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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01 22:20:57

A. 如何申請辦理大型戶外廣告牌

不同地方,可能政策有些差別。
申請辦理大型戶外廣告牌流程:
去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部門申報,填申請表格,經城管部門現場勘查鑒定符合規定後准予實施。申請表格主要填的有所申請的廣告內容,廣告單位,申請單位,申請人姓名,申請時間和安置場所時間等。 最好帶上佔用場地的相關證明,如房產證復印件或者房主同意施放的證明等,因為有時需要這些證明文件。保證能夠一次到位的申請。

詳細流程
1、你必須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二)擁有相應戶外廣告媒體的所有權。
(三)廣告發布地點、形式在國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符合當地人民政府和廣告管理部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四)戶外廣告媒體一般不得發布各類非廣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應提供的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三)廣告合同一份(原件)。
(四)廣告發布場地使用協議書一份(原件)。
(五)依法律、法規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須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一份。
3、登記程序和有關要求
(一)戶外廣告登記申請,應當在廣告發布三十日前,向發布地工商所提出申請,待證明文件齊備後予以受理登記,並按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二)經審查批準的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發布,不得擅自更改,登記審批號要隨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三)戶外廣告登記後,三個月內未予發布,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已經登記,需要延長廣告發布時間或者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注意:
設立戶外廣告牌的程序,要有廣告設置地的場租協議,廣告位方點陣圖,安全證明,和用電證明,結構製作圖紙,設置前的照片和設置後的效果圖,城管的審批報表報城管部門去審批。

B. 個體戶在自己的店面的牆上張貼廣告,城管不讓,嚴重影響我們做生意,我們可以貼嗎

可以貼,但是戶外張貼廣告必須得到當地城管部門的同意許可。

根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發布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一)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在地下鐵道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內外設置的廣告; 廣告牆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2)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

戶外廣告登記申請,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在依法查驗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確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申請登記條件後,向戶外廣告發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

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動載體發布戶外廣告的登記申請,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在履行前款規定的審查義務後,向交通工具等運動物體使用單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

第九條 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申請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布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

(四)戶外廣告樣件。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託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與委託方簽訂的發布戶外廣告的委託合同、委託方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廣告形式、場所、設施等用於戶外廣告發布,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規定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發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批的廣告,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C. 關於車體廣告的法律法規

根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規定:

第五條 發布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一)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在地下鐵道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內外設置的廣告;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地方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3)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廣告車擾民連雲港開出今年首張「車體廣告罰單」

一輛又一輛的廣告流動宣傳車為招攬客源,在道路上利用大型廂式車體兩側及前後顯示屏上播放大幅扎眼的廣告畫面,並用高音喇叭播放嘈雜且刺耳的商品促銷廣告,不僅擾民,還嚴重影響市容和交通秩序,城管為此開出今年首張「車體廣告罰單」。

9月20日下午4點,城管海州三大隊隊員在鹽河南路普天安花園巡查時,發現一輛LED流動廣告宣傳車,車廂兩面都安裝有LED顯示屏,畫面不斷閃爍。隊員們用手機測試儀測試,顯示其音量分貝值遠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所規定的城區內60分貝標准值。

隊員們立即攔停該廣告宣傳車,責令其將顯示屏和音響關閉,執法隊員還向駕駛員張某開具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並對該LED廣告宣傳車進行了證據保存。

9月21日,駕駛員張某到城管海州三大隊接受問詢。經詢問,駕駛員張某在海州區幸福中路開了家做廣告的店,近期承接了某購物廣場開業宣傳事宜。張某採取了駕駛設置有宣傳廣告的廂式貨車在市區范圍內利用顯示屏和音響進行巡迴宣傳的形式。

經過執法隊員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宣傳車輛所帶來的危害等方面教育,張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並承諾今後絕不再擾民。

目前,該案件正由城管海州三大隊進行立案查處,並對張某處以500元罰金。

下一步,城管海州三大隊將更加嚴格規范轄區廣告行為,加強對轄區流動廣告宣傳車的監控、整治力度,依法嚴管嚴控流動LED廣告宣傳車上路行駛范圍和音量分貝,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徹底清理違規無序的戶外宣傳行為,切實凈化、美化轄區環境。

D. 請問廣告公司如何申請《戶外廣告登記證》我們公司在鄭州,鄭州對戶外廣告的管理是什麼政策

一廣告公司如何申請《戶外廣告登記證》?
可直接向鄭州工商管理部門申請,按相關規定,手續齊全的,5日內辦理完畢.
二、鄭州對戶外廣告的管理是什麼政策?
鄭州有針對戶外廣告的專門管理條例,全文如下。
鄭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2005年修正)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鄭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的決定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鄭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05年2月28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7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8月8日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鄭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5年2月28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鄭州市實際情況,決定對《鄭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公共場地」的內容。
二、刪去第三條第(二)項。
三、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上街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本市市區建成區范圍內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其他區域內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四、第六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容、城市規劃、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公益性廣告設置計劃,並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
五、第十條修改為:「嚴格控制橫跨城市道路設置橫幅廣告;嚴格控制利用城市立交橋、人行天橋和高架路設置廣告;嚴格控制在城市主次幹道的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懸掛商業性軟體戶外廣告。」
六、根據第四條修改的內容,對「法律責任」一章中執法主體作了相應調整。
此外,還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順序作了技術性改動。
《鄭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2005年9月1日施行。

鄭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
(2001年12月27日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5年2月28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鄭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維護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以及交通工具外部,利用各種形式設置的商業性或公益性廣告。
第三條 凡在本市下列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均應遵守本條例:
(一)市區建成區、上街區建成區;
(二)鄭州市礦區、鄭州新鄭機場;
(三)國道、省道鄭州市區段;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四條 市、上街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戶外廣告經營者的資格審核及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本市市區建成區范圍內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其他區域內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物價等部門及通信、電業等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美化市容、文字規范、內容健康,有利於城市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章 設置准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容、城市規劃、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公益性廣告設置計劃,並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築物、構築物的形象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物和風景名勝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安裝牢固,保證安全。使用易銹蝕材料的,應當定期進行防銹蝕處理,並進行有效覆蓋,不得外露;使用電源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採取防火、防漏電安全措施,並與高、低壓導線和地面、地下設施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 戶外廣告的設計、製作和安裝,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質量標准。
第十條 嚴格控制橫跨城市道路設置橫幅廣告;嚴格控制利用城市立交橋、人行天橋和高架路設置廣告;嚴格控制在城市主次幹道的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懸掛商業性軟體戶外廣告。
第十一條 張貼戶外廣告必須張貼在公共信息欄內。禁止在廣場、立交橋、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
第三章 設置管理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向市、上街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委託他人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委託具有廣告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
第十三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有關資料:
(一)申請書;
(二)廣告設置位置圖和彩色效果圖;
(三)製作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委託他人設置戶外廣告或者使用他人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還應當出示廣告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廣告經營許可證及場地使用協議。
第十四條 市、上街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既不批准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批准。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以及利用城市道路、國道、省道設置戶外廣告的,在報經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經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照批準的地點、形式、期限、數量、規格、用材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到原批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設置戶外廣告,應自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未完成設置又無正當理由的,原批准手續失效。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期滿後,需要延期的,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到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理手續的,有效期滿後,廣告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戶外廣告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版面不得空置,暫時無廣告發布的,應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
第十九條 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因城市建設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許可權書面通知廣告設置單位限期拆除。建設單位應當給予補償。
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除前款規定情形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拆除、遮蓋或損壞。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修、更新,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如遇大風、汛期等,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出現污濁、銹蝕、損毀、變形等情況的,設置單位應立即採取措施,恢復完好。
第二十二條 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定期督促戶外廣告設置單位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的,應立即通知廣告設置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確實難以通知到廣告設置單位的,市容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准或未按批准事項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出現污濁、銹蝕、損毀、變形等情況,未恢復完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責令限期拆除的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應當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許可權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塗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清除,恢復原貌;逾期不恢復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許可權組織恢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每處(幅)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觸犯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漏電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設置單位或過錯責任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管理權的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縣(市)城市建成區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行。

三、加上其他公司的商品信息是否需要申請
按第十五條規定,需要到原批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以上,希望對你能夠有所幫助。

E. 請教戶外廣告登記法律法規

2006年5月22日,國家工商總局以部門令的形式公布了《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25號令),這是該規定自1995年頒布以來的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進一步規范了戶外廣告的工商登記,強化了戶外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所有戶外廣告發布前必須到工商部門登記,未登記就發布是違法行為。規定第六條規定: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戶外廣告發布單位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主體資格;

(二)戶外廣告所推銷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

(三)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具有相應戶外廣告媒介的使用權;

(四)廣告發布地點、形式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五)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六)按規定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當事人已經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你可以到當地工商局廣告科查詢登記情況,如果沒有登記可讓工商直接查處。如果登記手續齊全,可請工商撤銷登記。還可以向城管、環保部門投訴。另外要了解你們物業公司是否存在未經業委會同意擅自出租牆面收取廣告發布費贏利的問題。
若投訴無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並賠償損失(給業主造成光污染帶來失眠等身體、精神損害)。

F. 關於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的一些問題

有規定的

不過我建議你到一個地方去申請吧 不要錢的——城市規劃局(政府行政服務中內心)

不過你要提供原始樣子(容也就是沒裝上戶外廣告的樣子) 再就是提供把戶外廣告裝上去的樣子。

戶外廣告申請成功的幾個要點就是:第一 那個效果圖不會影響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學習。 (這是最主要的) 第二、至於畫面上的廣告 一般畫面上的廣告(如 可口可樂) 這些廣告是畫面上的企業提供(如 可口可樂的廣告是由可口可樂公司在您所在城市的市場部負責提供) 所以這個可能性對於你來說罰款是不可能的

商場外牆廣告 只要第一次申請得以批准以後 就不需要再一次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了。當然畫面廣告最好是商家直接提供的 這樣就不會引起侵權問題了。如果要設外牆廣告 那麼你找些戶外的廣告公司吧 中間的申建過程是由廣告公司負責的 至於畫面涉及廠家問題 那是用那個廣告位的租客的事了 (當然那租客肯定會對這個廣告位負責的)所以 租客一定要具備那畫面上沒侵權的事宜

G.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 何時廢止

這個是不大可能廢止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制度在控制,虛假廣告/誇大性宣傳對公眾的錯誤影響方面是有積極作用的,雖然作為廣告人,這個規定對業務有一些影響,但總體來說,我還是比較支持這個規定的。

H.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中「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是什麼概念

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指的是合法經營場所法定控制的空間、設施等一定范回圍內地帶。如,答整個廠房的延伸地帶、店鋪的內外。主要根據如下: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中: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地方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I.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對個人能處罰嗎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回間、設施答等發布的廣告。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包括為他人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以及發布戶外廣告進行自我宣傳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違反第五條、第十一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登記手續的,責令停止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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