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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生态林

发布时间: 2020-11-25 10:16:48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可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如县、市、区林业局)反映,由林业部门追查补助资金的去向、用途等。如怀疑补助资金被截留、挪用,甚至怀疑落入私人腰包,可向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⑵ 什么是生态公益林

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⑶ 什么是生态公益林

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生态公益林也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我国,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国家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国家公益林按照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和重点二个等级。
[编辑本段]特殊生态公益林
位于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国家自然保护区及其它有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未经人为干扰的地带性顶极群落;如,张家界、韶山等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森林、林木、林地;江河源头;山体坡度46度以上的地段的森林、林木、林地;严重荒漠化(岩石裸露发≥51℃)地区的植被生长区。
[编辑本段]重点生态公益林
位于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重点保护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江河源头,如,湘江、沅江源头及一级支流源头10公里以外20公里以内汇水区、二级支流(流程50公里以上)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江河两岸,长江沿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米以内;大型水库正常水位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坡度36度以上、土壤瘠薄、岩石裸露、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木、林地;京广线 湘黔线、枝柳线、洛湛线等国有铁路,106线、107线、209线、319线、320线等国道和高速公路两旁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1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林地;以掩护军事设施和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等。
[编辑本段]地方公益林
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地方生态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差异划分为重点生态公益林和一般生态公益林。

⑷ 生态林可以转让吗

生态公益林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依照此规定,只有商品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和其林地使用权才可以依法转让,而生态公益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是禁止转让的。

(4)公益生态林扩展阅读:

一、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

二、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1、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2、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

3、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4、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国有林。

相关政策: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原则,切实保障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

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民林地承包权益,是落实党在农村基本土地政策、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体体现。

二、规范林权流转秩序,防范林权流转风险

各地应加大林权流转引导和规范。依法抵押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流转;采伐迹地在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未明确更新造林责任前不得流转;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林权流转的,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到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挂牌流转,或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

三、完善制度,全面加强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要求。

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监管制度,保障林权流转有序健康发展。要尽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制度,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提供制度保证。

四、加强领导,确保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集体林权流转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流转市场规范有序,事关生态林业与民生林业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要明确职责,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林权流转

⑸ 关于申请退出生态林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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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什么叫公益林

1、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2、其建设、保护和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生态公益林(其中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

3、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4、对公益林的利用以及公益林区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同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⑺ 采伐生态公益林手续如何办理

(一)审批内容:
采伐生态公益林的面积、树种、蓄积、出材量、采伐方式、更新方式等。
(二)审批条件: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2)达到更新采伐年限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3)因卫生间伐、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规划范围内。
六、程序
(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政和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查验,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林木状况及采伐原因),制定采伐作业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林业局。
(2)申请材料送达受理窗口,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申请人备查。
(3)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对采伐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采伐的生态公益林面积较大、生态区位较重要,省林业局组织调查组赴现场调查核实),提出承办意见会营林处。
(4)营林处签署意见后交由林政处按《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5)报局负责人审批。同意采伐的发给《采伐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批复,告知理由。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⑻ 公益林与生态公益林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公益林

通常所称的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2、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二、利用途径不同

1、公益林

1)积极鼓励与生态公益林主导功能密切的利用方式,如科学考察、定位观察、试验研究、科普教育、种质标本采集、生态旅游、物种与遗传基因保存和自然遗产留存等。

2)有条件地允许利用林下多种资源进行非木质资源开发。

3)严格控制对公益林的采伐更新,严格禁止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抚育和改造活动。

2、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

三、等级分类不同

1、公益林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2、生态公益林

在我国,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国家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国家公益林按照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和重点二个等级。

⑼ 如何调整国家公益林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 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 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第六条 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超过6.7公顷(含6.7公顷)的,县、场、局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可行性研究,出具可行性报告。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少于6.7公顷的,需由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林地现状调查,编写《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第七条 申请调整生态公益林应当按第四条规定程序一式二份提交以下材料,其中一份抄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一)申请调整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调整的主要原因、可行性研究的主要过程和结论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主要过程和结论、调出(进)地点(地名)、调出(进)总面积、调出(进)小班事权类别、生态区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生态公益林调出(进)情况表。

(三)生态公益林调出(进)小班地形图。

(四)调整生态公益林可行性报告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县、场、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程序提交审批,对同意调整的,由省林业局批复县、场、局,并抄送有关单位;对暂缓调整或不同意调整的,告知县、场、局。

第九条 更新档案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县、场、局接到批复同意调整的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注销已调出的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并与调进的生态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公示存档。同时,要及时调整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表、配合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做好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和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图形库更新等工作。

调进的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地形图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后,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存档。省属林场确认盖章后迳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存档。

(二)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负责做好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图形库更新和资料存档工作。

第十条 市、县级生态公益林调整情况应及时抄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市、县级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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