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① 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是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1)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办法》明确,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是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是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是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是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是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② 国家林业局的 林规发(2015)57号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规发〔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的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见附件),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以下简称“场圃总站”)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的要求。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五条 规划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森林公园发展条件分析、总则、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投资估算、效益评估、保障措施等20个部分,具体见所附编写要求。
第二章 规划上报
第六条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七条 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上报的材料包括: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二)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4份,电子版1份;
(四)评审意见;
(五)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第八条 计财司负责上报材料的登记,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登记,并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完善材料。自登记之日起,启动规划审批程序。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九条 总体规划登记受理后,由计财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材料转送场圃总站,并与场圃总站共同进行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
第十条 专业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联合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具体运行管理由场圃总站承担。
场圃总站收到上报材料后,从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体规划送达专家。审核专家于1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审核意见提交场圃总站。
第十一条 业务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业务审核意见。
场圃总站对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总体规划的最终审核意见。必要时由场圃总站会同计财司召开总体规划审查会或者组织进行实地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对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总体规划,由场圃总站将总体规划修改意见通知单下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修改意见通知单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文本和相关材料报送场圃总站,场圃总站审核后提交计财司。需要复审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审核通过的总体规划,计财司在收到场圃总站最终审核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批复文件下达后,由场圃总站负责在中国森林公园网和中国林业网对所批复的总体规划进行公告,并建立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章 规划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批复后,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订的,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修订后的总体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计财司会同场圃总站,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总体规划中期、终期评估,提出修编或者新编意见。
对于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总体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总体规划质量。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林业审批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写内容要求
一、基本情况的要求。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历史沿革、森林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等。
(一)自然地理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条件、森林动植物资源等。
(二)社会经济条件。包括人口、经济、交通、电力、通讯等。
(三)历史沿革。包括历史沿革、森林公园设立、管理机构建设、资源管理等。
(四)土地利用状况。包括土地与资源的权属(国有土地要注明林权证上所标明的使用权人)、地类构成、利用程度等,集体林区要说明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林地使用及林农合法权益保护等情况。
(五)森林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包括公园内基础设施条件、景区景点建设现状、旅游开展情况等。
二、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的要求。包括生态环境评价、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森林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
(一)生态环境评价。包括地表水质量、大气质量、土壤质量等。
(二)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包括自然景观资源、人文景观资源、可借景观资源、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定等。
三、森林难公园发展条件分析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
(一)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包括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适游期等。
(二)森林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包括国内外旅游发展形势、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当地旅游资源供需情况等。
四、总则要求。包括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依据、规划目标、规划分期等。
五、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性质与范围、森林公园主题定位、森林公园功能分区、分区建设项目及景点规划、森林公园发展战略、主题定位与营销策划等。
(一)森林公园性质与范围。性质依据森林公园的典型特征、主要功能来确定,规划范围是森林公园设立的批复范围。
(二)功能分区。包括生态保育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三)分区建设项目及景点规划。包括各个功能区规划建设的项目,涉及资源保护、游憩设施、接待设施、科普宣教设施等。
六、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环境容量、游客容量以及旅游区位分析、客源市场分析、游客规划预测等。
七、植被与森林景观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植被规划、森林景观规划、风景林经营管理规划。
八、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重点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森林植物和野生动物保护、环境保护。
九、生态文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生态文化建设重点和布局、生态文化设施规划、解说系统规划。
十、森林生态旅游与服务设施规划的要求。包括森林生态旅游产品定位、游憩项目策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游线组织规划。
十一、基础工程规划的要求。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排水工程规划、供电规划、供热规划、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工程规划、旅游安全保障系统与设施规划。
十二、防灾及应急管理规划的要求。包括灾害历史、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规划、其他灾害防治、监测与应急预案。
十三、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原则、土地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情况。
十四、社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包括居民点分布现状分析、社区发展规划原则、社区发展规划。
十五、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估、采取对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十六、投资估算的要求。包括估算依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十七、效益评估的要求。包括生态效益评估、社会效益评估、经济效益评估。
十八、分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包括近期建设目标及重点建设工程、中远期建设目标及重点建设工程。
十九、实施保障措施的要求。包括法制保障、政策保障、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等。
二十、图纸要求。包括区位图(对外关系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森林风景资源分布图、客源市场分析图、功能分区图、土地利用规划图、与其他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关系图、景区景点分布图、植物景观规划图(林相改造图)、游憩项目策划图、游览线路组织图、服务设施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给排水工程规划图、供电供热规划图、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工程规划图、环卫设施规划图、近期建设项目布局图。
③ 景点管理条例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健康、安全、文明、优质的旅游环境,规范景区景点的经营活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为旅游者提供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及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宗教寺庙、游乐园、旅游主题公园、园林、森林公园、水库和湖泊划定的游览区、温泉疗养地、海滨浴场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经营、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景区景点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公安、工商、国土、民政、建设、规划、计划、文化、宗教、文物、环保、农业、林业、海洋、园林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应执行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提供客源市场分析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后,再按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禁止修建带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区景点。未经宗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景区景点内建设宗教寺庙和其它宗教性质的人文景观。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峻工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抚育管理好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 应做好区内的植树绿化、花草美化、护林防火工作。古树名木应有中英文铭牌标示。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或建筑物, 严禁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倾倒垃圾,乱丢杂物、排放污水、烟尘、狩猎,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详细规划区内的旅游线路,树立路牌标志。 要编写景区景点的导游词,培训本单位的导游员,为旅客提供规范的导游服务。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备足够的洗手间和垃圾箱。及时清除区内的杂草、杂物、果皮、烟头、纸屑等。
第十四条 景区景点应加大对宣传的投入,通过刊物、音像制品、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条 景区景点内的经营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配套娱乐餐饮服务,服务人员应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旅游景区景点内服务性经营单位的数量,经批准的小卖部、小食店,应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规模,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乱摆乱设小摊挡,不得妨碍游客观光。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码标价,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强买强卖。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要充分利用资源特点,开发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经营恐怖刺激等低级趣味的娱乐项目。
第十八条 景区景点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经营登山、狩猎、探险等旅游项目的,应制订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景区景点要切实加强防火安全工作,对部分危险地段要有栏杆围护,并配足告示牌,对各种旅游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配足消防、救护设备、人员及紧急通道指示牌。
第二十条 大中型的旅游景区,应设立卫生室,配备医务人员,具备处理一般事故或简易救护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景区景点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清除乞丐和精神病人。防止敲诈、勒索、围堵旅游者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根据规划,积极开发建设,不断改善交通、安全、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接待游览活动。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所属主管单位要对辖属范围内的卫生、安全、防火、经营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应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④ 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若干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景点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法[1995]46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古迹所在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对景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较大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拨出资金用于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旅游景区景点也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国外有关机构的捐助,并将旅游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用于环境保护资金不得低于景区门票收入10%,环保投入比例随着旅游区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六条 实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制订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专项环境保护内容,或制订专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其他需要绝对保护的区域开发旅游活动。规划应报县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县以上环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规划的论证审查。
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设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
⑤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很多,你需要哪方面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4、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
5、退耕还林条例
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包括林业)
等等有很多。
⑥ 中国有什么跟公园有关的法律么。比如区分公园种类 管理职权范围 建立保护运营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中国的公园,主要由建设和林业部门管理。建设部门管城市内的公园,林业部门管森林公园。
现行的规章,也主要由建设和林业部门制定。
法律链接:《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园,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公园。
(一)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良好;
(四)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2.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展现中国风景园林的设计艺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3.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相联系,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
4.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护价值;
5.公园内历史遗存、动植物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独特,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⑦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是哪个部门出的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3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颁布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2005年4月25日颁布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005年6月24日颁布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2005年8月31日颁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9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0日颁布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草种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2日颁布
国家核应急预案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1日颁布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2006年3月8日颁布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环境信访办法》 2006年6月24日颁布
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6年7月6日颁布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颁布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2006年10月26日颁布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4日颁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 2006年12月22日颁布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年04月11日颁布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年07月25日颁布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8月21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颁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 2008年03月06日颁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2007年12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颁布
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90.关于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3日颁布
91.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5年2月3日颁布
92.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2005年1月15日颁布
93.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8日颁布
94.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05年3月31日颁布
95.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4月28日颁布
96.关于开展防井喷防硫化氢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5年6月17日颁布
97.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005年6月10日颁布
98.关于污泥排入城市下水道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5年6月30日颁布
99.关于增加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内容、条件的通知 2005年7月13日颁布
100.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2005年6月36日颁布
101.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2005年9月28日颁布
102.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5年9月30日颁布
10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21日颁布
104.关于开展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示范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7日颁布
105.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2005年8月25日颁布
106.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5年10月7日颁布
107.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2005年10月11日颁布
108.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通知 2005年8月31日颁布
109.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5年12月30日颁布
110.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12月16日颁布
111.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13日颁布
112.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26日颁布
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颁布
114.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1月11日颁布
11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 2005年11月29日颁布
11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年1月5日颁布
11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2006年2月10日颁布
118.关于发布《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2006年2月21日颁布
119.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 2006年3月9日颁布
120.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2006年1月23日颁布
121.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年3月3日颁布
122.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8日颁布
123.关于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7日颁布
124.关于转发浙江省、福建省等部分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2006年3月1日颁布
125.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7日颁布
126.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2月24日颁布
12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春季种苗花卉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0日颁布
1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2006年2月11日颁布
12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 2006年2月14日颁布
130.“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 2006年2月6日颁布
131.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2月22日颁布
132.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6年2月27日颁布
133.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3月31日颁布
1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年4月4日颁布
135.《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6年6月5日颁布
136.《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2006年3月23日颁布
137.《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2006年4月29日颁布
138.《“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 2006年7月4日颁布
13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 2006年4月25日颁布
140.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2006年5月23日颁布
141.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2006年6月13日颁布
142.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2006年6月28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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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 2006年7月8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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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2006年11月9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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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江镉污染事故
重庆綦河水污染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6
松花江支流遭污染
白洋淀死鱼事件
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
高原建起一条环保铁路
剧组破坏环境事件
甘肃徽县铅污染、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
我国北方屡遭沙尘暴肆虐
虐猫事件
狩猎权拍卖事件
我国发布第一份绿色GDP核算研究报告
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开始实施
各大城市相继出台电动自行车禁令
http://mn.cug.e.cn/case/200704/992.html
2007
北京上海标志性景观熄灯半小时
喜马拉雅冰川消融
首份长江保护发展报告发布
太湖水污染事件
江苏沭阳水污染
2008
“限塑令”全国展开
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
参考资料:环保法规检索
⑧ 对于山林的保护有什么措施
主要是法律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3、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林业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社会办林业的通知
5、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林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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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7、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9、 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国务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2、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5、退耕还林条例
1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8、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林业部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0、安徽省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1、安徽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森林健康:中国的绿色选择
——访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司长魏殿生
森林健康问题正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林业局已从2001年开始,与美国林务局合作开展了中美森林健康合作试验示范项目,并在理念、技术等层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目前仍有许多人在森林健康对于当前我国林业发展有什么意义、我国在森林健康领域开展了哪些工作、今后有什么打算等一系列问题还存在着疑惑。为解答这些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司长魏殿生。
森林健康:中国林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记者:森林健康对促进我国林业发展的积极意义在哪里?
魏殿生:森林健康对于指导我国当前林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林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等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进入新世纪,我国林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施六大工程,推进五大转变,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林业已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此时,在我国引入和推行森林健康正逢其时。贯彻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要求我们必须用系统观点、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人与自然和谐的观点来指导林业实践,注重各个环节的相互关联。贯彻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能够提高我国的森林经营水平,使森林经营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贯彻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有利于形成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有利于形成最优的林分、最美的林相、最佳的服务功能。贯彻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必然会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林分的抗逆性,减轻各种自然灾害,真正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和国土生态安全要求我们在本世纪中叶要达到26%以上的森林覆盖率,小康社会建设对森林的生态功能需求强烈,要求全社会转变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传统增长方式,经济的发展要求林业产业有更强的互动作用。这些目标和要求,将使林业在较长的时期内,处于木材林业、多功能林业和可持续林业三个阶段任务叠加所形成的极具挑战性的形势之下。应对特定历史环境所带来的挑战,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森林健康战略,保持森林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的长期健康稳定,应该是我国林业今后发展的必然选择。事实上,我国在林业21世纪议程中已经明确地将建立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作为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是我国林业半个多世纪发展的经验,也是发达国家几个世纪林业发展最终采取的路子,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当前,我国森林资源的结构调整任务十分繁重而紧迫。我国有4600万公顷的人工林,而且近几年来还以每年600万~1000万公顷以上的速度增加。这些人工林中有相当一部分面临着林分结构简单,中幼龄林分比例较大,抵抗森林病虫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能力较弱,发生森林火灾的风险较大等问题。从生态安全的角度来看,必须进一步调整林种布局和树种结构,从“绿起来”转向全面发挥主导功能。从可持续地提供木材产品来看,需要对大面积的中幼龄林采取抚育间伐措施,调整径级结构,积极培育珍贵树种;从系统稳定和控制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角度来看,需要发掘和培育我国优良的乡土树种资源;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方面看,林业不仅要“占山”、“还乡”,还要“进城”,要大力发展城市林业。森林健康,不仅对传统林业建设的目标起到更为强劲的推动作用,而且对开辟森林资源经营和培育市场,创造社会职业需求,提高林业经营科技含量,增强农民专业技能和促进农民工就地转化,促进农民增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重要的是,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1000美元,但实际上全国至少有3亿以上的人口达到了4000美元以上。按照国际旅游协会的标准,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不亚于美国的生态旅游潜在消费市场需求。生态旅游的主体是森林,在目前比较贫困落后的山区农村,开发生态旅游市场,将社会的投资和消费引向农村,引向森林,从而为城市财富向乡村转移创造了有效的途径,对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创造社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开发生态旅游市场潜力的前提是健康的森林,而那些衰败的森林、存在较大火灾和病虫害隐患的森林是没有开发潜力的。
森林健康:中国尚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
记者:请问国家林业局在森林健康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魏殿生:在过去的造林绿化工作中,我们从国情、林情出发,紧紧把握宏观形势,狠抓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经营,质、量并重,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是符合森林健康理念的。在量的扩张上,近几年来,每年造林都在亿亩以上;在质的提高上,坚持“质为先”的方针,造林质量与林分质量一起抓,森林覆盖率与林地生产力一起抓。为迈开我国森林健康的实质性步伐,2001年,中美林业联合工作组确定将森林健康列为中美两国的优先合作领域,共同开展了中美森林健康合作项目,在北京市八达岭林场、江西信丰、贵州麻江、云南丽江、陕西佛坪选择重点区域,分别进行了试点探索。这几年,双方互访不断,交流频繁。我们已经3次组团赴美考察森林健康并培训项目管理人员,已接待4批美国林务局专家来访。2002年10月国家林业局与美国林务局在贵阳联合召开了中美森林健康研讨会。最近,我们组织知名专家对试点项目区建设进行了评估,得到了专家的高度评价。当然,工作还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还有大量的工作等待我们去做。
森林健康:采取措施深入推进
记者:我国对进一步推进森林健康工作有什么打算?
魏殿生:森林健康理念纵贯森林资源培育的全过程,在经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中都要贯彻森林健康思想。推进森林健康是一项综合的、涵盖面很宽的工作,需要法规、政策、管理、技术、科研等各方面的共同配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中美森林健康合作,加强技术和人员交流,借鉴美国森林健康的经验,提升我国森林健康战略。二是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并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成功经验。三是将森林健康的理念写入正在组织编制的我国“十一·五”林业发展规划之中。四是与各司局联合开展攻关,以现有试区为基础,解剖“麻雀”,调整政策,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森林健康打下基础。五是举办不同层次的研讨班,加大森林健康的宣传力度。
保护天然林:重新认识林业经济
韩琳
新春又快到了,正是万木开始复苏的时候。对1998年夏天的特大洪灾,人们还记忆犹新;限伐森林、保护天然林的国家政策如何实行,对林业经济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也仍然是人们关心的问题。
保护天然林工程全面启动
制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早就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但直到去年的特大洪灾发生后,各级政府才下定决心全面实施保护森林的措施。去年8月20日,四川省政府发布天然林禁伐布告。10月1日,四川全省禁伐天然林。自那时以来,全国重点地区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已全面启动。
所谓天然林,是天然更新的森林,在形成方式上不同于人工繁育而成的人工林。天然林又分为原始林、次生林、残次林等几种类型。目前我国的天然林面积约为8726公顷,占全国森林面积的65.3%,大部分是次生林,原始林仅占2%,主要分布在内蒙、川、藏一带。天然林在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止荒漠化、保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有着人工林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建国以来,国有林区计划内采伐的木材绝大部分出自天然林,致使天然林资源急剧下降。这次由国家林业局主持推行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主要是针对归属于135个重点国有林区、集中连片分布的天然林,面积约为2900万公顷,占全国天然林面积的33%。
保护工程将分两期实施。第一期为1998-2000年,在此期间内完全停止禁伐区内的森林砍伐,调减木材产量1500万立方米,将禁伐区内的森工企业转变为营林事业管理单位。第二期是2001-2010年,要使天然林得到进一步恢复,实现木材生产以采伐天然林为主向经营利用人工林方向的初步过渡,使人工林木材产量占木材总产量的一半左右。工程实施范围涉及云南、四川、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等17个省(区、市)的重点国有森工企业,以及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森工企业。
保护天然林工程还要求加快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大力加强商品林建设。工程带来100万林区职工下岗分流,国家已投入30亿元资金安排富余职工转产,并计划在3年内投资195亿元。
重新认识林业价值
保护天然林工程给林业及整个国民经济所带来的,决不只是经济意义上的影响。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的张佩昌主任说,通过保护天然林工程的实施,林业部门将推动林业体制的改革和经营思想的转变,首先就是对林业价值的重新认识。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人们对森林价值的认识局限在经济价值上,森林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长期遭到忽视;而在经济价值方面,人们的认识又局限在木材及木材加工上。因此,伐木及木材加工就成了我国林业经济的主体。
但实际上,森林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是经济价值的6—7倍。森林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调节气候、净化空气以及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据中国林科院侯元兆研究员在90年代中期主持的“中国森林资源价值核算研究报告”中的说法,我国森林的经济价值达17414.51亿元,环境资源部分的价值为75218亿元。这里还有另外一组数字,也可以说明问题:只讲木材,粗略地算,林业所创的GDP在50年代占全国整个GDP的6-7%,到70年代就降为2-3%,现在还不到1%。可见“木头经济”份量越来越轻。
即使在经济效益方面,提供木材也决不是唯一的。从广义的方面理解,林业应该是以森林为依托的庞大产业,包括木材及木材加工、林业化工产品、药材、森林旅游等等。
保护天然林工程就是要将过去以利用木材、经济效益为主的传统林业经营思想,改变为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改变林区单一的产业结构,开展多种经营。目前我国松香的产量居世界第一;天然林得到保护后,有些林业化工产品、森林食品及各类动植物将大量增加,质量也将有所提高。森林旅游也在各地方兴未艾,全国已经建设了574处以森林为主的自然保护区和3000多处各类森林公园。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林业可向社会提供1100多种林副产品,这些都将使林区的多种经营具有更多资源。
林业管理体制改革亟待加快
改革开放20年来,各行各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林业管理体制仍然具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特性,林业一直存在着企、事不分和政、企不分的问题。一方面,林业的管理、养护应该是政府的事,属事业性质。据悉,日本、芬兰等西方国家就将整个林业作为事业单位来管理,由国家出钱养着,卖木材的钱也上交国库。但在我国,这方面的工作一直由国有林场负责。全国有生态型国有林场1459个,经营有林地872万公顷。这类林场培育的森林资源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受益的是全社会,但是对他们自身来说,并不能转化为直接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伐木、加工等创造经济效益的事,才是企业行为。国有林场、森工企业为了生存,必须创造经济效益,也就是只能砍树。但是,森林资源是由国有林场管的,没有制约,有制约也制约不了。这就好比国有林场既扮警察,又当小偷,结果可想而知。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司陈根长司长说,人们常说国有企业负担重,主要指企业要承担职工退休养老、办学等方面的责任。而对于森工企业来说,这些还只是小头,大头在于管理、养护森林,为国家创造生态、社会效益上。所以,要使保护天然林的工程得到长期、彻底的落实,就必须进行林业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企业管资源向国家管资源的转变,把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去,把一部分森林工人转变为管护工人,成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部分纯采伐和加工工人作为企业完全分开。这就是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张佩昌主任说,保护天然林工程实施后,管理体制的改革要从天然林保护区开始搞起,逐渐向全国推广。
林区经济出路何在
木材是一种使用非常广泛的原材料,而林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也占有一定的份量。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我国的林业经济是否会大幅度地缩水?陈司长说,保护天然林不等于一棵树也不砍,只不过将来要砍的树会更多地取自人工林。我国人工林保存面积已达3300多万公顷,居世界第一,有的已到成熟间伐期,仍然能为社会提供相当数量的木材,只不过大件木材将要有所减少。因此,禁伐措施对林业经济的影响只是结构性的,而非全局性的。
陈司长进一步指出,林业部门应在实施天然林保护以外的地区,对现有森林实施分类经营,将其中大约占30%左右的森林作为重点保护生态林,严加保护。将其余占30-40%的作为一般保护生态林保护起来,剩下的30-40%作为商品林,生产社会需要的木材和林产品。新增森林也要实施分类经营。
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国有林业,尤其是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从8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经济滑坡,企业负担重,职工生活贫困。一些林业专家指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林区经济要走出困境,除了加快营造速生丰产林及林果等商品林以外,还必须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同时发展木材精深加工,走工业化的道路。
举例来说,江苏省虞山林场过去长期搞单一的林业经济,结果年年亏损,只好伸手向国家要钱过日子。改革开放以来,林场走向以林为本、以市场为导向、多种经营、多产业开发的道路,一方面运用新技术改造传统林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林业,特别是竹笋两用丰产林,使每亩林地的收入比以前提高了47.5倍,茶叶亩产增加了近1倍,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工业加工及森林旅游。结果工业销售收入和旅游收入逐年上升,到1996年工业利润已达570多万元,占全林场总收入的2/3,旅游业也获利365万元;林场的森林覆盖率为95.8%,职工人均年收入达6719元。
湖南省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是1982年在原国营张家界林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第一个森林公园。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宣传,现已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胜地,1992年还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1996年接待旅游人数为60万人次,经济收入达到3875万元。
据张佩昌主任介绍,从大林业的角度说,全国靠木材和林产品为生的县有400—500个,位于天然林保护区内的就有100多个,已有相当一批县,通过发展林产品的多种经营及深加工,走上了致富之路。我们相信,禁伐森林,并没有改变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反而给林业部门带来了改变传统思想的契机,只要调整思路,坚持改革,尽管任务艰巨,林业经济一定能走上一条健康的发展道路。
⑨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大森林资源规模。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区划,设立护林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组织火灾扑救。
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执法人员,加强林政执法,保护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⑩ 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相关法规!!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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