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管理制度
A. 《关于修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是法律吗
规定和意见要看具体的制定部门和法律程序,可能是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都有可能。只要不和上位法律抵触,并符合制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内都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国家机关以“国家机关以令第**号”公布的,属于部门规章,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肯定有法律效力;对于国家机关发布的《xxxx的意见》(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B. 游客信息管理办法
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一旦被纳入“黑名单”,将视情节保存一至两年,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进一步说:就是有可能产生对个人出境、出行、旅游、银行信用等方面的不良影响。
C.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评价
从制度设计上说,“黑名单”的确增加了游客不文明行为的“道德成本”和“信用成本”,对于规范游客行为有积极意义。不过,“黑名单”制度刚刚出台,还处在探索、积累经验阶段。一方面,打击范围极为有限,仅仅是“枪打出头鸟”,首批上榜的几名游客都是因为严重影响了旅游秩序,甚至危害了公共安全,而对于景区比较常见的不文明行为几无约束力;另一方面,惩戒力度也不够,比如因“滚水泼空姐”而上榜的一名游客就表示,自己已看到国家旅游局网站公布的信息,但到目前为止,这对他的生活没有影响。可见,现阶段靠“黑名单”制度根本无法提升全国旅游文明水准,规范游客行为还得靠日常的狠抓严管。而实际上,正是日常监管的软弱乏力,才导致了长假期间旅游不文明行为的集中爆发。
对于旅游不文明行为,一些管理者总喜欢强调“取证难”,相当一部分行为无法当场抓“现行”。但既然媒体能拍到,监管者就没有理由一个都抓不到。即便做不到“违者必究”,也能做到“杀一儆百”吧。当然,还有处罚绵软无力的问题,比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相关法规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如此惩戒,怎能让人引以为戒?
如果监管总是“监”而不“管”,装再多监控探头也是白费;如果总觉得为了一点不文明的“小事”与游客浪费口舌,甚或爆发冲突不划算、不值得,那么旅游不文明就会像狗皮膏药一样粘着长假,永远不离不弃。治理旅游不文明,监管必须硬气起来,这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也考验着管理者的责任意识。
D.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修改(2015年5月14日)
新修改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14日正式公布。
第六条修改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第五款由“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修改为“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第六款“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修改为“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修改后的暂行办法还增加了“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作为第七款。
E. 《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办法》有何现实意义
随着国人出游次数的增多,见识的增长,游客文明素养得到普遍提升,但是部分游客不文明现象却屡禁不止。比如,一些游客在公众场合不遵礼仪、不讲卫生、大声喧哗、乱涂乱画、过度维权等不文明行为还时有发生;在埃及神庙刻画、在境内外机场过度维权、在亚洲航空飞机上泼面以及近期陆续发生的强开飞机机舱安全门事件,在境内外引起广泛关注,使中国游客在国际社会上留下了极坏的印象,旅游文明建设迫在眉睫。“积极作用是对游客极端行为的震慑,如通报个人信用等机构,会对游客的银行贷款、出入境等造成困难,这对游客震慑作用还是很大的。
F. 景区游客中心内必须上墙的管理规章制度、图表有哪些该如何写
一、申报文本材料如何准备?按评分标准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中八个方面准备,每一部分可配一些图片,文本印刷不要追求豪华,印成合订本(1-2)即可,1、旅游交通2、游览3、旅游安全4、卫生5、邮电服务6、旅游购物7、综合管理8、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二、申报材料要不要电子文本?1、上报给省旅游局的评分表等材料要电子文本或发邮件;2、申报文本材料除印刷外,请刻几张盘子备用或有电子版。 三、要不要制作创建宣传片?有条件的景区可把创建过程按细则一的八个方面拍成一个5分钟左右的宣传片。创3A景区一般不用。 三、设置电脑触摸屏的要求电脑触摸屏旅游信息查询系统参考内容:1、首页以本市旅游地图为背景,四周显示旅游“六要素”“食、住、行、游、购、娱”提示字样。2、各项设置内容可参考以下项目:食:地方餐饮特色,徽菜名店,特色餐馆,民族餐馆,快餐店;住:五星级宾馆 四星级宾馆,三星级宾馆,二星级宾馆,社会旅馆,家庭旅馆,住宿知识;行:区位交通优势,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市内公交线路,旅游专线车,区域交通图,出租车服务,旅游车队,观光巴士,航空;游:旅游概况,旅游资源,旅游特色,旅游产业,旅游场所,旅游线路,本市旅游线路,外连旅游线路,景区(点)简介,旅行社,地方节庆活动,旅游常识,旅游投诉;购:商业区分布、主要购物商场或超市,旅游纪念品,购物常识;娱: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歌舞餐厅,主要娱乐场所,地方民情等; 四、游客中心的要求1、设置电脑触摸屏。2、设游客咨询台。3、资料架(本景区宣传品,本市旅游景区宣传资料)。4、摆放本市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标志牌,并有投诉受理登记、转办本、游客咨询记录本。5、景区各项工作制度。(1)导游人员名录、照片(姓名、导游证号、级别、语种);(2)导游人员诚信公约;(3)导游服务收费标准;(4)导游人员服务标准;(5)旅游高峰期应急措施、特殊时段安全处置措施;(6)景区游程路线图及价格;(7)明示景区活动节目预告;以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图表必须上墙。6、为游客提供雨伞、轮椅、拐仗、童车等服务用品,备有报刊杂志供游客阅读。7、提供游客休息设施。8、有影视介绍系统。游客中心 五、何为生态停车场?生态停车场指有绿化停车面或绿化隔离线的停车场,停车场应有大型绿色植物可遮挡车辆。 六、旅游厕所的基本要求1、必须是星级或水冲式厕所。2、厕所厕位设置隔板和门,有手纸、男厕设小便器(站位也要分隔)。3、有洗手池和化妆镜,配备毛巾和面巾纸、洗手皂(液)、干手器。4、有残疾人专用厕位,设置无障碍通道。5、厕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识规范清楚。6、厕所卫生清洁、无异味,无秽物。7、有条件的厕所内应有绿色植物和小艺术装饰品。注:没有条件设水冲式厕所的地方应设环保型生态厕所。 七、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的区别? 导游全景图:要正确标识出主要景点及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包括各主要景点、游客中心、厕所、出入口、医务室、公用电话、停车场等,并明示咨询、投诉、救援电话。 导览图:指处于景区内交叉路口,标明现在位置及周边景点和服务设施的图示。 景物介绍牌:指某一景观、物品、植物、文物等的详细介绍,一般至少中英文对照。注:景区内出现的各类文字至少有中英文对照。
G. 实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有利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有利于形成遵纪守法,文明礼让的良好社会氛围
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有利于弘扬民族精神
有利于打击不文明行为
H.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分类
游客不文明行为指旅游活动中因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而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I.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何时发布
2015年3月24日
关于印发《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旅游行业诚信建设深入开展,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国家旅游局研究决定,在全行业开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为此,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至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