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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丁援

发布时间: 2021-01-05 10:38:41

『壹』 国际古迹遗址日的节日由来

1982年4月18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突尼斯举办科学研讨会,同期在哈马马特召开的执行局会议上,有代表首次提出建立国际古迹遗址日,并在每年的这一天举办全球性的庆祝活动。这一建议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后通过,并于次年11月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2届大会上得到批准。大会在一项决议中号召各成员国倡导并推行“4・18国际古迹遗址日”。此后不久,在欧洲委员会的组织下,许多国家开始在每年的9月份庆祝“欧洲遗产日”。可以说,“欧洲遗产日”从某种程度上弱化了“世界遗产日”的影响。不过,依然有越来越多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会员国在4月18日这一天举办各种与遗产有关的庆祝活动。
从2001年开始,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每年都要为4月18日确定一个活动主题,各会员国根据这一主题自行选择活动内容与形式,如举行圆桌会议、科学研讨会,开办展览、讲座,向公众免费开放博物馆和遗产地等。之后各国会将有关报告、论文、海报、新闻报道等文字和图片资料送交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秘书处备案。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简称为ICOMOS,1965年成立于波兰华沙,由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士组成,是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领域唯一的国际非政府组织。ICOMOS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认可的一个官方咨询机构,积极服务于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派遣世界遗产专员并辅以国际秘书处的工作,对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进行专业评估,并参与世界遗产公约的贯彻落实。到2015年,该组织已在世界各地拥有110多个国家委员会,并组织建立了20多个与文化遗产相关的各种主题的国际科学委员会。中国于1993年加入该组织,并成立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即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贰』 2006年4月18日,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江苏省文物局和无锡市文化局联合发起的“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在


小题1:D
小题2:C

『叁』 关于15届国际古迹理事发表的《西安宣言》有什么内容

——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于2005年10月21日在西安通过)

导言

应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邀请,我们于2005年10月17日至21日在中国古城西安召开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并庆祝该组织成立四十周年,回顾她为维护和保护作为可持续和人文发展的一部分的世界文化遗产所作出的长期努力。

得益于大会期间召开的“古迹遗址及其周边环境——在不断变化的城镇和自然景观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科学研讨会上所交流的众多案例和反思,以及得益于中国和各国政府、研究机构和专家关于在加速变化和发展的条件下充分保护和管理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诸如古城、自然景观、古迹路线和考古遗址)的经验。 注意到《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及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1964年)以及该宪章所引发产生的其他许多文件中所体现出的对古迹遗址周边环境保护的国际的和专业领域内的兴趣——这种兴趣尤其是通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国家委员会和国际委员会表现出来,并体现在《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和其他国际会议所通过的结论和建议中,诸如:《会安宣言——保护亚洲历史街区》(2003年)、《恢复巴姆文化遗产宣言》(2004年)以及《汉城宣言——亚洲历史城镇和地区的旅游业》(2005年)。

注意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中关于“周边环境”的概念,包括《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1962年)、《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68年)、《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年)、《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尤其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及其执行性原则——在这些文件中,“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也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

强调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应对由于生活方式、农业、发展、旅游或大规模天灾人祸所造成的城市、景观和遗产线路急剧或累积的改变;有必要承认、保护和延续遗产建筑物或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的有意义的存在,以减少上述进程对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意义、价值、整体性和多样性所构成的威胁。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的代表特此通过如下有关原则和建议的宣言,并将它告知所有能够通过立法、政策制定、规划和管理等途径促进宣言目标实现的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和专家,以便更好地保护世界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及其周边环境。

承认周边环境对古迹遗址重要性和独特性的贡献

1、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指的是紧靠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和延伸的、影响其重要性和独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组成部分的周围环境。

除了实体和视觉方面的含义之外,周边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过去和现在的人类社会和精神实践、习俗、传统的认知或活动、创造并形成了周边环境空间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当前活跃发展的文化、社会、经济氛围。

2、不同规模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包括城市、陆地和海上自然景观、遗址线路以及考古遗址),其重要性和独特性在于它们在社会、精神、历史、艺术、审美、自然、科学等层面或其他文化层面存在的价值,也在于它们与物质的、视觉的、精神的以及其他文化层面的背景环境之间所产生的重要联系。

这种联系,可以是一种有意识和有计划的创造性行为的结果、精神信念、历史事件、对古遗址利用的结果或者是随着时间和传统的影响而日积月累形成的有机变化。

理解、记录、展陈不同条件下的周边环境

3、理解、记录、展陈周边环境对定义和鉴别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十分重要。

对周边环境进行定义,需要了解遗产资源周边环境的历史、演变和特点。对周边环境划界,是一个需要考虑各种因素的过程,包括现场体验和遗产资源本身的特点等。

4、对周边环境的充分理解需要多方面学科的知识和利用各种不同的信息资源。

这些信息资源包括正式的记录和档案、艺术性和科学性的描述、口述历史和传统知识、当地或相关社区的角度以及对近景和远景的分析等。同时,文化传统、宗教仪式、精神实践和理念如风水、历史、地形、自然环境价值,以及其他因素等,共同形成了周边环境中的物质和非物质的价值和内涵。周边环境的定义应当十分明确地体现周边环境的特点和价值以及其与遗产资源之间的关系。

通过规划手段和实践来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

5、可持续地管理周边环境,需要前后一致地、持续性地运用有效的法律和规划手段、政策、战略和实践,同时这些方法手段还需适应当地的文化环境。

管理背景环境的手段包括具体的立法措施、专业培训、制定全面保护和管理的计划以及采用适当的遗产影响评估系统。

6、涉及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周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原则,应规定在其周围设立保护区或缓冲区,以反映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和独特性。

7、规划手段应包括相关的规定以有效控制外界急剧或累积的变化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

重要的天际线和景观视线是否得到保护,新的公共或私人施工建设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之间是否留有充足的距离,是对周边环境是否在视觉和空间上被侵犯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土地是否被不当使用进行评估的重要考量。

8、对任何新的施工建设都应当进行遗产影响评估,评估其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及其周边环境重要性会产生的影响。 在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内的施工建设应当有助于体现和增强其重要性和独特性。

监控和管理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的变化

9、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发生的变化所产生的个别的和累积的影响,以及这种变化的速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必须得到监控和管理。

城乡景观、生活方式、经济和自然环境累积或急剧的改变可以显著地、不可挽回地影响周边环境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重要性所作出的真正贡献。

10、应当管理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变化,以保留其文化重要性和独特性。

管理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的变化并不一定需要防止或阻挠其发生变化。

11、进行监控,应当对识别、衡量、组织和补救古迹遗址的腐蚀、重要性消失或平庸化所采取的途径和行动加以明确,并就古迹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展陈活动提出改进措施。

应当制定定量和定性指标,评估周边环境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所产生的贡献。

监控指标应当包括硬性指标,如对视野、轮廓线和公共空间的侵犯,空气污染、噪音等,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层面的指标。

与当地、跨学科领域和国际社会进行合作,增强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的意识

12、同当地和相关社区的协力合作和沟通,是周边环境保护和管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方面,应当鼓励不同学科领域间的沟通,这应当成为一种公认的惯例。相关的领域包括建筑学、城市和地区规划、景观规划、人类学、考古学、历史学、人类文化学、博物馆学、档案学等。

应当鼓励与自然遗产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合作,这应当是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及其周边环境进行确认、保护和展陈的有机组成部分。

13、要鼓励进行专业培训、展陈、社区教育和公众意识的培养,以此支持各种合作和知识的分享,促进保护目标的实现,提高保护手段、管理计划及其他相关手段的效率。

应当借鉴从个别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保护中获得的经验、知识和手段,以改进周边环境的保护。

专家、机构、当地和相关社区人员应共同担起责任,充分认识周边环境在各方面的重要性;在做决定时,应该充分考虑周边环境有形和无形的层面。

『肆』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概述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于2002年发行第一版,并于2004年修改和发行第二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为基础,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而制定。该准则是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由于《准则》的这种把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实践相结合的特点,《准则》制定五年来,它已被中国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者广为接受,《准则》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也在中国文物古迹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法规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体现。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即准则本文、准则阐述、案例阐释。2000年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承德会议上通过了准则的本文和阐述部分,并开始了案例阐释部分编写的准备工作。
2010年,经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国古籍遗址保护协会开始了《中国准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4年初终告完成。与2000版《中国准则》相比,修订后的《中国准则》既充分尊重了牵绊的主要内容,保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又充分吸收了中国ICOMOS十多年来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的成果,在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保护原则、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当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水平,呈现出一些列新的特点和亮点,更具针对性、前瞻性、指导性和权威性。

『伍』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成立时间

我国于1993年加入ICOMOS,成立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ICOMOS China),即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第15届大会暨国际科学研讨会,于2005年10月17日至21日在世界著名古都西安举行,大会通过了《西安宣言》。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国际保护中心,于2006年10月1日在西安成立。
据了解,西安国际保护中心将为世界各地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提供咨询帮助,并积极开展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合作和协调工作等,系ICOMOS在世界范围内设立的惟一业务中心。

『陆』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介绍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既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成立于1993年。本协会是由从事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柒』 文物保护学想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需要考证吗还有实习的时候可以找到博物馆里的一些相关的工作吗

①2019年开始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文物保护工程资格考核工回作,考务答工作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国家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设责任设计师、责任工程师、责任监理师3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只可选择其中1个专业类别报考,不可跨类别报考。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②博物馆实习工作不确定,具体需咨询相关单位或查看相应招聘通知。

『捌』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理事成员

理事长 童明康
常务副理事长 关强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排列)
吕舟陈同版滨陈星灿侯权卫东郭旃
秘书长 郭旃(兼)
财务总监 朱晓东
副秘书长 陆琼
常务理事11名(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丹江 王 军 王旭东 王 毅 刘克成 吴东风 陆琼(女) 金旭东
高 星 黄 滋 塔拉
理事26名(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时伟 王力军 王琼(女)王炜林 王凤竹 孙英民 刘谨胜 刘智敏(女)
余剑明 张威李虹 明基全 陈泽成 杭 侃 郑国珍 郑 军
杨惠福 赵中枢赵 强 唐 炜 高大伦 盛春寿 韩扬 董养忠 褚晓波
魏 青

『玖』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建设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回尚,团结广大文答化遗产保护、研究和管理工作者,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承认并遵循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的章程。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方法与科学技术的研究、运用、推广与普及,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促进对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与研究

『拾』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ICOMOS/china)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英文名称为:
CHINESE NATIONAL C0MMISSI0N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0N MONUMENTS AND SITES
英文缩写为: ICOMOS/Chin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群众性、非营利的学术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略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挂靠于国家文物局,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 10号。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的正式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 ) 个人会员须是热心于古迹、遗址保护事业,具有考古、建筑、规划、历史、法律、人类学、景观、档案资料、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担任保护、管理主要职责,并具备较高的相关研究与管理水平的人员。个人会员资格也可授予支持本协会宗旨及目的的其他个人;
( 四 ) 团体会员须是与本协会宗旨与业务有关联的单位集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一 )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代表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 2名或 2名以上会员推荐;
( 二 ) 经执行委员会半数以上执行委员审核同意后,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并发给申请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享有本协会国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团体会员可推荐除个人会员外的 1— 3名代表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本协会根据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章程向该会推荐的 18名表决会员 (均应是个人会员 )同时享有该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团体会员有参加国内外相关机构及活动的优先权;
( 三 )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实行监督;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五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 六 ) 团体会员向持有本协会有效会员证的会员提供免费参观、考察便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须严格遵守本协会章程宗旨和各项具体规定,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多数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审议通过顾问委员会委员人选,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和其他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在必要的情况下罢免其中的成员;
( 三 ) 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 3年,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个人及团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顾问委员会,是协会的咨询机构。由会员中的资深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顾问委员会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不兼任执行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和执行委员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 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 1年。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 一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三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四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五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
( 六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 七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八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九 ) 协调、组织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及各相关国际、外国机构的合作交流项目;
( 十 ) 推荐顾问委员会委员;
( 十一 ) 在特殊情况下,增补副主席、执行委员和顾问委员,增补人数不得超过原有人数的五分之一;
( 十二 ) 其它日常事项。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 (含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 (含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任期最长不得超过连任 3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
( 二 ) 检查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 OO四年八月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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