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古遺址罪
A.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案例
盜古墓就是給自己挖墳墓 ,新中國成立以來湖南省最大的一起系列盜墓案一審公開宣判,27名被告人因犯盜掘古墓葬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和13年6個月以下不等有期徒刑。新華網長沙5月14日電 14日上午,新中國成立以來湖南省最大的一起系列盜墓案在望城縣一審公開宣判。其中,主犯林細生、劉勝利、龍壽雲被判處死刑,主犯劉智華被判處死刑,經法院審理查明,自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間,被告人林細生、劉勝利、龍壽雲、劉智華等27人分別結伙,在長沙市望城縣、寧鄉縣、嶽麓區及江西分宜縣等處多次瘋狂盜掘十餘座古墓葬。被破壞的古墓葬包括戰國時期大型古墓葬、西漢長沙國王室和貴族墓葬、明代和清代墓葬。先後被盜的國家一級文物11件,螭紋玉劍等國家二級文物51件雙面雲紋青玉璧等國家三級文物86件,一般文物200餘件螭紋玉劍等國家二級文物51件,雙面雲紋青玉璧等國家三級文物86件,一般文物200餘件。
, 據偵辦案件的長沙市警方介紹,這起系列盜墓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發生在湖南省涉案人員最多、涉案范圍最廣、社會影響最大的一起盜墓案件。案件涉及三個盜墓犯罪團伙,成員來自山東、湖南、江西、甘肅、山西等省,主犯來自湖南長沙、江西新余、山東濟寧。在盜掘古墓葬過程中,三個犯罪團伙交叉參與盜墓,實行資金供、設備投入、勘探古墓、盜掘墓葬、銷售分贓的「一條龍」作業。
B. 什麼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本罪的犯罪構成為: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進行盜掘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限於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不包括所有的文物。所謂「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及辛亥革命以後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遺址和紀念地。其中古文化遺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築等,古墓葬包括皇帝陵墓、革命烈士墓等。如果行為侵犯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有關文物的,不構成本罪。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所謂盜掘,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私自掘取行為,其行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執仗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實施,有的則多人合夥甚至聚眾實施。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就已構成本罪,至於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的結果,只對確定本罪適用的法定刑有意義。在實踐中,雖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一般都會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造成嚴重破壞,但也有些行為確未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對此不能認為不構成犯罪或只構成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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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惡意玷污歷史古建築是什麼罪
關於損毀文物、名勝古跡的行為,刑法共規定了三種犯罪,即故意損毀文物罪、過失損毀文物罪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
故意損毀文物罪和過失損毀文物罪的犯罪對象都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和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珍貴文物主要是指可移動文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文物藏品定級標准》的規定,凡屬一、二級的文物均屬珍貴文物,部分三級文物也屬珍貴文物。三級文物中需要定為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確認。珍貴文物主要包括: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比如貨幣、輿服、器具、名畫等。文物保護單位,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不可移動的文物。如宋慶齡故居、清東陵、燕下都遺址等。文物保護單位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單位根據其級別分別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和縣(市)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損毀文物,是指將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毀壞,包括打碎、塗抹、拆散、燒毀等,使文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失去文物價值的破壞行為。故意損毀文物罪和過失損毀文物罪的區別主要有兩點:一是主觀狀態不同,故意損毀文物罪屬於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毀文物,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毀的結果發生的;過失損毀文物罪屬於過失犯罪,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損毀文物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損毀結果的行為。如在進行基建工程時,沒有在施工前進行必要的調查與勘探,在施工中造成古文化遺址或古墓葬及珍貴文物的破壞等。二是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而構成過失損毀文物罪則要求造成嚴重後果。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被損毀的珍貴文物數量較大,或者損毀非常重要的保護文物,使其無法恢復原狀,給國家文物財產造成無法彌補的嚴重損失的情形。過失損毀文物,只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
對故意損毀文物罪的處罰,刑法規定對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損毀特別珍貴的文物或者有特別重要價值的文物,或者多次損毀、損毀多件或者損毀多處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使之無法補救、修復、恢復原狀,給國家文物財產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情形等等。對過失損毀珍貴文物罪的處罰,刑法規定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損毀名勝古跡的行為,刑法只規定了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過失損毀名勝古跡的,不構成犯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是指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行為。名勝古跡,是指可供人游覽的著名的風景區以及雖未被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但也具有一定歷史意義的古建築、雕塑、石刻等歷史陳跡。對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D. 盜撅古文物遺址罪能判幾年
根據刑法第328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1]
減輕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而情節較輕的,是本罪的減輕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較輕,是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損毀較小,沒有造成文物破壞,或者具有其他較輕情節的等。
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而具有刑法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所盜竊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繳。[2]
E. 司法考試刑法中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怎麼理解
盜掘古墓罪,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版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權脊椎動物化石罪。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F.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從大的方面講,復是盜竊罪制,但這個是具體條款,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危害較大,單獨列出來的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恩,那本書我也看過。呵呵
G. 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未遂的情形
1、根據刑法第328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減輕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而情節較輕的,是本罪的減輕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較輕,是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損毀較小,沒有造成文物破壞,或者具有其他較輕情節的等。
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而具有刑法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2、補充規定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所盜竊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繳。
H.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怎麼認定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指盜掘具有歷史、藝術、文化、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及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國具有豐富的文物,其中相當部分是舉世公認的珍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不但造成文物的嚴重流失,而且使許多文物因失去保護而喪失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毀壞,因而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盜掘右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對象限於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不包括所有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一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獻和實物,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我國的文物具體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古窟寺和石刻;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重要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等;所謂「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根據 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體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及辛亥革命以後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遺址和紀念地。其中古文化遺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築等,古墓葬包括皇帝陵墓、革命烈士墓等。如果行為侵犯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有關文物的,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所謂盜掘,既不同於單純的盜竊行為,也不同於對文物的破壞行為,它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私自掘取行為,其行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執仗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實施,有的則多人合夥甚至聚眾實施。
本罪屬於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就已構成本罪,至於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的結果,只對確定本罪適用的法定刑有意義。在實踐中,雖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一般都會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造成嚴重破壞,但也有些行為確未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對此不能認為不構成犯罪或只構成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能否構成本罪主體,法律無明文規定,我們認為,根據其他有關對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來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單位名義組織策劃下實施的,可以對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宜對單位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佔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間接故意構成,理論上有肯定與否定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我們認為只要行為人的盜掘行為出於故意,其對盜竊的對象是否屬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確定的,也可以構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
I. 挖了個坑被定破壞古文化遺址罪
具體抄事例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襲保護法》。該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或者盜竊國家文物的; (二)盜運珍貴文物出口或者進行文物投機倒把活動情節嚴重的; (三)故意破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
J. 現在到底有沒有盜竊文物罪這個罪名盜竊文物又出賣的怎麼定罪盜竊文物後又損壞的怎麼定罪盜掘古文
根據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文物分為一般文物和珍貴文物,珍貴文物中又分內為一級文物、容二級文物、三級文物。對一般文物,按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8項的規定:「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而館藏三級以上珍貴文物,其價值顯然具有不確定性,【但通常不會低於盜竊罪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標準的最高限20000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