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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公园审批

发布时间: 2020-12-29 22:36:59

A. 林业有哪些法律

林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003-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985-01-01
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12-13
行政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2008-12-01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0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04-29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04-01
退耕还林条例2002-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0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1995-0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10-09
城市绿化条例
1992-06-22
植物检疫条例
1992-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03-01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989-12-18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1982-02-27
部门规章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2011-11-17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011-07-26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2008-08-01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2007-11-30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2007-09-28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2007-09-08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2006-11-13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2006-05-11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2005-09-27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05-09-23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2005-09-23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2005-06-16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
2005-06-01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2005-05-27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2005-05-23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2004-07-01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07-21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2003-07-14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2-11-02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2002-11-02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1-01-04

部门规章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0-12-31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2000-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9-08-10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1998-06-26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1997-06-15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997-01-06
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
1996-11-13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996-10-14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6-09-27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1996-09-27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6-04-0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4-07-26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3-12-11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1992-12-19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1-01-09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09-10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5-07-06

B. 我想知道 国家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名胜区的有关情况及审批单位

旅游区 ( 点 ) 质量等级评定方法

( 国家旅游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

一、总则

•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7775-1999 )进行。

二、等级评定的范围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 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 AAAA 级和 AAA 级旅游区(点)。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 AA 级和 A 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 AAAA 级、 AAA 级旅游区(点)。 AA 级、 A 级旅游区(点)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 等级的评定

•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项评分细则:

1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7775-1999 )国家标准

2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3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4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与评分细则

• 申请等级的旅游区(点),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7775-11999 )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应得分数,或达不到《旅游区(点)等级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要求,则在申报前搞好整改。

•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是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景观质量的综合反映,因此,原则上只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区(点)进行等级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地,不进行单独评定,

•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如需关闭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标准所规定的服务项目、规划内容、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经原等级评定机构批准

•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因发生重大建设项目而降低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必须向原等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 - 申报 - 初评 - 评定 - 审批 - 公告”的程序进行。各旅游区(点)根据国家标准及各项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认为达到要求的可向当地旅游局申报。经当地旅游局审核后,报上级具有评定权限的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 AAAA 级、 AAA 级旅游区(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经国家旅游局质量评定机构评定,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公告;初评合格的 AA 级、 A 级旅游区(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组织评定、审批、公告,并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二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由具有权限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具备资格的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具体执行。 AAAA 级、 AAA 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小组原则上由三至五人组成,评定组长由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 AA 级、 A 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小组的构成和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检查员承担,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设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负责对本地区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的检查。

第十四条 旅游区(点)需接受质量等级检查员的检查,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对其工作进行干预,检查员要依据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 等级复核及处理

第十五条 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组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至少每三年完成一次全面复核,

第十六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复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和实施。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应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AAAA 级、 AAA 级旅游区(点)复核报告需抄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第十八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方法做出处理:

• 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方式进行处理。

• 旅游区(点)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处理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所属等级评定机构。

• 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自降低或取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九条 反旅游区(点)发生重大事故或极其恶劣的情况者,一次性直接取消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 各级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 AA 级、 A 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 AAAA 级、 AAA 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判。

• 对需要一次性直接取消 AA 级、 A 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作出处理决定,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对需要一次性直接取消 AAAA 级、 AAA 级质量等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意见,国家旅游局审批。

• 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旅游局负责将以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及时向海内外公告,并纳入各级旅游促销活动安排。

第二十二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标准标志由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核发。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二十三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标志须置于旅游区(点)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应在其宣传广告等资料中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评定程序

旅游区 ( 点 ) 质量等级的评定程序

为了保障 < 旅游区 ( 点 ) 质量登记的划分与评定 > 国家标准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使该项工作的开展能够进一步提高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特制定该项标准的评定程序。

• 等级的申报和评定

• 等级的申报

申请等级的旅游区(点)在对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完成了自检、自评和各项整改工作后,认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以及《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所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即可向所在地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初评。

等级申报工作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初评合格的 AAAA 级、 AAA 级旅游区(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公告;初评合格的 AA 级、 A 级旅游区(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审批、公告,并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 国家 AAAA 、 AAA 级旅游区(点)申报程序如下:

• 旅游区(点)提交申请报告

• 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评

•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 国家旅游局组织评定

• 国家旅游局审批、公告

• 国家 AA 级、 A 级旅游区(点)申报程序如下:

• 旅游区(点)提交申请报告

• 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评

•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告

• 级评定程序

等级评定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组成评定小组

• 拟订评定计划

• 现场评定

• 完成评定报告、作出推荐结论

• 由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 颁布等级证书

• 组成评定小组

评定小组受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派具体承担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

• 评定小组的组成

•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根据所评定旅游区(点)的等级、规模、特点等因素委派合适的人选组成评定小组。

• 评定小组人数可根据所评定旅游区(点)的规模、等级、评定时间长短等条件进行相应调整。一般情况下,评定小组成员不少于 3 名。

• 评定国家 AAAA 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应由全国旅游区(点)质量评定委员会委派的国家级等级评定检查员组成,评定国家 AAA 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应由国家级和地方级等级评定检查员共同组成;评定国家 AA 、 A 级旅游区(点)可由地方级等级评定检查员组成。

二、评定小组组长的职责

• 负责组成评定小组

• 指导编制评定计划

• 负责组织对有关材料和文件的审核

• 负责现场检查

• 负责组织现场抽样调查工作

• 提交评定报告

三、评定小组成员的职责

( 1 )服从评定小组组长的统一安排,支持评定小组组长开展工作

( 2 )在评定小组组长指导下编制工作计划

( 3 )独立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各项指定任务,包括实地检查、核对资料、编制报告、小组内部交流、向组长报告检查结果等

( 4 )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如收集、整理各项评定情况、协助编写评定报告等

( 5 )负责验证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拟订评定计划

• 评定计划的内容

• 评定目的

主要明确所评定的旅游区(点)要达到的质量标准和所申请的等级。

• 评定范围

明确被评定旅游区(点)所在的行政区域、范围、旅游区(点)类型、规模等。

• 评定依据

包括等级评定的国家标准和三项评分细则以及细则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标准等。

• 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包括评定小组组长、各执行小组成员名单和小组成员工作分工、合作的安排。

• 起止日期

• 详细工作日程安排

• 评定工作安排
在现场评定的计划中,应包括下列内容及相应的时间安排:

• 首次会议

• 现场抽样

• 资料审核

• 抽样调查

• 末次会议

• 准备评定文件

• 国家标准及三项评定细则

• 现场检查表

• 资料审核表

• 游客意见表

• 其他材料

包括首、末次会签到表,所评定单位自检和推荐部门初评、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笔记本等。

第四章 首次会议

• 首次会议的目的

• 向受评定方介绍小组成员

• 确定评定范围、目的和工作计划

• 介绍所采用的评定方法和程序

• 评定小组与受评定方建立正式的联络渠道

• 确认评定小组所需的资料和条件

• 确认末次会议的时间

• 首次会议的程序

• 评定小组组长宣布开会,并介绍评定组成员

• 受评定方代表介绍参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 受评定方介绍情况

• 评定小组组长宣布此次评定活动的评定范围、目的、评定依据和评定计划

• 由评定组长介绍评定方法和程序,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的原则方式等

• 由受评定方代表介绍每个评定小组的配合人员

• 评定小组组长确认末次会议时间,并宣布首次会议结束

第五章 现场评定

为了使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能够做到高效、有序,现场评定组可根据所评定的内容分为三个执行小组,及现场检查组、资料审核组、抽样调查组。现场评定小组可根据检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灵活调配各执行小组成员。

现场评定工作按各评定小组分工,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 、资料审核组

查阅文件和记录资料是审核组在现场评定中必须采用的方法,在审核中要查阅的记录有:各项管理规章、日常工作记录、培训记录、奖惩登记、投诉及重大事故处理等。

2 、现场抽查组

• 提问和交谈

提问和交谈是现场检查中用的最普遍的方法。与各部门管理人员的交谈可以判断他们对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情况的了解程度和执行情况,从而判断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 2 ) 现场观察

做好现场观察需要检查员事先熟悉标准文本及三项评分细则中对现场检查部分各项目的要求。

现场检查员在现场观察中,一定要作好记录。尤其对所申报材料中把握不准的部分,在检查中更要作较详细的记录。对于可能与推荐报告不一致的内容更应该在现场把问题查清楚。

3 、抽样调查

在样本选择中一般注意以下两点:

• 要做到随机抽样

• 样本要合理策划,尽量分布均匀

第六章 评分方式

1 、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判定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在现场评定中,客观证据主要来自以下途径:

• 在文件、记录审阅以及在现场观察中发现的客观事实

• 在现场检查中,受检查人员或游客对检查员所提问题的回答,也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内容。

2 、必须以评定标准为依据

判定不符合标准的项目时,一定要以等级标准和三项评分细则为依据。不能以检查员个人的好恶为主导。

3 、确定不符合标准的项目时,评定小组要充分讨论,互通情况,统一意见。

第七章 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是评定小组向受评定方通报评定结果和评定结论的会议,也是现场评定工作结束的标志。

末次会议有评定组长主持,参加人应为受评定方的管理者和各部门负责人。末次会议的程序和内容如下:

• 评定组长宣布末次会议开始

• 评定组长介绍评定工作情况

• 评定小组提出需要补充和改正并提出整改意见

• 受评定方就提出的符合项及整改意见表明意见

• 现场评定不形成最终结论。由评定小组将评定结果报全国或省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评定小组组长宣布末次会议结束

相关公文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

网上申报

步骤一:企业用加密狗软件登录到企业端网上办公系统(或者直接在网上办公登录)。

步骤二:选择“ A级景区景点评定 “ 栏目

步骤三:按提示内容填写报告书

步骤四: 30 个工作日后再登录到企业端系统,查看报批情况。

C. 国家林业局的 林规发(2015)57号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规发〔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的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见附件),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以下简称“场圃总站”)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的要求。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五条 规划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森林公园发展条件分析、总则、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投资估算、效益评估、保障措施等20个部分,具体见所附编写要求。

第二章 规划上报

第六条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七条 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上报的材料包括: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二)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4份,电子版1份;

(四)评审意见;

(五)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第八条 计财司负责上报材料的登记,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登记,并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完善材料。自登记之日起,启动规划审批程序。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九条 总体规划登记受理后,由计财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材料转送场圃总站,并与场圃总站共同进行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

第十条 专业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联合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具体运行管理由场圃总站承担。

场圃总站收到上报材料后,从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体规划送达专家。审核专家于1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审核意见提交场圃总站。

第十一条 业务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业务审核意见。

场圃总站对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总体规划的最终审核意见。必要时由场圃总站会同计财司召开总体规划审查会或者组织进行实地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对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总体规划,由场圃总站将总体规划修改意见通知单下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修改意见通知单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文本和相关材料报送场圃总站,场圃总站审核后提交计财司。需要复审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审核通过的总体规划,计财司在收到场圃总站最终审核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批复文件下达后,由场圃总站负责在中国森林公园网和中国林业网对所批复的总体规划进行公告,并建立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章 规划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批复后,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订的,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修订后的总体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计财司会同场圃总站,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总体规划中期、终期评估,提出修编或者新编意见。

对于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总体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总体规划质量。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林业审批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写内容要求

一、基本情况的要求。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历史沿革、森林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等。

(一)自然地理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条件、森林动植物资源等。

(二)社会经济条件。包括人口、经济、交通、电力、通讯等。

(三)历史沿革。包括历史沿革、森林公园设立、管理机构建设、资源管理等。

(四)土地利用状况。包括土地与资源的权属(国有土地要注明林权证上所标明的使用权人)、地类构成、利用程度等,集体林区要说明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林地使用及林农合法权益保护等情况。

(五)森林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包括公园内基础设施条件、景区景点建设现状、旅游开展情况等。

二、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的要求。包括生态环境评价、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森林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

(一)生态环境评价。包括地表水质量、大气质量、土壤质量等。

(二)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包括自然景观资源、人文景观资源、可借景观资源、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定等。

三、森林难公园发展条件分析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

(一)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包括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适游期等。

(二)森林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包括国内外旅游发展形势、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当地旅游资源供需情况等。

四、总则要求。包括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依据、规划目标、规划分期等。

五、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性质与范围、森林公园主题定位、森林公园功能分区、分区建设项目及景点规划、森林公园发展战略、主题定位与营销策划等。

(一)森林公园性质与范围。性质依据森林公园的典型特征、主要功能来确定,规划范围是森林公园设立的批复范围。

(二)功能分区。包括生态保育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三)分区建设项目及景点规划。包括各个功能区规划建设的项目,涉及资源保护、游憩设施、接待设施、科普宣教设施等。

六、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环境容量、游客容量以及旅游区位分析、客源市场分析、游客规划预测等。

七、植被与森林景观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植被规划、森林景观规划、风景林经营管理规划。

八、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重点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森林植物和野生动物保护、环境保护。

九、生态文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生态文化建设重点和布局、生态文化设施规划、解说系统规划。

十、森林生态旅游与服务设施规划的要求。包括森林生态旅游产品定位、游憩项目策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游线组织规划。

十一、基础工程规划的要求。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排水工程规划、供电规划、供热规划、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工程规划、旅游安全保障系统与设施规划。

十二、防灾及应急管理规划的要求。包括灾害历史、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规划、其他灾害防治、监测与应急预案。

十三、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原则、土地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情况。

十四、社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包括居民点分布现状分析、社区发展规划原则、社区发展规划。

十五、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估、采取对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十六、投资估算的要求。包括估算依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十七、效益评估的要求。包括生态效益评估、社会效益评估、经济效益评估。

十八、分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包括近期建设目标及重点建设工程、中远期建设目标及重点建设工程。

十九、实施保障措施的要求。包括法制保障、政策保障、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等。

二十、图纸要求。包括区位图(对外关系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森林风景资源分布图、客源市场分析图、功能分区图、土地利用规划图、与其他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关系图、景区景点分布图、植物景观规划图(林相改造图)、游憩项目策划图、游览线路组织图、服务设施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给排水工程规划图、供电供热规划图、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工程规划图、环卫设施规划图、近期建设项目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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