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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0-12-01 08:04:03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文件解读

国务院对1985年6月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准确理解新条例的立法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人。问:为什么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答: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切实保护好这些资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课题。我国风景名胜资源丰富,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十分重视。现行条例对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度不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修改工作滞后,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划权威性不够,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仍然存在。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不力,许多地方对风景名胜资源重开发、轻保护,没有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现象还很严重。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比较混乱,政企不分,权责不清。风景名胜区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使用制度不完善,使风景名胜区保护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影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的实现。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新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与管理等内容。问: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答:为了科学、合理地设立风景名胜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内有关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概念、设立原则和分级。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并分别规定了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和程序。二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三是,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问: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作了哪些规定?答: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前提,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了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解决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规划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规定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二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机关和权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具体编制程序。为了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质量,保证其科学性和合理性,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在必要时进行听证,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四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地位,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并明确了修改程序。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问:新条例对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作了哪些规定?答: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进一步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新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并从以下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修建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和开荒、开矿等活动,并对设置、张贴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行为作出了严格限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二是,明确规定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明确规定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三是,要求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问: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了哪些规定?答: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活动的管理主体。为了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条例明确了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主体及管理机构的职责。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现政企职能分开,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能。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企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企业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问: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作了哪些规定?答:为了规范风景名胜区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新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门票的出售单位及门票价格确定的原则。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的经营企业,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问:新条例对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答:为了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有效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是,加重了对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处罚。二是,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对单位违法行为和个人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单位,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的处罚;对实施的上述违法行为的个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三是,对批准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并在刑事责任方面与刑法作了衔接。四是,把行政处罚与承担民事责任相结合。在对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以增加其违法成本。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Ⅲ 漓江风景名胜管理条例是哪一年颁布

《风景名胜区条例》是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文件。
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切实保护好这些资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课题。我国风景名胜资源丰富,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十分重视。现行条例对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度不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修改工作滞后,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划权威性不够,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仍然存在。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不力,许多地方对风景名胜资源重开发、轻保护,没有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现象还很严重。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比较混乱,政企不分,权责不清。风景名胜区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使用制度不完善,使风景名胜区保护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影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的实现。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新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与管理等内容。

Ⅳ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风来景名胜区管理暂自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76号文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贯彻实施。请各地将实施中的情况和存在问题函告我部。
1987年6月10日

Ⅳ 最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是哪一年颁布的

城市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管理

一、城市与旅游资源的相关性

既然讲城市旅游资源,就必要弄清城市和旅游资源的关系,首先了解什么是城市。在原始人类时代是不存在城市的,城市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促使剩余产品的出现,那些拥有大部分私有财产的达官贵族和奴隶主们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防止外部落的侵略,便建立了最初的城市。这样最初的城市便出现了。里一方面说,古代祖先筑城兴市除了发展城市的政权职能外,客观上对城乡人民发展商品交换,保护城内工商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促使了城市人口群落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了生产力在城市的集聚和社会分工的发展。这不仅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也为城市文化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使城市逐步成为政治中心、经济中心和文化中心,成为先进生产力和文化的摇篮和载体。当然,在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漫长过程中,城市的消亡和重建是历史留给城市的一个主要现象,玛雅古城淹没于莽莽森林、阿房宫消亡于熊熊烈火、楼兰古城也被滚滚黄沙所吞没,但是另一部分新的城市也同时重建起来。这些新建的城市里经历战火和历史的沧桑遗留了下来。多脑河畔的世界名城维也纳,公元一世纪就是罗马帝国的重要港口和交通要塞,后来成为奥匈帝国的首都和奥地利的首都。多脑河流贯市区。该市西郊山地森林葱郁,自然风光优美。加之,市内圣斯丹芬大教堂、贝尔凡德尔宫等古建筑相映耀辉。1801年又建成维也纳歌剧院,成为世界歌剧中心,音乐之乡。贝多芬等世界著名音乐家,就在这座美丽的城市获得薰陶,成为一代音乐宗师。我国的北京、南京、西安、杭州等城市,既是许多王朝的都城,又是风景优美的胜地。我市蓬莱仙岛既有蓬莱阁、刀鱼寨、戚继光故里等人文历史文化古迹,又有优美的海滨,还有脍炙人口的八仙传说,以此成为世界闻名的海滨小城。人类的智慧、文化和历史就在城市打下了一连串的印记,并随着时光的流逝,遗留至今,成为人类历史发展的宝贵遗产。这不仅具有考古的文物价值,而且,成为我们追寻祖先足迹的极珍贵的人文旅游资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文旅游资源,是城市的孪生兄弟。

所以,认识城市与旅游资源的相关性,及其在当代演变特点,对我们自觉地进行我市规划建设、职能分工,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旅游资源,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城市蕴藏的旅游资源,在当代是一份极其珍贵的经济资源。在自然经济的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的消费需求还局限在吃、穿、住等追求温饱的阶段。对旅游资源的开发,主观上还缺乏迫切的要求,客观上也不具备人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条件。因此,许多宝贵的旅游资源沉睡千年。在的露宿荒野,甚至坍倒破坏。更有甚者,在愚昧的思潮影响下,还人为地将千百年的文物古迹当作“四旧”破除,酿成民族的悲剧。可见,城市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既受到思想认识的影响,又要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生产力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旅游在我国可谓飞速发展,各地兴起了旅游开发热,用哲学的观点来说:开发与破坏是一对孪生姊妹,又开发就有破坏,我们不能因为开发而任其对旅游资源破坏,也不能因为破坏而不去开发旅游资源,我们所要做的就是怎么把旅游资源开发的孪生姊妹破坏控制在一个最合理的范围。这对以旅游产业作为支柱产业的我市显得尤为重要,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市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管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有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旅游业在当代是一项极有发展前途的产业。据国际上一些著名的经济机构和权威人士预测,它将继石油工业、汽车工业之后,成为21世纪的第一大产业。我市发展旅游业,首先要认清本世纪世界产业结构变动的这个大趋势,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加速发展。蓬莱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无论人文资源还是自然资源相对于同等级的中小城市相比较都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在21世纪的今天,把旅游业作为城市发展的支柱产业,对于蓬莱说是至关重要的。在对蓬莱旅游资源的开发上,不能仅仅把旅游业看成是经济事业,而忽视了它同时又是一项文化事业。旅游业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文明程度和风尚。例如,有的城市为了招徕旅游者,大肆宣传迷信甚至腐朽的东西,使沉渣再度泛起。这种只为赚钱,不注意精神文明建设的现象值得注意。还有的城市不顾对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短期行为严重,如此等等,都反映了在发展旅游业时,没有把丰富、健康的民族文化发扬光大,作为旅游业的生命。因此,在发展我市旅游业时,要汲取这样的教训。既要从产业的高度,使旅游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又要从提高民族素质的高度,注意保护、弘扬、发展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和传统。

2.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形成特色。

统筹规划是国家从宏观上调控城市和旅游协调发展的一项带根本性的措施。它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在上级(国家、大经济区或省区)综合发展规划指导下,搞好城市的综合发展规划。城市综合发展规划是城市发展的母规划。它包括经济、社会、科技、生态等各个方面。它从横向协调城市各类产业、各个行业的按比例发展。据有关资料统计,旅游业关联着70多个行业,是带动面最宽的产业,其发展本身也因此受到相关行业的制约。像旅游业的六大要素游、购、娱、吃、住、行。单单一个行业,也就是交通问题就可以决定某一地区旅游业的发展是否顺畅,像我市的旅游业的发展,为什么一直发展不起来,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交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说公路交通四通八达,但却没有铁路直通蓬莱,更不用说航空了,交通不便,游客的可进入性就差,事实证明蓬莱旅游经济的发展已经受到了交通不便这个瓶颈的阻碍,虽然说政府部门已经注意这个问题,但是对铁路建设的初步设想还不是那么尽如人意。因此说孤军发展旅游业是不能持久的,必须协调好它与相关产业的发展比例、规模和结构。这样才能提高城市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二,以市场为导向,搞好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是城市综合发展规划的子规划、部门规划。在综合规划的指导和制约下,要明确城市旅游发展的战略思路、方向、重点和特色,与综合规划上下衔接一体发展。制定城市旅游总体规划要注意摆脱传统的计划经济思想,避免纯技术性的静态规划,不可以政府说什么就是什么,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景区的建设要由市场经济思想来统帅。着重要解决好市场与特色的关系。发挥城市旅游资源的特色优势不能脱离市场,尤其是不能脱离国内旅游市场的需求。目前我国的旅游事业起步时间还不长,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内陆城市的旅游收入,还是以国内旅游市场为主要来源。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国内居民的旅游将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我们在相当时期规划城市旅游发展特色时,应该要考虑本国居民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不能一味求洋,模仿国外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从市场出发,也要考虑和充分利用本地的旅游资源优势。现在许多城市开发旅游,一哄而上盲目雷同。一说搞民俗村,有的城市就搞上10多个民俗村景点;一说搞缩微景观,各地都模仿这种形式,形不成自己的特色,客源减少反而失去了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本地旅游特色,也不会有广阔的旅游市场。我们蓬莱的水城,它是明朝的水兵操练厂,人们所希望见到的就是过去的人们是怎样操练水兵的,是一种古老的气息而不是现在文明,这也就告诉我们在近期争取的水城开发上要妥善处理好市场与特色的关系,把水城开发成真正具有历史文化气息的文化遗产。第三,要把旅游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结合起来。旅游发展的规划布局要与城市建设的规划布局结合起来,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一方面,城市建设布局形成城市的面貌和特色,这本身就是一种旅游资源和人造环境,有利于发展城市旅游业。同时,在城市建设布局中,还要十分注意妥善保护古建筑物、古树等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另一方面,旅游总体布局也要成为城市建设布局的一个有机部分,使景区和景点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布局规划,浑然一体。这样,景区和景点的建设才能得到城市各方面建设的配合。在这方面许多古城、名城的建设,创造了可贵的经验。首都北京既是全国政治、经济中心,又是世界文化名城。近几年在城市建设中十分注意与旅游开发相结合。据报道整个北京的城市建设,就是以天安门、故宫为中轴线展开布局的,这样,使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保持了古都雍容典雅的京都气派和庄严风貌,在具体建设项目上,许多建筑物注意继承和保持京都宫殿式建筑艺术,十分注意保护文物古迹和自然生态。使北京的新老建筑浑然一体。既有现代化的伟大气魄,又保持和光大了中华民族古建筑的特色和风格。又如青岛市的建设也很有特色,城市建筑风格与其它城市迥然不同。科学地吸取了国外建筑形式的精华,形成了我国海滨城市建筑的特色。整个城市的建筑布局、设计,与蔚蓝色大海的生态环境十分协调,使人感到青岛的每一处建筑物,在大海的映衬下,都是一处美好的景观,令人心旷神怡。还有西安唐代古城的恢复和建设,也极有古都长安的千年风韵。这些城市的旅游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有机结合的经验,值得其它城市研究和重视。而我们蓬莱的城市建设相比较就有点差距,不说城市的建筑物和街道都有点小家子气,就说蓬莱阁吧,这是蓬莱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在它的前面是水城的渔民,他们使用着将要开发的刀鱼寨,一到天气转暖打鱼的渔船便穿梭其中,随之的垃圾、怪气味便充盈其中,让人避而远之,登仙桥就架筑在其上,它是通往蓬莱阁的必经之路,作为蓬莱旅游资源主要宣传点之一的水城刀鱼寨变成了一个臭水沟,不能不让人感慨;再看保蓬莱阁紧紧围住的那些民居,实在是对旅游资源的一种浪费,去看看青岛海滨的开阔,厦门的环岛路。如果说迁居居民是一种很不好作的工作,那么厦门怎么可以未开发环岛路把一个海军基地都搬迁了。因此,旅游城市的建设与旅游开发相结合的问题,很值得深入研究,以期收到两全其美的效果。

3.深度开发,把旅游与经贸结合起来,把专项开发与综合开发结合起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旅游的合理开发利用,还不仅仅体现在自身的良性循环上,还要发挥旅游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这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旅游搭台,经贸唱戏”的开发模式。在这方面,目前一些城市创造了许多好经验,面向世界,突出特色,起点高、效益好。湖南省近几年形成了“三节一会”,即岳阳市的国际龙舟节,张家界市的国际森林节,常德市桃花源的国际桃花节、衡阳市南岳的传统庙会。山东潍坊的国际风筝会,淄博陶瓷玻璃艺术节,国际孔子文化节,我市的和平颂都影响很大,在引进外资,发展外贸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促进了城市的对外开放。目前,这种从城市旅游资源出发的深度开发,在旅游项目的设计开发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把专项开发与综合开发结合起来,并向弘扬民族文化的深层面发展,吸引了国内外广大游客。例如,继深圳市微缩景观“锦锈中华”的开发成功之后,最近,在北京又推出了“中华周易山庄”。有的名山推出富有神话色彩的“祭天文化旅游”。还有的城市和景区推出了科学考察旅游、探险旅游、漂流旅游、古文化旅游、修学旅游、书法旅游、烹饪旅游、中医康复旅游、农村生态旅游等等。体现了旅游向更高的精神文化消费层次发展的趋势。我市近几年着力于这种转型,目前市已从原来单纯的蓬莱阁等历史文化古迹和优美的海滨城市风光发展成为现在集观光、疗养、民族风情、民俗习惯、倡导和平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区。这种杂交式的综合开发,更有利于发挥旅游的深层次功能,促进人的内在素质的不断提高,值得提倡。

三、城市旅游资源的保护

旅游资源是一种不能再生的资源。尤其是城市人文旅游资源,有的价值连城,甚至为无价之宝,一旦破坏将不复拥有。近几年旅游业大发展,由于我们忽视了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掠夺性经营,在景区乱搭乱建,大量的旅游资源被破坏。有关资料指出,吉林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山顶是我国仅有的冻原地带,由于游客猛增,缺乏保护,已遭破坏。泉城济南,过去是“家家泉水,户户垂柳。”一派家乡美好景象,现在已不复存在,甚至连著名的趵突泉、珍珠泉已濒临无水、污染严重。山水甲天下的桂林,人间天堂的苏杭,都人满为患,美丽的山光水色也遭到污染。再如许多古墓被盗,如此现象相当普遍。这时状况,促使人们对旅游资源的利用与保护问题进行反省。如不再正确处理旅游资源的利用与保护问题,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我国的许多珍贵的旅游资源将毁于一旦。为了保护我国的旅游资源得以继续利用,许多有识之士大声疾呼:保护重于开发。旅游资源的保护,当前要切实抓好下述三个方面,尤其是要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1.景观、景点的保护。这是对旅游资源的直接保护,容易为人们所接受。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顾景观、景点的承受能力,掠夺性开发,它直接破坏了旅游资源。我感觉在这方面可采取的保护措施有两方面,一是对景观和景点加强维护和维修。尤其是对人文旅游资源,要加强保护。目前还有许多珍贵的人文资源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例如,有的城市,内的古建筑物年久失修,将要倒塌,还有许多古迹在城市建筑中被拆除或淹没,实在令人可惜。蓬莱的三仙门不知什么原因拆了,取而代之八仙巨石像不伦不类的躺在那里,如果说代表蓬莱的标志是蓬莱阁,那么躺在蓬莱阁东侧的八仙石像则有点不知所以然;如果说代表蓬莱旅游文化的是八仙文化,这座石像也应在八仙渡海口,不知道突兀在蓬莱阁与八仙渡海口的八仙石像是否有点尴尬与自己的存在。二是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制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制定相应的保护景观、景点的规章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杜绝破坏景观、景点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2.旅游城市和景区的生态保护。这是对旅游资源的间接保护,容易为人们所忽视。我们知道,生态系统是特定区域中全部生物和物理环境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生物与非生物进行着物质的交换,使生态系统成为一个稳定的系统。就人类自身来说,就是这个生态系统中的一种生物群落。生态环境亦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和地球空间。因此,人类在向自然索取的同时,也同时受到自然界的约束。自然规律并不因人类的存在而失去作用。我们在改造自然时,必须注意遵循自然规律,注意保护生态平衡。否则,我们将自食恶果,受到自然界的无情报复。一般地说,发展旅游业如同发展工业一样,造成资源耗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对生态环境直接造成了损害。问题是我们要将这种损害,控制在生态环境能够同化和自净的能力限度之内,使生态系统尚能保持稳定的状态。否则,任凭无计划的掠夺性经营和过度开发,将会造成生态环境的退化。最终使得我们向自然索取的利益,远远无法弥补我们将要付出的代价。特别是生态环境,本身就是旅游资源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使其遭到破坏,无异于“旅游自杀”。上述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山顶冻原地带的破坏,济南泉水的枯竭二例,就是破坏了生态环境遭到自然惩罚的实例。对旅游城市和景区生态保护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提高对旅游城市和景区生态保护的认识。要对全民进行教育和宣传,更新陈旧观念,提高生态保护的自觉性。例如,要改变长期以来,认为旅游业是“无烟工业”,忽视旅游污染的思想观念。一般地说,旅游者所消耗的能量和物质,产生的废物污染,比当地居民要多。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骤增的人流,且集中在旅游城市和景区,产生了对生态环境的一些要素,如大气、水、地表等污染。这种污染,不亚于工业的“有烟”污染。我国许多旅游城市存在的脏、乱、差就是一个佐证。就是对旅游资源来说,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景观退化、甚至产生物理化学变化。例如,我国许多旅游开发的溶洞,由于游客太多,排放出来的二氧化碳超过了景区或景点的自净能力,溶洞内原来洁白的钟乳石都变黑了。这些对旅游资源的污染损坏情况,比起治理工业“三废”代价更高。另外,认为旅游资源是可再生资源的观念,也是有碍于保护生态的错误观念。旅游资源除人造景点、景观外,一般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只不过它的耗损一时不易为人们所察觉而已。自然风光破坏后,不复存在,人文资源破坏后,不可复得。虽说某些古建筑和文物可以复建或复制,但其文物价值已经丧失。例如,江西的滕王阁虽已复建,但已不是千年的古楼,没有文物价值了,不要让我们的蓬莱阁在重蹈覆辙。因此,我们要以爱国主义精神,对后代的高度责任感,千方百计地保护城市美丽的生态环境和人文旅游资源,使之代代相传,永续利用,为人民造福。

第二、防重于治,开发旅游项目时,要认真进行环境效应评估。保护旅游城市和景区生态环境,关键在于把住旅游项目开发关,禁止对生态破坏严重的旅游项目的开发。这比造成污染后再来治理环境更为重要。“防”的主要措施,是认真开展旅游项目的环境效应评估。所谓环境效应评估,就是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开发项目给自然环境带来的生物和物理方面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开发项目对自然环境和人造环境各个方面造成的正负效应及其程度,并据以形成科学的评估结论,作为有关部门决策时的重要依据。通过环境效应评估,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轻微的项目,要及早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理;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严重的项目,要禁止开发或实施。这样,从源头把住保护生态环境关,杜绝污染源的产生,以保证开发利用风景名胜的合理性,使旅游资源的开发,既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又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例如,我们在旅游城市,就应多开发一些绿色工程和污染少的工业,要禁止兴办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的工业项目。在景区中心不要兴办工业。对不同性质的景区的旅游项目,要选择不同的开发方向和规模,控制不同的人流总量,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即将开发的渤海大油田,从经济上来讲是不可非议的,但是在开发时将给我们城市的环境带来诸多不利的因素却是不可不注意的。

第三,采取综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一是要加强对旅游城市和景区生态环境的监测,及时治理污染源。要建立和健全旅游城市和景区的生态管理和监测机构,制定科学的生态保护指标体系,培养和提高生态保护的专业技术队伍,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治理。二是建立保护生态环境基金。除由国家从旅游收入中适当拨款外,主要由游客和旅游经营单位缴纳,以弥补生态环境资源的耗费。生态环境基金也要建立有偿使用机制,使之不断增值。三是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目前国务院已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保护法》、《森林保护法》、《海洋保护法》等10个有关保护生态的法规,并酝酿制定《旅游法》。各地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旅游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并逐步组建一支生态执法队伍,宣传生态法制,严肃处理破坏生态的案件,培养公民的生态法制观念,促使生态保护走上法制的轨道,蔚为风气,成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样,我国城市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就能够实现良性循环。

Ⅵ 违反风景名胜区法规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Ⅶ 1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哪些活动

廉洁纪律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Ⅷ 一句风景名胜区管理暂时条例规定什么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内构,负容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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