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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政策

发布时间: 2020-11-24 04:52:56

Ⅰ 如何利用生态补偿的思想,通过有效的政策应对环境问题

1、生来态补偿作为解决发展中引发的效源率与公平问题比较有效的环境管制手段, 其基本原理是当发展带来外部环境不经济时, 从发展中获益一方应对他人造成的外部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而当一方为了保护环境放弃发展机会时, 有权获取相应的补偿。

2、生态补偿制度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Ⅱ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

从生态补偿的历史来看,西方国家生态问题凸显较早,它们是生态补偿制度的探索者。如果从20世纪20年代爱尔兰运用分期付款方式对私有林地进行补助算起,生态补偿在西方国家已实行了80余年。此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根据各自面临的具体问题也开始了多方面的探索,初步建立了生态补偿的制度框架,形成了以生态税收、市场交易、转移支付、慈善捐赠、产品生态认证等多种手段支撑起来的较为完整的框架体系。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哥斯达黎加、印度、巴西等国,也开始了自己颇具特色的探索。

美国首先通过法律手段为制定矿区生态补偿政策提供依据。在1920年,美国出台《矿山租赁法》明确要求保护土地和自然环境。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并颁布第一部全国性的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环境)修复法》。美国一些地区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时注意到,单独采用收费手段并不总是有效的,需要与其他手段结合起来使用。[15]德国对矿山开采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重视很早。除了税收以外,德国法律也利用“费”等方式来解决自然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与生态问题[16]。联邦矿山法对矿山的开采则严加限制,要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对矿山复垦作出保证。矿山法规定:矿业主必须对矿区复垦提出具体可靠的措施,预留足够的复垦专项资金,一般约占企业年利润的3%;必须对因开矿所占用的森林、草地进行异地等面积的恢复。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方面的理论与实践,虽然当时没有专门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法规,但有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的要求在一些政策法规有所体现[17]。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矿产资源税,用以调节资源开发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1994年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尽管国家和地方有将补偿费用于治理和恢复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但在政策设计上却没有考虑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问题[18]。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山开发中的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作出了规定,要求不能履行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责任的采矿人,应向有关部门缴纳履行上述责任所需的费用,即矿山开发的押金制度。这一政策理念,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19]

2005年8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中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20]。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我国一方面通过立法来规范资源环境管理、保护、治理费用的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财税政策建立生态资源保护专项基金,国家财政通过设立国土资源大调查等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勘察投入,支持矿产资源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21];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研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如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了包括煤炭在内的部分资源性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等。在立法方面,我国已经逐步确立了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勘探权和采矿权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等法律制度。在已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土地复垦规定》中都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提出了要求。正在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强调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的内容,提出了实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指引下,各省市如广东、黑龙江、辽宁、河北、云南、四川等纷纷颁布实施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22]。1993~2002年,全国已有17个地方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生态补偿费征收工作,并分别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研究制定了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要求各地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生态恢复标准,科学评估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提出矿山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目标要求,同时联合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根据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并考虑矿山企业承受能力和有关受损状况,合理确定提取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以及征收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标准[23]。辽宁省等地方还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对矿山闭坑实行环境保护验收和生态审计。

从我国现行生态补偿相关的各项政策可以清晰地看出,现有生态补偿政策主要是一些部门性的政策,或在一些部门性的政策中零星、分散地纳入了生态补偿的概念。从严格意义上说,上述与生态补偿相关的政策还不能称为生态补偿政策,确切地说应当是针对单一要素或单一工程项目的补助政策[24]。尽管如此,这些生态补偿相关政策在保护生态环境、调节生态保护相关方经济利益的关系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综合起来看,我国现行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政策基本上还不是以生态补偿为目标而设计的,带有比较强烈的部门色彩;整体上还缺少长期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缺乏利益相关方的充分参与;补偿标准普遍偏低;资金使用上没有真正体现生态补偿的概念和涵义。

Ⅲ 生态保护补偿渠道有哪些

1、水资源开发生态保护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

2、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

2003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提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的要求。2004 年,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了全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矿山企业 52414 家,关停、取缔 16413 家。

3、旅游资源开发生态保护

2001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把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作为促进旅游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加强了对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生物多样性保护

中国于 1993 年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 ,迄今已提交3 次国家履约报告,制定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 、 《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 、 《国家生物 安全框架》等国家战略。

(3)生态补偿政策扩展阅读:

对策:

1、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制定有关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土壤污染等方面的法律,制定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矿山生态恢复、生态脆弱区评估、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生态旅游管理等法规和标准。

2、制定和完善生态保护经济政策

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引导社会经济发展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到注重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上来,建立生态保护经济政策体系。

3、构建生态系统监测体系

建立并逐步完善生态系统监测网络。 加强对重点生态系统的科学研究, 开展生态系统脆弱区和敏感区的监测, 建立生态监测和预警网络, 提高生态系统监测能力, 在此基础上对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评价。

4、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投入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理的、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不断拓展生态保护和建设投融资渠道。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参与生态保护和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态保护

Ⅳ  国外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政策法律

从20世纪80年代起,许多国家开始进行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的尝试,并取得了进展,获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其中,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方面的实践开展较好,相关的法律较为完善,其中的许多法律法规对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政策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面重点对国外具有代表性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美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政策

美国通过制定实施保护性退耕计划等一系列农业保护计划保护农业耕地,恢复其生态功能。1956年美国政府推行保护性退耕计划,鼓励农场主短期或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存入”土壤银行,银行付给一定的补助,对按照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引导农场主把退耕土地用于土壤保护。1965年又实施了有偿转耕计划,进一步细化了退耕休耕的生态补贴。1985年美国政府制定实施了“保护性储备计划”,其主要内容是在美国农业部的监督下,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行为期10年的休耕或永久性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同时作为补偿,由农业部每年向该计划的参加者支付一定数量的补助金。

1985年《美国农业安全法案》是一项里程碑式的立法,该法案为之后相继出台的1990年、1996年、2002年《美国农田法》树立了样本。1985年以来,美国国会将部分日用品的物价和扶持借贷资金改变为农田保护支付,并在之后相继出台的1990年、1995年和2002年《美国农田法》中继续增加保护基金。

1994年,随着美国农业部水土保持局开始对湿地、水质和土质给予了同样的关注,自1985年开始实施的宽泛基金项目和土地休耕保护计划改变为诸如保留地安全计划、湿地保留计划等新的一些计划,对这些计划的基金资助水平逐步提高。每个计划的目标、方法和要求都各不相同,但都是由美国农业部管理,这些计划共同为农业部门的生态计划提供了发展潜能。

美国水土保持行政区法提供了一套建立水土保持行政区的机制,从而保护水、土和相关资源。在水土保持的过程中,美国政府通常会采用成本分担的方法和引入贷款项目,以弥补农民和土地使用者资源保护活动的成本。

美国很多州通过颁布农田保护法,并提供多种机制以保护农田。比如,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为了有效的保护农田,要求权威机构在沿海地区收取契约费、开发权、地役税及土地的其他收益,用以防止农业用地水土流失,并将这些农业用地聚集成适当规模的地块,便于继续开展农业生产。在获取农业土地收益时,权威机构应赋予城市边缘地区以优先权,因为在城市边缘地区,城市化进展对农业用地的影响最大。

为保护矿区土地,亚拉巴马、阿肯色、佐治亚、爱达荷、衣阿华、马里兰、密西西比、新墨西哥、俄勒冈、宾夕法尼亚、田纳西、得克萨斯、犹他和威斯康星州纷纷制订了露天采矿法。这些州的露天采矿法建立了露天矿土地开垦基金,以保护和保存受到露天采矿活动影响的自然资源和开垦地区。马里兰州的露天采矿法有两个附加规定,用来解决喀斯特地形的脱水问题。这些规定保护了位于喀斯特地形的巴尔的摩、卡罗尔、弗雷德里克和华盛顿郡受到影响的地产所有者。露天采矿法要求有关机构在喀斯特地区的露天矿周围建立脱水影响地带,并采取计划使在这些郡的许可证持有者减轻或补偿对地产所有者的影响。

二、新西兰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政策

早在1893年,新西兰就颁布了土地排涝法案,为排涝委员会在排涝区建立排涝方案提供了依据,排涝方案的资金来源于向当地的土地所有者收费和政府支持。

到1940年,新西兰有10%的土地被严重侵蚀,每年有大量泥沙从土地上流入河流或海洋。为了应对生态环境退化,新西兰1941年颁布水土保持和河流控制法案,用以防止和减少砍伐森林和不经济的耕作方法引起的水土流失,促进水土保持,调度受影响区域的水流。该法规定“流域委员会应该建立征税区,向受益于工程的占有者征收土地税,征税的比例按照获益的程度来确定”,该规定明显具有生态补偿的含义。

基于1967年的《新西兰水土保持法》确立的《新西兰水权规则》确立了水资源的国有化(国家所有权),具体规定如果一个人希望取水、调水、筑坝、用水或者排放废水,需要得到水资源许可。

1991年新西兰颁布了资源管理法案,该法案基本认定了可持续发展目标作为未来地球生存的一个重要条件,通过福利再分配实现代内公平,通过维持生态系统的生存能力以使未来人们获益,从而实现代际公平。该法案的宗旨是保持环境潜力来满足可预见的未来人们的需要;保证空气、水、土和生态系统的生命承载能力;避免、补救或者减轻任何行为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新西兰地区议会也积极制定关于水土保持的地区政策文件和规划。这些政策、规则和指导方针都认识到在可持续管理原则下保护水土资源的必要性,一些政策和规划要求采取措施保护河流、土壤。比如要求设置缓冲区来减少化肥流入湖泊及河流,这些要求得到社团大力支持和地方当局的财政支持。生态修复工程的花费一般来说归地方议会负担。从中央政府获得资金的地方,依靠相关部(委)(农林部)的政策,资金将公平分配给得到批准的工程。否则,补救工程款也许由土地占有者作为自愿贡献支付,或者通过地区或区域议会,以土地税,或者恢复提供整个或部分服务的利润成本的特定比率来支付。因而,地方当局费率(土地税)可以包含每年维护堤防、防洪工程、成本费用、侵蚀控制和减少径流进入水道方面的费用。

三、澳大利亚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政策

在70多年的时间里,澳大利亚采用各种技术、体制、法律、战略,以求达到保持水土的目的。近20年来,水土保持工作在政治方针和立法方面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在国家范围内,澳大利亚水土保持工作的主体结构已经完成。截至1950年,澳大利亚的大部分地区都建立了水土保持法规,并成立了一些水土保持机构,有些机构以高度完善的水土保持综合方法而闻名世界。

澳大利亚宪法有关于水土保持的补助政策、税收政策及银行、保险业优惠利率政策。宪法确立的补偿政策主要针对农业和水土保持项目。在水土保持行动和土地退化管理的背景下,澳大利亚宪法的第96条是联邦影响力的一个重要来源。联邦议会能向国家保证,在提高公众资金方面,无论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征税还是贷款,联邦议会均能显示出压倒性的优势。第96条提到拨款在农业地区的应用有着很长时间的历史,早在1930年就开始用于补贴小麦种植者。在1974年至1975年之间,还将拨款用于水土保持建设项目上,有条件的州将参加全国水土保持合作研究。国家还为全国水土保持项目建立资金,这是合作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在澳大利亚现在普遍用另一种方式替代补偿,即采用资源保护和工程的资金援助计划。

自1940年以来,宪法的税收权力(宪法第51条第(2)款)已规定允许扣除税收用于水土保持。这项权力可以更积极地用于从造成土壤退化的活动中设置包含高税率的差别税率。有关奖励金额方面的立法权(宪法第51条第(3)款)也可以对税收扣除或退税起到同样的作用,奖励金额可用于支付为促进水土保持而使用的设备或其他一些投入。宪法还规定银行(作为一个特定类型财务公司,宪法第51条第(13)款、第51条第(14)款)、保险业可以考虑提供水土保持贷款或给予土地使用者优惠利率,以帮助控制土壤退化、旱灾及水灾的影响。

维多利亚水法中有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规定。在正常的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申请人不会遭受可赔偿性的损失,如果某人由于违反环保法的某种形式造成土地退化而遭受财产损失或破坏,此人就有权获得防止或减少损失所采取行动而花费的费用,这可能包括预防保护费用,减轻环境破坏费用和恢复费用。当成功起诉犯罪时这种补偿可申请获得,而不需要受影响的一方进行另外的民事诉讼。

四、德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相关法律

德国的水域法、土壤保护法等法律都有关于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规定。1987颁布的《德国水域法》第八条“批准”第三款规定:“根据法律,当水域的利用会引起其他的不良影响和引起相关人员的反对的时候,只有通过设施避免和弥补不良影响后,才能发放许可。如果不能做到上述条件,但是为了满足大众利益,也可发放批准,同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补偿”。第18条“所有权和权限的弥补”规定:“当根据水域的数量和属性不能够满足所有利用的要求,或者会危害大众利益,尤其是大众供水时,许可、批准、原有所有权和权限的执行类、规模和时间,可以通过向当局申请弥补程序来调整或限制。”

1998年颁布的《德国土壤保护法》第10章“其他规定”中规定:“主管机构根据规定对固定土地所有者和居住者发布关于限制农业、林业用地的土地管理条例,如果该土地使用限制条例造成了当事人的负担和困难,主管机构应在符合各州法律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制定相应的经济补偿制度”,第25章“价值补偿”中规定:“如因恢复措施导致地块市场价值的增加,应区分地块的不同价值,即没有实施措施时的价值(初始价值),完成恢复措施后的价值(最终价值)。补偿金在安全和恢复措施完成后支付,金额由主管机构决定。如果补偿金额在安全和恢复措施完成的第4年底还没有确定,则终止价值补偿义务”。

五、欧盟水土保持法研究成果

欧盟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空气和水的保护就已经被纳入到欧洲环境政策中,近些年来水土保持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欧盟非常重视经济手段对于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重要作用。欧盟委员会建议环境政策应更多地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监管手段。市场手段包括补贴、税收、收费、许可证制度等。虽然经济手段(除了补贴)还没有用作土壤保护,并且在未来几年,特别是在欧盟排放许可证贸易体系及新的水资源框架指令下,水资源利用(没有包括污染方面)全部成本补偿机制可能更加普遍地采用经济手段。

欧盟委员会在2001年1月26日发表了“环保援助指导方针”,它陈述了适用于条约规定的援助,例如补贴可用到改善有污染问题的农业用水和排水渠设施的建设上,但必须注意补贴所能达到的预期结果,否则就如一些用于林业和农业的补贴,因为没能区分补贴效果,已经被控对环境有不好的影响。更好的土壤保护是建立在提高现有的各州之间的信息、培训、咨询、农业环境土壤保护方面补贴的基础上,只要这些措施不支持有害环境的行为,这一行动将受到欢迎,环境敏感行为的补偿也可能被视为这一类,当前农村保护政策一直是自愿性质,农民和土地所有者同意因环境利益而放弃某些自身利益时,可以得到补偿。这有时是通过直接补偿,有时通过协商管理协议,例如,保护国家自然资源或具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地区可以达成共同管理协议。

环境税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等在部分欧盟国家被作为生态补偿的有效手段。环境税以直接消耗环境的污染者支付为原则,例如英国按照在垃圾填埋场上处理每吨废物征收垃圾填埋税,另外征收使用矿物氮肥的特别税也有助于减少有害物质进入土壤。另外,英国还建立了允许垃圾填埋权在垃圾处理机构间转让的机制,再结合土壤板结税的征收,可以有效防止土地板结,进一步逆转对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趋势。

六、日本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政策

日本对土地征用补偿的立法非常完善,依据日本《土地征用法》的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都可运用土地征用制度,征用损失的补偿以个别支付为原则,而支付的财物,原则上以现金为主,补偿金额以被征用的土地或其附近类似性质土地的地租或租金为准。日本的土地征用补偿是根据相当补偿的标准来定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完全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具体来看,日本征用土地的补偿包括征用损失补偿、通损补偿、少数残存者的补偿、离职者的补偿、事业损失补偿。另外,日本的土地征用补偿方法除了现金补偿,还有替代地补偿,包括耕地开发、宅地开发、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等。

Ⅳ 生态农业国家扶持政策有哪些

生态农业国家扶持政策有哪些:

引导有机生态农业发展的相关经济政策

包括生态补偿、绿色补贴政策、项目基金扶持、减税、免税、贴息、政府补助等多种经济支撑手段。支持生态产业的发展,使其综合竞争能力增强。

绿色补贴

绿色补贴是政府给予经济主体以激励其进行环境保护或污染削减活动的某种形式的财政支付

绿色补贴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首先,它是一种旨在促进环境保护的财政鼓励措施;

其次,它是通过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激励机制来实现政策目标的;

再次,既包括对环境保护投资的补贴,也包括对污染削减行为的补贴;

最后,补贴方式是多样的,不仅仅限于现金支付,还包括信贷优惠、税收减免方面的形式。

按补贴内容不同,绿色补贴分为生态服务类补贴和公共服务类补贴。

生态服务类补贴是指对生态环境直接服务行为的补贴,既包括森林保护、植被养育、水土保持方面的补贴,又包括环境友好型技术采纳补贴、化学农药减用补贴等等,对有机生态农业都着很好的补贴。

公共服务类补贴主要是指政府的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如环境科技研究、环保教育及培训、病虫害防治、动植物检疫、农村清洁能源推广、农田灌溉系统、乡村道路等方面的支出,这些政府支出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间接的作用。

按补贴对象不同,绿色补贴分为环境改善类补贴和污染削减类补贴。

环境改善是相对于环境“自然状态”而言的,环境改善类补贴是对创造正外部性的经济主体的补贴,能实现外部收益内部化。对植树造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防范有害生物入侵的补贴均属此类,一般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园这方面涉及比较多一些。

污染削减是相对于环境“污染状态”而言的,污染削减类补贴是对减少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的补贴,能激励生产者主动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对工业企业采用烟气脱硫设备的补贴、对畜禽养殖户采用沼气技术的补贴、对农户减量使用农药或化肥的补贴属于此类

按补贴方式不同,绿色补贴分为一次性补贴和连续性补贴。

通常,一次性补贴是分摊生产者采纳亲环境技术的经济成本,从而激励采纳技术或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比如对采纳沼气技术的补贴,补贴只发生在技术采纳当年,一旦技术设备投入使用,政府就不给予后续的补贴。

连续性补贴通常是连续数年对生产者进行经济补偿,以弥补由于环保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而达到环境保护的激励效果。比如政府对农户减量使用化肥而造成作物减产的补贴,这种补贴每年都有,只要农户减少化肥用量就能获取补贴。

绿色补贴与生态补偿、环境赔偿

绿色补贴一般是政府对经济主体的在国家政策层面上的环境经济关系,比如退耕还林补贴、休耕补贴等;

生态补偿是政府对政府、政府对经济主体在某一具体事务上的环境经济关系,比如,流域生态补偿是下游地方政府对上游地方政府在流域水质保护上的经济补偿,征地补偿是政府对土地产权人在征地事务上的经济补偿;

环境赔偿是经济主体对经济主体之间的围绕环境事故的权责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行为关系,如排污企业对受污染居民的经济赔偿。

关于具体的补贴数额,根据地方的不同,额度也各不相同,需要咨询当地的农业部。

Ⅵ 国家对环境保护有什么政策和资金扶持

我国的环境管理政策核心是采取防范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办求不产生或少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一、主要措施:

1、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在经济发展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严格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生产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现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都达到95%以上。

3、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环境管理沿着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发展。

4、健全环境管理机构。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政府建立了环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法行使环境管理权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管理本行业和本企业的环境问题。

二、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主要包括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将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列入国家重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项目,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城市政府将城市维护费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国家征收的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

3、国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三、实施环境技术政策的目的在于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1、工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

2、按照环保法律有关规定,对企业浪费能源和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限期淘汰。

3、企业在生产中应该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

(6)生态补偿政策扩展阅读:

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也是从1972年开始起步,北京市成立了官厅水库保护办公室,河北省成立了三废处理办公室共同研究处理位于官厅水库畔属于河北省的沙城农药厂污染官厅水库问题,导致中国颁布法律正式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滴滴涕(DDT)。

1973年成立国家建委下设的环境保护办公室,后来改为有国务院直属的部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省{市、区}也相继成立了环境保护局(厅)。

我国环境状况:

1、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危害最大,污染程度在加剧。

2、酸雨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地区及四川盆地。华中地区酸雨污染最重。

3、江河湖库水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除部分内陆河流和大型水库外,污染呈加重趋势,工业发达城镇附近的水域污染尤为突出。

4、七大水系(珠江、长江、黄河、淮河、海滦河、辽河、松花江)中,黄河流域、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严重。

5、大淡水湖泊总磷、总氮污染面广,富营养化严重。

6、四大海区以渤海和东海污染较重,南海较轻。

7、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并呈加重趋势。

8、城市环境污染呈加重趋势。

9、城市地面水污染普遍严重,呈恶化趋势。绝大多数河流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10、全国2/3的河流和1000多万公顷农田被污染。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护环境

Ⅶ 如何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的制度安排。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对耕地保育,建立耕地质量档案,按照土壤肥力的提高幅度给农民合理的补贴,安排专项资金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2)对水域生态,鼓励推广应用节肥、节药、节水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技术,推行农业清洁生产,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止未达标的工业废水排入江河,推行农村垃圾的集中处理,控制农村的点源污染。(3)对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继续落实退耕还林还草的各项扶持政策。按照政策对公益林的保护给予扶持和支持,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继续实施草原围栏、人工草地、草地改良、饲草料基地等工程和项目建设,从政策上支持禁牧、休牧、跨区轮牧和牲畜舍饲养。加大对天然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防止天然湿地继续萎缩和消亡。(4)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增加物种资源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原位保护、异位保护和专利保护,防止生物物种资源的破坏和流失,保持生物物种多样性。

Ⅷ 生态补偿政策性岗位招收对象主要有哪几类

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土地退化和沙漠化、废物质污染及转移、森林面积减少、生物多样性减少、水资源枯竭、核污染、海洋污染、噪音污染

Ⅸ 生态补偿条例的政策历史

我国在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政策体系上迈出了重要步伐。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提出,“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为保证退耕还林工作顺利推进,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的资金和粮食补助等作了明确规定。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0年12月25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其中第三十一条作了补充性规定,即“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巩固现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生态补偿的内容。
各地在推进生态补偿试点中,也相继出台了流域、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浙江省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是省级层面比较系统开展生态补偿实践的突出事例。 近10年来,中国先后启动实施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西南溶岩地区石漠化治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甘肃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区等具有一定的生态补偿性质的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总投资达7000多亿元。同时还开展了大规模的水污染治理工作,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累计安排用于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入的资金有2000多亿元。 杜鹰指出,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着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模式比较单一、资金来源缺乏、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我国将加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立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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