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
⑴ 生态林补偿是多少
各省市标准略有不同。
譬如江西省省2015年中央和省财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下达到位,明确了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每亩增加3元,补偿标准为20.5元/亩,标志着我省正式实施生态公益林补偿新标准
⑵ 生态补偿是指什么你知道吗
生态补偿是一种改善生态环境的很好的办法。
事实证明,江西、福建相关上游地区的水质确实有所改善。
这种方式,建立了生态保护补偿效益,形成相对公平、合理的运作规范,也有利于长期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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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是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调整相关利回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答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另外一种解释是:对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 这些补偿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环境质量或者用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
⑷ 林地补偿和生态补偿是一回事吗
林地补偿和生态补偿不是一回事。
林地补偿指的是:为了保护本市郊区植树造林绿回化成果,加答强对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给予的补偿。
生态补偿指的是:使生态影响的责任者承担破坏环境的经济损失,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和生态环境质量降低的受害者进行补偿的一种生态经济机制。
⑸ 生态补偿脱贫是指的什么
生态补偿脱贫指的是:生态受益地区向生态价值提供地区给予补偿,包括资金、项目、人才各方面的补偿,让这些生态保护地区或者生态价值提供地区有积极性,减少污染破坏,同时拓宽了农牧民收入的来源渠道,使贫困地区摆脱贫困。
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这是在我国生态补偿历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它正式确定了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流域上下游以及市场化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促进了生态补偿机制正规化、机制化、法治化。
现在,国家级的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已经提高到每年每亩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草原、草畜平衡的奖励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2.5元,草原禁牧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7.5元。
通过生态保护补偿,促进了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变了生态保护地区的生产生活方式,拓宽了农牧民收入的来源渠道,有效增加了生态产品和服务,实现了金山银山和绿水青山的有机统一。
(5)生态补偿扩展阅读:
国家生态补偿脱贫主要做法:
(1)加大对贫困户造林补助力度。结合森林增长工程建设,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造林由300元/亩提高至500元/亩,倾斜扶持发展林业生产,2016年共扶持贫困户开展新造林26.42亩,落实造林补助1.32万元。
(2)强化贫困地区面上生态环境建设。结合森林增长工程建设,林业项目资金安排向涉及脱贫人口的乡镇倾斜,加强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建设。
(3)分类细化脱贫项目精准对接。针对贫困地区贫困村实际情况,在实施生态补偿脱贫工作中,细化脱贫项目,精准对接贫困实际情况,力求效益最大化。
⑹ 生态补偿是什么
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
狭义的生态补偿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见,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6)生态补偿扩展阅读
生态补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
1、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
2、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
3、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
4、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以内化外部成本为原则,对保护行为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保护者为改善生态服务功能所付出的额外的保护与相关建设成本和为此而牺牲的发展机会成本。
对破坏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的成本和因破坏行为造成的被补偿者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
⑺ 生态补偿是指什么你知道吗
通俗的讲就是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就对其进行一定的收费,你对环保做了贡献,就拿其中的部分资金对你进行一定的补偿。
比如河北坝上地区,为了保护北京大气环境,进行退耕还林,那北京就应该拿出一部分资金,对这些地区进行补偿,同样,这些地区为了保护北京密云及官厅水库的水质,禁止发展工业及水产种植业,那北京也应该对这一地区进行生态补偿。
⑻ 国外生态补偿的现状
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区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二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恢复和保持区。相应的生态补偿重点区域也集中在对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区维护和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所引发的建设成本、经济损失和丧失发展机会给予补偿,其次对资源开发过程中所引发的修复和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建设行为给予补偿。
目前各国并没有专门的生态补偿法律和政策,与生态补偿概念类似的相关内容大都分散和包含在与生态系统保护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和政策之中,如:土壤、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法律及农业政策、林业政策、自然资源开发等政策之中。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实施的生态补偿法律、政策形式和内容各异,总的来说,可以分为: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三种形式。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是指对由于自然和人为原因所引起的失缺补偿主体的生态类型,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给予补偿,使该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以修复和保持;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类型是指政府作为增益性和损益性生态补偿的主要支付者;市场化运作是指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生态补偿产品创新,实现对产权关系相对明确的生态补偿类型进行补偿。
一、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
从国际生态补偿实践来看,对由于历史原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由于其补偿主体难以确定,所以一般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通过财政直接补偿的形式治理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美国在1977年颁布《露天采矿管理与(环境)修复法》,规定在该法颁布前已破坏的废弃矿区,美国通过国库账册中设有的“废弃矿恢复治理(复垦)基金”以及各州设有的废矿恢复治理基金来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德国联邦政府针对老矿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解决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矿区,专门成立矿山复垦公司专司此项工作,复垦所需资金政府全额拨款,并按联邦政府占75%、州政府占25%的比例分担。
二、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
国外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主要有五种模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对相关者直接补偿;二是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三是制定生态补偿税(费)政策;四是实施区域转移支付制度;五是积极开展区域合作。
(一)依据法律规定实施的政府直接补偿
重要生态功能区或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耕地等是国外政府直接补偿的重点领域。美国政府购买生态敏感区土地以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地),同时对保护地以外并能提供重要生态环境服务的农业用地,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实施“土地休耕计划”、“紧急饲料谷物计划”、“有偿转耕计划”、“保护性储备计划”等一系列农业耕地保护计划,对按照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引导农场主把退耕土地用于土壤保护。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又相继出台了《美国农业法》(1996)和《美国农业法》(2002)。《美国农业法》(1996)规定政府提供666亿美元农业补贴,《美国农业法》(2002)又新增了519亿美元农业补贴,其中有171亿美元用于农业环境保护计划。实施农业耕地保护计划的效果很明显,据统计,1959~1968年的10年间,仅按照土壤银行计划退耕的耕地每年就有445至1174万hm2。从1985年到2002年,已有1360万hm2耕地退出农业生产活动,涉及37万户农户,补偿标准为116美元/hm2,每年需支付约15亿美元的退耕补偿金,退耕的土地60%转为草地,16%转为林地,5%转为湿地。
在欧洲,环境法规定,耕地特别是饮用水保护地区的耕地限制氮肥的使用。为了实施欧盟这一法规,位于德国西南部的Baden-Wurttemberg州制定了一条法律,减少农业中氮的使用,使地下水中氮的含量受到限制,在政府指定的水资源保护地区的农民,如果遵守氮管理计划,使土地在收获后土壤含氮量低于目标限值,将得到一定的补偿。德国的农业生态补偿方式也是以政府购买为主。其中欧盟对属于欧盟政策范围内农业环保措施提供补贴。另外,在德国的一些州,如果参与环保项目还可以得到另一份补助。目前有些州环保型土地已达2/3左右,农户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补助。芬兰是森林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但是仍然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特别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该国为了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国家采用购买的方式对生物多样性价值给予经济补偿。2002年芬兰开始试行该种补偿方案,林主可以将自己森林的自然价值卖给政府,政府则可以从中进行选购。荷兰政府为避免或减少基础设施工程对自然的影响,出台了生态补偿政策,补偿的目的是恢复受到影响的生态功能和自然价值。在荷兰,基础设施都要编制自然补偿计划(NCP),包括对居住地损失、居住地扰乱(噪音、水位、室外娱乐布局的变化)、障碍作用、动物伤害等影响的定量化计算。
哥斯达黎加建立了全国性的环境服务付费制度。该项制度肇始于1996年的森林法。哥斯达黎加的森林法规定,来自于天然林、树木种植、经济林种植所提供的固碳、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观光风景服务可以得到补偿。补偿标准是:通过植树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平均540美元/hm2的补助;通过保护和恢复森林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平均210美元/hm2的补助(上述两项补助均分5年支付);通过经济林种植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每棵树0.8美元的补助;每5年为一个合同期,到期时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进行下一期合同谈判。哥斯达黎加环境服务付费项目的资金85%来源于化石燃料税,8%来自政府财政、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和其他国家银行的政府贷款,7%来自企业自愿付费和国际碳汇交易收入。还有一些流域通过附加水费为上游提供水资源保护的补偿资金。
国外政府直接补偿的法律政策关注的领域主要是能够提供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自然保护区、农用地,以及由于历史原因或自然原因,遭到破坏但难以确定补偿主体的生态破坏或脆弱地区。由于这种生态补偿方式以政府购买生态服务为主,相关法律政策比较完善具体,资金到位,在生态补偿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
德国通过复垦专项基金制度恢复矿区生态环境。近年来,德国联邦政府针对新开发矿区,根据联邦矿山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矿区业主必须对矿区复垦提出具体措施并作为审批的先决条件;必须预留复垦专项资金,其数量由复垦的任务量确定,一般占企业年利润的3%;必须对因开矿占用的森林、草地实行等面积异地恢复。墨西哥政府2003年建立了一个规模达2000万美元的基金,用于补偿森林提供的生态服务,补偿标准是重要生态区40美元/(hm2·a),其他地区30美元/(hm2·a)。厄瓜多尔首都基多在1998年成立了流域水土保持基金,流域水保基金用于保护上游40万hm2的Cayambe-Coca流域的水土,以及上游的Antisana生态保护区,具体的活动包括购买生态敏感区土地、为上游居民提供替代的生计方式、农业最佳模式示范、教育和培训。哥伦比亚第二大城市卡利市水稻和甘蔗种植者为了摆脱夏季遭遇干旱,雨季面临洪水泛滥的困境,自发组织成立了12个水用户协会,自愿提高向CVC公司交纳的水费,在原水费的基础上每升水增加1.5~2美元,列入一项独立基金,由CVC用于支付改善河流流量措施。日本还设立了“绿色羽毛基金”制度,通过社会集资对森林资源建设事业进行支持。
(三)征收生态补偿税
瑞典、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荷兰、芬兰、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以各种与环境有关的税收(绿色税)等形式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税种包括碳排放、氮排放、硫排放、垃圾填埋、能源销售等。丹麦1993年通过生态税收改革决议以来,增加了对汽油、柴油、煤、水、垃圾等征收税款,其环境和能源税已从税款总额的10%增加到15%。法国政府利用优惠税费政策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维护和建设。对于国有林的养护采取林业收入不上交、不足部分再由政府拨款或优惠贷款方式,以增强国有林的建设;对国有和集体林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免除税费,并对私有林经营提供各种财政优惠政策。另外,法国通过征收碳税加强对温室效应的控制。生态环境税收也是美国重要的生态补偿形式,美国税法规定SO2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征收排放税,美国还征收水污染税、噪音税等生态税,并把这些收入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使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日本对于被指定为保安林的民有林的经济损失通过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予以补偿。
征收生态环境税或税费减免政策作为平衡经济活动主体个人利益和其行为带来的生态环境外部效益或成本的一种有效机制,成为各国政府实现生态补偿的重要手段,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人等主体明确,而且其带来的生态环境增益性或损益性结果难以通过自身行为获得相应补偿或承担相应外部成本的情况。
三、市场主导的生态补偿
随着世界各国生态补偿实践不断发展,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形式向多元化发展,美国、欧盟等国创新并发展了多种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生态补偿的市场运作模式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将生态服务价值商品化或者将产品的生态价值货币化,从而使生态补偿从生产领域延伸到流通和消费领域,实现生态效益的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归纳起来,目前各国市场化运行的生态补偿主要有绿色偿付、配额交易、生态标签、排放许可证交易、国际碳汇交易等模式。
(一)绿色偿付
绿色偿付的中心内容是享受保护成果的人们向提供保护服务的人们付费。在美国,绿色偿付是各州(市)实现上下游之间的生态效益平衡、共享以及主要河流和水源地保护的重要生态补偿方式之一。美国纽约市向哈得孙河上游施行土壤侵蚀控制、洪水预防及水资源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社会团体或个人给予经济补偿以保证其清洁水源的生态补偿模式是绿色偿付的典型案例。在法国东北部,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一家叫毕雷·维特尔的瓶装水公司一直在做保护流域的工作,他们花费900万美元购买了位于泉水附近的600英亩农田,并且还跟居住在对流域保护起重要作用的土地上的农民们签订了一份18~30年的协议,根据协议,农民们同意对他们另外的4000英亩土地,采取更为环保和良性的生产耕作方式。哥斯达黎加西北部的Del Oro柑橘种植和果汁生产集团,20年来一直购买相邻的巨蜥保护区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转移1200km2林地,标准为400美元/km2,共计48万美元,生态服务内容包括控制森林昆虫、水供应和果汁厂果皮等残余的自然降解等。
(二)配额交易
美国环境信用额度交易是建立在法律约束和总量控制基础上的配额交易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前提是法律规定了明确的保护目标,如水质不能恶化,湿地、耕地数量不能减少。在上述目标下,法律、法规、规划或者许可证又为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用户规定了使用的限量标准和义务配额,超过限额或者无法完成义务配额的用户,就要通过市场购买相应的信用额度。
(三)生态标签
为鼓励在欧洲地区生产及消费“绿色产品”,欧盟于1992年出台了生态标签体系。欧盟生态标签制度是一个自愿性制度,欧盟建立生态标签体系的初衷是希望把各类产品中在生态保护领域的佼佼者选出,予以肯定和鼓励,从而逐渐推动欧盟各类消费品的生产厂家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使产品从设计、生产、销售到使用,直至最后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不会对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生态标签同时提示消费者,该产品符合欧盟规定的环保标准,是欧盟认可并鼓励消费者购买的“绿色产品”。如果生产商希望获得欧盟生态标签,必须向欧盟各成员国指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完成规定的测试程序并提交规定的测试数据,证明产品达到了生态标签的授予标准。欧盟对于每一种产品都规定了相应的环保性能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与能源节省情况、废气(液、固体)及噪声的排放情况等。
美国绿色标签是为那些在保护生态和自然的前提下生产的农副产品贴上认定标签,通过消费者的选择为这些产品支付较高的价格,间接偿付保护自然的代价。这类标签中,比较著名的有:有机农产品标签,不伤害海豚的金枪鱼食品标签,树荫咖啡(不破坏雨林)标签,可持续采集的木材标签等。
(四)排放许可证交易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实施“河水出境盐度总量控制”计划和“排盐许可证”交易制度。“排盐许可证”制度允许排盐者购买减盐信用,该减盐信用是由其他土地所有者因采取措施(如植树)而减低了排盐量而获得的。新南威尔士州为了管理这一减盐信用交易,成立了环境服务投资基金会,该基金会从减排盐分的农场主那里购买减盐信用(采取措施控制盐化的农场主得到支付),同时向买主出售该减盐信用。通过排放许可证交易,使生态服务商品化,并在市场交易中使生态服务提供者获得收益,生态服务消费者付出代价,既通过市场手段实现了生态补偿,更能激励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国际碳汇交易
哥斯达黎加利用在国际市场上转让或销售温室气体补偿权的手段获取生态保护所需资金支持。哥斯达黎加统计国内林业碳汇总量,并将额外的碳汇作为国家碳汇储备,适时出售给别国企业,所得收入大部分补偿给林主。目前,哥斯达黎加在碳汇量认证及碳汇贸易等方面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
⑼ 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有
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方法与依据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一般参照以下4方面的价值进行初步核算:生态保护者的投入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生态受益者的获利;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
1、按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计算
生态保护者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应纳入补偿标准的计算之中。同时,由于生态保护者要保护生态环境,牺牲了部分的发展权,这一部分机会成本也应纳入补偿标准的计算之中。从理论上讲,直接投入与机会成本之和应该是生态补偿的最低标准。
2、按生态受益者的获利计算
生态受益者没有为自身所享有的产品和服务付费,使得生态保护者的保护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产生了正外部性。为使生态保护的这部分正外部性内部化,需要生态受益者向生态保护者支付这部分费用。因此,可通过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来计算补偿的标准。
通过市场交易来确定补偿标准简单易行,同时有利于激励生态保护者采用新的技术来降低生态保护的成本,促使生态保护的不断发展。
3、按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计算
资源开发活动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直接影响到区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景观美化、气候调节、生物供养等生态服务功能,减少了社会福利。因此,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需要通过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成本核算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的参考。
4、按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计算
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主要是针对生态保护或者环境友好型的生产经营方式所产生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景观美化等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与核算。国内外已经对相关的评估方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由于在采用的指标、价值的估算等方面尚缺乏统一的标准,且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现实的补偿能力方面有较大的差距,因此,一般按照生态服务功能计算出的补偿标准只能作为补偿的的参考和理论上限值。
参照上述计算,综合考虑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破坏,通过协商和博弈确定当前的补偿标准;最后根据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与时俱进,进行适当的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