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
『壹』 揚州的名勝古跡及介紹
1,揚州漢陵苑
揚州漢陵苑,又名漢廣陵王墓博物館,是於1979年發掘於高郵市高郵湖西新區神居山的一號西漢墓葬,其木梓面積比湖南馬王堆漢墓大18倍,代表古代最高禮儀的葬禮「黃腸題湊」,並出土金縷玉衣殘片。
2,揚州鳳凰島生態旅遊區
揚州鳳凰島生態旅遊區位於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泰安鎮,是江淮平原上自然生態環境保持最完好的一塊平原—湖泊類型的濕地景觀,為國家級農業旅遊示範點、國家AAA級旅遊景區、江蘇省級森林公園。
3,茱萸灣風景區
茱萸灣風景區位於揚州東首灣頭鎮,面積約50公頃,北接邵伯湖,西瀕京杭大運河,東連仙女鎮。茱萸灣2011年被評為國家4A級旅遊景區,2014年獲評江蘇省生態文明教育基地。
4,大明寺
大明寺位於江蘇省揚州市區西北郊,被國務院批准列入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1]。大明寺因初建於南朝宋孝武帝大明年間(457-464年)而得名。
5,何園
何園,坐落於江蘇省揚州市的徐凝門街66號,又名」寄嘯山莊「,是一處始建於清代中期的中國古典園林建築,被譽為「晚清第一園「,面積1.4萬余平方米,建築面積7000餘平方米。何園由清光緒年間何芷舠所造,片石山房系石濤大師疊山作品。
『貳』 地震防範措施
有三個主要措施:
首先,地震部門應加強地震監測和預報;
第二,各級政府酌情啟動應急計劃;
第三,群眾必須做好防震和防震的准備。
法律對地震的防震減災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十五條 防震減災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防震減災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十六條 防震減災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震情形勢變化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二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五條建設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應當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重大建設項目和可能造成嚴重二次災害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抗震安全評估,並按照批準的地震安全評價中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報告。
建設項目地震安全評價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進行地震安全評價,並對地震安全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對於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抗震設防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地震動參數分區圖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強制性標准應當與抗震設防要求掛鉤。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地震地塊。地震地圖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批。
(2)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擴展閱讀:
違反地震防震法律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地震監測活動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監測成果和監測設施,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外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依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的規定縮短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的資格;情節嚴重的,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七條 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