有重要影響的小型水庫,放水建築物應滿足緊急情況下降低水庫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條 小型水庫應有到達樞紐主要建築物的必要交通條件,配備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應到達壩肩或壩下,道路標准應滿足防汛搶險要求。
第十八條 小型水庫應配備必要的通信設施,滿足汛期報汛或緊急情況下報警的要求。對重要小型水庫應具備兩種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庫應具備一種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⑻ 求中、小型水電站安全類管理規定、制度等。
一、水庫大壩管理范圍本規定適用於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總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已建成蓄水的水庫大壩。本規定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及與其配套運用的泄洪、輸水、過船等建築物。水電站大壩按國家、省電監部門有關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執行。其中以發電為主的大中型水電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或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大壩按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有關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執行;小型水電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或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下)大壩按照本規定執行。各類水電站注冊登記、安全鑒定等資料應及時報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總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塘壩可參照執行。水庫大壩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二、水庫大壩管理責任水庫大壩應當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隸屬關系,建立和落實以單位法人責任、主管部門責任、監督管理責任和行政領導責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責任制。水庫大壩的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工程安全運行責任制,確保各主要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其負責人對水庫大壩的安全負運行管理單位法人責任。各級水利、經貿(電力)、建設、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水庫大壩的主管部門,對所轄水庫大壩的安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負主管部門責任。鄉鎮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行政區劃,對其所管轄區域內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其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行政領導責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各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對全省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監督管理,負監督管理責任。三、水庫大壩監督管理對水庫大壩安全實行分級監督管理體制,省級各大壩管理部門監督大型直屬水庫,設區市大壩主管部門監督中型及直屬水庫,縣(市、區)大壩主管部門監督小型水庫。對一些功能重要、位置重要、影響面較大的特殊水庫可另定。省、市、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全省水庫大壩分級情況通知同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各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指導、協調和督促下屬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所管轄水庫大壩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一)組織實施水庫大壩注冊登記,建立完備的技術檔案;(二)組織實施水庫大壩安全鑒定,開展定期安全檢查與質量評價;(三)組織實施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及時消除各類險情;(四)組織實施水庫汛期管理,確保水庫大壩安全度汛。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在監督、組織實施上述活動時,應當接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並將實施情況及時報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四、水庫大壩注冊登記全省所有水庫大壩必須實行大壩注冊登記。水庫大壩按照分級負責、水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匯總的辦法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具體注冊登記工作按水利部《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辦法》及下列程序進行:(一)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表》,向其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登記申請。(二)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所登記的事項逐項進行審核。對審核不合格的,責成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改正;審核合格後,建立同級行業技術檔案,技術檔案由縣級報設區市,最後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建立統一的全省水庫大壩基礎資料庫。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按上述程序辦理變更手續。《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年度登記截至當年12月31日,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於次年3月底前完成省級資料庫更新。五、水庫大壩安全鑒定水庫大壩按照定期鑒定與應急鑒定相結合的辦法實行安全鑒定製度。定期鑒定按照以下時限執行:大中型水庫大壩每隔六年進行一次;小型水庫大壩每隔五年進行一次;水庫大壩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後五年內進行。應急鑒定按照以下要求執行:水庫大壩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發生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異常現象的,應及時組織專門的應急安全鑒定。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包括大壩安全評價、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和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審定三個基本程序。具體安全鑒定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及以下程序進行:(一)大壩安全評價由水庫大壩管理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大壩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並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二)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由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三)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審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許可權對安全鑒定意見組織審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在50米以上的中型水庫大壩組織審定;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它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在30米以上等相對重要的小型水庫大壩組織審定;縣(市、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它小型水庫大壩組織審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後,應當及時印發審定意見。經審定確認水庫大壩存在安全隱患的,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管理單位應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六、水庫大壩除險加固病險水庫大壩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安排除險加固排除水庫大壩險情。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工程建設按以下程序進行:(一)經鑒定確認為病險的水庫大壩,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及時制定除險加固計劃並組織實施。水庫大壩主管部門要按照水庫大壩病險程度和一旦失事將造成的影響程度,優先安排與防洪保安關系密切的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工程建設。(二)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除險加固方案組織實施除險加固工程建設,其中對於列入國家投資計劃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進行管理。(三)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將工程除險加固年度進展情況和竣工資料上報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並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報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四)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收到除險加固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其竣工驗收資料報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匯總。(五)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本行業水庫大壩年度除險加固進展情況及竣工驗收資料整理匯總後,於次年1月31日前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在此基礎上對新一年水庫大壩度汛安全進行評估。對於經鑒定確認為病險水庫大壩、但未能及時進行除險加固的,應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水庫管理單位下達通知,要求病險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採取降低蓄水位、甚至騰空庫容等應急處置措施確保安全度汛,各級各主管部門所屬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同時,水庫主管部門應督促盡快維修整改。七、水庫大壩度汛管理鄉鎮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其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落實相關制度,確保水庫大壩度汛安全:(一)落實防汛責任人制度。對於每座水庫大壩,應當確定防汛行政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和防汛防守安全管理責任人。其中:大、中、小型水庫大壩防汛行政責任人一般分別由設區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領導擔任;主管部門負責人由主管單位領導擔任;水庫大壩防汛防守安全管理責任人由其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必須確保所有水庫大壩在汛期、特別是台風、暴雨、山洪時期有人值守。(二)落實度汛安全檢查制度。每年汛前,防汛責任人應當組織對其管轄的水庫大壩進行度汛安全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轄區內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轄區內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度汛安全檢查情況進行核查和抽查。(三)落實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制度。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同級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查,並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審批。(四)落實應急預案制度。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制定防洪搶險和防禦超標准洪水等應急預案,經同級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查,並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審批後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各類水庫大壩管理單位的汛期調度方案和防汛預案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八、附則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過去我省有關水庫大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