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
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何时开始实施
据报道,日前国家相关部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专》,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属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试行。
考虑到各地的生态环境现状、经济发展水平、行政司法资源不同,为防止一刀切,避免出现不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规定,《方案》授权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希望方案可以早日开始实施!
㈡ 2018年1月1日起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将追究赔偿责任是真的吗
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二)加强业务指导。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司法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对各地区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或指导地方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三)加快技术体系建设。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纲;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或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数据平台。相关部门针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组织加强关键技术与标准研究。
(四)做好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五)鼓励公众参与。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六、其他事项
2015年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是什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提出,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方案》还明确了适用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㈣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㈤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有多少条
一共19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是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而制定的法规,
2015年8月17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5)生态环境损害扩展阅读:
《办法》并未拘泥于具体追责指标,在制度设计上十分注重创新。《办法》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述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利用职务影响过程中所造成的25种情形进行追责,紧扣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响强烈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行为设定追责情形,实行“行为追责”和“后果追责”相结合,追责形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
㈥ 2018年起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㈦ 为何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据报道,日前国家相关部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试行。
专家表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基本问题,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下一步立法积累经验。
希望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可以早日建立和完善!
㈧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生态环境损害追究什么责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发展成果考评体系,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改变唯经济GDP至上的局面。
㈨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有什么积极意义
当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不能仅仅针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企业和个人,也应当终身追究其责任。毕竟直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通常不是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而是相关企业和个人。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完全推到前者身上,也有失公允。同时,只有明确相关企业和个人对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才能厘清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只有相关主体各负其责,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才能行之有效,成为护卫生态环境的“法宝”。
毫无疑问,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还要逾越现实中存在的诸多桎梏。使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得到具体化,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蹚路,为人民和子孙后代造福。
㈩ 生态环境损害和生态损害有区别吗
后者范围更广泛,前者实际上是环境的损害,相对更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