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安置政策
Ⅰ 潜明水库对移民如何安置
水库移民的费用是在建设水库工程资金里的,要有完善的移民规划的。
移民的方式是移的走还得住得下。
对移民财物补偿还要进行培训等,使之生活更好。
财务补偿建立在清查须移民的财物、房产、人口、土地等,并登记公示。
征求移民的意愿,安排安置用地。
Ⅱ 什么是水库移民
居住地由于水利工程的需要,必须根据政府安排搬迁到他处的群众
Ⅲ 修建水库移民安置赔偿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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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为了做好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家及库区两省采取了多种措施,全面推进移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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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家及库区所在省通过先行试点规划、移民参与、政策优惠和帮扶等多项措施,全面推进移民安置新村建设,确保搬迁移民生产生活顺利过渡,库区安置区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因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移民故乡变“他乡”,靠水却不能再“吃水”,时至今日,有的移民们家中还珍藏着从家乡带来的汉江水和故乡土。
Ⅳ 国家重点大中型水库县城移民安置与城市拆迁安置有何区别
首先,依据的法律相同,都是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所以均需要严格依法履行程序,报批,实施安置。
其次,征收拆迁不会因为项目的不同,政策方面就有差别。
第三、有区别的地方,可能会在报批程序中。即立项,环评,规划许可手续的级别会有所不同。
Ⅵ 我妈是水库移民,现国家有扶持政策,怎么办理
给你个详细的文: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十四)明确扶持重点。在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要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一是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从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筹集。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要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使他们的长久生活有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要抓紧研究组建统一的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新机构组建之前,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九)制订方案,抓好干部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的水库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二十)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监察部要会同财政部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完)
Ⅶ 移民与水库移民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不是属于行政协议性质
理解正确。
一、签订移民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不是平等主体。
回二、移民补偿安置答协议条款不必经双方平等协商。
三、签订移民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土地过程中对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参与权保护的体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解决机制——协调与裁决。
土地征收以及移民安置程序包含多个具体行政行为,征收土地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行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也要先行组织协调。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Ⅷ 国家对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移民安置提供了那些政策
一、在建设项目安排上重点倾斜
(一)省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库区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围绕改善投资环境,在“九五”期间,给库区安排一批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尤其要积极帮助秭归县、巴东县、宜昌县、兴山县搞好码头建设;通过在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等安排上的重点倾斜,帮助库区各县加快公路建设。
(二)省有关部门要在对库区现有资源、工业基础等作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帮助库区各县落实一、二个能带动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拓宽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工业骨干项目,优先考虑进入全省工业“九五”计划笼子。
(三)由省计委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把库区各县农业开发作为特例,争取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要认真实施省编发的《三峡库区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目前,要在库区各县上一、二个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优质农特产品基地建设项目。省农业厅、水利厅、扶贫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部门应调剂更多的资金扶持库区县发展农牧林渔业生产,尤其要帮助库区建设一批“当家田”。
(四)省和宜昌市、恩施州在安排农村卫生三项建设、教育等社会发展项目时,应对库区各县给予优先安排。
二、改进库区用地审批办法
(一)移民迁建用地按规划实行统一征地,分期划拨。具体办法是:由县移民部门按当年移民迁建规划用地要求,向县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国土部门统一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用,建设单位在国土部门按项目进度办理用地手续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城镇搬迁、公路改建等移民重点工程急需用地的,可先行预批,进行“三通一平”,分期分批办理统征手续。
(三)农业开发性移民安置过程中,允许在本县内跨行政区域调整耕地,其调整方案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审批。调整耕地后,县国土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各级国土部门对移民迁建和工程建设征地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土管局尽快制定下发。
三、在财政上给予扶持
(一)从1996年起,省财政每年给库区四县安排一部分财政周转金,用于扶持库区发展生产,培植财源。同时,省政府要视情对秭归、兴山、巴东三县每年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二)省财政每年在安排各项扶持山区和其他方面的资金上,对库区四县要优先安排,安排的各项资金数额要高于全省山区县的平均水平。
四、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一)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按应纳税额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专业设施复建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应按规定纳税。上述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均全额留县,全部用于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二)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年度起,5年免征农业税;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取得收入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征农业特产税,也可减征农业税。
(三)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四)对设宜昌、秭归、兴山、巴东四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设在宜昌市老市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宜昌市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经有批准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宜昌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如需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六)对设在宜昌市、宜昌、秭归、兴山、巴东四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按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7号《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中第二十九条执行。
(七)对安置移民中属于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移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农转非等人员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符合规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八)因库区淹没搬迁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执行。
五、实行信贷倾斜,多方筹集资金
(一)加大对库区四县建设项目的贷款投放。省各金融部门要积极向上级申请资金,在保证有效益、能还贷的前提下,从1996年起,适当增加库区四县基本建设贷款和流动资金额度。对库区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专业银行要确保其资金供应。
(二)对库区四县有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其向上争取一定额度的建设企业债券。
(三)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库区四县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争取利用一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
六、在教育、卫生等方面作为特例特办
(一)省教委要把库区县迁建学校纳入项目管理,酌情补助,并指导到库区和集中安置区兴办职业学校。
(二)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优先安排“民转公”指标,力争在3年内,经过考试考核,将库区符合条件的在岗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并有计划地予以培训,提高库区师资质量。
(三)省招办录取大、中专生时,对库区移民考生,应在山区县分数线基础上优先录取。
(四)省卫生厅要把库区所有迁建医院、卫生设施建设纳入项目管理,给予扶持,并有计划地培训医务人员,提高库区医疗技术水平。
七、在招工、“农转非”方面给予照顾
(一)库区新建企业要优先安置移民就业。劳动部门每年应在正常招工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移民招工指标戴帽下达到库区县。同时,劳动部门要大力开展劳动输出工作,积极帮助库区疏散剩余劳动力。
(二)放宽“农转非”限制。凡库区移民需投靠省内城镇商品粮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安置的,可先在迁出地办理“农转非”手续,再连同安置费一并转至安置地。安置地应优先办理户口入籍手续,免收城市增容等费用。凡移民招工进省内城市就业(私营企业除外),属农村户口的,亦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并免交生产安置费和城市增容费。省有关部门每年应给库区各县下达这类专项“农转非”指标(不占用各地原有“农转非”指标)。
八、加强对口支援,帮助消化困难
(一)省直各部门和有对口支援任务的各地、市、州、县、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都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尽快制定出台本行业、本单位对口支援的具体措施,在资金、项目、技术、物资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每年为库区多办几件实事。
(二)各部门在确保每年专项资金足额划拨并有所增加的前提下,对库区县的有关规费,要切实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三)省直各部门对库区内下属部门的搬迁及本行业的专业设施复建,要制定帮扶计划并认真实施。
九、其它
(一)成建制外迁的农村移民,接受地应按本优惠政策予以安置。
(二)国家、省已出台的关于“老、少、边、穷、山、库”区和沿江开放城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应在库区不折不扣地执行。库区各县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用足用活用好国家和省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移民局参加,对本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Ⅸ 板丛水库移民安置 请问水库移民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分别是怎么补偿的有不同政策吗
我这也是移民,国家每人补给二十年的补贴,每年每人600块钱,不知还有其它吗
Ⅹ 我是新安江水库移民的,我们的移民安置补尝每人有多少分几以补偿的
新安江移民都快60年了,那时候政策没有现在这么优惠,当然现在也不可能再去补偿的,所以没有什么安置补偿政策。
当然国家2006年出台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每人每年600元,一共扶持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