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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態破壞

發布時間: 2020-12-10 17:20:42

1. 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主要內容

民法典相當於處理來民事法律關系自的一本網路全書,其中包含了各種各類的民事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的作用在其修改了關於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等法律的部分法律條文,使其更符合當代中國的民情,使法官在判決時有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1)民法典生態破壞擴展閱讀: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准;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准。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准。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 民法典到底一共有多少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1][2][3]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立法經過
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後,由於反右斗爭擴大化,立法活動被終止。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議程,並於1964年完成了草案(試擬稿)。後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組織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雖然草案並未正式通過成為法律,但現行的民法通則都是以該草案為基礎。
2002年12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民法草案。之後,由於物權法尚未制定,加之對民法草案認識分歧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終被擱置下來。
2014年11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
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著手第一步的民法總則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為基礎,系統梳理總結有關民事法律的實踐經驗,提煉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則,形成民法總則草案。[6]
2016年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副秘書長、發言人傅瑩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民法典編纂工作已經啟動,從做法上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總則的徵求意見稿已經出來,預期6月份能夠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8]。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標志著民法典編纂工作進入立法程序[9]。
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0]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新增離婚冷靜期[11]。12月23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12]。12月23日,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為體現對合同的保護,二審稿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13]
2019年6月25日,栗戰書委員長主持召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會議審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和民法典繼承編草案[14]。12月20日,法工委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將2017年已經出台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編入草案,重新編排條文序號,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12月常委會會議審議[15]。12月23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作關於《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修改情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編纂情況的匯報。據沈春耀介紹,民法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16]。12月24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民法典草案[17]。12月2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提請審議民法典草案的議案,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2020年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18]。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晨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19]。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 監護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託代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編 物權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分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十五章 地役權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 質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五分編 佔有
第二十章 佔有
第三編 合同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四節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託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夥合同
第三分編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第四編 人格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四章 肖像權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二節 收養的效力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六編 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損害賠償
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四章 產品責任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章 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3. 《民法典》共包含幾個部分的內容

民法典是我國近期發布一部非常重磅的法律,民法典的內容是非常多的,落實執行民法典對保障我國公民民事權利是非常重要的,那麼民法典包括哪些內容?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民法典包括什麼內容(《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二、公民民事權利內容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於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於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於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利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於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民法典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華律網進行咨詢,華律網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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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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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一些社會問題做了回應具體包括什麼

1、草案對於如何確認和保障個人信息權,公眾十分關心。目前,草案中有回保護個人信息的相關答條文。

2、草案還對『』一老一少『』問題進行了回應。『』一老『』指老人問題。草案首設了『』成人監護制度『』,明確配偶、父母、子女等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監護人,堪稱適應了老齡社會的現實需要。

3、『』一少『』指自然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標准問題。專家們在討論時都支持將其從民法通則的10周歲調整為6周歲。

4、在財產權方面,草案第一次使用了「平等保護」表述,是對物權法的重大完善,彰顯了民事法律「私權平等」價值取向。

5、為應對知識經濟和網路時代發展需要,草案對知識產權客體進行了詳細列舉,擴大了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同時還規定了對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保護。在互聯網大數據背景下,該規定有利於促進科技創新。

5. 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一)總則編

第一編「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第一編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並將「附則」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後。第一編共10章、204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基本規定。第一編第一章規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據。其中,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的立法目的,體現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鮮明中國特色(草案第一條)。同時,規定了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確立了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草案第四條至第八條)。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草案第九條)。

2.關於民事主體。民事主體是民事關系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具體包括三類: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體。草案規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監護制度、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並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二章)。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條第四款)。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草案規定了法人的定義、成立原則和條件、住所等一般規定,並對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類法人分別作了具體規定(草案第一編第三章)。三是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草案對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責任承擔、解散、清算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四章)。

3.關於民事權利。保護民事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第一編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制度,包括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為建設創新型國家,草案對知識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個單行的知識產權法律(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條)。同時,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條)。此外,還規定了民事權利的取得和行使規則等內容(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

4.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代理是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制度。第一編第六章、第七章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一是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成立、形式和生效時間等(草案第一編第六章第一節)。二是對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釋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六章第二節)。三是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四是規定了代理的適用范圍、效力、類型等代理制度的內容(草案第一編第七章)。

5.關於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是保障和維護民事權利的重要制度。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安全、穩定法律秩序。第一編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規定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制度:一是規定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並對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願實施緊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八章)。二是規定了訴訟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等內容(草案第一編第九章)。三是規定了期間的計算單位、起算、結束和順延等(草案第一編第十章)。

(二)物權編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制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草案第二編「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第二編共5個分編、20章、258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通則。第一分編為通則,規定了物權制度基礎性規范,包括平等保護等物權基本原則,物權變動的具體規則,以及物權保護制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有了新的表述,為貫徹會議精神,草案將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修改為:「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草案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

2.關於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的基礎,是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二分編規定了所有權制度,包括所有權人的權利,徵收和徵用規則,國家、集體和私人的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等所有權基本制度。針對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並結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一是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二是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並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款)。三是結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

3.關於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物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第三分編規定了用益物權制度,明確了用益物權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草案還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落實黨中央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要求,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二是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落實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的要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規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並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後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草案第二編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條)。考慮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草案與土地管理法等作了銜接性規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三條)。三是為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編第十四章)。

4.關於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第四分編對擔保物權作了規定,明確了擔保物權的含義、適用范圍、擔保范圍等共同規則,以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具體規則。草案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二是刪除有關擔保物權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三是簡化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草案第四百條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四是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條)。

5.關於佔有。佔有是指對不動產或者動產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第五分編對佔有的調整范圍、無權佔有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責任、原物及孳息的返還以及佔有保護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二編第二十章)。

(三)合同編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合同法。草案第三編「合同」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編共3個分編、29章、526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通則。第一分編為通則,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一般性規則,並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完善了合同總則制度:一是通過規定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規則、多數人之債的履行規則等完善債法的一般性規則(草案第四百六十八條、第五百一十七條至第五百二十一條)。二是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訂立制度(草案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三是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條第一款)。四是針對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違反義務不辦理報批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問題,草案明確了當事人違反報批義務的法律後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實綠色原則,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草案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同時,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條)。六是完善代位權、撤銷權等合同保全制度,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移轉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草案第三編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條至第五百五十六條、第五百六十條、第五百六十三條至第五百六十六條)。七是通過吸收現行擔保法有關定金規則的規定,完善違約責任制度(草案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2.關於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場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中應用普遍。為適應現實需要,在現行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第二分編增加了4種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擔保法中關於保證的內容,增加了保證合同(草案第三編第十三章)。二是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編第十六章)。三是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增加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草案第三編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規定合夥合同,將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夥的規定納入其中(草案第三編第二十七章)。

第三編還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買賣合同(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條)。二是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草案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三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四是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運輸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草案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五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贈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典型合同(草案第三編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3.關於准合同。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既與合同規則同屬債法性質的內容,又與合同規則有所區別,第三分編「准合同」分別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一般性規則作了規定。(草案第三編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四)人格權編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繫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草案第四編「人格權」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從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第四編共6章、51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一般規定。第四編第一章規定了人格權的一般性規則:一是明確人格權的定義(草案第九百九十條)。二是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條、第九百九十二條)。三是規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條)。四是明確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後的救濟方式(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條至第一千條)。

2.關於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第四編第二章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具體內容,並對實踐中社會比較關注的有關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一是為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鼓勵遺體捐獻的善行義舉,草案吸收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草案第一千零六條)。二是為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明確從事此類活動應遵守的規則(草案第一千零九條)。三是近年來,性騷擾問題引起社會較大關注,草案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准,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條)。

3.關於姓名權和名稱權。第四編第三章規定了姓名權、名稱權的具體內容,並對民事主體尊重保護他人姓名權、名稱權的基本義務作了規定:一是對自然人選取姓氏的規則作了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五條)。二是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4.關於肖像權。第四編第四章規定了肖像權的權利內容及許可使用肖像的規則,明確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一是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並明確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二是為了合理平衡保護肖像權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草案結合司法實踐,規定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規則(草案第一千零二十條)。三是從有利於保護肖像權人利益的角度,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解除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5.關於名譽權和榮譽權。第四編第五章規定了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內容:一是為了平衡個人名譽權保護與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之間的關系,草案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二是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路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更正或者刪除(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6.關於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第四編第六章在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並為下一步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留下空間:一是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二是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五條)。三是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明確處理個人信息不承擔責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四是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五)婚姻家庭編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進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收養法,1998年作了修改。草案第五編「婚姻家庭」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新的規定。第五編共5章、79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一般規定。第五編第一章在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原則和規則,並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更好地弘揚家庭美德,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一款)。二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落實到收養工作中,增加規定了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草案第一千零四十四條第一款)。三是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2.關於結婚。第五編第二章規定了結婚制度,並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對有關規定作了完善:一是將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由「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修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二是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並相應增加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三是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二款)。

3.關於家庭關系。第五編第三章規定了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並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完善了有關內容:一是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現行婚姻法沒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作出規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作出規定,近年來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釋,修改了此前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規定。從新司法解釋施行效果看,總體上能夠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總體上贊同。因此,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二是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親子關系問題涉及家庭穩定和未成年人的保護,作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對此類訴訟進行了規范(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4.關於離婚。第五編第四章對離婚制度作出了規定,並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婚姻家庭的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二是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問題,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三是關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四是將夫妻採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以加強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五是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五項)。

5.關於收養。第五編第五章對收養關系的成立、收養的效力、收養關系的解除作了規定,並在現行收養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有關制度:一是擴大被收養人的范圍,刪除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僅限於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修改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二是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三是為進一步強化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的條件中增加規定「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並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第五款)。

(六)繼承編

繼承製度是關於自然人死亡後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繼承法。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草案第六編「繼承」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製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第六編共4章、45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一般規定。第六編第一章規定了繼承製度的基本規則,重申了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規定了繼承的基本制度。並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則(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二是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對繼承權法定喪失制度予以完善(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2.關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等均按照法律規定確定的繼承方式。第六編第二章規定了法定繼承製度,明確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以及遺產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時,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製度,增加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

3.關於遺囑繼承和遺贈。遺囑繼承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處理遺產的繼承方式。第六編第三章規定了遺囑繼承和遺贈制度,並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了遺囑繼承製度:一是增加了列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二是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4.關於遺產的處理。第六編第四章規定了遺產處理的程序和規則,並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有關遺產處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草案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二是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三是完善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制度,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用於公益事業(草案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內容來源自:中國政府網

6. 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四條怎樣理解

《民法典》就原《侵權責任法》

有哪些具體修改

1、在侵權責任的構成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對於侵權行為的損害結果要件進行了完善,由「侵害民事權益」變為「侵害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這一改變更加符合法律實務中對侵權行為進行責任認定時的操作,比如行為人高空拋物,這就是一個侵權行為,但是下方無人,或者拋出物沒有傷到他人,沒有造成損害結果,那麼就不能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行為。但也要注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躲過了民事侵權責任,卻觸犯刑法,一樣被法律所制裁,高空拋物不可取!

2、新增「自甘風險」的相關規定,回應實踐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是一條完全新增的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自甘風險」原則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一個備受矚目的事情,最關注這一問題的,莫過於體育法律界的朋友們,體育類活動是最容易造成人體損傷的,小傷自然不必多說,但時不時發生的嚴重損傷,非常容易引起侵權責任糾紛,體育活動的組織者,特別是校園體育活動的組織者校方,都會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束手束腳。例如體育老師組織學生折返跑導致學生摔倒受傷、公司組織員工進行足球比賽隊員鼻骨受傷斷裂等案件,都有判定學校或組織者甚至參與者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可能這些實務判例中有多方面的考慮才讓組織者承擔了部分責任,但不可避免的是普通大眾看到這種新聞時並不會仔細研究其中的判決依據,只會記住事件的起因和結果,那麼就會導致文體活動的開展大大受限,大家都對這樣的事情畏之如虎,體育課換成數學課,周末運動俱樂部換成上網打游戲,不利於全民身心的健康發展。

因此,這次立法將「自甘風險」納入是一次極大的進步,體現了法律對體育行業的時代關懷,對於促進全民理性、積極地參加體育活動,提高體育活動效率和質量,加強和完善體育法治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正是組織文體活動可能帶來風險,只有釋放這樣一種風險,才能夠激發更多舉辦活動者的熱情。但注意,這一條文也不是所有組織或者參與者的「免責尚方寶劍」,任何組織或者參與者也都應當盡到自己的應有義務,在大街上組織踢球,慫恿喝了酒後進行跑步等劇烈運動,那麼等到的很有可能就是《民法典》的侵權責任懲罰。

3、新增「自助行為」條款,並明確了其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同樣也是一條全新的法律條文:「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何為「自助行為」,根據法律條文的描述,不難想到留置權,留置權的定義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實務中常常引用留置權的糾紛就有交予維修物品又不支付維修費用的案件,比如維修手機,維修過後不支付費用,維修方不返回手機,對手機行使留置權。那麼「自助行為」與以前《擔保法》及《物權法》所規定的留置權有什麼區別呢?

此前,早在我國2009年以前侵權責任法制定過程中,第三稿就刪除了第一、二稿中有關民事自助行為的規定,其原因就是該「自助行為」條款實為免責條款,有著它存在的必要意義,但不同於留置權要求「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且財產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如上述維修手機,手機交予維修人被合法佔有,拖欠的維修費屬於同一法律關系)」,「自助行為」不要求基於合法途徑佔有侵權人財物,可以直接「扣留」,更不要求所佔有財物與侵權行為有直接關系。因此,這樣的免責條款很有可能受到濫用,所以被刪除。

但是,「自助行為」在生活中卻是存在並具有合理性的,例如有人想吃「霸王餐」,在飯店用餐後聲稱沒錢,拒絕買單。飯店限制其離開,並打電話報警,這種行為即為民事自助行為,缺少對這樣行為的法律定義與限制的法律體系就是不完整的。所以此次民法典修訂,再次將「自助行為」條款加入侵權責任篇,同時為了防止濫用,明確了適用條件為「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並規定「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同時並不賦予受害人百分百的免責權力——「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人身損害賠償新增「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標准,而原《侵權責任法》未規定賠償「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在人身損害賠償費用中進行了新增,將司法解釋中的「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納入了立法,提升了立法層級,現在被明確的可以合法主張的費用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5、完善了對侵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付順序規定

原《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先按照所受損失進行賠償,所受損傷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進行賠償,這樣會出現一種情況即被侵權人能舉證的所受損失小於侵權人所獲利益時,被侵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完全保障,侵權人也得不到應有懲罰,有可能使得侵權人更加肆無忌憚。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對此進行了完善,所受損失與所獲利益為同一賠償順位,按照最高的進行賠付,進一步保障了被侵權人的完整權益。

6、將《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四條納入立法

我們時常看到有「熊孩子」毀壞他人物品被索賠的新聞,但這類新聞大多因為熊孩子毀壞的物品價值高昂,不好好管教「熊孩子」的「熊家長」心有不平,不願賠付的時候才會鬧上新聞甚至訴至法庭,這樣的「熊孩子」數不勝數,但是生活中往往有的被毀壞物品可能價值並不高昂,可對擁有者來說卻可能有重大意義,可能是亡故的親友遺物,也有可能所看重之人贈與,被毀壞了心痛無比卻不能獲得多少賠償,「熊孩子與熊家長」也不能得教訓長記性。因此司法解釋就對此進行了規定,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則提升了其立法層級,明確了特定物損害的精神賠償責任。所以,應當管住自己,更應當管住孩子,不要隨便損壞甚至翻動別人的物品。

7、明確了委託監護的侵權責任

上一條說了「熊孩子」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需要承擔責任,那麼如果監護人委託他人進行監護時「熊孩子」造成他人損害該怎麼辦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監護的情況下,無、限制民事行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依然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委託人則承擔過錯責任,即有過錯才需承擔責任。

8、新增關於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

各種科技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越發突顯,知識產權的侵害行為也越來越多,但是很多知識產權的價值很難衡量,實務工作中對於侵害賠償數額也難以確定,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新增條文「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進一步提高了惡意侵害知識產權的違法成本,體現了法律隨時代在進步和完善。

9、履行工作或因勞務致他人損傷,一樣有可能要承擔責任

我們都知道,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個人勞務關系中的勞務方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造成他人損害的,都是由單位或者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與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新增規定,在用人單位或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勞務方進行追償。因此,在生活工作中,謹慎總不是壞事。

10、明確承攬活動中,定作人只承擔過錯責任

不同於單位工作關系與個人勞務關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除非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責任。

11、為網路用戶與網路服務提供者完善了侵權處理法律指南

現如今網路發展迅速,在大數據網路背景下,人們的隱私問題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但是網路用戶利用網路的侵權行為也越來越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條可謂網路用戶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指南,完整規定了在侵權行為發生後,權利人有權如何應對侵權行為(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初步侵權證據與權利人真實身份信息),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怎樣配合維權的同時(及時採取措施,否則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不因為一方「保障權利」而「侵權」另一方(被指侵權用戶享有聲明權,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證明,並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這幾條有關網路侵權的規定是也是《民法典》里字數最多的幾條法律條文,完美體現了一句話---「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12、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明確

《民法典》侵權責任篇第五章交通事故責任共修改了6條條文,新增4條條文,主要對各種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責任承擔進行了明確,首先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與管理人只承擔過錯責任;盜、搶機動車的,由盜、搶人與車輛駕駛人(盜、搶人與駕駛人不是同一人的)承擔連帶責任。

大家非常關注的非營運車輛與無償搭車人損害的問題,即俗稱「搭便車」問題,明確了「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體現了法律對保護受害者權益和鼓勵助人為樂二者之間的平衡。

新增條款明確了交通事故損害後的賠償優先順序:強制保險---商業保險---自行賠付。

13、遺失病歷不再是醫療事故中的借口

《民法典》侵權責任篇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賠償修改了7條法條,主要是進行一些表述上的完善,其中最受關注的是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條款。因為在實務工作中,發生醫療事故時,要進行責任認定,病歷記錄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但是詳細的醫療記錄由醫療機構保管,常常出現醫療機構以遺失為借口逃避法律責任。因此在《民法典》的立法過程中,明確遺失、偽造、篡改或違法銷毀病歷資料的,均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除此之外,本章新增了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對患者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以及侵害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4、破壞生態「罪加一等」

《民法典》於一千二百二十九條至一千二百三十五條以新增「破壞生態」為污染後果或新增整條法條的形式,對當前社會發展中,無視生態環境的侵權行為進行了嚴格約束,同惡意侵害知識產權一樣,被侵權人還有權提出懲罰性賠償,進一步加大了侵權人的違法成本,不但如此,國家機關或相應的合法組織還有權要求侵權人對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承擔修復費用,以及相關的一切損失與調查、評估鑒定費用、防止損害擴大費用等。所以,愛護環境,人人有責,犧牲環境進行發展早已不可取。

15、「高空拋物」明令禁止

最開始我們就說過了「高空拋物」問題,這一行為不但觸犯了刑法,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必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鑒於實際生活中,高空拋物的事情時常發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法條第一句即「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當拋擲物或墜落物致人損害的,整棟樓的「連坐」義務也不是開玩笑的,該法條規定在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但也新增了補償人可以再向侵權人進行追償的規定。同時物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而未採取的,也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法條的最後還新增了公安機關的調查義務,明確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避免因「連坐」導致承擔賠償責任的普通老百姓無法找到真正侵權人而權益受損。

7.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什麼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基於上述的法律規定,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的主體為污染者或有過錯的第三人。



(7)民法典生態破壞擴展閱讀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侵權責任法》的最終通過,標志著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得到最終完善,向最終完整民法典的目標進一步邁進,標志著中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得到進一步貫徹實施,標志著在民事侵權專門法的最終誕生,有利於更好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是中國法制化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規定什麼

民法典的第五百零九條只是一段話,沒有第三款,其全文如下: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專自己的義務。
當事屬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9. 本世紀民法典的編纂是誰提出來的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編纂民法典的任務要求,編纂民法典列入了調整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在27日上午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民法總則(即民法典總則編)被提交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

編纂民法典已具備較好主客觀條件

「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對現行分別規定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科學整理。」李適時在介紹草案時表示,此次是對現行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系統、全面整合,編纂一部內容協調一致、結構嚴謹科學的法典,不僅要去除重復的規定,刪繁就簡,還要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現行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對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分別制定了民法通則、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編纂民法典的呼聲比較高。李適時表示,編纂民法典已經具備了較好的主客觀條件。

民法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李適時表示,編纂民法典不僅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也是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觀需要,更是形成完備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體系的必然要求。同時,民法典規范民事活動,有其自身規律,但都與特定的社會政治制度相適應。我國編纂民法典,在遵循立法規律的同時,必須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要求相適應。

編纂民法典將分兩步走

據介紹,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目前考慮分為合同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

李適時表示,編纂民法典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為此,經同有關方面反復研究,編纂工作擬按照「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

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爭取提請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上半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於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並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明確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認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為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據此,草案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與此同時,草案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准,其年齡下限標准從「十周歲」降到「六周歲」。

對此,草案說明表示主要是考慮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這一調整也與我國義務教育法關於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實踐中易於掌握、執行。

法人將只設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由於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不同國家的民事法律對法人的分類也不盡相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組織形式不斷出現,民法通則的法人分類已難以涵蓋實踐中新出現的一些法人形式。

李適時在介紹中表示,經過反復比較,草案按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這樣的劃分既繼承了民法通則按照企業和非企業進行分類的基本思路,比較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同時這樣的分類也合於我國的國情。其中,非營利性法人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

此外,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大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在實踐中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民事活動。為此,草案賦予「非法人組織」以民事主體地位,並設專章作了規定。

網路虛擬財產、數據信息或將正式成為權利客體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對網路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作了規定。此外,草案還對繼承權、股權等民事權利作了規定,並為其他新型民事權利的保護留出了空間。

另外,此次草案還將現行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

見義勇為者的損失可得到適當補償

為保護因見義勇為受到損害的人,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在民事責任一章中草案規定,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另外,在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上,草案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還特別增加了「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

10. 民法典侵權編主要內容

2020年5月份復通過的民法典侵制權編的主要內容有:
第一章 一般規定

即對侵權的解釋和民法中的運用以及意義 第二章 損害賠償

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四章 產品責任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章 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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