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国家湿地公园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国家湿地公园为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1)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扩展阅读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
B. 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专目的,经国家林属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2)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充分尊重生态学原理,从生态学角度出发,明确景观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协调人与自然,景观设计利用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缓和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提高景观的生命力,抵抗力和承载力,建立可持续性的景观系统。
科学的对湿地景观进行生态恢复,加强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形成新的生态群落,重现水天一色,风景秀丽,鱼草丛生,苇路纵横的生态景观。
C. 湖北通城大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怎么样
简介:湖北通城大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设立在大溪湿地公园内;是管理大溪国家湿地公园权威机构。设立3个内设机构。初步建立了《湖北通城大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注册资本:149万人民币
D. 国家级湿地公园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国家来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自湿地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湿地公园,是国家性质的。
中国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湿地公园。这一概念主要适用于我国。湿地公园是以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为主体。
中国国家湿地公园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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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湿地公园的意义
湿地公园是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栖息地以及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共同构成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发展建设湿地公园是落实国家湿地分级分类保护管理策略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当前形势下维护和扩大湿地保护面积直接而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
发展建设湿地公园,既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效益,同时满足公众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社会的参与和科学的经营管理,达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持湿地多种效益持续发挥的目标。
对改善区域生态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 国家林业局怎样申请湿地公园需要什么条件
省级以下国家湿地公园申请设立条件各省要求不一,需参阅各省政策,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如下: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F.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意义有哪些
湿地公园(Wetland
Park)是指以水为主题的公园。以湿地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化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湿地的科普宣教、湿地功能利用、弘扬湿地文化等为主题,并建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休闲设施,可供人们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生态型主题公园。湿地公园是具有湿地保护与利用、科普教育、湿地研究、生态观光、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的社会公益性生态公园。
湿地公园是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野
生动植物保护栖息地以及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共同构成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发展建设湿地公园是落实国家湿地分级分类保护管理策略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当前形势下维护和扩大湿地保护面积直接而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发展建设湿地公园,既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效益,同时满足公众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社会的参与和科学的经营管理,达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持湿地多种效益持续发挥的目标。对改善区域生态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G. 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是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7)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扩展阅读:
《办法》明确,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是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是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是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是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是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H. 国家规定湿地公园可以开发吗
不可以,具体可跟据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湿地名 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I. 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怎么样
简介: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是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广西第一家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单位,隶属于北海市林业局的公益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地点在北海市长青东路52号北海市林业局大院内。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