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扰民违反那一条
⑴ 小区里有人搞烧烤,每天晚上都很吵,有时能吵到半夜1、2点钟,这算不算扰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内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容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噪音,依法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你可以拨打110,要求查处其违法行为。
⑵ 烧烤扰民可以去法院告他们么
可以!
第一你要知道他姓甚名谁?家有几亩地!地在什么地方?
第二你要写诉状,内告他侵权容,影响了你的休息权,建议不要提钱,只要求他停止侵权,不然诉讼费会很高,但是如果你是大款,建议要10000000000000元精神赔偿,这样仅诉讼费一项就把烧烤摊的老板吓哭了
第三等法院判决
⑶ 烧烤摊扰民痛苦投诉无门有没有真正为老百姓办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城管执法局应依法查处露天烧烤经营、在道路和广场等公共场地露天焚烧专物品、在属室外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音污染等行为。
而对于噪音扰民问题,环保部门表示,市民可及时拨打12369举报,执法人员会现场处理。城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露天烧烤的治理力度,重点整治规范沿街门店室外烧烤和流动烧烤摊点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及扰民问题突出的违法露天烧烤行为。如市民遇到问题可积极向各区、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如果反应没有用,可以向上级政府复议
⑷ 烧烤油烟扰民城管执法部门有权取缔吗
以城管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说是无权取缔的!油烟扰民是环保管理的,而且国家有法律支持。但现在地方政府对执法这块很混乱,比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噪音扰民 应该由公安部门来管理 但有些地方政府出个地方法规推翻国家法律 把油烟扰民,噪音扰民 水务的沟渠污染 等大部分出力不讨好,得罪人的都交给城管。也是现在城管人见人骂的原因之一。补充一下有些地方政府还会把城管和环保合成一个局,或者会成立十几部门的综合执法局。反正我们国家要成为法制社会还任重而道远,现在的执法部门不是法律说了算而是地方政府他们的规章条列凌驾于国家法律。
⑸ 怎样投诉露天烧烤扰民
可以投诉到城管执法部门。
2017年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对露天烧烤举报高发点位进行检查。截至2017年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共查处露天烧烤违法行为1683起,城管热线露天烧烤举报量同比下降34%。
城管执法部门梳理通过巡查、举报、曝光、移送等途径收集的露天烧烤线索,坚决取缔露天烧烤违法行为,并加大对露天烧烤所依托商户的处罚力度。执法人员对市民多次举报存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的露天烧烤、店外经营大排档要求其合法经营,杜绝露天烧烤扰民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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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露天烧烤的治理方法:
对于“百治不解”的露天烧烤和大排档,城管将先拍视频进行信息取证,然后次日再进行处罚,以减少执法冲突。市城管执法局表示,在全市范围推广这种非现场执法模式治理露天烧烤、大排档。
对群众反复举报的商户作为重点巡检单位,情节严重的,将由媒体进行曝光,在处罚的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监管系统》;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于拒不整改或违法行为处罚达到3次及以上的,联合工商等相关部门,采取管理措施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⑹ 晚上露天烧烤扰民找什么地方投诉
这要看情况,是只有你觉得扰民还是周围所有人都觉得有影响,如果只是你个人的话,很难解决,如果是周边一致意见的话,可以工商局,城管,卫生局等部门投诉
⑺ 小区烧烤半夜扰民怎么处理
生活噪音,依法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你可以拨打110,要求查处其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⑻ 我家楼下的烧烤店太扰民了,请问我该怎么投诉
第一,如果觉得餐饮业油烟太大,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
第二,可向卫生部门投诉他们有卫生问题,请相关部门来查查他们有没有餐饮行业准入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第三,如有占道经营的问题,可向城管部门投诉。
⑼ 楼下烧烤店扰民要怎么处理啊,向什么部门举报
如果是露天烧烤建议您联系城管执法局反映,如果是正规烧烤店,店内的客人扰民建议您报警,如果是烧烤店的排风机扰民建议您联系环保局反映。
⑽ (求助)居民楼下可以开烧烤店要如何投诉
居民楼下开烧烤店,污染了空气,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肯定不能开回。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答国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10)烧烤扰民违反那一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修订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