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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定陶遺址

發布時間: 2021-03-16 05:28:52

A. 山東定陶哪個朝代古都

定陶區隸屬於山東省菏澤市,地處山東省西南部,菏澤市中部,介於東經115°20'~115°47',北緯34°57『』~35°15」之間。北距菏澤市區20公里,西距七朝古都開封(汴京,東京)100公里,南與曹縣毗連,東與成武縣相鄰,西與東明縣交界,東北與巨野縣交界。轄地南北長30公里,東西寬40公里,總面積846平方公里;轄2個街道、10個鎮,總人口70萬人(2016年)。[1] 2015年,定陶區實現地區生產總值145億元。[2]
定陶區有仿山旅遊區、官堌堆、戚姬寺、項梁墓、梁王台、范蠡墓、左山寺、陶丘、定陶漢墓等景點。

B. 定陶 漢墓什麼時候發現的

定陶大型漢墓位於菏澤市定陶縣馬集鎮大李家村西北約2000米,屬於靈聖湖遺回址的組成部分。上答世紀50年代遺址地面仍保留有三個高大的墓葬封土堆,農業學大寨時期被取土平毀。此次發掘的屬於其中一座墓葬。考古發掘工作於2010年10月正式開始,至今年4月,初步掌握了墓葬的規模、結構和保存情況。

C. 秦漢時期定陶是現在的哪裡

定陶古稱陶,上古時期為華夏部落活動的核心區域,因堯又叫陶唐氏,遂得名為陶專丘屬,是一座歷史悠久的古城,早在4000多年前的新石器時代,人類就在這里漁獵耕種,繁衍生息。堯、舜時期為古陶國。夏商有三翮國。公元前12世紀,周武王封其六弟振鐸為曹伯,建曹國,都陶丘。《說文》:「陶丘有堯城,堯嘗居之。」陶丘古城遺址在今馬集鎮費庄村北200米處。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二十六年)始置定陶縣。歷史上曾12次為國,8次為郡,2次置軍,終以縣至今。
公元前487年,曹國被宋國所滅,郡治移至定陶故城,即今塔坡劉庄與李線庄之間。
自春秋至西漢800多年間,定陶「扼菏(菏水,上古有菏澤,菏山,菏水皆在定陶)、濟(濟水,古濟水過陶丘北,故定陶又名濟陰)之要,據淮、徐、寧、衛、燕、趙之脊」,一直是中原地區著名的水陸交通中心、經濟都會和軍事戰略要地,享有「天下之中」的美譽。
西漢建元三年(前138年)改濟陰郡,後又改為定陶國,東漢時又改為濟陰郡。據《史記》載:春秋末期,范蠡助越滅吳後, 輾轉至陶,「以陶為天下之中」,遂在此定居經商,「十九年間,三致千金」,被後人尊為商祖,死後葬於陶,定陶之名由此而始。

D. 菏澤定陶馬集鎮挖墓,是合法的嗎,有沒有合法批文啊,如果沒有農民該怎麼辦,良田全毀了

我暈,馬集哪又發現古墓了?以前力本屯樊庄那邊有漢劉邦母親的墓,現在哪又有了?按照常理來說,這屬於佔用耕地,應該是有對應補償的,具體不清楚,建議你去找專業的律師咨詢咨詢。具體合法不合法,你們要去找他們的工作人員核實,古墓的挖掘手續,應依法向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進行申報。手續的審批,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手續審批通過後,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會依法對古墓進行挖掘。

國家《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試行)》中:第六章,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對需要長期保存的遺跡或墓葬,應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護。
換言之,對於沒有需要長期保存的遺跡或墓葬,可以不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附:文化部關於發布《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文物)廳(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加強我國田野考古工作的業務、技術管理,提高科學水平,保證工作質量,現發布《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試行)》。請在田野考古工作中參照試行,並把試行中的情況和意見函告我部。

附件:《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試行)》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

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田野考古工作是考古學研究的基礎,也是保護古代文化遺存的重要手段。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確保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學要求,特製訂本規程。

第二條 田野考古工作進行領隊負責制。領隊對執行本規程負有完全責任。每個考古工作者都必須遵守紀律、堅守崗位,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尊重客觀實際的工作作風,模範執行和積極宣傳《文物保護法》。

第二章 考古調查與考古鑽探

第三條 考古調查

考古調查主要指地面踏察,一般分為區域普查和專題調查。

1. 調查前須擬定調查工作方案,做好資料和物質准備。

2. 調查必須實地勘查,按照《田野考古調查記錄表》所列項目逐一填寫,或按要點另寫出詳盡的文字記錄。

3. 將調查對象的准確位置標注在地圖上,對其全貌和重要的局部攝影、繪圖、重要的碑刻、題記等應取拓片。捶拓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確保文物安全。

4. 認真採集各類標本,力求全面反映遺存內涵。

5. 必要時可適當鏟平斷面或進行個別孔穴鑽探,以了解遺存的范圍及堆積情況,但不得隨意亂挖。

6. 對調查對象要逐一編號。調查所得的全部資料應登記、存檔。

7. 及時寫出調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工作經過、主要收獲、初步認識、存在問題,以及對今後保護和科研工作的建議等。

第四條 考古鑽探

考古鑽探是田野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進行時應慎重,盡量減少對古代遺存的損傷。

1. 探孔必須保持規整,孔穴要用純土填實。

2. 墓葬一般以探到墓口為宜。遺址的布孔不宜過密。

3. 繪制探孔分布圖,寫出探孔記錄,採集探孔遺物。

4. 探明的遺跡現象要寫出文字記錄,內容包括:分布范圍、層位、結構、年代等。測繪平、剖面圖。

5. 寫出鑽探工作報告,內容包括:工作經過、主要收獲、初步認識、問題和建議等。

6. 提倡對各種無損傷探測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第三章 遺址發掘

第五條 領隊職責

工地領隊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 組織各項發掘准備工作。

2. 確定發掘區、布方及編號。

3. 指定探方、工作庫房和其他工作的負責人。

4. 協調各探方發掘進程,掌握全發掘區的地層劃分。保證重要遺跡或遺跡群體的完整。對各種遺跡予以確認、編號及驗收。

5. 對發掘中的疑難問題組織現場討論,並做出最後決定。

6. 決定發掘工作中的其他有關技術問題。

7. 寫工地工作日記。主持繪制發掘區平、剖面圖。

8. 主持對全部發掘資料的審查、清點、保管和移交等工作。

9. 寫出發掘工作情況總結,並對重要遺存提出保護的建議。

10. 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工傷事故,保障文物安全。

第六條 遺址發掘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遺址發掘必須用科學的方法揭示與記錄遺存的本來面貌。

1. 遺址發掘一般採用探方(溝)法。探方(溝)一般取正方向(磁針指向)。探方面積一般為5乘以5平方米,探溝面積一般為2乘以10平方米,根據遺存的不同和需要亦可適當放大或縮小。探方的西南角為探方的坐標基點。探方的東邊和北邊各留寬1m的隔梁。東北角1乘以1平方米為關鍵柱。重要遺址應設立永久性總座標基點。

2. 根據土質、土色和其他現象劃分地層和遺跡單位,由晚及早,逐一揭露。必須注意遺存間的關系。

3. 一個遺址的探方、遺跡要統一編號,多次發掘的遺址要避免重復編號。

4. 每個探方及相鄰探方平、剖面地層、遺跡現象必須吻合。

5. 跨探方的遺跡單位應由領隊指定一方主持處理和記錄。需要打掉隔梁時,應徵得領隊同意。繪好剖面圖後方可進行。

6. 較大或較復雜的遺跡現象,應採取分部揭露的方法,如先發掘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7. 重要遺跡如需解剖時,應在仔細觀察記錄、繪圖、照相之後進行,必要時可做模型。重要遺物應在記錄、繪圖、照相之後起取。

8. 探方負責人必須親自動手劃分地層和處理重要遺跡、遺物,做好記錄。

9. 發掘工地必須整潔有序,嚴防不同地層或遺跡單位的遺物相混雜。發掘完畢,無特殊原因或需要,必須回填。

第七條 出土遺物處理

1. 地層及遺跡單位的遺物應全部採集,標明單位。器物標本(指石、骨、蚌、金屬、漆木器,完整或能復原的陶、瓷器,以及其他重要或特殊的遺物)需要單獨包裝。對難以分清歸屬的遺物可作參考品或歸於較晚的單位。

2. 器物號以探方(溝)的層次或遺跡為單位編排。如層次或遺跡的編號變動,器物號須相應更改。

3. 發掘工地應設立庫房,由專人負責。要有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入庫遺物不亂、不損和安全。

4. 工地難以處理的遺物要盡快邀請或送交有關專業人員處理。

第八條 測定標本採集

注意採集碳十四、熱釋光、古地磁等年代測定標本;注意採集孢子花粉等反映當時自然環境的標本。

第九條 遺址資料記錄。

1. 探方、地層和遺跡單位等使用的符號必須統一。
(1)地層根據疊壓順序,自上而下依次編為(1)、(2)、(3)、(4)、(5)等等。
(2)探方和遺跡單位符號一般採用其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如:

探方(溝)--T 灰炕--H 房屋--F 溝--G 灶--Z 窯--Y 路--L 墓葬--M 井--J

2. 文字資料必須合乎記錄要點,字跡工整。
(1)堅持寫探方發掘日記。內容包括:日期、工作情況、重要遺跡遺物的描述與處理、疑難問題的判斷與處理、器物標本的臨時登記等。
(2)探方發掘完畢,立即寫出探方記錄和遺跡記錄,填寫器物標本登記表。
(3)探方和遺跡記錄應使用統一印製的記錄本填寫。一式二份。

3. 繪圖資料要求准確無誤,圖面清晰、干凈,一式二份。
(1)發掘區圖包括:位置圖和總平、剖面圖。平、剖面圖要互相吻合。總剖面圖要以遺址總座標基點確定水平基線。
(2)探方圖包括:平面和四壁剖面圖,其他必要附加的平、剖面圖,一般比例為1:50。剖面圖要以探方座標基點確定水平基線。其他要求同發掘區圖。
(3)遺跡圖包括:平、剖面(或剖視)圖,其他必要附加的平、剖面(或剖視)圖,一般比例為1:20。
(4)每幅圖必須註明圖號、圖名、磁針方向、比例、圖例、繪制日期、繪圖人和必要的說明。

4. 攝影資料必須保證質量和數量。
(1)發掘前要拍攝地貌全景。發掘中的各個階段要拍攝發掘區全景。
(2)凡遺跡和重要遺物出土情況都要攝影,有的還要拍攝特寫照片。對同一對象要進行不同角度與不同感光的重復拍攝。重要的遺跡現象,須在確認攝影資料合乎要求後方繼續清理。
(3)攝影要填寫登記表。
(4)大面積的考古調查發掘,提倡拍攝或利用航空照片,拍攝電影、錄相等。

5. 上述資料以探方或遺跡為單位存檔。

第四章 墓葬發掘

第十條 領隊職責和工作基本原則

墓葬發掘的領隊職責和工作基本原則與遺址發掘相同。

墓葬發掘要注意墓地的平面布局、墓葬與相關遺跡的聯系等,並應特別注意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墓葬封土

1. 墓葬封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全部掘除、部分掘除或保留。

2. 發掘封土前,應注意封土及其周圍有關的遺存,並完成繪圖、攝影、文字記錄等工作。

3. 發掘封土應分部進行,詳細觀察封土結構,注意封土與建墓、葬俗有關的遺存,做好資料工作。

第十二條 土壙豎穴墓的發掘

1. 排列密集、關系復雜或與遺址交疊的墓葬,應採用探方法,按遺址發掘的要求,逐層清理,直至生土。

2. 必須搞清墓葬的層位關系,確認墓口界限,方可下挖。要注意區分盜洞、擾洞及其遺留的物品。

3. 填土應逐層發掘,注意填土的結構及與建墓、葬俗有關的遺存。遺物應全部收集。

4. 墓穴(包括墓道、墓室)的清理要注意腳窩、工具痕跡、二層台、壁龕、腰坑等與建墓、葬俗有關的遺跡。要特別注意葬具及其他遺物的朽痕。

5. 隨葬品必須經攝影、繪圖之後,方得移動。隨葬品須逐件編號、登記,其編號必須與墓葬平、剖面圖中的編號相符。復雜、易損物品的起取與保存,須遵照有關技術規定,由領隊指定有經驗的人員專門負責,必要時邀請或送交有關部門進行技術處理。

6. 人骨架應做性別、年齡及體質人類學等鑒定。保存較好的人骨架要全部取回。保存較差的,要盡量取回頭骨、盆骨、肢骨和牙齒。骨骼標本要編號,加固。葬式、葬法等有重要價值的,應按原狀取回。有可能出屍體的墓葬,要做好出屍體的准備工作,並請醫學部門協助處理。

7. 陪葬坑、車馬坑等遺跡的清理原則一般同墓室。

第十三條 磚室(石室、洞室)墓的發掘

1. 發掘前須搞清墓葬范圍及墓道(門)位置。

2.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由墓道(門)進入墓室清理,否則應採用揭頂法。

3. 要注意墓室的結構。壁畫、畫像磚(石)和題銘磚(石)等應全部編號、摹繪、捶拓、攝影,並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就地保存或全部、部分取回。

4. 葬具、骨架和隨葬品的清理原則同土壙豎穴墓。

第十四條 墓葬資料記錄

資料記錄原則同遺址發掘的要求一致。

1. 文字資料包括:墓葬發掘記錄表或詳細文字記錄、隨葬器物登記表。

2. 繪圖資料包括:墓地平面圖、剖面圖,墓葬平面圖、剖面圖,以及必要的結構圖、局部圖、分解圖和透視圖。分層放置的隨葬品應繪分層平面圖。

3. 攝影資料包括:墓葬結構、葬式、隨葬品及與墓葬有關的遺跡現象等。

4. 上述資料以單個墓葬為單位存檔。

第五章 發掘資料整理與發掘報告編寫

第十五條 發掘資料整理

1. 全面校核田野發掘的記錄資料。如原始記錄有誤,須另紙勘誤,嚴禁改動原始記錄。

2. 要盡最大努力復原器物,尤其是陶器。

3. 運用地層學、類型學的方法考察全部資料,確認遺存的相對關系。
(1)選擇層位關系明確、出土器物有代表性的若干組遺跡為典型單位。
(2)由早及晚考察器物(主要是陶器)的變化,分型定式,確定標准器。
(3)確定的遺存的年代序列,並反復加以驗證。

4. 運用多學科的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對遺存進行綜合考察,如:碳十四年代測定、熱釋光年代測定、人骨(屍體)鑒定、植物動、標本鑒定、土壤植物孢粉分析、陶(瓷)器成份結構分析、金屬成份、結構分析等。

5. 參考有關資料,對遺存進行綜合分析。

6. 繪制遺跡、遺物圖。編制器物卡片和各種登記表。

7. 寫出整理工作總結。對田野工作和資料記錄中存在的問題做出必要的說明。

第十六條 發掘報告編寫

1. 考古報告必須實是求事地、全面系統地發表資料。

2. 考古報告內容一般包括:遺址(墓地)的自然地理環境、歷史沿革、既往工作歷史;發掘工作經過情況;文化堆積(墓葬布局)與分期;遺跡與遺物;作者認識;有關專業技術報告等。

3. 考古報告中文字、插圖、表格、圖版必須吻合,確保全部資料准確無誤。

4. 考古報告如短時間內不能發表,應先發表簡報。多年發掘的大規模遺址、墓地,應按階段分期整理,分期發表簡報。

第六章 發掘資料管理

第十七條 發掘資料管理

1. 文字、繪圖、照片和實物等各類資料都是國家的科學檔案,必須有專人負責,妥善管理,嚴防損壞和遺失,任何個人無權私自保存。

2. 實物資料應與登記表所列項目相符。文字、繪圖、照片等資料應與檔案袋、登記冊所列項目相符。

3. 移交和接收各類資料必須有清點交接手續,並做出必要的記錄。

4. 所有實物資料的處置,應在考古報告發表之後,由發掘單位提出方案報請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得進行。

5. 對需要長期保存的遺跡或墓葬,應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護。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程的解釋權屬文化部。各類特殊遺存的發掘可參照本規程的原則進行。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 想知道: 中國 菏澤市定陶縣古墓 在哪地圖

地圖我給你了,不知道你說的城裡哪個古墓鐧懼害鍦板浘

本數據來源於網路地圖,最終結果以網路地圖最新數據為准。

F. 菏澤的名勝古跡

菏澤的旅遊資源非常豐厚,除了「曹州牡丹甲天下」之外,而其人文資源顯得尤為厚重。游覽菏澤境內著名景點,諸如堯王墓、孫臏故里、秦王避暑洞、永豐塔、宋江故里、觀音寺塔、單縣牌坊以及位於定陶縣城北6公里處的仿山古墓群等,都會給人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

曹州牡丹園:由菏澤市牡丹區牡丹街道辦事處的趙樓、李集、何樓和毛胡同4個村的牡丹園連綴而成,因菏澤古稱曹州,故名。全園面積80公頃,是目前世界上品種最多、面積最大的牡丹園,擁有新老品種3類6型8大色達480多個。每年4月22日至28日被定為「菏澤國際牡丹花會」,常有上百萬的國內外遊人慕名前來賞花。而蒲松齡先生所著《聊齋》中的《葛巾》篇,即以牡丹名貴品種「葛巾紫」之名,塑造了善良多情的花仙葛巾娘子。
牡丹園南北兩座牌樓式大門門楣均高懸舒同先生書寫的「曹州牡丹園」五個大字。花園分東、西、北三個觀賞區。觀花樓前,有溥傑先生手書「天下第一香」和舒同大師手跡「曹州牡丹甲天下」的石碑;另有牡丹仙子的塑像。每年穀雨前後園內花海一片,登樓舉目四望,五顏六色的牡丹花猶如彩浪奔涌,但見:紅牡丹艷若蒸霞,粉牡丹色香兼備,白牡丹清純高雅,黃牡丹姿色絕倫,綠牡丹色奇出眾,紫牡丹雍容華貴,藍牡丹姿容清香,黑牡丹墨中透紅。徜徉在華麗高貴的萬花叢中,使人想起當年百花均摧眉折腰,獨有牡丹堅貞不屈、寧可被貶也不向權貴低頭的高貴和它眾多美麗而神秘的傳說,敬佩之情油然而生。附近還有百花園、古今園與之相呼應,倍受國內外遊人喜愛。每逢牡丹節期間,遊人如潮,盛況空前。

曹州書畫院:位於菏澤城區廣福南街西側,建於1985年,佔地1.6公頃,建築面積9000平方米,為菏澤書畫研究、收藏、展覽活動的中心。書畫院建築既有民族特色,又有現代園林風格,建有展廳、創作樓、晃媚版畫藝術陳列館、趙登禹紀念館、曹州書畫家作品陳列館、曹州碑廊和藝苑賓舍等,收藏作品近2000幅。院內曹州碑林有碑刻400餘塊,碑文作品以當代全國著名書法家的墨跡為主。畫院西南、東牆內側建有碑廊,全長160米。畫院內還建有亭台、假山、噴泉及各種花卉,景觀幽雅。

G. 菏澤的由來以及 歷史

菏澤 (郵編:274000)位於山東省西南部,與江蘇、河南、安徽三省接壤,位於北緯34°39〃--35°53〃,東經114° 48′--116°24′。轄牡丹區、開發區、鄆城、鄄城、曹縣、定陶、成武、單縣、巨野、東明八縣二區和一個省級經濟開發區,2007年人口887.6萬,面積12239平方公里。
菏澤歷史悠久,文化底蘊深厚。古稱"天下之中"(史記)。相傳堯、舜、禹等著名氏族部落首領都曾在這一地區活動,歷史上著名的軍事家孫臏、農學家氾勝之、經濟學家劉晏、文學家溫子升等大批聖賢,都出生在這里,商湯時期的三朝元老伊尹、「商界鼻祖」范蠡經商、劉邦登基稱帝、曹操成就霸業、黃巢起義、宋江聚義等都發生在菏澤。境內仍保留著永豐塔、堯王墓、蚩尤冢、陳王台、范蠡湖、孫臏故里、秦王洞、宋江故里等100多處名勝古跡。是我國著名的牡丹城、書畫之鄉、戲曲之鄉和武術之鄉。被稱為「三鄉一城」。「菏澤」原系天然古澤,為「菏山」和「雷澤」簡稱,遺址在菏澤市定陶縣東北,古代濟水流經時匯聚而成,向東流出成菏水,與濟水相接。《尚書·禹貢》載:「導菏澤,被孟豬。」唐時更名龍池、九卿陂。後來濟水斷流,菏水又為黃河泛道,菏澤遂被黃河泥沙所淤平。以水名稱縣,始於1735年(清雍正十三年),曹州升州為府,設附郭縣,賜名菏澤。
1949年8月,平原省建立,劃境內西北部為菏澤專區,治菏澤縣。「菏澤」又成為專區或地區級地方名稱。
菏澤源遠流長,新石器時代龍山文化遺址,境內各縣(區)或都有發現。古史中稱譽的唐堯、虞舜、大禹在這里留下了較多的遺跡。歷 史上建置的演變,可遠溯到公元前17世紀。
商代(約公元前16~前11世紀),境內曾置有三國莘國(今定陶與曹縣之間)、顧國、黎國(今境鄄城與鄆城之間)。
西周(約公元前11世紀~前771年),其境分屬曹國(都定陶)、郜國、須句國、魯國、衛國、宋國的轄地。
春秋後期,境域為宋、魯、衛三國分割。
戰國(公元前475~前221年),前期為齊、楚、魏所轄。至戰國末期,為齊、魏兩國分領。
秦(公元前221~公元24年),境內中部和北部屬東郡(治濮陽),南部和北部屬碭郡(治碭山縣)。
西漢至隋近600年間又數度變遷。
隋朝(581~618年),文帝即位後,廢郡,以州直接轄縣。境內中部屬曹州(治濟陰縣),北部屬濮州(治鄄城),東北部屬鄆州(治鄆城),東南部屬戴州(廢永昌郡後置,仍治成武),以上4州治所皆在境內。南部屬宋州。 606年(隋大業二年),煬帝廢州改郡。境內中部屬濟陰郡(治濟陰縣),東部屬東平郡(治鄆城)。
唐代(618~907年),境內屬河南道,中部屬曹州(治濟陰縣),東部屬濮州(治鄄城),東北部屬鄆州,南部屬宋州(治睢陽)。
元代(1271~1368年),屬中書省。
明(1368~1644年),境內大部屬山東承宣布政司兗州府的曹州、濟寧州和東平州,西部和北部各有一小部分屬京師大名府的開州和山東承宣布政司東昌府的濮州。1368年(明洪武元年),因水患曹州徙治安陵鎮(今菏澤市大黃集鄉安陵集),次年再徙治盤石鎮(今曹縣城址)。1371年(明洪武四年),降曹州為曹縣。1445年(明正統十年),復置曹州於古乘氏縣址(今菏澤城)。這時的曹州雖領兩縣,但為府轄州。
清(1644~1911年),改布政使司為省,境內西部和東北部分屬直隸省大名府和山東省兗州府外,均屬山東省曹州府。1724年(清雍正二年),曹州升為直隸州,轄區較明代不變。1735年(清雍正十三年),升曹州為府,轄一州10縣,附郭設縣,賜名菏澤。此時轄區面積略大於今菏澤市。
中華民國(簡稱民國1912~1949年),1912年,政區仍沿用清末省、府、縣三級制,道為省的監察區。1913年1月8日,北洋政府頒發組織令,規定地方實行省、道、縣三級制。今境除東明縣屬直隸大名道、鄄城縣和梁山縣(原為壽張縣)屬山東省濟西道(後改為東臨道,治聊城),其他縣均屬山東省岱南道(後改為濟寧道,治濟寧)。1925年10月22日,山東省將原四道增為11道制,於今菏澤市區置曹濮道(治菏澤)。1928年廢道制,東明縣直屬河北省,其他縣直屬山東省。1932年南京政府規定省下設行政督察區,專員公署為省政府的派出機構。至1937年「七·七」事變前夕,山東省共有7個行政督察區(以下簡稱區):第一區治濟寧;第二區治菏澤,菏澤、定陶、曹縣、城武、單縣、巨野、鄆城屬之;第六區治聊城,濮縣(1931年濮、鄄分治,1926年鄄城並入濮縣)……屬之。「七·七」事變後,日本侵略軍侵入山東後,山東省政府撒離濟南,在省內流亡,並於1938~1942年在全省先後設置了17個區。巨野、鄆城、壽張、汶上屬第二區,單縣、成武、曹縣屬第十一區,菏澤、定陶、濮縣屬第十六區。日本投降後,國民黨山東省政府雖然調整了行政區劃,但境內各縣的歸屬仍未變。
在抗日戰爭中,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政府相繼產生,抗日根據地和游擊區逐步發展成為各級政區。從1940年到抗戰勝利,境域分屬以下幾個專區: 冀魯豫第八專區。1940年4月初建立運西專區,是年11月改稱魯西二專區,屬山東省魯西行政區。1941年魯西行政區並入冀魯豫行政區,從此脫離山東省。 冀魯豫第十一區。1940年7月建立湖西專區(因地處微山湖西),屬山東省魯西行政區,轄區位於今境南部,專署常活動於單縣東南蔡溜、張寨一帶。 冀魯豫第十專區。1941年5月建立冀魯豫三專區,7月改為冀魯豫七專區,9月改稱晉冀魯豫二十二專區和冀魯豫十專區。轄區位於境內中部和西南部,兼及河南省考城、民權等縣部分區域。
解放戰爭時期,1946年2月,原冀魯豫第八專區改為冀魯豫二專區,專署曾移駐鄆城潘渡和陳坡,原冀魯豫十一專區改為三專區,十專區改為五專區。1948年9 月全境解放。1949年3 月,華北人民政府決定將冀魯豫第二、三、五、七專區分別更名為臨河、湖西、魯西南、運西專區。是年8月,平原省建立,臨河、魯西南及運西的一部分合並為菏澤專區,與湖西專區同屬平原省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平原省建制,菏澤、湖西兩專區劃歸山東省。次年7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山東省撤銷湖西專區,其所轄縣分別 歸菏澤、濟寧兩專區。
1958年11月12日,國務院批准撤銷菏澤專區建制,所屬各縣劃歸濟寧專區。次年6月,恢復菏澤專區,轄區如舊。
1967年3月,改菏澤專區為菏澤地區。
2000年6月10日,經國務院批准,改菏澤地區為菏澤市(地級),原菏澤市(縣級)更名為牡丹區。
2008年12月,全市下轄8縣1區,158處鄉鎮,行政村、居委會6106個,自然村13478個。

H. 菏澤的歷史文化介紹

1949年3月,華北人民政府決定將冀魯豫第二、三、五、七專區分別更名為臨河、湖西、魯西南、運西專區。是年8月,平原省建立,臨河、魯西南及運西的一部分合並為菏澤專區,與湖西專區同屬平原省人民政府。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平原省建制,菏澤、湖西兩專區劃歸山東省。次年7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山東省撤銷湖西專區,其所轄縣分別歸菏澤、濟寧兩專區。1958年11月12日,國務院批准撤銷菏澤專區建制,所屬各縣劃歸濟寧專區。次年6月,恢復菏澤專區,轄區如舊。1967年3月,改菏澤專區為菏澤地區。
2000年6月23日,國務院批准,撤銷菏澤地區和縣級菏澤市,設立地級菏澤市。菏澤市設立牡丹區,以原縣級菏澤市的行政區域為牡丹區的行政區域。菏澤市轄原菏澤地區的鄄城縣、單縣、鄆城縣、曹縣、定陶縣、巨野縣、東明縣、成武縣和新設立的牡丹區(1區8縣)。2001年1月8日地級菏澤市正式掛牌成立。
2000年,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菏澤市總人口8097973人。其中: 牡丹區 1280031 曹縣 1335422 單縣 1050701 成武縣 596339 巨野縣 839438 鄆城縣 1025800 鄄城縣 715684 定陶縣 563352 東明縣 691206 (按當年行政區劃;單位:人)
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全市共有8個街道、108個鎮、42個鄉。
菏澤歷史文化·傳說典故
菏澤,是中國著名的牡丹之鄉,素有牡丹之鄉、書畫之鄉、戲曲之鄉、武術之鄉之稱。這里歷史人文景觀燦爛,境內仍保留著堯王墓、蚩尤冢、陳王台、范蠡湖、 孫臏故里、秦王避暑洞等100多處名勝古跡。
菏澤文化源遠流長,新石器時代龍山文化遺址,境內各縣(區)或都有發現。古史中稱譽的唐堯、虞舜、大禹在這里留下了較多的遺跡。歷史上建置的演變,可遠溯到公元前17世紀。 商代(約公元前16—前11世紀),境內曾置有三 國(今境中部)、莘國(今定陶與曹縣之間)、顧國、黎國(今境鄄城與鄆城之間)。 西周(約公元前11世紀—前771年),其境分屬曹國(都定陶)、郜國、須句國、魯國、衛國、宋國的轄地.

I. 菏澤市定陶縣歷史

定陶古稱陶,又名陶丘,是一座歷史悠久的古城,早在4000多年前的新石器時代,人類就在這里漁獵耕種,繁衍生息。自春秋至西漢800多年間,一直是中原地區的水陸交通中心和全國性經濟都會,享有「天下之中」的美譽。堯、舜時期為古陶國。夏商有三翮國。公元前12世紀,周武王封其六弟振鐸為曹伯,建曹國,都陶丘。據《史記》載:春秋末期,范蠡助越滅吳後, 輾轉至陶,「以陶為天下之中」,遂在此定居經商,「十九年間,三致千金」,被後人尊為商祖,死後葬於陶。《漢書·地理志》:「禹貢陶丘在縣西南,有陶邱亭。」。據《說文解字》:「定,安也。」定陶之名由此而始。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二十六年)始置定陶縣歷史上曾12次為國,8次為郡,2次置軍,終以縣至今。
1949年8月,平原省建立,定陶縣屬平原省菏澤專區。1952年11月,撤銷平原省,定陶縣隨菏澤專區劃屬山東省。1958年11月,定陶析入菏澤、成武兩縣,改屬濟寧專區。1961年6月,恢復定陶縣,屬菏澤專區。1978年3月,菏澤地區行政公署成立,定陶縣屬菏澤地區。
1995年10月23日,撤銷定陶縣孟海鄉、張灣鄉,設立孟海鎮、張灣鎮。
2000年,菏澤地區改菏澤市,定陶縣屬菏澤市至今。定陶縣轄6個鎮、13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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