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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丁援

發布時間: 2021-01-05 10:38:41

『壹』 國際古跡遺址日的節日由來

1982年4月18日,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在突尼西亞舉辦科學研討會,同期在哈馬馬特召開的執行局會議上,有代表首次提出建立國際古跡遺址日,並在每年的這一天舉辦全球性的慶祝活動。這一建議經執行委員會討論後通過,並於次年11月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2屆大會上得到批准。大會在一項決議中號召各成員國倡導並推行「4・18國際古跡遺址日」。此後不久,在歐洲委員會的組織下,許多國家開始在每年的9月份慶祝「歐洲遺產日」。可以說,「歐洲遺產日」從某種程度上弱化了「世界遺產日」的影響。不過,依然有越來越多的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會員國在4月18日這一天舉辦各種與遺產有關的慶祝活動。
從2001年開始,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每年都要為4月18日確定一個活動主題,各會員國根據這一主題自行選擇活動內容與形式,如舉行圓桌會議、科學研討會,開辦展覽、講座,向公眾免費開放博物館和遺產地等。之後各國會將有關報告、論文、海報、新聞報道等文字和圖片資料送交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秘書處備案。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簡稱為ICOMOS,1965年成立於波蘭華沙,由世界各國文化遺產保護專業人士組成,是古跡遺址保護和修復領域唯一的國際非政府組織。ICOMOS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認可的一個官方咨詢機構,積極服務於世界遺產委員會,通過派遣世界遺產專員並輔以國際秘書處的工作,對申請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古跡遺址進行專業評估,並參與世界遺產公約的貫徹落實。到2015年,該組織已在世界各地擁有110多個國家委員會,並組織建立了20多個與文化遺產相關的各種主題的國際科學委員會。中國於1993年加入該組織,並成立了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即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

『貳』 2006年4月18日,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江蘇省文物局和無錫市文化局聯合發起的「中國工業遺產保護論壇」在


小題1:D
小題2:C

『叄』 關於15屆國際古跡理事發表的《西安宣言》有什麼內容

——關於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周邊環境的保護(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第15屆大會於2005年10月21日在西安通過)

導言

應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的邀請,我們於2005年10月17日至21日在中國古城西安召開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第15屆大會並慶祝該組織成立四十周年,回顧她為維護和保護作為可持續和人文發展的一部分的世界文化遺產所作出的長期努力。

得益於大會期間召開的「古跡遺址及其周邊環境——在不斷變化的城鎮和自然景觀中的文化遺產保護」國際科學研討會上所交流的眾多案例和反思,以及得益於中國和各國政府、研究機構和專家關於在加速變化和發展的條件下充分保護和管理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諸如古城、自然景觀、古跡路線和考古遺址)的經驗。 注意到《國際古跡遺址保護及修復憲章》(即《威尼斯憲章》,1964年)以及該憲章所引發產生的其他許多文件中所體現出的對古跡遺址周邊環境保護的國際的和專業領域內的興趣——這種興趣尤其是通過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國家委員會和國際委員會表現出來,並體現在《奈良真實性文件》(1994年)和其他國際會議所通過的結論和建議中,諸如:《會安宣言——保護亞洲歷史街區》(2003年)、《恢復巴姆文化遺產宣言》(2004年)以及《漢城宣言——亞洲歷史城鎮和地區的旅遊業》(2005年)。

注意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公約和建議中關於「周邊環境」的概念,包括《關於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1962年)、《關於保護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財產的建議》(1968年)、《關於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1976年)、《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2003年),尤其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年)及其執行性原則——在這些文件中,「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並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也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夥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

強調有必要採取適當措施應對由於生活方式、農業、發展、旅遊或大規模天災人禍所造成的城市、景觀和遺產線路急劇或累積的改變;有必要承認、保護和延續遺產建築物或遺址及其周邊環境的有意義的存在,以減少上述進程對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意義、價值、整體性和多樣性所構成的威脅。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第15屆大會的代表特此通過如下有關原則和建議的宣言,並將它告知所有能夠通過立法、政策制定、規劃和管理等途徑促進宣言目標實現的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中央和地方政府、機構和專家,以便更好地保護世界的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及其周邊環境。

承認周邊環境對古跡遺址重要性和獨特性的貢獻

1、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的周邊環境指的是緊靠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的和延伸的、影響其重要性和獨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獨特性組成部分的周圍環境。

除了實體和視覺方面的含義之外,周邊環境還包括與自然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所有過去和現在的人類社會和精神實踐、習俗、傳統的認知或活動、創造並形成了周邊環境空間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當前活躍發展的文化、社會、經濟氛圍。

2、不同規模的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包括城市、陸地和海上自然景觀、遺址線路以及考古遺址),其重要性和獨特性在於它們在社會、精神、歷史、藝術、審美、自然、科學等層面或其他文化層面存在的價值,也在於它們與物質的、視覺的、精神的以及其他文化層面的背景環境之間所產生的重要聯系。

這種聯系,可以是一種有意識和有計劃的創造性行為的結果、精神信念、歷史事件、對古遺址利用的結果或者是隨著時間和傳統的影響而日積月累形成的有機變化。

理解、記錄、展陳不同條件下的周邊環境

3、理解、記錄、展陳周邊環境對定義和鑒別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的重要性十分重要。

對周邊環境進行定義,需要了解遺產資源周邊環境的歷史、演變和特點。對周邊環境劃界,是一個需要考慮各種因素的過程,包括現場體驗和遺產資源本身的特點等。

4、對周邊環境的充分理解需要多方面學科的知識和利用各種不同的信息資源。

這些信息資源包括正式的記錄和檔案、藝術性和科學性的描述、口述歷史和傳統知識、當地或相關社區的角度以及對近景和遠景的分析等。同時,文化傳統、宗教儀式、精神實踐和理念如風水、歷史、地形、自然環境價值,以及其他因素等,共同形成了周邊環境中的物質和非物質的價值和內涵。周邊環境的定義應當十分明確地體現周邊環境的特點和價值以及其與遺產資源之間的關系。

通過規劃手段和實踐來保護和管理周邊環境

5、可持續地管理周邊環境,需要前後一致地、持續性地運用有效的法律和規劃手段、政策、戰略和實踐,同時這些方法手段還需適應當地的文化環境。

管理背景環境的手段包括具體的立法措施、專業培訓、制定全面保護和管理的計劃以及採用適當的遺產影響評估系統。

6、涉及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地區的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原則,應規定在其周圍設立保護區或緩沖區,以反映和保護周邊環境的重要性和獨特性。

7、規劃手段應包括相關的規定以有效控制外界急劇或累積的變化對周邊環境產生的影響。

重要的天際線和景觀視線是否得到保護,新的公共或私人施工建設與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之間是否留有充足的距離,是對周邊環境是否在視覺和空間上被侵犯以及對周邊環境的土地是否被不當使用進行評估的重要考量。

8、對任何新的施工建設都應當進行遺產影響評估,評估其對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及其周邊環境重要性會產生的影響。 在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的周邊環境內的施工建設應當有助於體現和增強其重要性和獨特性。

監控和管理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的變化

9、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的周邊環境發生的變化所產生的個別的和累積的影響,以及這種變化的速度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這一過程必須得到監控和管理。

城鄉景觀、生活方式、經濟和自然環境累積或急劇的改變可以顯著地、不可挽回地影響周邊環境對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重要性所作出的真正貢獻。

10、應當管理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周邊環境的變化,以保留其文化重要性和獨特性。

管理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的周邊環境的變化並不一定需要防止或阻撓其發生變化。

11、進行監控,應當對識別、衡量、組織和補救古跡遺址的腐蝕、重要性消失或平庸化所採取的途徑和行動加以明確,並就古跡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展陳活動提出改進措施。

應當制定定量和定性指標,評估周邊環境對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的重要性所產生的貢獻。

監控指標應當包括硬性指標,如對視野、輪廓線和公共空間的侵犯,空氣污染、噪音等,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層面的指標。

與當地、跨學科領域和國際社會進行合作,增強保護和管理周邊環境的意識

12、同當地和相關社區的協力合作和溝通,是周邊環境保護和管理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保護和管理周邊環境方面,應當鼓勵不同學科領域間的溝通,這應當成為一種公認的慣例。相關的領域包括建築學、城市和地區規劃、景觀規劃、人類學、考古學、歷史學、人類文化學、博物館學、檔案學等。

應當鼓勵與自然遺產領域的機構和專家的合作,這應當是對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及其周邊環境進行確認、保護和展陳的有機組成部分。

13、要鼓勵進行專業培訓、展陳、社區教育和公眾意識的培養,以此支持各種合作和知識的分享,促進保護目標的實現,提高保護手段、管理計劃及其他相關手段的效率。

應當借鑒從個別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保護中獲得的經驗、知識和手段,以改進周邊環境的保護。

專家、機構、當地和相關社區人員應共同擔起責任,充分認識周邊環境在各方面的重要性;在做決定時,應該充分考慮周邊環境有形和無形的層面。

『肆』 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的概述

《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是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國家委員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文物局推薦,於2002年發行第一版,並於2004年修改和發行第二版。《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是在中國文物保護法規體系的框架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相關法規為基礎,參照以1964年《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憲章》(《威尼斯憲章》)為代表的國際原則而制定。該准則是對文物古跡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的行業規則和評價工作成果的主要標准,也是對保護法規相關條款的專業性闡釋,同時可以作為處理有關古跡事務時的專業依據。 由於《准則》的這種把國際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與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實踐相結合的特點,《准則》制定五年來,它已被中國的文物古跡保護工作者廣為接受,《准則》的主要原則和精神也在中國文物古跡主管部門公布的相關法規中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體現。
《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包括三個部分的內容,即准則本文、准則闡述、案例闡釋。2000年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承德會議上通過了准則的本文和闡述部分,並開始了案例闡釋部分編寫的准備工作。
2010年,經中國國家文物局批准,中國古籍遺址保護協會開始了《中國准則》的修訂工作,並於2014年初終告完成。與2000版《中國准則》相比,修訂後的《中國准則》既充分尊重了牽絆的主要內容,保證了內容上的延續性,又充分吸收了中國ICOMOS十多年來文化遺產保護理論和實踐的成果,在文化遺產價值認識、保護原則、新型文化遺產保護、合理利用等方面充分體現了當今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的認識水平,呈現出一些列新的特點和亮點,更具針對性、前瞻性、指導性和權威性。

『伍』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成立時間

我國於1993年加入ICOMOS,成立了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ICOMOS China),即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第15屆大會暨國際科學研討會,於2005年10月17日至21日在世界著名古都西安舉行,大會通過了《西安宣言》。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西安國際保護中心,於2006年10月1日在西安成立。
據了解,西安國際保護中心將為世界各地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提供咨詢幫助,並積極開展國際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的合作和協調工作等,系ICOMOS在世界范圍內設立的惟一業務中心。

『陸』 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的介紹

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既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國家委員會,成立於1993年。本協會是由從事文化遺產保護與研究的專家學者和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群眾性、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柒』 文物保護學想從事與專業相關的工作,需要考證嗎還有實習的時候可以找到博物館里的一些相關的工作嗎

①2019年開始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文物保護工程資格考核工回作,考務答工作委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國家文物保護工程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設責任設計師、責任工程師、責任監理師3個專業類別,報考人員只可選擇其中1個專業類別報考,不可跨類別報考。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
②博物館實習工作不確定,具體需咨詢相關單位或查看相應招聘通知。

『捌』 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的理事成員

理事長 童明康
常務副理事長 關強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畫排列)
呂舟陳同版濱陳星燦侯權衛東郭旃
秘書長 郭旃(兼)
財務總監 朱曉東
副秘書長 陸瓊
常務理事11名(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丹江 王 軍 王旭東 王 毅 劉克成 吳東風 陸瓊(女) 金旭東
高 星 黃 滋 塔拉
理事26名(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時偉 王力軍 王瓊(女)王煒林 王鳳竹 孫英民 劉謹勝 劉智敏(女)
余劍明 張威李虹 明基全 陳澤成 杭 侃 鄭國珍 鄭 軍
楊惠福 趙中樞趙 強 唐 煒 高大倫 盛春壽 韓揚 董養忠 褚曉波
魏 青

『玖』 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的建設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回尚,團結廣大文答化遺產保護、研究和管理工作者,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承認並遵循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的章程。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與科學技術的研究、運用、推廣與普及,為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提供專業咨詢服務,促進對文化遺產的全面保護與研究

『拾』 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ICOMOS/china)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
英文名稱為:
CHINESE NATIONAL C0MMISSI0N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0N MONUMENTS AND SITES
英文縮寫為: ICOMOS/Chin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文化遺產保護與研究的專家學者和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群眾性、非營利的學術團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略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掛靠於國家文物局,會址設在北京市朝陽門北大街 10號。
第二章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略
第三章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加入本協會的正式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 三 ) 個人會員須是熱心於古跡、遺址保護事業,具有考古、建築、規劃、歷史、法律、人類學、景觀、檔案資料、社會發展、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等專業中級及中級以上專業職稱或擔任保護、管理主要職責,並具備較高的相關研究與管理水平的人員。個人會員資格也可授予支持本協會宗旨及目的的其他個人;
( 四 ) 團體會員須是與本協會宗旨與業務有關聯的單位集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 一 )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代表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由 2名或 2名以上會員推薦;
( 二 ) 經執行委員會半數以上執行委員審核同意後,授權秘書處注冊登記,並發給申請人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 )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享有本協會國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團體會員可推薦除個人會員外的 1— 3名代錶行使選舉權和表決權;本協會根據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章程向該會推薦的 18名表決會員 (均應是個人會員 )同時享有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 )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團體會員有參加國內外相關機構及活動的優先權;
( 三 )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 四 ) 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實行監督;
( 五 )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 )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 二 )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 三 )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 四 ) 按規定繳納會費;
( 五 )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資料。
( 六 ) 團體會員向持有本協會有效會員證的會員提供免費參觀、考察便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 1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須嚴格遵守本協會章程宗旨和各項具體規定,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執行委員會表決多數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審議通過顧問委員會委員人選,選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財務總監和其他的執行委員會委員;在必要的情況下罷免其中的成員;
( 三 ) 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四 ) 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 五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 3年,大會決議須經到會個人及團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協會設顧問委員會,是協會的咨詢機構。由會員中的資深專家和高級管理人員擔任顧問委員會委員。顧問委員會委員不兼任執行委員會成員。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財務總監和執行委員組成,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 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 1年。
第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 一 )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 二 )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 三 )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四 )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五 )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
( 六 )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 七 )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八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九 ) 協調、組織與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及各相關國際、外國機構的合作交流項目;
( 十 ) 推薦顧問委員會委員;
( 十一 ) 在特殊情況下,增補副主席、執行委員和顧問委員,增補人數不得超過原有人數的五分之一;
( 十二 ) 其它日常事項。
第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 (含 )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財務總監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政治素質好;
( 二 )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三 )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
( 四 )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財務總監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財務總監任期最長不得超過連任 3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連任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主席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
( 二 ) 檢查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 )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 一 ) 會費;
( 二 ) 捐贈;
( 三 ) 政府資助;
( 四 )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執行委員會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 OO四年八月七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執行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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