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
①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文件内容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交通、交通港口、公安、房屋管理、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阵地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技术规范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九条(公示和征求意见)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相关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条(修改要求)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组织修改。
第十一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管理权限)
利用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沪闵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利用其他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利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利用其他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四条(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制定拍卖、招标方案,并征求同级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并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公共阵地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阵地使用合同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五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合同;
(三)广告样稿;
(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第十六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将户外广告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设施设置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6年。具体设置期限标准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尺寸等因素另行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期限符合设置期限标准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申请期限予以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属于使用公共阵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使用非公共阵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第十九条(设施设置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予以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审批的变更和撤回)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并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创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论证)
申请设置具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新形式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市容景观等要求的,准予设置。
第二十二条(电子显示装置的源头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设计方案时,提交电子显示装置的设计方案等材料。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电子显示装置设置是否符合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征求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三条(维护义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
户外广告设施配备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照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设施拆除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阵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但单位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发布与其生产的产品或者与其经营服务有关的户外广告除外。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建设)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将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设置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九条(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广告内容发布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未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监督)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或者技术规范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组织拍卖、招标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② 一般户外广告单立柱的结构图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
5.2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2001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4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5.3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50017及《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规定执行,同时应考虑钢结构连接部位抗扭强度校核计算。
5.4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的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土质条件和结构的要求确定。地基基础均应进行强度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地基抗滑稳定验算。基础底面脱开基础的面积应不大于底面积的1/4;
b) 当基础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地下水对基础和覆土的浮力作用,并确定地下水对基础有无浸蚀性及进行相应的防浸蚀处理;
c)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采用刚性基础时,一般承受偏心荷载,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进行设计;
d) 当地基的软弱土层较厚,上部荷载较大且集中,浅基础不能满足落地广告设施钢结构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时,可采用沉井或桩基础。桩基础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混凝土灌注桩或钢管桩,应根据地质情况、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施工条件和建筑场地环境,经综合分析后确定桩基础类型。桩基计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执行。
5.5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应附设在房屋或构筑物的墙面上,应确定或验算房屋或构筑物墙面能可靠地承受广告设施支座传递的力,并有必要的安全储备;
b)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c)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的柱或梁中的预埋件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植筋和自墙底锚栓连接,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锚栓连接;
d)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与房屋或构筑物墙面的连接,应按荷载分项系数验算安全性,且应采取措施严防高空坠物;
e) 支承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为螺栓直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应采取螺栓对穿夹板的连接方式,同时还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
5.6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布置应与屋顶柱网布置相协调,应能直接承担广告设施结构传来的支座压力、拔力和剪力;
b)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屋顶梁或柱中的预埋件连接,并应可靠地将广告设施支座承受的载荷分散传递至下部结构;
c)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不宜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植筋和自墙底锚栓时,必须具有确切的技术参数和质保体系;
d) 支承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为螺栓直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应采取与梁、柱钢筋焊接的方法处理,同时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
5.7 户外广告设施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击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b) 户外广告设施的防雷装置(包括接内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及其它连接导体)应根据所处的防雷环境进行设计。防雷设计中必须具有防止直接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c) 当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屋顶或外墙上时,其防雷装置可结合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设计;
d) 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等可作为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引下线,但必须与屋顶和墙面的避雷带、避雷网、引下线多处焊接连接;
e) 当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在多层住宅屋顶上时,应将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和该住宅建筑的避雷带、避雷网、引下线多处焊接连接,并保证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否则应增设接地装置;
f) 独立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安装在受保护的避雷带、避雷网内外,其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钢结构柱体均应可靠接地。接地极可外引,也可增设;
g) 建筑物的防雷接地以及其它防雷接地设施,包括各类金属管道,均应连接在同一个接地装置上;
h) 户外广告设施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联结;
i) 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一般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5.8 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尽量减少光污染,不同类型和规格的广告设施灯光照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户外广告设施的照度 单位:lx
画面面积<2m2 画面面积>8m2
城市道路及人行道广告设施 200~400 200~600
城市建筑墙面、屋顶广告设施(高度10m~40m) —— 300~1000
城市建筑墙面、屋顶广告设施(高度40m~50m) —— 400~1200
普通公路路边广告设施 —— 400~1000
高速公路路边广告设施 —— 400~1200
注:表中数值中低值用于较暗环境。
b) 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0.7;
c) 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照度具有相当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坦的色感环境氛围。
③ 户外广告禁止哪些文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④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等设施的要求有哪些
这个要问下城管呢。
⑤ 户外广告牌的建立以及手续
北京户外广告审批机构及审批程序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政管字[2000]113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齐全的《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表》一式三份,包括:申办单位名称及盖章、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设计及安装单位名称、产权部门签署意见及盖章等。
2、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证等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是私人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附房主签字。
4、户外广告设计及安装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包括户外广告在内的建筑物立面效果图或广告彩色平面效果图三份并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4寸全景照片一张。
(以上均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户外广告审批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3、组织审批户外广告,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在国家级、市级重要公共建筑上设置广告设施,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场馆。
(2)在平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在6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在6米——12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2米;在12米——18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3米;在18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4米;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上设置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的外沿不得超过1.5米,并需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协调。
(3)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4)不得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或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
(5)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影响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6)户外广告设施应与灯光和夜景照明相结合。
(以上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六、七、九、十一项)
4、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要求
(1)建筑物、构筑物结合的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立面要求进行设计。
(2)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因户外广告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户外广告牌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以上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 市规发[2001]791号 第三条第一、二、四项)
5、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2年。设置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本岗位责任人:户外广告办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进行现场勘察。
(2)组织协调市容、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
(3)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审批,在注明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户外广告办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直接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履行审定手续,签章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户外广告审批窗口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发放的批件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发放批件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履行规定手续,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户外广告管理处联系方式
电话: 66026630
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80号
邮编: 100032
电话: 66011988
⑥ 产权人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怎么写
而作为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应该建立巡查机制,及时查处广告设施设置违法行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应当责令其设置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安全隐患。如果广告牌设置者不采取积极应对,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一旦户外广告设施因为发生坍塌、坠落等造成人身伤害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城市中有些地方是不允许设置广告牌的。此草案还规定,利用交通标志、设施,影响公共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以及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利用园林绿地以及当地政府禁止的其他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中的图案、文字出现破损或变形等情况时,广告设置者应该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新,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⑦ 想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部门名称叫什么好
媒体监察部,专门用来检查维护户外广告的维护,保养,
⑧ 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都需要些什么证件
首先,你要拿着你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到城市管理委员会就是城关大队,那里去申请。
他们会到你想办理广告的哪个位置,去调查一下,看影响不影响市容,等等。
他们还会调查你个人的情况,调查完了,才会通知你。
⑨ 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范本。在线急等!!!
户外广告牌作为一种传统的广告载体,一直以来,以其经济价廉、设置方便、效果显著等优点,受到广告主的广泛喜爱。为强化其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功能,户外广告牌多设置在高大建筑物的顶部,繁华商业街区,主要交通干线、通道的两侧,以及临街店铺的墙体上。这些位置大多处于或邻近人口稠密的区域,因此,在设置户外广告牌时,对其安全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地基失稳原因及加固、纠偏方法
通常把支撑户外广告牌的承载物称为地基,落地式广告牌以土体或岩体作为地基,又分为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楼宇广告牌与墙面广告牌则以楼顶结构和墙体结构作为地基。对户外广告牌而言,地基的设置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户外广告牌正常使用。常见的广告牌基础工程事故多由以下原因造成:地基承载力不足导致地基失稳;地基土质过软,长期受负后产生地基倾斜;周边地质环境的改变,导致地基土体膨胀或收缩变形;墙面广告牌的支座松动、损坏;外力因素(包括大风、野蛮施工等)造成的楼宇广告牌的不均匀沉降。
基础工程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不当或使用环境改变而引起的。出现地基失稳现象之后,应及时对户外广告牌地基础进行加固与纠偏,在确定实施方案之前,应做好以下几项调查工作:(1)查清地基所在区域的土质、水文情况;(2)查阅原始资料,了解广告牌地基形式和受力状态,以及设计承载量;(3)对广告牌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施工期间的天气状况,以及整体广告牌的施工质量进行勘查;(4)调查广告牌使用期间周围环境的变化情况,如市政设施的修建、附近建筑的开工,地下水位的升降和地面排水系统的变化等。
搞清了户外广告牌地基发生失稳的症结所在,就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之有效的加固与纠偏措施。
目前,对户外广告牌地基加固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基础扩大法:通过设置混凝土围套或钢筋混凝土围套,增加广告牌底部基础的面积,改变因广告牌基础底面积偏小、承载力不足而产生的地基不均匀沉降。
(2)坑式托换法:直接在被托换基础下挖坑后浇筑混凝土。
(3)桩式托换法:采用在广告牌基础的下部或两侧设置静压柱、打入桩、灌注桩等各类桩来进行基础加固的方法。
(4)灌浆托换法:将化学浆液均匀地注入地基中,通过这些浆液把原来松散的土质或裂缝胶结固化,以达到提高地基承载力,防水抗渗的作用。
纠偏就是采用人为的手段使已倾斜的地基进行反向倾斜的操作,以达到矫正户外广告牌倾斜的目的。常用的户外广告牌地基纠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迫降纠偏法:在户外广告牌基础沉降多的一侧面采取阻止下沉的措施,而在另一侧采取迫降措施。迫降方法包括:加载钢锭或石块、修建悬臂梁、掏土迫降、注水纠偏等。
(2)顶升纠偏法:在倾斜广告牌基础沉降大的部位,通过调整广告牌各部分的顶升量,使其沿某一点或某一直线作整体平面转动,以达到恢复原位的目的。
钢性架构的维护与加固
由于钢材的强度高于常见的其他工程材料,因此户外广告牌的主体支撑架构通常都以钢性材料为主。而钢性材料在露天环境中,受气温、湿度、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影响,极易被氧化而引起锈蚀,严重的锈蚀可使钢性构件抗荷载的能力大大降低;钢性材料具有良好的韧性,但在长期负载或低温状态下,钢性材料也易产生脆化和断裂;加之在户外广告牌的设计构筑过程中,在局部甚至整体稳定性上有缺陷;或在使用、维修、改装过程中因螺栓松动、超载、外力冲击等导致整体失衡;另外,使用劣质钢材构筑户外广告牌的主体结构;不考虑其负载能力,随意在广告牌上焊接其它钢板件等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钢性架构的日常维护应注意以下几点:
严格选材。要选择钢材时,要对钢结构所用钢材的化学成份、机械性能进行测试,并对钢材的外观进行检查,弃置有裂纹、锈斑和疤痕等缺陷的材料。
谨慎施工。在广告牌的构建过程中,应避免对所使用钢材的外表进行损伤,对关键的受力部位,禁止打孔和焊接。
定期检测。在广告牌投入使用之后,应定期对其安全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更换受损、老化的构件。若主构件出现较严重的老化或损伤,应考虑采取加固施。http://www.ahmtw.cn/mtzy.php
注意防腐。最常用的钢材防腐措施有:在钢材表面涂刷油漆,或在构件表面喷镀金属保护层;不同金属接触也会造成腐蚀,若构建中使用了不同金属材料,应对其接触面进行绝缘处理;另外在设计时,还应注意材料的放置,避免钢材凹槽朝上造成积水而引起材质锈蚀。
当户外广告牌钢结构物存在设计缺陷或受外力损伤,影响其牢固性时,应及时对其进行加固。钢结构的加固方法很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加大受力截面。这种方法广泛用于广告牌支撑物、节点钢板的加固,可提高构件的承载力,但也会增加广告牌自身的重量和造价,在使用上有局限性。
外加预应力拉杆或撑杆。这种方法可提高构件承载力,增大其抗裂性。由于这种方法改变了原整体结构的受力分配,因此实施时应做详细的力学计算。
增设支点或托架。这种方法可减小构件的承力跨度,降低钢性结构内部的受力负荷,减缓材质的老化与变形。多适用于广告牌的扩建。
增补支点。采用增加支座底板与增补化学膨胀螺栓或种植钢筋数量的办法,可增强广告牌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系数。
灌浆法修补裂缝。使用压送设备将化学浆液灌入结构裂缝进行修补。灌入的化学浆液能修复混凝土裂缝,防锈补强,提高构件的整体耐久性。通常使用在广告牌地基与联接钢板之间的加固中。
粘结剂加固法。这是一种把钢板粘贴在构件外部的加固方法。具有操作简便,施工周期短,占用空间小,几乎不改变构件外形等优点。通常用于楼宇广告牌支座的承载加固。
由于户外广告牌受各地气候及天气状况等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
广告牌多为钢结构,早在2003年7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就颁布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以下简称《规程》),对户外广告的安装与维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说明。《规程》认为:导致户外广告牌成为杀手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广告牌地基失稳,二是钢性架构的老化与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