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① 對戶外廣告管理條例草案的建議怎麼說
加強城鎮管理維護市容市貌整潔序提高鎮區門店店招店牌全鎮范圍內戶外廣告整齊美觀性根據《海市市容環境衛管理條例》《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結合趙巷實際特製訂規范店招店牌、戶外廣告管理實施意見具體: 、工作目標 進步加強戶外廣告屬化源管理規范趙巷集鎮門店店招店牌全鎮范圍內戶外廣告設置及前期報批備案手續並轄區內違規設置店招店牌及戶外廣告進行專項整治創造整潔、序、文明市容環境 二、具體規范 ()店招店牌 本鎮范圍內企事業單位、體工商戶設置經營場所各類僅帶名稱、字型大小、標志等內容起提示作用標牌、標識 (二)戶外廣告設施 本鎮范圍內利用公共、自或者所建築物、構築物、場、空間等設置路牌、燈箱、高炮、霓虹燈、電顯示牌(屏)、實物造型等利用公共、自或者所陣設置彩旗、條幅、氣球等 (三)相關要求 店招店牌及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符合設置規范遵循安全、美觀原則與建(構)築物風格周邊環境相協調與城鎮整體景觀相益彰 1、店招店牌應遵循店招、尺寸規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原則 2、內容必須真實、合符合相關律、規及規定要求欺騙誤導消費者 3、設置應符合城鎮街景規劃設計要求設計、製作安裝應符合關技術、質量、安全標准粗製濫造 4、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必須符合相關規定書寫應規范准確用字規范錯別字缺字、漏字 5、戶外廣告設施應由具設計資質單位進行設計安裝應牢固並定期維修、保養做整潔、安全、美觀圖案、文字陳舊、污濁、脫色、損壞變形或燈光顯示全應及予更新、修復或拆除期失使用價值應及拆除 6、戶外廣告設施能產、造影響設置申請應征利害關系同意 7.店招店牌及戶外廣告設施規格、色彩應與我鎮相關控制要求相適應並避免與城鎮總體立面風格相沖突 三、職責工 ()城管隊(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局執隊趙巷隊) 1、新增及自行變更店招店牌、戶外廣告業主接受申請並及同規保辦、工商所等部門核實關情況進行批復並備案登記 2、未按照批准要求設置店招店牌、戶外廣告責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整改或者拆除按照《海市市容環境衛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予行政處罰 3、圖案、文字、燈光顯示全或者破損、污濁、腐蝕、陳舊店招店牌、戶外廣告等設施督促業主修復違反規定責令限期改;拒改予行政處罰 4、存安全隱患或者失使用價值店招店牌、戶外廣告督促設置者拆除潮汛、台風或者暴雨期間加強店招店牌、戶外廣告安全檢查;存安全隱患或者失使用價值戶外設施責令設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應強制拆除 (二)規保辦 全鎮店招店牌、戶外廣告進行統規劃向級關部門申報並進行備案登記 (三)工商所 店招店牌及戶外廣告內容進行核實未備案登記、私自變更內容等違規行進行督促整改 (四)財政所 涉及由政府部門統新建、改造、維修店招店牌、戶外廣告設施做資金安排落實資金保障 (五)安管 相關設置項目實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已設置店招店牌、戶外廣告安全隱患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存隱患店招店牌、戶外廣告通報城管隊 (六)聯勤隊 巡查隊員責任中國格區域內發現店招店牌、戶外廣告設施存相關問題督促履行門責制及相關義務並及報鎮聯勤指揮移送城管隊快速處置 四、審批程序 ()店招店牌 1、統改造店招店牌:更換店招店牌內容帶妥所需材料報城管隊審核批復:原則更換底板;特殊情況確需更換底板報城管隊審核批復 2、新建、翻建建築物需設置店招店牌:帶妥所需材料報城管隊審核批復 (二)戶外廣告設施 1、公益性戶外廣告:帶妥所需材料報城管隊與規保辦、工商所、黨群辦(宣傳)商定予批復涉及製作型廣告期變更商業性戶外廣告需至區綠化市容局報批 2、商業性戶外廣告:帶妥所需材料至區綠化市容局報批 3、舉辦型文化、體育、商業等宣傳需要設置臨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制定臨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案並報鎮城管隊或區綠化市容局批准臨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案應符合關規范要求設置期限超30 五、工作要求 ()統思想提高認識 加強店招店牌、戶外廣告規范管理趙巷鎮鞏固家衛鎮、全文明鎮全優美鄉鎮重要內容提升趙巷市容市貌、維護街面整潔、保障市民行安全重要舉措各員單位要迎接家衛鎮復審維護城鎮文明形象高度認識店招店牌、戶外廣告規范管理工作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充發揮本單位能作用保證必要力、物力、財力投入切實項工作落實處 (二)明確職責通力協作 各員單位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案落實工作職責採取效措施積極推進規范管理;同要牢固樹立全鎮盤棋意識各司其職基礎加強部門間溝通協作要充發揮聯勤作用進步完善運作模式共建店招店牌、戶外廣告設施規范管理效機制 (三)定期督查促進規范 各員單位要加強監管定期展聯合整治檢查店招店牌戶外廣告設施設計、製作及安裝否符合關技術、質量安全標准否定期維護做安全、整潔、美觀未經審核批復、符合規劃要求設置店招店牌戶外廣告設施及落實整改或拆除 (四)加宣傳營造氛圍 通發放《告知書》、門宣傳等行效途徑廣泛宣傳店招店牌、戶外廣告規范管理目、意義、要求取群眾社各界群眾理解支持積極創造群眾參與、業主配合諧氛圍激發共同維護市容環境主翁意識構建整潔、序、文明良環
② 山東臨沂戶外廣告處罰依據什麼法律條例
戶外廣告管理有兩個職能部門,一個是城市管理執法局的廣告管理辦公室,另一個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監督管理科。職能是這樣劃分的:廣告管理辦公室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與違法廣告設施的查處;廣告監督管理科負責對戶外廣告發布及廣告內容的審批,對違法廣告予以查處。廣告管理辦公室是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條例第十一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同時還適用《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來管理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工商部門的廣告監督管理科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辦法》來監督管理和查處及處罰,如果在戶外廣告內容中出現違反其他單項廣告法規的還會依據其他的單項廣告法規配合查處及處罰,如: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房地產廣告管理辦法等等。
③ 如何有效規范戶外廣告和店招的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城鎮管理,維護市容市貌整潔有序,提高鎮區門店店招店牌和全鎮范圍內戶外廣告的整齊美觀性,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結合趙巷實際,特製訂規范店招店牌、戶外廣告管理的實施意見,具體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加強戶外廣告屬地化源頭管理,規范趙巷集鎮門店店招店牌和全鎮范圍內戶外廣告設置及前期報批備案手續,並對轄區內違規設置的店招店牌及戶外廣告進行專項整治,創造一個整潔、有序、文明的市容環境。
二、具體規范
(一)店招店牌
本鎮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設置在經營場所的各類僅帶有名稱、字型大小、標志等內容的起提示作用的標牌、標識。
(二)戶外廣告設施
本鎮范圍內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空間等設置的路牌、燈箱、高炮、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實物造型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陣地設置的彩旗、條幅、氣球等。
(三)相關要求
店招店牌及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符合設置規范,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與城鎮整體景觀相得益彰。
1、店招店牌應當遵循「一店一招、尺寸規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則。
2、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3、設置應當符合城鎮街景規劃和設計要求,設計、製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質量、安全標准,不得粗製濫造。
4、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必須符合相關規定,書寫應當規范准確,用字規范,無錯別字,無缺字、漏字。
5、戶外廣告設施應由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安裝應當牢固,並定期維修、保養,做到整潔、安全、美觀。圖案、文字陳舊、污濁、脫色、損壞變形或燈光顯示不全的,應及時予以更新、修復或拆除,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及時拆除。
6、戶外廣告設施可能對人們的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設置申請人應當徵得利害關系人同意。
7.店招店牌及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色彩應與我鎮相關控制要求相適應,並避免與城鎮總體立面風格相沖突。
三、職責分工
(一)城管分隊(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趙巷分隊)
1、對新增及自行變更店招店牌、戶外廣告的業主,接受申請,並及時會同規保辦、工商所等部門核實有關情況,進行批復並備案登記。
2、對未按照批准要求設置的店招店牌、戶外廣告責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者拆除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3、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濁、腐蝕、陳舊的店招店牌、戶外廣告等設施,督促業主修復,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處罰。
4、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店招店牌、戶外廣告,督促設置者拆除。在潮汛、台風或者暴雨期間,加強對店招店牌、戶外廣告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設施,責令設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應當強制拆除。
(二)規保辦
對全鎮店招店牌、戶外廣告進行統一規劃,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並進行備案登記。
(三)工商所
對店招店牌及戶外廣告內容進行核實,對未備案登記、私自變更內容等違規行為進行督促整改。
(四)財政所
對涉及由政府部門統一新建、改造、維修的店招店牌、戶外廣告設施,做好資金安排,落實資金保障。
(五)安管中心
對相關設置項目實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對已設置店招店牌、戶外廣告的安全隱患進行不定期檢查,對發現存在隱患的店招店牌、戶外廣告通報城管分隊。
(六)聯勤大隊
巡查隊員對責任網格區域內發現的店招店牌、戶外廣告設施存在的相關問題,督促履行「門責制」及相關義務,並及時報鎮聯勤指揮中心,移送城管分隊快速處置。
四、審批程序
(一)店招店牌
1、統一改造好的店招店牌:更換店招店牌內容的,帶妥所需材料,報城管分隊審核批復:原則上不得更換底板;特殊情況確需更換底板的,報城管分隊審核批復。
2、新建、翻建的建築物需設置店招店牌的:帶妥所需材料,報城管分隊審核批復。
(二)戶外廣告設施
1、公益性戶外廣告:帶妥所需材料,報城管分隊,與規保辦、工商所、黨群辦(宣傳)商定後予以批復。涉及製作大型廣告和後期變更為商業性戶外廣告的,需至區綠化市容局報批。
2、商業性戶外廣告:帶妥所需材料,至區綠化市容局報批。
3、因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業等宣傳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制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方案,並報鎮城管分隊或區綠化市容局批准。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方案應當符合有關規范要求,設置期限不超過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加強店招店牌、戶外廣告的規范管理,是趙巷鎮鞏固國家衛生鎮、全國文明鎮和全國優美鄉鎮的重要內容,是提升趙巷市容市貌、維護街面整潔、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的重要舉措。各成員單位要從迎接國家衛生鎮復審和維護城鎮文明形象的高度來認識店招店牌、戶外廣告規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本單位的能動作用,保證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切實將此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明確職責,通力協作
各成員單位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聯系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職責,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規范管理;同時,要牢固樹立全鎮「一盤棋」的意識,在各司其職的基礎上,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協作。要充分發揮「大聯勤」作用,進一步完善運作模式,共建店招店牌、戶外廣告設施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三)定期督查,促進規范
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日常監管,定期開展聯合整治,檢查店招店牌和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及安裝是否符合有關技術、質量和安全標准,是否定期維護做到安全、整潔、美觀。對未經審核批復、不符合規劃要求設置的店招店牌和戶外廣告設施,及時落實整改或拆除。
(四)加大宣傳,營造氛圍
通過發放《告知書》、上門宣傳等行之有效的途徑,廣泛宣傳店招店牌、戶外廣告規范管理的目的、意義、要求,取得群眾和社會各界和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積極創造群眾參與、業主配合的和諧氛圍,激發共同維護市容環境的主人翁意識,構建整潔、有序、文明的良好環境。
④ 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介紹
《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修訂)》經2013年12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回14屆97次常務會議討論答通過,2014年3月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規劃與規范、查詢與審批、設置與維護、法律責任、附則6章44條,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⑤ 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條例條款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活動,促進戶外廣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經營及其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下列戶外商業廣告:
(一)利用戶外廣告設施發布的廣告;
(二)利用彩旗、條幅在戶外發布的廣告;
(三)利用牆體發布的廣告;
(四)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發布的廣告;
(五)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發布的廣告;
(六)在戶外發布的其他廣告。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在戶外專為發布廣告而設置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電子翻版裝置、櫥窗、廣告架等物質載體。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市容、市政、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在戶外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六條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七條戶外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書寫清晰、規范、准確。
第八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不合法的費用。對不能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的行政收費,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權拒絕。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工商、規劃、建設、市容、市政、環保、公安、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包括廣告設施設置的條件、地點、種類、規模、規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內容。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工商、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
第十條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城市市容市貌標准和環境保護、交通安全的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准。戶外廣告設施使用者應當定期維修、加固或者拆除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城市重要場所、主要道路兩側的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的使用權,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出讓方案,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開競爭方式出讓。
第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廣告經營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取得使用權的,其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視同已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在公共場地或者公共設施上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其使用期限不超過5年,期滿需延長設置期限的,設置者應當於設置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部門在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手續時,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辦結審批手續,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十五條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在使用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佔用、拆除、遷移、遮蓋或者損壞。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拆除使用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部門應當在30日前書面通知戶外廣告經營者限期拆除,由此對戶外廣告經營者、設施設置者造成經濟損失的,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應當給予置換或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城市城區繁華地段、車站、廣場、碼頭、居民區等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公共廣告欄。
公共廣告欄的設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規劃、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應當由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設計、製作、發布。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舉辦的重大慶典、運動會、文藝演出、彩票發行或者商品交易會等大型活動,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成立臨時性戶外廣告經營機構,承辦針對本次活動的戶外廣告的設計、製作、發布。
第十八條發布戶外廣告,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未經登記,不得發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廣告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登記。
第十九條申請發布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向戶外廣告發布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填寫《戶外廣告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設施、場地使用權證明;
(四)廣告合同;
(五)廣告樣稿;
(六)確認戶外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需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的廣告,廣告發布者還應當提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的登記編號應當與戶外廣告同時發布。
戶外廣告登記後3個月內未予發布的,登記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張貼印刷品廣告,應當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張貼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簡易登記,註明有效期,到公共廣告張貼欄張貼,張貼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二十二條戶外廣告登記有效期滿,廣告發布者應當自行拆除;需要延長發布時間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登記機關強行拆除。
在公共廣告欄張貼的印刷品廣告張貼期限屆滿,由公共廣告欄管理部門負責清除。
經登記發布的戶外廣告,需要變更登記內容或者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電線桿、樹木、住宅樓道上以及其他未經批準的場所書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
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申請或者戶外廣告內容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5日內辦結登記手續,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無合法的廣告經營資格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在限期內不補辦手續的,予以強制拆除;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戶外廣告中未註明戶外廣告登記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戶外廣告內容或者其他登記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不改正的,強制拆除,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清除戶外廣告設施或者廣告的,其費用由戶外廣告設施所有者或者廣告經營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發布戶外廣告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因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設施的使用者、所有者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賠償;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違法登記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工商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店堂牌匾、門楣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在本條例實施前未制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6個月內制定,並對現有的不符合規劃的戶外廣告限期清理。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0年8月1日頒布的《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⑥ 制定<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背景.
為了減少和根本杜絕戶外廣告「隱形殺手」的危害,各地紛紛出台了許多戶外廣告的管理措施,西安市在即將出台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中規定,城區范圍內建築屋頂部設置的廣告,高度不得高於6米;嚴禁在建築物外立面懸掛條幅、布幔;所有門店牌匾自身高度不得超過1.5米;建築工地圍牆廣告牌要統一在圍牆內設置,其高度在圍牆以上、6米以下。
7月1日開始施行的《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戶外廣告發布者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面對汛期的到來,一些城市加強了對戶外廣告牌的安全管理。近日上海市防汛防颱指揮部對市區內的戶外廣告牌進行了專項安全檢查,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超高超大廣告設施實施拆除,並規定:今後60米以上的高樓將不再設廣告和非廣告設施;目前60米以上的高樓已設有戶外廣告設施的到期後將不再延長審批,將全部進行拆除;同時市容環衛部門將修訂相關規范,依法行政。
南京市容局在7月初發布的緊急通知中,要求南京市各廣告經營單位及相關單位,做好戶外廣告和標志的安全管理,防止台風、暴雨破壞造成的危害。對防範不力或因防範措施不落實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將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7月14日,鄭州市市政局專門召開會議,加強戶外廣告預警機制。市政局向80多家廣告公司及廣告設置單位發出通知,要求對大型戶外廣告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對存在的隱患徹底予以排除。
戶外廣告加固和維護方法
由此可見,戶外廣告的安全問題已上升為一個社會問題,而要根本解決「戶外殺手」的危害,除了各地廣告監管部門加強管理,定期檢查、未雨綢繆之外,戶外廣告施工部門也應該在施工過程中嚴把質量關,注重廣告牌的日常維護和加固。
廣告牌多為鋼結構,早在一年前,2003年7月,中國工程建設標准化協會就頒布了《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技術規程》(CECS148:2003。以下簡稱《規程》),對戶外廣告的安裝與維護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與說明。《規程》認為:導致戶外廣告牌成為殺手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廣告牌地基失穩,二是鋼性架構的老化與脆裂,並對地基的加固糾偏,鋼結構的加固與維護進行了詳盡的論述,現將有關內容介紹給大家,以備相關施工單位查詢。
地基失穩原因及加固、糾偏方法
通常把支撐戶外廣告牌的承載物稱為地基,落地式廣告牌以土體或岩體作為地基,又分為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樓宇廣告牌與牆面廣告牌則以樓頂結構和牆體結構作為地基。對戶外廣告牌而言,地基的設置至關重要,它直接關繫到戶外廣告牌正常使用。常見的廣告牌基礎工程事故多由以下原因造成:地基承載力不足導致地基失穩;地基土質過軟,長期受負後產生地基傾斜;周邊地質環境的改變,導致地基土體膨脹或收縮變形;牆面廣告牌的支座松動、損壞;外力因素(包括大風、野蠻施工等)造成的樓宇廣告牌的不均勻沉降。
基礎工程事故的發生主要由於勘察、設計、施工不當或使用環境改變而引起的。出現地基失穩現象之後,應及時對戶外廣告牌地基礎進行加固與糾偏,在確定實施方案之前,應做好以下幾項調查工作:(1)查清地基所在區域的土質、水文情況;(2)查閱原始資料,了解廣告牌地基形式和受力狀態,以及設計承載量;(3)對廣告牌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建築材料質量、施工期間的天氣狀況,以及整體廣告牌的施工質量進行勘查;(4)調查廣告牌使用期間周圍環境的變化情況,如市政設施的修建、附近建築的開工,地下水位的升降和地面排水系統的變化等。
搞清了戶外廣告牌地基發生失穩的症結所在,就可以在此基礎上,制定行之有效的加固與糾偏措施。
⑦ 急!!!戶外顯示屏的管理辦法是什麼
我這只有北京的: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戶外電子顯示屏設置規范的通知
各區、縣市政管委,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本市戶外電子顯示屏的管理,規范設置行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北京市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規定》,我委制訂了《北京市戶外電子顯示屏設置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北京市戶外電子顯示屏設置規范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戶外電子顯示屏的設置行為,根據本市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的具有發光和動態效果並用於戶外廣告和公益宣傳的電子顯示屏、激光投影、冷陰極管顯示裝置等(以下統稱「戶外電子顯示屏「),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戶外電子顯示屏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置。
戶外電子顯示屏設置規劃納入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實行總量控制。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戶外電子顯示屏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戶外電子顯示屏的設置進行交通安全評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制定戶外電子顯示屏的交通安全評價標准。
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接入並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戶外電子顯示屏進行內容審查,對其信號傳輸、播出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朝向道路來車方向,妨礙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車安全、影響道路暢通;
(二)形成光污染、雜訊污染、電磁輻射污染等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三)《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北京市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規定》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六條 戶外電子顯示屏應當主要設置在城市公共廣場或者步行街的適當位置。在城市主幹道兩側(城市封閉廣場和步行街除外)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動畫面,原則上每個固定畫面的播放時間應當大於等於15秒,畫面切換應採取慢轉換方式。
在戶外廣告和標語宣傳品禁設區、高速公路兩側以及城市道路(步行街除外)以外50米范圍內、路口1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
第七條 在商業區及其周邊設置的戶外電子顯示屏,夜間亮度值應小於等於1000cd/m2;在其他地區設置的戶外電子顯示屏,夜間亮度值應小於等於400cd/m2;戶外電子顯示屏應具備按照日照強度變化調節顯示亮度的功能。
第八條 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應當與周圍道路、建築、景觀的風格相協調,不得破壞建築物、構築物的容貌。
第九條 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的安全技術標准、管理標准,應採用先進技術和節能環保的優質材料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顯示屏的設計、製作和安裝,保證顯示屏質量和安全。
戶外電子顯示屏應當保持屏幕顯示功能完好;不得因長期停止播放而影響環境景觀。
第十條 利用戶外電子顯示屏發布廣告的,其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利用戶外電子顯示屏進行公益宣傳的,應當符合宣傳主管部門的要求,並按照規定取得市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
利用戶外電子顯示屏播放或轉播新聞、電影、電視節目等,應當符合廣播電視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范執行中的問題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范自2008年4月8日起施行。
⑧ 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用那一條
中華人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令共和國第25號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一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登記手續的,責令停止發布。
第五條 發布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一)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在地下鐵道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內外設置的廣告;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地方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需要改變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戶外廣告發布地點及具體位置的,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繳回《戶外廣告登記證》,並按照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重新申請戶外廣告登記。
⑨ 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的文件內容
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場地(以下統稱陣地)設置的霓虹燈、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實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戶外空間發布廣告的設施。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許可及其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的經營資質審核、內容登記及其監督管理。
本市建設交通、交通港口、公安、房屋管理、質量技監、環保、價格、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設置要求)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以下簡稱陣地規劃)及其實施方案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單位利用其經營場所門楣部位設置的電子顯示裝置,發布本單位名稱、標識等信息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六條(陣地規劃編制)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組織編制陣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陣地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禁設區、展示區和控制區以及相應的管理要求。
第七條(實施方案編制)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縣)規劃、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陣地規劃組織編制所轄區域內的實施方案,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實施方案應當符合本辦法以及陣地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技術規范編制)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容貌、規劃、環保等方面的技術標准,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
第九條(公示和徵求意見)
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編制過程中,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採取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徵求相關社會組織和專家的意見,並根據意見對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草案公示,並採取座談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公示的時間、地點以及意見徵集方式應當在本市有關政府網站上公告。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經批准後,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有關政府網站予以全文公布,並對社會公眾意見的採納情況予以答復。
第十條(修改要求)
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要求組織修改。
第十一條(禁止設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五)在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用地范圍內的;
(六)在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築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禁止在本市道路紅線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但利用公共汽電車候車亭、公用電話亭設置的附屬式戶外廣告設施除外。
第十二條(陣地使用權的取得)
利用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陣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拍賣、招標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陣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拍賣、招標等方式取得。
公共陣地的范圍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的具體辦法,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管理許可權)
利用內環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滬閔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區域內的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利用其他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
利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區域內的非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利用其他非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由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受理。
第十四條(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手續)
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時,應當制定拍賣、招標方案,並徵求同級規劃、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公共陣地使用權的,應當與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公共陣地使用合同,並繳納公共陣地使用費。公共陣地使用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辦理下列手續後,方可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向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
(二)將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圖、設置效果圖、陣地使用合同向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按照戶外廣告登記的有關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
第十五條(非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
利用非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向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合同;
(三)廣告樣稿;
(四)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文件;
(五)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的證明;
(六)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位置關系圖;
(七)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設置效果圖;
(八)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施工圖。
第十六條(非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
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非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建設的有關材料書面徵求同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並將戶外廣告擬發布內容的有關材料書面徵求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
受理申請後,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書面告知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審查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審查意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二)經規劃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將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及其理由送達申請人。
經審批同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應當直接向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向市或者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戶外廣告登記證》。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發放。
第十七條(設施設置的期限)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其審批自行失效。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裝置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不超過6年。具體設置期限標准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施的材料、尺寸等因素另行規定。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申請期限符合設置期限標準的,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申請期限予以批准。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後,屬於使用公共陣地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組織拍賣、招標;屬於使用非公共陣地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設置期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的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
因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制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方案,並報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方案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期限不超過30日。
第十九條(設施設置變更)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圖、設置效果圖予以設置,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審批的變更和撤回)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審批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審批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並書面告知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由此給設置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創新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論證)
申請設置具有特殊創新要求的新形式戶外廣告設施,沒有相應技術規范要求的,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技術論證;經論證符合安全、市容景觀等要求的,准予設置。
第二十二條(電子顯示裝置的源頭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設置電子顯示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向市或者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審查設計方案時,提交電子顯示裝置的設計方案等材料。
市或者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就電子顯示裝置設置是否符合陣地規劃及其實施方案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徵求建設工程所在地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市或者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批准並告知理由。
第二十三條(維護義務)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
戶外廣告設施配備的照明設備,應當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照明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安全管理)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檢查,確保戶外廣告設施牢固、安全。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2年的,設置人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進行安全檢測,並向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對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設計單位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戶外廣告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
市和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並按照一定的比例,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抽檢。
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技術標准,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質量技監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設施拆除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後,設置人應當在5日內予以拆除。設置人未予拆除的,陣地所有人應當予以拆除。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後,設置人應當在2日內予以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責令設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戶外廣告內容的要求)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真實、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戶外廣告使用的漢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戶外廣告內容中,公益廣告內容所佔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於10%。
禁止發布廣告內容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戶外廣告,但單位在其經營場所設置、發布與其生產的產品或者與其經營服務有關的戶外廣告除外。
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戶外廣告具體范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並對外公布。
第二十七條(信息系統建設)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戶外廣告設施管理信息系統,將陣地規劃及其實施方案、技術規范、設置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和批准等有關信息納入該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投訴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情形的,可以向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二十九條(已有規定行為的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違反廣告內容發布管理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公益廣告未達到發布比例要求、未發布公益廣告或者發布廣告內容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民事賠償責任)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政監督)
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規劃、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並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陣地規劃及其實施方案或者技術規范的;
(二)未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或者組織拍賣、招標的;
(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糾正、查處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追究)
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規劃、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執法的;
(三)故意損壞或者違反規定損毀當事人財物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發布的《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