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有病毒嗎
1. 急!在水庫里釣了條這種魚,沒見過,能吃嗎,有沒有毒的
這種魚叫青蛙魚不能吃,所以你還是把它扔掉,要不然就把他給打死埋了,這種魚有毒,不要去吃,把他給打死了,如果你實在不甘心的話,可以拿一隻貓來試一下,如果毒死了,也不用賠償
2. 培養超級病毒然後投入水庫中好不好玩
當然好玩了
3.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院學生手冊的學生視情節輕重應給予哪些處分
分五級,具體如下: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為加強校風校紀建設,創建文明校園,維護學院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並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視違紀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並及時承認錯誤,不予處分,應由學生所在系(部)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二條留校察看處分的察看期從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一般以一年為期。在察看期內無違紀行為的,察看期滿後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處分;在察看期內違紀受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者,延長察看期半年;在察看期內違紀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在察看期內表現優秀且受到表彰的學生,由本人提交申請,學生處審核同意,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條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 主動承認錯誤,確有悔改表現者;
(二)確系受他人脅迫或誘騙,並主動揭發他人違紀行為;
(三) 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情節。
第四條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者;
(二)同時違反多項紀律者;
(三)多次違反紀律者;
(四)對檢舉、揭發者實行恐嚇、威脅或者打擊報復者;
(五)違紀群體中為首者;
(六)糾集校外人員參與違反校紀者。
第五條因違紀受到處分的學生取消當年(學年度)各種評獎評優資格。
第六條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組織、參與非法組織及其活動者,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在涉外活動中,做出有損國格、人格行為者,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給予如下處理:
(一)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被處以警告、罰款等行政處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被處以刑事處罰、被勞動教養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被處以拘留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對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除依法賠償他人醫療等費用外,給予如下處理:
(一)挑撥、教唆他人,引起打架後果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和後果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打架未造成他人傷害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毆打致他人身心傷害但程度較輕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毆打致他人身心傷害程度較重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凡打架動用器械傷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策劃、糾集他人打架或協同他人打架者,從重處理,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後果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八)故意為他人作偽證,造成調查困難,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九)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未造成後果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一定後果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九條對以各種手段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者,給予如下處理:
(一)盜竊和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含共同作案)500元以下(含500元),經教育後已退賠,有悔改表現者,給予警告處分,否則加重處理;盜竊和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經教育後已退賠,有悔改表現者,給予記過處分,否則給予留校察處分;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多次盜竊或詐騙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保衛或者公安部門確認盜竊未遂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四)弄虛作假、騙取學院獎學金、困難補助、國家助學貸款或者冒領他人財物者,比照詐騙情況處理;
(五)窩贓、銷贓及協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責任者給予相應處分;
(六)對於拾撿他人財物、有價證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憑證拒不歸還,非法佔有或者消費使用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條對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者,除按價賠償外,給予如下處理:
對故意損毀公私財物,造成100元及以下損失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100元以上損失,或者致使學院教學、生活秩序受到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或者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對實施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行為者,給予如下處理:
(一)男女學生在公共場所行為不得體的,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或態度惡劣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在異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異性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處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有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騷擾他人等不法行為者,未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對觀看、販賣和傳播淫穢書刊和音像製品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對以其他方式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行為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 對參與賭博者,給予如下處理:
(一)有賭博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賭博的組織者或者多次參與賭博者,從重處理;
(三)主動為賭博提供場所或者賭具者,與參與賭博者同等處理。
第十三條利用計算機等技術手段違紀,視其情節給予如下處理:
(一)在計算機設備或者網路中故意發布和傳播違反社會公德(如淫穢製品、惡意誹謗攻擊他人等)或者欺詐信息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和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利用計算機等技術手段竊取財物、服務或者有價值數據者,或者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學院或者他人計算機、電話或者其他設備造成公私財物損失者,按盜竊和毀損公私財物處理;
(三)故意篡改、刪除或者破壞學院或他人計算機的文件造成損失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故意製造、傳播和使用計算機病毒,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或者網路者,視其情節和損失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對違反《邢台職業技術學院網路管理規定》者,按《邢台職業技術學院網路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給予處理。
第十四條對學生違反學習紀律者的處理: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學時(未離校按實際授課時數計算,離校一天按5學時計算,公益勞動擅自離校,實訓、實習擅自離隊以每天曠課6學時計,節假日除外;遲到、早退兩次計曠課一學時;缺操三次計曠課一學時。)按下列標准處理:
(一)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五條 對考試違紀、考試作弊者的處理:
(一) 凡考試違紀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 凡考試作弊者,該門課程成績無效,取消學期補考資格,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 凡考試嚴重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以威脅、侮辱、誹謗、毆打等手段報復考試工作人員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對考試違紀學生可先行通告,再按規定程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加重處分。
(一)私自在外租房和無故夜不歸宿者;
(二)酗酒、哄鬧、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擾亂公共秩序者;
(三)向室外拋灑酒瓶、雜物、生活用品等物品者;造成後果的,加重處理;
(四)在規定的學習和休息時間內,打鬧喧嘩,從事各種有礙他人學習、休息的活動而又不聽勸阻者;
(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學院管理人員依法、依校規執行公務者;
(六)提供偽證,偽造或者塗改證明、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者;
(七)隱匿、毀棄、私拆他人郵件者;
(八)在校期間,私自到河、塘、水庫等地游泳者;
(九)組織未曾登記注冊或沒有批準的團體開展活動者;
(十)未經批準的跨校學生集會的組織者。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一)對檢舉、揭發的人實行恐嚇、威脅或者打擊報復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組織聚眾鬧事,破壞學院正常生活、教學秩序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違反學院管理規定,在宿舍及其它公共場所吸煙、擅自使用明火、私拉電線、違反規定使用電熱、電器設備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損失者,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侵犯集體和他人正當權益或者參與非法經營者,給予如下處理:
(一)擅自以學院名義舉辦募捐、收取活動經費或將協會會費占為己有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參與非法傳銷或者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經勸阻不改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介紹、誘騙他人參加傳銷,未造成損失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損失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情節或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對參與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者,視個人悔改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院內進行宗教活動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對畢業生的處分,除按本規定有關條款處理外,附加以下處理條款:
(一)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已達三個月及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間有明顯進步,允許該生在離校前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處分;
(二)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不足三個月者,學業結束時,暫且以結業處理。待察看期滿後,由受處分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學生原所在系(部)同意,經有關部門確認,符合解除條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准予畢業,並換發畢業證書;
(三)畢業班學生在辦理離校手續期間,若出現破壞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毆等違紀事件的,學院將根據本規定把相關處分文件,寄發學生報到單位的人事部門,協同處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二條 對違紀學生處分的審批和報批程序:
(一)學院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由違紀學生所在的系(部)代表學院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各系(部)討論決定,報學生工作處行文;
(三)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處審核後報主管院領導作出決定;開除學籍處分,經主管院領導審核後,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工作處行文;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報省教育廳備案;
(四)跨系(部)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生工作處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處理;
(五)學生處分決定書存入本人檔案和學院文書檔案。
第二十三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當具備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陳述或申辯材料;
(二)證明材料;
(三)調查及綜合報告(含處理意見);
(四)處分決定及本人對處分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包括處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送達本人,學生本人應當在送達通知書回執上簽字,學生拒絕簽字的,應當由在場的兩人簽字證明。無法送達的在院內或在邢台職業技術學院校園網上公告,公告滿7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程序按《邢台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學院授權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4. 湖裡有什麼有害細菌,病毒什麼的,我暑假經常去東方水庫游泳,不知道會不會有什麼原蟲危害健康啊!
我看到報紙上,一個兒童在湖裡游泳,感染阿米巴原蟲,搶救無效死亡,東方水庫會不會也有啊,弄得我人心惶惶的,都不敢游泳了。 游完應該仔細清潔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