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旅游用地
⑴ 风景旅游用地(编号H9)上的建筑物有产权吗若有产权,是不可分割还是可分割销售
您好,旅游用地是年使用权,不具备分割产权的条件,所以其 上的物业形态不能产权证。无论是有几套房子公用的产权证的还是没有产权证的,都只能作使用权房购买。望采纳,谢谢!
⑵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什么意思
有点不明白你说的,不过看字面意思可能是说一些区域是用来规划搞旅游建设的
⑶ 将一般农用地改成风景旅游用地合规吗这都是有条件建设区内的地,还用补建设用地指标吗
未经批准,擅自将一般农田改为旅游风景用地,属于违法行为。即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将该幅土地划为有条件建成区,也必须在取得用地指标的情况下,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⑷ 风景旅游用地区建接待中心是否符合规划
应该符合
⑸ 你好,请问旅游用地能进行房地产开发么有没有比例限制
不可以的。
国土资源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还提出5条管理措施:
1、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用途管制;
2、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即在风景名胜区除符合规划和依法可以划拨供应土地的项目外,不得向需有偿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供应土地。
3、严格执行土地价格政策;
4、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不得为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修改相关规划;
5、严格旅游设施用地改变规划用途管理。
(5)风景旅游用地扩展阅读
房地产开发条件有以下:
1、开发主体合法
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应取得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主体必须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合法途径(出让和划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房地产开发主体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