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Ⅰ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17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資金管理辦法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校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專項資金和國土資源調查專項資金(以下統稱地質調查資金)的管理,提高地質調查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地質調查資金使用安全,根據國家相關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院受學校委託負責地質調查項目的具體管理工作,財經處對項目資金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條 地質調查項目視同學校的科研項目,相關資金按項目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四條 項目預算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政府采購的相關支出,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並按照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預算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自行調整。如確需調整項目預算,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章 地質調查資金的管理
第五條 地質調查資金必須全額匯入學校指定的銀行賬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將其匯入其他銀行賬號。
第六條 地質調查資金的管理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按項目下達部門的有關管理辦法和學校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負責編制項目經費預算,並按規定和預算使用經費。項目負責人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及其委託機構的監督檢查,提供項目執行情況和有關資料,負責結題決算,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地質調查項目結題及結賬手續,並對地質調查資金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七條 地質調查研究院負責地質調查項目的立項、登記和合同管理、資金分配,結余資金管理;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經費預算,不定期檢查經費使用情況,審查項目決算;做好經費管理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八條 財經處會同地質調查研究院制定地質調查資金管理的相關管理辦法,負責地質調查資金會計核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經費預算或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在其許可權范圍內使用地質調查資金;負責編制有關決算報表,負責結余經費的核算。
第九條 審計處負責對地質調查資金的使用情況、地質調查項目經費決算進行審計。
第三章 地質調查資金的開支范圍
第十條 地質調查資金按項目核算成本費用。對地質調查項目在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管理費用進行核算,主要包括:
1.人員費:指從事項目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社會保障費用,如項目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基本支出由財政撥款安排,則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足額支付,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在編在崗教職工依據預算按月領取項目補貼,並承擔納稅義務;長期聘用人員(包括返聘人員),根據商定的標准和簽訂的用工合同,依據預算按月發放。
2.辦公費:指購買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日常辦公用品和專業書刊等支出。購買辦公用品的單張票據超過800元需要提供商品明細。
3.印刷費:指項目發生的報告印刷、出版、制圖費用及其他印刷支出。
4.郵電費:指項目發生的信函、包裹、貨物等物品的郵寄費及電話費(含野外衛星電話費)、電報費、傳真費、網路通訊費等。鑒於目前教師從事項目研究工作主要在野外和家庭,項目支出中可以列支家庭電話發生的與項目相關的電話費、傳真費、網路通訊費等。
5.水電暖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水費、污水處理費、電費及供暖費等。按水電暖消耗數量和實際價格結算,由學校在年底按照實際發生分攤入項目研究成本。
6.交通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支出的各類交通工具(含畜力等)的租用費、燃料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等。對於野外租車按照《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研究院地質礦產調查評價項目租車管理規定》執行。對於私車公用,野外用車參照項目租車管理規定執行;市內用車與租車合並考慮,按照預算中交通費支出總額控制。
7.差旅費:指項目工作人員開展野外工作、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住宿費、差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等費用。項目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出差,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出差范圍與項目研究所涉及區域一致;對於缺少住宿費並且沒有依據的火車票等,確認屬於項目組成員的,在差旅費列支,不再發放出差補助。
8.會議費:指項目相關專題研究、學術研討、設計審查、成果驗收及組織培訓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9.專用材料和燃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專用管材、專用工具、低值易耗品、技術資料、實驗室用品、野外應急葯品及簡單醫療器具等,以及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專用燃料費等。
10.咨詢勞務費:指項目支付給單位或個人的咨詢、勞務費用,如專家咨詢費、臨時聘用人員和野外僱工費、翻譯費、評審費等。學生勞務費,以及臨時聘用人員和野外僱工費,列明個人信息、項目工作內容、時間等,經本人簽字,地質調查研究院審查屬實後列支。
11.委託業務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委託外單位進行研究、測試、施工、加工、軟體研製等工作發生的費用。嚴格按照中地調函〔2010〕343號文件要求,技術方案中明確受託單位及工作內容、經費額度;更改委託單位,經費額度少於等於總經費10%的需報地質調查研究院同意並備案,大於10%的寫出書面申請報請項目委託單位並備案。
12.設備使用和購置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以及購置專用儀器設備發生的費用。已由其他資金安排購置或現有儀器設備已能滿足項目工作需要,則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對於設備價格較大,多個項目可以共用的設備,可以分別預算、聯合採購、共同使用、學校監管。
13.維修費:指項目實施必須開支的固定資產(不包括交通工具)修理和維護費用,網路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費用。
14.其他費用:指項目實施和研究過程中發生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及青苗補償費、招待費、勞動保護費、人身意外傷害險、必要的出國費、不可預見費等。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不得列入項目支出:
1.歸還貸款本息。
2.投資性支出、捐贈及贊助。
3.各種罰款、違約金、滯納金等支出。
4.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控制在預算核定的額度內,按規定費用開支范圍和標准對項目進行成本核算。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第四章 地質調查資金的差旅費報銷
第十三條 使用地質調查資金出差的人員,按教師和學生兩類標准報銷相關費用。
出差分野外出差和非野外出差兩種情形。
第十四條 野外出差指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有野外工作時間或任務;工作地在縣級以下的鄉鎮、村莊或無人區、山區、極地、高原、戈壁沙漠、海上等。其他均視為非野外出差。
第十五條 野外出差補助採用定額包乾的方式,結余歸己,超支不補。
包干范圍僅限於個人或者分攤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對於野外期間發生的各項檢查、驗收,與地方部門協調等發生的費用,不在包干之列。
第十六條 教師野外出差補助包干標准按工作地區分類計算:
1.一般地區野外包干標准300元/人·天。
2.高寒(西藏、青海、新疆等)、艱苦地區(寧夏、甘肅、內蒙古、雲南等)及地區調整系數大於等於1.4的其他地區,野外補助標准400元/人·天。
有分歧的地區由地質調查研究院比照地區調整系數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 學生野外出差補助包干標准由項目負責人視具體情況在下列范圍確定:
1.一般地區野外包干標准100~300元/人·天。
2.高寒(西藏、青海、新疆等)、艱苦地區(寧夏、甘肅、內蒙古、雲南等)地區調整系數大於等於1.4的其他地區,野外包干標准100~400元/人·天。
第十八條 非野外出差的,教師伙食補助標准每人每天50元,學生伙食補助標准由項目負責人在不超過每天50元標准內自定;住宿費和公雜費在合理范圍內憑票報銷。
第十九條 交通工具的選擇,由項目負責人自定,但乘飛機的不享受途中補助,乘坐火車的不再計發應坐卧鋪而未坐卧鋪的獎勵。
往返途中夜間連續乘坐汽車超過6小時的,發給伙食補助15元,乘坐車船超過12小時的,每滿12小時加發20元補助。
第五章 其他有關報銷規定
第二十條 報銷票據時間在春節期間的,計算補助標准天數減少7天。
確有證據表明一直進行野外作業的不扣減。
第二十一條 臨時聘請、僱傭的野外工作人員,可以領取勞務、僱工費,不發放補助。
第二十二條 購置設備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辦理固定資產入庫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凡項目組及個人提取的人員費、勞務酬金、評審費等應按國家有關政策,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章 地質調查資金的核算
第二十四條 資金到賬後的核算程序
1.項目負責人與地質調查研究院確認項目經費中的外協費,將扣除外協部分後的經費登本或立新本,地質調查研究院根據本辦法中資金分配比例開出地質調查資金分配表,交財經處經辦人員。
2.財經處經辦人員對地質調查資金分配表和有關單據進行審核、分配、入賬。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金日常使用由項目負責人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野外租車及外協費(包括測試、加工、設備租賃等)支出應與對方簽訂合同或協議。
第七章 地質調查資金的決算
第二十七條 地質調查項目按計劃完成後,應進行經費使用情況總結驗收。
第二十八條 項目資金結轉和結余資金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相關管理部門日常費用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有關管理部門及人員因地質調查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按成本核算原則計入地質調查資金項目中。
1.學校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以及院系行政人員為項目研究提供服務發生的各項支出,由人事部門、後勤服務部門等核算出應分攤的成本,列入項目研究成本。
2.地質調查研究院作為地質調查項目的專門管理機構,其運行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新上項目前期工作、質量管理、安全管理、能力建設、成果宣傳報道,日常管理、經費核算、項目竣工決算和業務交往等相關支出,其費用根據分攤原則,攤入項目研究成本。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經2012年9月24日校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上級有關部門有新的規定出台,以上級規定為准;學校原有管理辦法如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地質調查院、財經處負責組織實施並解釋。
Ⅱ 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介紹
2013年6月9日,財政部、國家文物局以財教〔2013〕116號印發《國家重點文物保回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答法》。該《辦法》分總則、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申報與審批、資金管理、監督檢查、附則6章33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制定發布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財教〔2001〕351號)和《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5〕135號)予以廢止。
Ⅲ 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政策依據是什麼
財政部文化部關於印發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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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3日財教[2006]71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國家民委、建設部、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局、國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文化廳(局):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和國家有關財務法律制度規定,財政部、文化部制定了《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和國家有關財政法律制度規定,結合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的來源為中央財政撥款。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國家財力情況核定。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合理安排、專款專用的原則。用於地方的保護項目補助經費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和文化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分類及開支范圍
第五條專項資金分為保護項目補助經費和組織管理經費兩大類。
第六條保護項目補助經費是指對國家名錄項目及其他重大項目進行保護、保存、研究、傳承等方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國家名錄項目保護傳承經費和其他重大項目保護補助經費。
(一)國家名錄項目保護傳承經費的主要開支范圍包括:理論及技藝研究費、傳承人及傳習活動補助費、民俗活動補助費、資料搶救整理及出版費、文化生態區保護補助費等。
(二)其他重大項目保護補助經費的主要開支范圍包括:國家名錄項目以外的重大課題研究補助費、資料搶救整理及出版費等。
第七條組織管理經費是指為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正常開展所發生的各項支出,主要包括普查經費、宣傳出版經費和專家咨詢經費等。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申報與管理
第八條專項資金由地方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逐級申報,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共同報文化部和財政部。單位或個人均可向當地文化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凡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均不受理。
中央部門所屬單位通過中央部門匯總後直接向文化部提出申報。
地方和中央部門出現內容相似的申請項目時,鼓勵聯合申報,同時遵循屬地優先原則。
第九條國家名錄項目以外的其他重大項目保護補助經費,也按上述原則申報。
第十條保護項目補助經費的申報時間為每年的5月30日前,申報樣式見附件。
第十一條文化部組織專家對當年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並根據財政部核定的當年專項資金預算總額,提出各項目的保護方案和補助額度建議報財政部。財政部批准後,由財政部和文化部將補助額度指標下達給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經費補助通知後,按時將經費撥付用款單位。
第十三條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應當按照規定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四條已批準的項目經費預算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做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或變動的,應報財政部批准。
第十五條用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
第十六條納入政府采購的項目應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和績效考評制度。文化部根據項目實施情況,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第十八條項目實施完畢,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須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文化部備案。對重大項目,財政部可組織復查。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暫停核批新項目、停止撥款、收回補助經費的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虛報基礎條件而取得補助經費的;
(二)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五)不具備項目實施條件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和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補助經費申報書
Ⅳ 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財政部來 國家文物局關於頒自發《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1〕3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文化廳(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員會: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規范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我們重新修訂了《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
2001年12月11日
Ⅳ 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等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設立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用於因自然因素引發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的防治。特大型地質災害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造成人員死亡30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三)威脅人員超過1000人;
(四)潛在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
第三條 以下地質災害防治不納入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應由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二)應由廠礦企業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三)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
第四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和項目補助兩種分配方式,其中70%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省),由各省落實到具體項目;30%部分按照項目補助方式下達給各省。
第五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二章 按因素法分配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六條 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特大型地質災害的調查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工程施工以及為實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遷等支出。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的因素包括:地質災害現狀、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和工作績效。各因素所佔權重分別為70%、20%、10%。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地質災害現狀
以全國上一年地質災害情況為依據,按以下指標核定:
1.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及其佔全國的比重(20%);
2.地質災害威脅群眾數量及其佔全國的比重(20%);
3.山地丘陵區縣數量及其佔全國的比重(15%);
4.地質災害損失數額及其佔全國的比重(15%)。
分省測算數A=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各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20%+(各省地質災害威脅群眾數量/∑各省地質災害威脅群眾數量)×20%+(各省山地丘陵區縣數量/∑各省山地丘陵區縣數量)×15%+(各省地質災害損失數額/∑各省地質災害損失數額)×15%]。
(二)經費投入
以各省上一年年度財政決算中地質災害防治經費為依據,即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不含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及其佔全國的比重(20%)。考慮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確定不同的調整系數,分別為1、1.5、2。
分省測算數B=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調整系數/∑(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調整系數)]×20%。
(三)工作績效
指各省上一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成效,按以下指標核定:
1.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5%),指各省已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數量占應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數量的比重。省、市、縣各級規劃所佔權重為4∶3∶3。
如某省轄20個市、100個縣,已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包括省本級、10個市和40個縣,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為67%(即1×40%+10/20×30%+40/100×30%)。
2.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5%),指各省已納入群測群防監測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佔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的比重。
分省測算數C=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各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5%+(各省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各省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5%]。
各省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A+B+C。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根據需要適時對上述分配因素和權重進行調整。
第八條 每年3月31日前,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本省上一年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及項目執行情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績效、中央財政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及項目執行情況以及本年度計劃安排項目情況,以正式文件上報國土資源部,同時抄報財政部。
各省對上報的數據負責,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嚴禁弄虛作假。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對各省上報的數據進行核實後,於當年4月30日前將相關數據報送財政部,作為按因素法分配專項資金的依據。
第十條 財政部根據國土資源部報送的數據測算按因素法分配給各省的專項資金數額,並與國土資源部聯合下達預算。
第十一條 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具體落實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並組織實施。
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下達預算之日起60日內,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項目安排情況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按項目補助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 按項目補助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當年因汛期降雨等因素引發或可能引發特大型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勘查設計以及工程施工等支出進行補助。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將本省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情況以及上一年中央財政按項目補助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以正式文件上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申報文件應包括項目名稱、災害規模、威脅對象、主要工作量、總經費及資金來源、項目承擔單位等,並附有關預算申報表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本。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對各省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根據項目評審情況,國土資源部提出項目立項建議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預算。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對各省上報的有關數據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稽核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各省上報的有關數據經查實確屬弄虛作假或未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專項資金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視情況扣減或取消該省當年或下一年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對未按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及時報送有關數據和項目情況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視情況扣減該省當年或下一年10%左右專項資金預算指標。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汶川地震災區和長江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所需資金按照現有資金渠道安排。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Ⅵ 如何進行大遺址保護的規劃
一是要突出保護為主,以「申遺」為目的,在維護遺址真實性、完整性的原則下,以系統考古、學術研究成果為依據,謀定而動,反復論證,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和指導性;二是要處理好規劃編制與考古研究的關系,處理好投入與產出的關系,處理好與山水自然環境的關系,並與遺址保護總體規劃,與現有項目相協調,增強規劃實施的可操作性;三是在展示方法上要堅持特色,在不破壞遺址環境風貌,確保可逆性、可識別性的前提下,揭露展示、地面展示、模擬展示等多種形式應各有側重,搞好試點;四是在總體功能布局上,要與外部大配套相銜接,合理布局,留有餘地,要認真梳理交通關系,旅遊項目和旅遊線路的設計要以遺址為主角,新增建築的數量體量要嚴格控制,做好視線保護;五是在細節設計方面,要注重保留遺址文化元素符號,原生樹種、建築材料的選擇都要認真分析;六是要堅持文物保護與提高城市品位,帶動產業,改善民生相結合,積極開創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遺址保護與利用共贏的新局面。(根據浙江省杭州良渚遺址管委會對大遺址保護規劃的思想)
Ⅶ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金使用有那些規定
您好:
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補助資金。
1、相關法律法規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5月4日由財政部、文化部以財教〔2012〕45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專項資金的分類和開支范圍,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和撥付,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附則5章2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文化部2006年7月13日印發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6〕71號)予以廢止。
2、具體方法
要堅持文物工作方針,克服急功近利思想,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的關系、保護與發展的關系、保護與地方積極發展和改善群眾生活的關系。將保護與建設、政府職能、資金保障、社會監督、公眾參與聯系起來,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下來,為保護工作提供良好外部環境和重要基礎保障。要通過編制規劃大綱,掌握遺址的現狀,了解基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確定工作內容和工作深度,為規劃編制提供扎實的基礎材料;要加強評估工作,客觀分析開展工作所具備的條件,科學合理地編制保護展示規劃,避免盲目性,增強可操作性,從而保證主管部門工作決策的正確性。要不斷豐富保護展示的方式、手段,積極探索適合遺址性質的具有特點的保護、展示方法。
3、意義
文化遺產是全民的民族精神、民族文化的一種積淀,保護文化遺產就是對中華5000年文明史的一種認同,對於傳承文明、建設先進文化有著重要的意義。同樣也是對我國傳統文化的肯定與弘揚。
Ⅷ 勞動部、財政部1991年頒布的勞動保護專項措施經費管理辦法現在還有效嗎
沒有失來效,但是第二條規定了范圍「自勞動保護專項措施經費是中央財政為提高勞動保護工作水平,促進國營工交企業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部門監察手段的專項撥款,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
如果不是國營工交企業,建議仔細看看2012年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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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如何規范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規范專項經費的管抄理和使用的對策:
對各種專項資金要單獨核算,劃清與生產經營資金開支的界限,不得互相佔用。
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責任制,明確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提高使用效率。
在資金使用上,要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的原則,使各項專用資金正確使用並達到預期目的。
建立好專項資金使用台賬,加強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及使用監督管理。
制定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發揮好公眾監督的作用。</ol>專項經費的定義: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專項經費有三個特點:一是來源於財政或上級單位;二是用於特定事項;三是需要單獨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