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生態建設示範市縣建設指標
㈠ 國家級生態縣的建設指標
1、基本條件
(1)制訂了《生態縣建設規劃》,並通過縣人大審議、頒布實施。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度及地方頒布的各項環保規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2)有獨立的環保機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內容,並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
(3)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任務。三年內無較大環境事件,群眾反映的各類環境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外來入侵物種對生態環境未造成明顯影響。
(4)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指數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縣80%的鄉鎮達到全國環境優美鄉鎮考核標准並獲命名。
2、建設指標 序號 名 稱 單 位 指 標 說明 經濟
發展 1 農民年人均純收入 元/人 約束性
指標 經濟發達地區 縣級市(區) ≥8000 縣 ≥6000 經濟欠發達地區 縣級市(區) ≥6000 縣 ≥4500 2 單位GDP能耗 噸標煤/萬元 ≤0.9 約束性指標 3 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 m3/萬元 ≤20 約束性指標 農業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 ≥0.55 4 主要農產品中有機、綠色及無公害產品種植面積的比重 % ≥60 參考性指標 生態環境保護 5 森林覆蓋率 % 約束性指標 山區 ≥75 丘陵區 ≥45 平原地區 ≥18 高寒區或草原區林草覆蓋率 ≥90 6 受保護地區占國土面積比例 % 約束性指標 山區及丘陵區 ≥20 平原地區 ≥15 7 空氣環境質量 —— 達到功能區標准 約束性指標 8 水環境質量 —— 達到功能區標准,且省控以上斷面過境河流水質不降低 約束性指標 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 9 雜訊環境質量 —— 達到功能區標准 約束性指標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 千克/萬元(GDP) 約束性指標 化學需氧量(COD) <3.5 二氧化硫(SO2) <4.5 且不超過國家總量控制指標 11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率 % ≥80 約束性指標 工業用水重復率 ≥80 12 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 ≥90 約束性指標 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 ≥90 且無危險廢物排放 13 城鎮人均公共綠地面積 m2 ≥12 約束性指標 14 農村生活用能中清潔能源所佔比例 % ≥50 參考性指標 15 秸稈綜合利用率 % ≥95 參考性指標 16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糞便綜合利用率 % ≥95 約束性指標 17 化肥施用強度(折純) 千克/公頃 <250 參考性指標 18 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 % 100 約束性指標 村鎮飲用水衛生合格率 19 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 % ≥95 參考性指標 20 環境保護投資佔GDP的比重 % ≥3.5 約束性指標 社會進步 21 人口自然增長率 ‰ 符合國家或當地政策 約束性指標 22 公眾對環境的滿意率 % >95 參考性指標
㈡ 生態文明評價指標體系不包括下面哪個系統
生態文明決策制度。生態文明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從全局高度通盤考慮,搞好頂層設計和整體部署。要針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問題和突出問題,加強頂層設計和整體部署,統籌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協調解決跨部門跨地區的重大事項,把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全面貫穿和深刻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
生態文明評價制度。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把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資源節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生態文明制度、生態文化、生態人居等內容作為重點納入到目標體系中,探索建立有利於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探索建立體現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價值的資源環境統計制度,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
生態文明管理制度。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落實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節約集約使用制度。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所有者職責。完善自然資源監管體制,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統一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實行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推進行業性和區域性特徵污染物總量控制,使污染減排與行業優化調整、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緊密銜接。完善環境標准體系,實施更加嚴格的排放標准和環境質量標准。著力推進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和重點區域大氣污染治理,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採取更加嚴格的措施,使這些地區環境質量率先改善。依法依規強化環境影響評價,開展政策環評、戰略環評、規劃環評,建立健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聯動機制。按照誰受益誰補償原則,建立開發與保護地區之間、上下游地區之間、生態受益與生態保護地區之間的生態補償機制,研究設立國家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對野生動植物、生物物種、生物安全、外來物種、遺傳資源等生物多樣性進行統一監管。建立國家公園體制。實行以獎促保,把良好的生態系統盡可能保護起來、休養生息,優先保護水質良好的湖泊。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促進生態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繼續深化綠色信貸、綠色貿易政策,全面推行企業環境行為評級。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部門銜接,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在高環境風險行業全面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擴大環境信息公開范圍,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健全聽證制度,對涉及群眾利益的規劃、決策和項目,充分聽取群眾意見。鼓勵公眾檢舉揭發環境違法行為。開展環保公益活動,培育和引導環保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生態文明考核制度。將反映生態文明建設水平和環境保護成效的指標納入地方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大幅提高生態環境指標考核權重。在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主要考核生態環保指標。嚴格領導幹部責任追究,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㈢ 《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指標體系及監測方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相關內容http://www.gyinvest.gov.cn/image20010518/gycn/1009658446632452096/34818.doc
㈣ 國家森林城市的標准
國家森林城市評價指標
國家林業局2007年3月15日公布國家森林城市評價指版標權,指標如下:
創建「國家森林城市」是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體現以人為本,全面推進中國城市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發展道路的重要途徑,是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創造良好人居環境,弘揚城市綠色文明,提升城市品位,促進人與自然和諧,構建和諧城市的重要載體。
組織領導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林業、綠化的方針、政策、法規;
管理制度
(一)認真編制城市森林建設總體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予以實施。城市森林建設按照規劃嚴格實施,能按期完成年度建設任務,並有相應的檢查考核制度;
(二)相關法規和管理制度配套齊全,執法嚴格有效,無嚴重非法侵佔林地、破壞森林和樹木事件,近三年沒有發生破壞綠化成果案件;
(三)城市森林建設有長期穩固的科技支撐;
森林建設
(一)綜合指標
(二)覆蓋率
(三)森林生態網路
(四)森林健康
(五)公共休閑
(六)生態文化
(七)鄉村綠化
四、考核檢查
五、解釋和修訂
本指標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並適時修訂完善。
㈤ 生態示範區的建設指標
生態示範區可根據全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狀況,按現狀分為三類專地區:
第一類:經屬濟落後、群眾生活貧困(人均收入少於或等於400元)和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區;
第二類:中等經濟水平(人均收入在400~1000元)和生態環境質量一般的地區;
第三類:經濟發達(人均收入大於1000元)和生態環境質量較好的地區。
各生態示範區也可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交叉利用上述目標。
㈥ 生態城市建設評價標准
根據城市化與生態環境交互作用的時空規律,基於協同論的觀點指出城市化與生態環境協調的評判標准並構建了二者之間的協調度模型。模型分為功效函數、協調度函數和序參量體系,其中序參量的選取及其上下限的確定是模型能正確應用的關鍵。
國家級生態縣建設指標
1、基本條件
(1)制訂了《生態縣建設規劃》,並通過縣人大審議、頒布實施。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度及地方頒布的各項環保規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2)有獨立的環保機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內容,並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
(3)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任務。三年內無較大環境事件,群眾反映的各類環境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外來入侵物種對生態環境未造成明顯影響。
(4)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指數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縣80%的鄉鎮達到全國環境優美鄉鎮考核標准並獲命名。
2、建設指標
序號
名稱
單位
指標
說明
經濟
發展
1
農民年人均純收入
元/人
約束性指標
經濟發達地區
縣級市(區)
≥8000
縣
≥6000
經濟欠發達地區
縣級市(區)
≥6000
縣
≥4500
生態
環境
保護
2
單位GDP能耗
噸標煤/萬元
≤0.9
約束性指標
3
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
m3/萬元
≤20
約束性指標
農業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
≥0.55
4
主要農產品中有機、綠色及無公害產品種植面積的比重
%
≥60
參考性指標
5
森林覆蓋率
%
約束性指標
山區
≥75
丘陵區
≥45
平原地區
≥18
高寒區或草原區林草覆蓋率
≥90
6
受保護地區占國土面積比例
%
約束性指標
山區及丘陵區
≥20
平原地區
≥15
7
空氣環境質量
——
達到功能區標准
約束性指標
8
水環境質量
——
達到功能區標准,且省控以上斷面過境河流水質不降低
約束性指標
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
9
雜訊環境質量
——
達到功能區標准
約束性指標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
千克/萬元
(GDP)
約束性指標
化學需氧量(COD)
<3.5
二氧化硫(SO2)
<4.5
且不超過國家總量控制指標
11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率
%
≥80
約束性指標
工業用水重復率
≥80
12
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
≥90
約束性指標
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
≥90
且無危險廢物排放
13
城鎮人均公共綠地面積
m2
≥12
約束性指標
14
農村生活用能中清潔能源所佔比例
%
≥50
參考性指標
15
秸稈綜合利用率
%
≥95
參考性指標
16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糞便綜合利用率
%
≥95
約束性指標
17
化肥施用強度(折純)
千克/公頃
<250
參考性指標
18
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
%
100
約束性指標
村鎮飲用水衛生合格率
19
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
%
≥95
參考性指標
20
環境保護投資佔GDP的比重
%
≥3.5
約束性指標
社會進步
21
人口自然增長率
‰
符合國家或當地政策
約束性指標
22
公眾對環境的滿意率
%
>95
㈦ 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有哪些綠化建設與生態環境指標要求
(一) 城市生態環境指標
序號 指標 標准值
1 綜合物種指數 ≥0.5
2 本地植物指數 ≥0.7
3 建成區道路廣場用地中透水面積的比重 ≥50%
4 城市熱島效應程度(℃) ≤2.5
5 建成區綠化覆蓋率(%) ≥45
6 建成區人均公共綠地(m2) ≥12
7 建成區綠地率(%) ≥38
(二) 城市生活環境指標
序號 指標 標准值
8 空氣污染指數小於等於100的天數/年 ≥300
9 城市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 100
10 城市管網水水質年綜合合格率(%) 100
11 環境雜訊達標區覆蓋率(%) ≥95
12 公眾對城市生態環境的滿意度(%) ≥85
(三) 城市基礎設施指標
序號 指標 標准值
13 城市基礎設施系統完好率(%) ≥85
14 自來水普及率(%) 100,實現24小時供水
15 城市污水處理率(%) ≥70
16 再生水利用率(%) ≥30
17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90
18 萬人擁有病床數(張/萬人) ≥90
19 主次幹道平均車速 ≥40km/h
㈧ 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指標地表水水質達到或優於iii類比例,這個要怎麼算
地表水水質滿足或優於國家標准《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 3838-2002)中三類水的各項污染物指標,例如COD<20,BOD5<4,氨氮<1.0,總磷<0.2。具體詳細的指標你查詢標准。
㈨ 江蘇生態文明創建市縣指標更高嗎
根據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管理規程的相關要求,結合江蘇省創建工作的實際情況,並充分考慮到與生態市、縣創建工作的銜接,《江蘇省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管理規程(試行)》主要分為七章,從規劃、申報、技術評估、考核驗收、公示、公告、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市、區)創建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據江蘇省環保廳生態處處長張雷介紹,在指標體系中,江蘇自加壓力,約束性指標要求更嚴。如增加了受保護地區占國土面積比重,將平原地區的指標提升為≥20%,高於國家指標體系中要求平原地區受保護地區占國土面積的比例≥16%;生態環境狀況指數(EI),2016年江蘇全省生態環境狀況指數為66.8,各設區市生態環境狀況指數處於61.1~70.4之間,因此這項指標設定為≥65且不降低,而國家指標體系中要求為≥55且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