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的标志
A. 水库在地图上图标怎样的
河流(一条线)上面画一个三角形(三角形的一个角朝向河源方向)
B. 未成年人在设警示标志的水库溺水而亡,政府是否有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认为水库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下水游泳没有其他考虑后果或者说不可能考虑到。水库方应该采取措施。当然监护方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
C. 少年溺水身亡,水库没设警示标志,也没防护,责任归谁
既然是少年,其辨识能力有限,家长作为监护人对于该次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较大的责任,此外水库不能游泳,一般人都知道,但因欠缺警示因承担部分过失责任。
D. 什么标志 水库移民
可能是吧。。
E. 深圳水库上加两条波浪线是什么标志
那个是水库的水位标志,也就是警戒水位!
超过这个标志就表示有危险了!
F. 我有一个朋友在水库溺水死亡,水库方面没有相应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网,请问水库方时候有责任
有责任 也有相关的成功案例 不成功的案例就更多 像水库供电场所等危险区域 必须要有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 如没有的话 水库方面有管理不当的过失 但民诉是谁主张谁举证 我想你的取证会有些困难 譬如 如何证明水库没有警示牌
至于案例说一下 我国同欧美法律体制不同 案例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赔偿标准这个不好说 因为按你朋友的这个情况 他自己本身肯定也是有过失的 即便官司能赢 具体赔偿金额也没有一个肯定的标准
G. 朋友从韩国带回来一盒可莱丝水库面膜,背面底部有一个beautysignal的标志,是真的吗
是真的~
H. 水库边上设安全标示是强制规定吗
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发生安全事故时,法律规定如果水库管理者没有履行安全标志警示设置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责任追究原则,等于是变相地强制要求水库管理设置安全标志。因为,法律同时也规定,如果设置了相应的警示标志的,可以免除责任!
四类重点地段要设安全警示牌:
一、水利建设工地:
1、施工道路。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道口等,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道口建议使用一类安全警示标志,次要道口建议使用二类安全警示标志;施工道路两旁相隔一定距离(一般1000米内)应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2、施工现场。施工现场规模较大的必须设置三块以上二类安全警示标志,重要地段和现场要进行设安全置警示标志,严防高处坠落、施工车辆和机械伤害、起重机械与脚手架倒塌而引发的意外事故;深基坑、高边坡等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二、水库、海塘等:
1、水库山塘。进坝公路和道路旁必须设置一类安全警示标志,码头和群众钓鱼场所等人员密集处必须设置二类安全警示标志;环库道路旁重要地段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供水水源地、水源水库等应加设供水工程遭污染、破坏等引起的一类安全警示标志。
2、海塘。进入沿海海塘的道路叉口必须设置二类安全警示标志,重要叉口设置一类安全警示标志,沿海海塘沿途相隔一定距离必须涂写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3、水闸。进入大型水闸的公路、道路等叉口处必须设置一类安全警示标志,进入一般水闸的道路、公路等叉口处必须设置二类安全警示标志;水闸建筑物外必须涂写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三、河道、池塘:
1、主干河道(省级、市级)沿线在有村庄的,或群众日常洗刷的河道道口处必须设置二类安全警示标志。
2、一般河道疏浚施工现场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3、河道中因河道采砂引起的河道堆积或改变河道地形突变的地方,应在此处沿岸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池塘周边应设置二类安全警示标志。
四、水电站工程:
1、进入水电站厂房的道路、公路等处必须设置一类安全警示标志。
2、电站取水口必须设置二类安全警示标志。
3、电站其他危险地段和部位要加设安全警示标志。
I. 请问搞个活动的水库淹死了有没有责任,没有围栏只有两个不怎么看到的标志,
有责任 也有相关的成功案例 不成功的案例就更多 像水库供电场所等危险回区域 必须要有警示标志和防护答措施 如没有的话 水库方面有管理不当的过失 但民诉是谁主张谁举证 我想你的取证会有些困难 譬如 如何证明水库没有警示牌至于案例说一下 我国同欧美法律体制不同 案例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赔偿标准这个不好说 因为按你朋友的这个情况 他自己本身肯定也是有过失的 即便官司能赢 具体赔偿金额也没有一个肯定的标准
J. 水库不允许船只进入应该放置什么标志
一、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我们国家尊严的象征,但部分船员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此认识不足,维护国家尊严的意识不强,致使出现船舶不悬挂和不按规定悬挂国旗及悬挂的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等现象。不仅中国籍民用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国旗,进入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的外国籍船舶也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舶悬挂国旗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国旗。船舶悬挂的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并应在规定的船舶部位悬挂,且不得倒挂。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按要求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即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另外,还应当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海事管理不得为其办理船舶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二、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船舶的安全航行及会让,取决于正确的避让行为,正确的避让行动来源于及时正确的判断,而及时正确的判断则要求船舶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保持瞭望是船舶安全航行和会让全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程序。瞭望应是全面的和尽可能的,包括视觉瞭望、听觉瞭望,以及尽可能采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如使用望远镜、探照灯、甚至高频中国、雷达、测深仪等;保持瞭望即意味着瞭望必须连续、不间断地进行。 随着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通航密度增加,船舶类型及船舶尺度多样化等多种原因,使得内河船舶交通越来越复杂,为了航行安全,船舶必须以安全航速航行。 在一般情况下,往往由于船舶航速过高导致碰撞和浪损事故。但是航速过慢,船舶失去舵效或舵效迟缓,甚至失控而无法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同样也会造成事故。 那么船舶以什么样的速度航行才是安全航速呢?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的好坏、周围船舶数量、船舶操纵性能、风、浪和水流对船舶航行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另外,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规定的航速航行。 三、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小心驾驶,注意避让。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认真瞭望,谨慎驾驶,发现来船后,应当仔细观察其动态,正确判断与来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当对两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有怀疑时,应当认为存在这种危险,继而正确判断与相遇船舶的避让关系,明确本船在避让中的义务。当发现来船的动态不明,相互之间的会让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存在碰撞危险的紧迫情况时,均应当立即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发生碰撞。也就是说,只要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同意或者遇有中国迫情况这三种情况中的某一种情况出现,就应当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行动,而不是同时出现这三种情况时,才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措施。至于具体的措施是减速,还是停车或者倒车,则要视当时的航道、水流、周围环境、双方接近的速度以及本船性能等情况确定。在情况需要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该停则停,该倒则倒,不能犹豫观望、迟疑不决,以致延误时机,且所采取防止碰撞的行动应是明确和有效的,并应及早进行。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声号或通过甚高频无线中国等方式统一后,应按统一后的避让意图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如果一方临近时擅自改变避让行动,会使对方措手不及而发生事故。 四、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五、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一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二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六、船舶进出港口、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公布的禁航区。 七、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八、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二四小时报海事管理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申请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