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公园需要开发吗
㈠ 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
1992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1996年11月,双溪寺景区烟霞园建成开园。
1999年12月28日,九子岩索道建成并投入营运。
㈡ 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
武陵山国家来森林公园,划分源为6个大只区、30少景点、3个接待中心、5个游乐场所。
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交通、宾馆食宿、高山足球场、百鸟园等基础设施和景区建设完善。该国家森林公园内拥有云顶避暑山庄(二星级)、荷花山庄和凤凰宾馆三家高、中档宾馆,集住宿、餐饮、会议、娱乐、商务为一体,为游客的出行提供了方便。宾馆餐厅可提供味道鲜美的中餐,此外,客人还可享受羊肉汤锅、烤全羊、正宗农家腊肉菜品等独具特色的餐饮服务。园内设有歌舞厅、演艺厅、棋牌室供客人娱乐、休闲;宽带上网和可同时容纳50-300人的大小会议室,方便了游客的娱乐休闲。
该国家森林公园娱乐部下设跑马场、卡丁车、沙滩车、牛拉车、高尔夫练习场、彩弹射击、狩猎、野外探险、沙滩排球、滑雪等多项户外运动项目。
2014年11月21日,召开的“中国武陵山旅游联盟”第一次筹备会议,进行旅游资源整合,打造“武陵山旅游经济圈”。
㈢ 白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景区开发
白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始于1992年,1993年4月开园迎客,经历十年的发展,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知名度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日益凸现。
2004年,白云山按照“以自然风光为特色,以水系建设为本源,以基础设施创精品,以文化内涵增品位”的总体思路,围绕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盯紧“河南第一,全国一流”的目标,举全县之力,投入1.32亿元,对白云山上山道路、九龙瀑布和玉皇顶景区步道、水系工程、森林氧吧、中心广场、停车场、环卫公厕、食品一条街、景区内道路、供排水工程等五大类53项工程进行了全部改建整治。这是嵩县旅游史上,一次性投资最多、规模最大、档次最高的工程。改建后的白云山发生了巨变,基础设施迅速达到了河南第一、全国一流,省市领导和众多游客盛赞白云山是“人在画中游,水在空中飞,云在树上飘”,是名副其实的“人间仙境”。
2005年,白云山又投资8000多万元,建设了伏牛山生态景区内首家观光索道——九龙瀑布索道,建设了全国海拔最高、规模最大的高山牡丹园和国内外名人石刻群,恢复建设了张良隐居处——“留侯祠”,大大提升了景区的文化品位,使白云山的特色更加鲜明,成功实现了古代历史文化与当代时尚文化的有机结合。
2006年,白云山又投资1.2亿元,实施了18项续建工程,其中包括天白路天桥沟路口美化改造、上山道路险段改造、玉皇阁建设、洗浴中心及排污建设、演艺中心建设、高都赤金店建设、生态博物馆建设等工程,进一步完善了白云山的基础设施,提升了白云山的设施档次,解决了游客在景区“购物难”、“娱乐难”的问题。
2007年,白云山继续加大投入,共投入资金5000余万元,进一步完善景区设施功能,除招商引资建设山下铜河综合服务中心、玉皇顶观光索道、完善道路等景区设施外,又投入1500万元,重点开发了小黄山景区,为前来旅游观光的各地游客提供了又一处游憩地,进一步扩大了景区地游客容量。
2010年白云山投入资金8000万元,对景区标识系统、内外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一举创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AAAAA级景区成功。
2012年3至5月,为确保AAAAA级景区复验一次成功,白云山景区投资2000余万元,对景区标识系统、环卫公厕、道路安保工程、停车场等进行升级改造。 1992年9月,原林业部批准为国家森林公园;
1997年12月,原林业部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004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05年10月,《中国国家地理杂志》评为中国最美的地方;
2007年12月,联合国国际生态安全合作协会、国际休闲产业协会、中国国际品牌协会、中国休闲积极发展论坛评为中国时间休闲胜地;
2009年12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授予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2010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为世界地质公园;
2012年12月,国家旅游局批准为国家AAAAA级景区。
㈣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利用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严格景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对遗产资源实行最大限度的保护。对峰林及溶洞保护、古树名木及珍稀濒危植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环境保护等分类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划。组织编制了园区外围保护地带、高云片区修建、园区摊棚摊点整治等分区规划,保护了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资源。对在建项目,按照“本土化、生态化、精品化”的原则,要求建设项目必须与周边景观和世界遗产地整体环境相协调,按遗产地的环保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凡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此外,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还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完善了“数字化景区”监管信息系统,强化控违拆违。利用监测信息系统,不断加大执法管理力度,对景区内的规划、建设、经营、安全、民房建设等方面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
㈤ 国家规定湿地公园可以开发吗
不可以,具体可跟据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湿地名 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㈥ 高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
建设条件
高山国家森林公园与县城连为一体,有盘山公路11公里直达山顶,已建文化亭宇48处,具备一定的接待能力。
投资概算
总投资5000万元,拟引资3000万元。
预期效益
边建设边收益,预计8-10年收回全部投资
高山国家森林公园自然资源得天独厚,是县城居民观光休闲、娱乐、旅游的好去处,海拔648米,森林面积1500亩。林内植被丰富,柏、樟、杨高大挺拔,翠郁苍虬,氤氲翳日,森林覆盖率达99.98%,一山有四季,十里不同天。空气清新,鸟语花香,素有“天然氧吧”之美喻。
盐亭县委、县政府为解决群众关注的高山国家森林公园行路难问题。决定把高山公园环山公路亮化工程作为盐亭县2007年的一项重要惠民工作,由县交通、林业、水务、财政、城建等部门共同建设。一是将高山公园云盘山牌坊至土地垭长2.2公里段公路改造为4.5米宽的标1级水泥路。二、将高山公园土地垭至山顶602台长3公里段公路改造为标1级沥青路。三、是在高山公园公路沿线修建U型排洪槽。四是在高山公园公路两侧按城市道路标准安置路灯。五是高山国家森林公园环山公路亮化工程从2007年5月中旬开始动工,至2007年10月底全部竣工。
高山国家森林公园与城区融为一体,公园内植物有20余科,90余种,公园内森林茂密,后来又对公园内林相进行了疏理,景观大有改善。园内柏树不仅是一种良好的观赏林,也是一种大自然疗养林,如在林中进行森林浴,欠闻林中散发出的清香,对于治疗各种疾患,清新大脑,有着神奇功效。
㈦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允许进行旅游开发吗
国家级森林公园不属于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指对一定面积的陆地或水体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区内严禁任何直接利用自然资源,严禁一切生产性经营活动。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濒危动植物的主要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有特殊意义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化石产地等。自然保护区不能有人为的直接干涉,任自然流程正常进行,包括特定时间内的-些自然作用,如自然火烧、群落自然演替、自然病虫害、风暴、地震等。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营利性旅游开发,比如说收门票,另外不少森林公园内还有烧烤,发生火灾也有人救火,所以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的定义,因此国家级森林公园不属于自然保护区。
㈧ 黄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
黄山国家森林公园,前身由游山林场、芦山林场、洋湖林场、黄山林场等林区组专成。
1987年5月,由国家属林业部批准,成立黄山国家森林公园。
1992年,太平湖景区内森林资源被列入国家森林公园的范畴。
1996年,太平湖景区被国家环保局列为全国首个旅游型生态示范试点。
2001年,太平湖景区被国家水利部命名为首批全国重点水利风景区。
2008年,雾山景区森林旅游合作开发项目预审会召开,项目总投资4640万元。
㈨ 国家国家规定湿地公园可以开发吗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湿地名 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