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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遗址措施

发布时间: 2020-11-26 15:56:42

Ⅰ 石峁遗址的保护工作

石峁遗址发现于上世纪70年代,因数千件流散的玉器而闻名。由于遗址的范围大,遗址范围内的修路、取土等建设活动,甚至对遗址的滥挖、盗掘等仍时有发生,遗址的保护形势急迫。鉴于遗址的重要性和考古工作的长期性,与会学者纷纷呼吁,应在当地尽快设立石峁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遗址的日常监管和看护。同时,尽快制定保护措施和遗址的保护规划。
通过加强宣传,增强当地居民文物保护意识,避免遗址进一步遭到破坏。加大对保护力度,特别是加大打击盗掘的力度。保护好遗址是后续所有工作得以开展的前提和基础。神木的经济高速发展,文化如何同经济发展相协调,如何保护展示,这是政府应当慎重并着手考虑的。专家希望,石峁遗址的发掘能纳入到当地文化建设的体系,通过对该遗址的发掘、保护、展示,尝试通过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当地文化、经济的协调发展。陕西省文物局刘云辉副局长表示,将会继续大力支持做好石峁遗址的文物考古及遗址保护工作,推动石峁遗址的研究走向深入。 黄帝活动在石峁所在的陕北黄土高原是史有明言的,那就是《史记》、《汉书》有关黄帝的陵墓在距石峁不远的陕北子长一带的记载。《史记·五帝本纪》称:“黄帝崩,葬桥山”,《索隐》引《地理志》说:“桥山在上郡阳周县”。查《汉书·地理志》,其上郡阳周县下确实记有“桥山在南,有黄帝冢”的字样,阳周即今陕北子长县,当今陕西黄陵县以北偏东三四百里的地方。除此之外,《汉书·地理志》上郡肤施县下还记载其地“有黄帝祠四所”,肤施即今陕西榆林,在子长县北,毗邻石峁所在的神木县高家堡。既然石峁附近的榆林、子长一带有黄帝的冢墓,还有人们祭祀黄帝的祠堂,则黄帝生前和他的部族在此一带活动是无可否认的。
同时,依据《潜夫论·志氏姓》、《列子》、《山海经》《大荒西经》、《左传·成公十三年》、《国语·晋语四》、《国语·齐语》等典籍分析,认为不仅黄帝后裔白狄在陕北地区活动,黄帝部族的直接后裔周人的也都在陕北活动。
最后,沈长云教授再次强调,根据考古专家发现石峁古城的年代为龙山晚期至夏代早期阶段,正与黄帝活动的时间大体相当,由此更能确定石峁古城为黄帝部族所居。 《光明日报》国学版(2013年4月15日第15版)刊发了烟台大学人文学院陈民镇先生《不要把考古与传说轻易挂钩》一文,认为把石峁古城直接与黄帝挂钩,至少是与一般的记载相冲突的。
石峁古城有没有可能是黄帝后裔的居邑呢?在传统的古史观念中,黄帝与尧舜等都是一脉相承的,属于徐旭生先生所说的“华夏集团”。
石峁古城的始建年代为距今约4300年,相当于“龙山时代”。我们知道,“龙山时代”是中国文明发生的关键阶段,中国文明在这一阶段逐步定型。过去一般将“龙山时代”的年代定为距今4600年至4000年,“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的最新研究结果表明,“龙山时代”的上限在距今4300年,良渚文化的下限在距今4300年以前,这一调整将带来深远的影响,需要我们重视。如果同时代山西襄汾的陶寺古城与尧舜有关,那么陕北的石峁古城是否便是黄帝部族的居邑呢?
这便涉及到黄帝的时代问题。《路史·发挥》卷三引《竹书纪年》:“黄帝至禹,为世三十。”如果这一记载有一定的根据,再结合《说文》中一“世”三十年的记载,黄帝到大禹之间间隔了900年。结合“夏商周断代工程”关于夏代始年的认识,黄帝的年代距今约5000年,实际上这也是通常人们对黄帝时代的认识。如果石峁古城直接与黄帝有关,至少是与一般的记载相冲突的 。 来源: 光明日报
拙文《石峁古城是黄帝部族居邑》发表以后,引起学界不少人的关注。其中有对拙文提出批评者,如陈民镇先生。他认为我的论证是将新石器时代的考古遗存与古史传说轻易挂钩,说这种做法“是危险的”。他承认石峁古城的始建年代在龙山晚期,但却以同时代的襄汾陶寺古城与尧舜有关为由,提出尧舜以前的黄帝不会居住在石峁。按照《路史·发挥》“黄帝至禹,为世三十”的记载,他认为黄帝的年代距今约5000年,因此我有关石峁古城为黄帝部族居邑的说法是错误的。他还认为,石峁遗址所属的考古文化只是反映了北方草原文化的性质和游牧传统,与黄帝代表的华夏文明是不相称的,石峁古城可能是北方草原文明的人群对南方农耕文明的一种防御性建筑。
所谓不要将新石器时代的考古遗址与古史传说轻易挂钩,这话我也赞成。但这里的关键似乎并不在可否让考古学遗址与古史传说挂钩,而在于这样的挂钩是否准确与合理,或如作者所说,在于你这个钩挂得是否轻率与简易。实际上,当今考古界这类“挂钩”的做法早已屡见不鲜,如将登封王城岗说成是禹都阳城、将襄汾陶寺遗址说成是尧舜都邑等等。作者对此并未加以反对,却独反对“将黄帝文化落实到某种考古文化”,这是何道理!想必作者会说,其所主张的是“大多数学者”的意见,然而学术研究的是非优劣难道可以用“大多数”或“少数”作为评判标准么?
“大多数学者”所称说的不一定就是真理。如当今多数学者(包括作者)都说陶寺古城是尧的都邑,然而先秦古文献到底有哪一部明确指出尧都在今山西襄汾陶寺的呢?《史记》只是说“昔唐人都河东”,后人将唐人理解为陶唐氏,又将陶唐氏说成是的尧的“号”,于是变成了尧都在河东。殊不知顾颉刚早就指出:“在《左传》上,尧没有唐号,唐亦不言尧后”(见《古史辨》第一册),《鹖冠子》中甚至有“尧伐有唐”之语,《吕氏春秋·古乐》亦分陶唐氏与帝尧为二事,是尧与唐并不能混为一谈。他之后的徐旭生虽仍坚持帝尧陶唐氏的说法,却又对陶唐氏在河东(即晋南)的认识大加批驳,说陶唐氏旧地只是在今河北唐县、望都一带。事实上,《史记·货殖列传》早有“尧作于成阳”的记载,成阳在今山东菏泽地区,不知今学者为何置《史记》的记载于不顾。限于篇幅,我不能对这个问题展开论述,也不能对舜的居邑及夏文化的地域等问题展开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从别的地方找到我有关论述的文章。这里只是想借此例子表明,不在“大多数”范围内的学术主张,不一定就是没有道理而应该被弃置不顾的。
回到黄帝与石峁古城关系的争议上来,我感到作者对我的批评,仍是靠着“大多数”立论,以所谓“一般认识”作为是非标准,提出他的不同于我的主张的。
首先是黄帝的年代问题。前已指出,作者强调陶寺古城与尧舜有关,就是为了显示作为“五帝”中的后两位“帝”生活在龙山时期,即石峁古城开始建造于距今4300年左右的年代,以此来衬托作为“五帝”之首的黄帝与石峁古城无关。说黄帝为“五帝”之首而远在尧舜之前,当然是“一般认识”,然而这个认识对不对呢?当今学者,从顾颉刚、傅斯年等人开始,包括徐旭生,实已很少有人相信司马迁《五帝本纪》所记述的那样一套以黄帝为首,其他几位古帝及夏商周三代王室都是黄帝子孙的血缘谱系了,大家都承认所谓“五帝”实只是史前各个氏族部落的首领,是这些部族的后人各自奉祀的祖先,并且这些部族都各自生活在不同的地域。既然如此,我们凭什么去证明这各个部族的首领在历史上存在的先后次序呢?譬如黄帝,其作为周人的祖先,我们到底有何证据说他一定在其他四帝之前?是人们把黄帝——周人这支氏族的世系与颛顼诸帝的世系比较的结果,还是有什么确切的史料证明黄帝生活的时代一定比诸帝久远?帝喾据说是商人的祖先,我们姑且相信这个说法,然而他到底是商人多少代前的祖先,并没有任何材料可以说明,凭什么就说他一定在黄帝、颛顼之后,而在尧舜之前呢?所可论定者,大概只有颛顼在尧舜稍前的一些时候,因为有《左传》诸书提到了有虞氏的世系,说颛顼作为有虞氏的首领在舜之前。除此之外,其他都是无从论定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忽略作者在这里给出的黄帝距今5000年而在尧舜之前的“证据”,即所谓《竹书纪年》的记载。不幸的是,这条记载的可信性却很值得怀疑。一则,据陈梦家、方诗铭诸家的研究,《纪年》的编年纪事实起自夏,今《路史·发挥》所引《竹书纪年》提及黄帝之事,并非《纪年》原文。其二,就“黄帝至禹,为世三十”这句话而言,亦是罗泌隐括其所用材料之语,非《纪年》原文,而罗泌著《路史》在《今本纪年》之后,并有摘抄《今本》之行为,安知此语不是罗泌据《今本》中其他材料得出的结论?我想,即令这句话出自真的《纪年》,也没有必要信以为实,因为《纪年》写作在战国末年,其时已有将黄帝等传说中人物编在一个谱系上的书籍出现,此与黄帝等人本来的部族首领的形象已发生了很大改变,《纪年》照此而称说黄帝如何如何,也是很自然的事,岂可信以为真。这里,我倒想问,除了这类战国晚近的文献,还有哪些先秦时期的古籍能够提供黄帝距今5000年的证据呢?
其次是黄帝与华夏暨华夏文明的关系问题。作者仍按老套路说,黄帝作为一般认识中的“华夏始祖”,其所创造的文明当然是华夏文明,而华夏文明只分布在长江、黄河流域。言下之意,是黄帝及其部落不会在北方长城地带留下他们的足迹。这套看似有理的说辞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它无法回答何以有那么多文献,而且是较早的文献提到黄帝活动在今北方长城地带的问题,如拙文所举,不仅陕北留有黄帝的陵墓,河北涿鹿留有黄帝与蚩尤征战并在那里“合符”和作为都邑的文献记载,还有他的后裔白狄族与周人活动在陕晋一带的记载与考古学遗迹。作者对我所举的这些论据未做正面回应,也是在回避这个问题。看来,作者是混淆了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祖先黄帝传说与真的黄帝部族的历史这二者间的界限。黄帝之作为华夏族的共同祖先,乃是华夏民族形成以后体现在华夏共同文化上的民族心理素质的表现,而我国华夏民族的形成乃是周朝建立以后,经过周人与夏商旧族及各蛮夷戎狄的长期融合而成为一体后才出现的事情。至于华夏族何以奉黄帝为共同祖先,并把他置于诸位祖先之首,则是周人属于黄帝部族直系后裔的缘故。作为周人祖先的黄帝原本生活在北方长城地带,这与他日后作为华夏民族的祖先而被当作华夏共同文化的代表是两回事情,二者互为关联却并不矛盾,我们不能以后者去否定前者所倚靠的史实背景。
最后是石峁遗址及所属考古学文化的性质问题。我们认为,作者将石峁古城所属的考古学文化归入草原文化的范畴,将石峁居住的人群视作与南方农耕文明相对立的人群,完全是一种想当然的做法,不严密又不科学。所谓北方草原文化的形成有一个过程,不是一开始北方各地就是一派草原文化的风光的。石峁遗址属于朱开沟文化,朱开沟文化基本属于一种农耕文化,尤其在它的早期阶段,而石峁古城的始建年代正值朱开沟文化的早期。这里涉及到朱开沟文化分布区域早晚期地理环境的变迁问题。学者研究,当朱开沟文化的早期,其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尚为森林草原景观,降水量也较多,是较适宜于农业经济的发展的,考古发现也证明其时朱开沟的农业生产已发展到较高的程度(田广金《北方文化与匈奴文明》,第261-263,又300-301页)。只是到了它的后期,才因这个地方的气候变得越来越干冷,致使其自然环境向典型的草原景观转化,当地的经济也才变为半农半牧经济,而这已相当于商代开始的时期了,我们不能以后例前,说黄帝时期这里的人们就是从事畜牧业经济,甚至是“游牧经济”。可以设想,正是这样一种气候环境的变迁,才促使居住在这里的黄帝族后裔——―部分白狄族人和周人的东徙南迁,才有了后来周人在渭水流域的崛起并建立周王朝,也才有了以周人为主导的中原各古老部族的大融合暨华夏民族的形成。从这个角度看,石峁古城作为周人祖先黄帝族的居邑,也可称得上是华夏民族的发祥地。

Ⅱ 保护和开发措施

古火山地质景观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产,由于其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地质历史时期和复杂的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因而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它具有稀缺性、易受破坏的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只有合理有效的利用和保护,才能使其永续存在、永续利用,发挥其进行观光游览、科考科普、健身益智、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功能。

(一)古火山矿物岩石、岩石地层景观保护和开发

作为昌乐县的主要矿产资源的蓝宝石、玄武岩具有不可再生性、有限性,对其进行掠夺性的开采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加速资源的枯竭还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在“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思想指导下,对于古火山矿物岩石、岩石地层资源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改变以往以单一开采、加工石料为主的产业经济模式,努力向环保、节能方向转变,如开发旅游、建立科研基地及现代农业生产、观光园等。

1)非经批准,严禁资源开采。对景观区域内的所有采石矿、石灰窑和石料厂进行依法关停,违法建设一律依法拆除;对新的建设和种养项目严格加以控制,不予审批。

2)对景观区内易滑坡、落石地段进行整治加固,设立警示牌,并对遭到破坏的地方应及时恢复治理。

3)对景观区内废旧矿区进行统一规划、治理,注重生态恢复和景观建设。

4)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活动,加强对景观区内的生态资源保护。

5)大力发展景观旅游观光,研发相应的岩石、宝石矿物商品,以旅游带动经济发展,并以经济收益更好地保护景观资源,形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良性循环。

6)积极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帮助矿业工人,利用闲置厂房、办公场所搞好转产、转行,发展民营经济,发展高效农业。

(二)火山水体景观保护和开发

火山水体景观是有火山作用形成的水文要素与其他要素的结合,是能吸引旅游者,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水体和水文现象,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和环境形成条件。昌乐县古火山水体景观是昌乐县古火山地质景观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的开发和保护有助于昌乐县整体旅游事业的发展。水体景观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同时合理开发利用。在进行水体景观开发时一定要合理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保证旅游资源开发的同时,不破坏下一代为满足其旅游需求而进行旅游开发的可能性,同时改善并保护古火山水体景观赖以生存的资源与环境,提高旅游接待地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游客及当地居民提供高质量的自然、历史、游览经历的同时为当地居民参与决策与就业机会。

1)严禁在火山水体景观区内开山、采石、淘沙、取土等,严禁在周围砍伐竹木、采挖苗木花草,保护景区森林资源,涵养水源。

2)划定水源保护区,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加强污染监测力度,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科学改善水质,水体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3)及时绿化临时设施拆除后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植被破坏地段,提高森林覆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4)结合周围地质景观积极做好水体景观规划,合理使用水体风景资源。积极开发水上游玩、观光旅游等项目,设施建设应与整体景观相协调,并建立、完善水体及其周围必要的环卫设施。

(三)火山与熔岩景观保护和开发

昌乐县内分布着众多的古火山地质遗迹,是山东省唯一一处大规模的古火山遗迹群。由于喷发类型的不同造就了众多的火山与熔岩景观,如古火山颈景观、柱状节理景观、熔岩台地景观、交切火山熔岩景观、次火山岩相景观等,具有很高的科研和旅游开发价值。在旅游开发中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原则,不人为破坏地质景观的原貌,对自然因素造成的风化、剥蚀,应加强加固、防护,积极恢复治理。同时做好国家级古火山地质公园内景点的保护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辅以必要的观景、休闲、餐饮、住宿等旅游接待设施,进一步提升昌乐县古火山地质景观旅游价值水平,进而促进整个昌乐县经济的发展。

1)停止开采、开采挖掘,建立外围防护栏,及时恢复治理。

2)加固工程,对人工挖掘、开采坑进行防护,区内地质遗迹最大特点是柱状节理极其发育,随着时间迁移,节理缝逐渐加大,稳定性降低,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固定,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3)对重点地区地质遗迹断面采用钢架玻璃钢棚,以减少其风化程度,达到保护的持久性,外围用栏杆及铁网圈连。

4)整治浮土碎石,种植树木、灌木,防止水土流失。

5)对于个别地质遗迹点所附带的历史文物及人文景观保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6)积极做好古火山地质公园规划和建设,把具有重要景观价值的火山地质遗迹积极纳入地质公园进行更为科学、更为系统地保护与开发利用。

7)对于已纳入地质公园建设并开发旅游的地质遗迹,实行旅游导游制,对游人区进行点或线状开放,设置部分导游牌、警示牌。

8)建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动态监测。

9)加大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保护古火山地质遗迹意识。

(四)古生物化石保护和开发

昌乐县内火山岩区古生物化石主要分布在新近纪临朐群山旺组地层内,由于该组地层较薄,加上第四纪地层覆盖较厚,为此出露不明显,发现有古生物化石的仅有限的几处,呈零星分布,规模均较小。再加上与昌乐近临的临朐县内已建有国家级山旺古生物化石地质公园,为此昌乐县内古生物化石单独开发与利用的价值较小,可作为本地区古火山地质遗迹旅游开发的辅助项目来利用,重在保护。

1)严禁盗采、滥采化石,对于违法、违规者应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罚;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珍贵性和不可再生性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保护化石及周边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对于已有古生物化石遗迹地应及时划定保护范围,建立生物化石自然生态保护区。

3)将生物化石遗迹地积极纳入古火山地质遗迹保护与利用规划中,依据古火山景观优势,开发古生物化石景观点,编入旅游观光路线中。

(五)地质生态景观保护和开发

对地质生态景观的保护和开发,一方面要把生态保护作为旅游发展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生态保护必须是发展中的保护,要积极开发与环境容量相适应并具有自然亲和力的旅游产品。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对生态脆弱的景点区域实行环境容量控制和实时监测,倡导低碳旅游方式。具体措施如下:

1)严禁乱采、乱伐、乱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合理设置宣传保护牌。

2)维护原生种群和区系,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加强对外来引进物种的管理,防止“生物灾害”。

3)因境制宜地恢复、提高植被覆盖率,以适地适树的原则扩大林地,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优势,改善风景区的生态和环境。

4)利用和创造多种类型的植物景观或景点,重视植物的科学意义,组织专题游览环境和活动。

5)对各类植物景观的植被覆盖率、林木郁闭度、植物结构、季相变化、主要树种、地被与攀缘植物、特有植物群落、特殊意义植物等,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

6)植物景观分布应同其他内容的规划分区相互协调;在旅游设施和居民社会用地范围内,应保持一定比例的高绿地率或高覆盖率控制区。

7)遵循景观生态自然生态承载力。在景观旅游区的自然生态承载力必须控制基础设施、景观资源和旅游人数及活动的开展等。如果超过最大承载容量,旅游区内的自然体系将失去维持平衡的能力,旅游区的景观生态也就不复存在。

8)建立保护景观生态资源法规。将政府主导功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在政策方针和战略性发展规划的下制定法规条例,法规要分清利益主体,明确保护职责,对破坏景观生态资源者进行严厉惩戒,对保护者的支持鼓励和褒奖。

(六)人类活动遗迹景观保护和开发

1.对人工采坑的保护与开发

在矿业生产过程中进行作业活动留下来的遗迹、遗址和史迹,是地质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遗迹仍具备科学研究价值及人文价值,对这类遗迹应当加以改造、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和利用。目前废弃采石坑修复通常采用生态恢复或景观再造两种方法。生态恢复法以植被恢复为主要目标,借助植被减缓甚至消除水土流失和滑坡等地质危害,同时改良土壤,促进植被演替。该方法通常要求废弃采石坑的破坏不太严重,具有一定的生态恢复基础。景观再造法则注重合理利用采石遗留的独特地质地貌,利用景观艺术的手法,巧妙融合周边环境,营造独特风貌和人文情趣,所保留的采石遗迹还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为此对于县内人工采坑的保护与开发应结合实际情况分类进行。

对于规模较小、不具观赏价值而具有一定生态恢复能力的废弃采坑,应以回填、生态恢复为主,具体措施如下:

1)严禁一切非法开采、挖掘活动,加强对原采坑碎石、废石等的清理。

2)对于挖掘坑、开采坑边坡进行加固防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对挖掘坑、开采坑进行回填、复垦,可开发利用为林地、耕地等。

4)注重保护生态,建立新型绿化农业。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较好观赏价值的废弃采坑,应在加强生态恢复与治理的同时突出景观的利用与开发。矿坑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要紧密结合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并将矿山所在区域内的林木、奇石、秀水与矿坑建设有机结合在一起,在加强矿坑生态恢复与治理的同时,注重景观建设,加强景观规划,将矿山环境建设成符合国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和谐的景观游览地及科研、教育基地,这样既恢复和保护了生态环境,减少或消除了地质灾害,同时也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对探宝洞及防控洞景观的保护与开发

对探宝洞及防控洞景观的保护与开发,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旅游开发,结合周围自然景观进行统一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大力发展旅游业。具体措施如下:

1)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严禁一切对景观资源的破坏行为。

2)对洞内、洞外定期检查,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方进行加固防护。

3)完善洞内道路、灯光等建设。

4)建立与之配套的休息、餐饮、住宿等建设。

(七)其他资源专项保护

1.文物专项保护

1)确定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进行实施,同时对没有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设定相应的暂保登记,并建议按此申报和进行保护。

2)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3)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任何改动都要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改动文物保护单位。

4)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日常维护必须保证文物的真实性,对于需要修缮的,必须要有详细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并在文物专家指导下进行,同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5)对于侵占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予以退还。

6)落实消防措施,杜绝安全隐患。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必须安装避雷设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不能破坏文物景观,所有管线必须入地。

2.古树名木专项保护

1)建设完善的古树名木档案,明确位置、树龄、立地条件并且配有照片,定期检查,更新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监管。

2)所有古树名木均需挂牌保护(但不准钉钉子、拴铁丝),位于游览路两侧及游览景点内的古树名木应设防护栏,严禁有人攀爬、划刻、拆采、砍伐。

3)加强古树名木周边的小环境治理,提供良好的生长条件。

4)加强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和养护管理,加强防雷、防火工作。对于衰老的古树名木,应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应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古树复壮。

Ⅲ 磁州窑遗址的保护措施

磁州窑为宋代北方民间著名瓷窑之一。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窑址位有两处,一是分布磁县的观台镇一带,另一处就是风景区内南响堂寺下的彭城镇到临水镇,其面积约十平方华里。
1.继承传统工艺
以峰峰矿区彭城为中心的磁州窑系,有生产厂家十几家,生产的产品质高物美,能生产日用陶瓷、美术陶瓷、园林陶瓷、仿宋陶瓷等八大类,上千个品种,年生产能力一亿件以上,成为全国八大瓷都之一,产品远销6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且运用现代工艺和现代科技不断开发新品种,人们所熟知的首都机场陶瓷壁画《科学的春天》便是现今磁州窑的杰作,为古老的磁州窑增添了新的光辉。

2.建立遗址博物馆
1999年由邯郸市峰峰矿区筹建了磁州窑(盐店)遗址博物馆。经过改造、完善,使之变成集保护文物、演示制作、展示陶瓷作品为一体的综合性博物馆。成为邯郸市一处知名的旅游品牌。
坐落在千年制陶古镇彭城的磁州窑遗址博物馆占地约3000平方米,馆内保存元代窑址一处、明末清初期窑炉遗址一处、民国时期窑炉一座,窑洞式古作坊五条。
1999年建馆后把传统的制陶工艺流程与遗址展示相结合,使之更具有观赏性,工房内有中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磁州窑传统制陶工艺全流程的演示,另有所仿历代磁州窑陶瓷艺术精品展示。博物馆建成后接待各级领导、各国专家、国内外游客近百万人次并向游客进行免费开放、免费讲解、免费展示服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巨大的社会效益。特别在与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交流中广交朋友促进了友谊。
该博物馆还成为了中央工艺美术学院、鲁迅美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燕山大学、邯郸学院、邯郸大学、邯郸各中、小学等学校的实习创作基地。最大限度的传授和弘扬了磁州窑文化。是了解磁州窑民间窑悠久的陶瓷历史与学习陶瓷文化的优秀场所。

Ⅳ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中国陕西网讯:《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近日编制完成。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规划范围总面积达75.02平方公里,保护区内将严格控制建筑物的数量。

规划范围分三大部分

汉长安城遗址规模巨大,2001年,经国家文物局批准,西北大学等单位正式开始展开规划编制,近日《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正式编制完成。

规划范围包括汉长安城城址区和建章宫、礼制建筑遗址区三个部分,总面积75.02平方公里。保护中将以汉长安城城址区作为重要保护对象,并对建章宫遗址区、礼制建筑遗址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据西北大学文博学院王建新教授介绍,汉长安城城址区规划范围为绕城高速公路北段以南、明光路以西、大兴路以北、西三环路以东的区域,总面积54.81平方公里。建章宫遗址区的规划范围为西三环路以西、陇海铁路以北、建章宫西侧距建章宫西宫墙约380米的规划道路以东、丰产路西段以南的区域,总面积9.38平方公里。

礼制建筑遗址区的规划范围为大兴路以南、丰登北路以西、社稷遗址南围墙向南350米的东西向平行线以北、阿房路以东的区域,总面积10.83平方公里。

保护区划分四个等级

规划中将保护区划分为重点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分为1类和2类)、遗址景观协调区四个等级。

对汉长安城遗址的城墙、城门、城壕、道路、宫殿、官署、礼制建筑等汉代遗迹和北朝后期至隋代的宫殿、寺院等遗迹本体进行有效保护,根据本体保存现状,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

对于保护区内的1类建设控制地带即属地下遗址埋藏区和可能埋藏区,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近期维持现状,远期该区域纳入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保护。如建章宫东半部和礼制建筑遗址区部分区域被工厂等单位占压,目前均维持现状,但不得再建新的建筑。2类建设控制地带将以保护遗址空间格局及遗址景观环境为中心,以绿化为主,严格控制建筑物的数量和规划,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建筑物的形式、色调应与遗址景观相协调。

遗址景观协调区内控制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和密度,保持一定范围的空地和绿地,建筑物的形式、色调应与遗址景观相协调,形成遗址外围景观视觉通道和良好的环境背景。
新闻背景

汉长安城遗址

汉长安城遗址是我国现存规模宏大、沿用时间最长、保存较为完整的统一帝国的古代都城遗址,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统一国家的历史标志和象征,是汉民族文化形成过程的中心,是古代丝绸之路的起点,是我国历史上辉煌时期最具代表性和典型的具有核心地位的重大历史文化遗产。规划保护的汉长安城遗址,将成为西安市区内面积最大的生态环境优化区、居民休闲区场所和旅游观光地,将优化西安市城市空间结构。

将建1万平方米博物馆

汉长安城遗址在保护中将通过多种方式对遗址、遗物进行展示。将建设四大展示区,还将建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的汉长安城遗址博物馆。

西北大学文博学院王建新教授解释说,展示对象主要为遗址区内的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地下和地上的汉代各类遗址、遗物以及其他历史时期的各类遗迹、遗物,也包括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遗址的地点和保存状况,分别采用露天原状、馆场、标识、基址复原、原状复原、虚拟和模拟等展示方式,实施必要的保护和展示工程,并选择考古发掘现场进行展示。将形成宫殿官署遗址展示区、东西市遗址展示区、环城遗址展示区、汉代丝绸之路起点展示区、历史民俗文化展示区等主题功能区,形成合理的展示和旅游观光路线,方便市民游览。另外,规划在“西安门”外建设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的汉长安城遗址博物馆。

绿化面积可达30余平方公里

汉长安城遗址在保护中还将大量种植绿色植物,绿化面积可达30.35平方公里,届时汉长安城遗址将成为西安的绿肺。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中,将拆除叠压在遗迹本体上和重点保护范围内与遗址保护、展示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清理有害植被。保留的村落和房屋建筑、村落布局和建筑形式将与遗址风貌相协调。

遗址区内无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对遗址景观造成破坏的企业,将汉长安城城址区纳入西安市政环卫处理系统,有效防止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另外,将最大范围地进行绿化,从而改善遗迹本体的保存环境、遗址的景观环境和生态环境。绿化的位置、程度和植物品种的选择,须符合保护和展示遗迹本体及景观的要求。

据了解,汉长安城城址区规划绿化种植面积16.2平方公里,加上种植各类农作物的土地,绿化面积可达到30.35平方公里,占汉长安城城址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段范围内土地面积的66.73%,汉长安城遗址将成为西安的“绿肺”。

保护区内1.4万余居民要迁出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中明确提出对于居民住房直接叠压在遗迹本体的居民则需要搬迁,据悉汉长安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约3946户、14442人要搬迁。

西北大学文博学院王建新教授介绍说,2005年,汉长安城城址区保护范围内有55个行政村、13882户、50788人,其中有1731户居民住房直接叠压在遗迹本体之上,对遗迹造成较大破坏。遗址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其他人为破坏是遗址保护面临的关键问题。此次规划确定逐步搬迁重点保护范围内的村落,在保护范围内的重点保护范围之外、经考古工作确认地下无保存价值遗址的区域,现有居民可不搬迁。汉长安城城址区保护范围内需要搬迁的居民约3946户、14442人,约占保护范围内现有人口总量的28.44%。

需要搬迁的村落和居民尽可能近地安置,在现有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实行土地使用功能的置换。将占压遗址本体的村落和居民搬迁到不占压遗址本体的地方;原来的村落用地置换为遗址保护用地和农田,原来的部分农田置换为村落用地。

根据遗址区搬迁居民的需要,在汉长安城城址区保护范围以北的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北段南侧规划居民搬迁安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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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带村遗址保护严防盗墓

记者从文物部门获悉,曾入选2005年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的梁带村遗址将采取严密的安防及环境监控措施保护遗址,并建设博物馆展示出土文物。梁带村遗址位于陕西省韩城市市区东北7公里处黄河西岸。遗址发掘之初盗墓贼十分猖獗,墓葬区有百余座墓葬,而目前也仅有少数墓葬发掘。

Ⅳ 延安革命遗址的保护措施

延安城三山对峙,两河穿城而过,城市空间非常狭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利用与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矛盾显现出来。特别是随着延安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均产值超过1万美元后,延安城区的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有部分旧址红线内的地被占用,有不少著名的景点被新的建筑阻挡了视线,有许多旧址夹在现代化的建筑群中喘不过气来。加之延安革命纪念地旧址大部分是土窑洞或20世纪初期的土木建筑,岁月的洗礼造成建筑物风化、剥蚀、塌毁、破损等损坏现象较为严重,急需抢救维修。
2015年4月,随着枣园、杨家岭、王家坪、南泥湾等“十大”革命旧址保护提升工程和桥儿沟鲁艺文化园区建设的全面启动,延安红色革命旧址保护建设工作步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为了保护延安革命旧址,留住传承红色根脉,西安省委、省政府对延安革命纪念地保护利用工作高度重视和支持,批准同意将纪念地管理局机构规格调整为副厅级。理顺纪念地管理局体制,加强革命纪念地保护、建设、管理以及革命历史文化研究、三大教育基地功能作用发挥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场办公解决问题,延安革命旧址保护工作已步入科学轨道,六届六中全会旧址、鲁艺旧址、西北局旧址、延安枣园旧址都得到了修复和保护。

Ⅵ 遗址位于水库淹没区应采取怎样的保护措施

文物古迹的历史性、现实性和多学科性使它受到各方面重视。不同部门、不同学科对文物的关注角度是不同的。因此对受淹文物古迹的保护处理,要协调各有关部
门、有关学科的关系,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开展多学科的研究方能作出恰当评价,才能安照“重点保护、重点发掘”的原则,提出各方都能接受的保护、迁建处理方
案。例如,张飞庙的迁建和石宝寨的保护不仅需要古建专家研究方案,还需工程地质专家、基础处理专家研究山体和基础稳定性;白鹤梁的保护不仅需要建筑专家、
地质专家,还需水利专家、河道泥沙、航运、城市规划方面的专家协同工作。现在全民都关心三峡文物古迹保护,而处理保护好文物古迹需要有关部门、有关学科共
同努力。
首先要界定库区文物保护和发掘的原则。对那些既不在淹没区也不在迁建区的文物古迹最好的保护是原地不动;在淹没区和迁建区的遗址、墓葬应择具有价值、有代
表性的进行重点发掘,对一般的,类同的遗址应少发掘和不发掘;对迁建区的文物古迹要在迁建规划中统筹考虑,凡能避开的尽量避开,留给后人进行研究。库
区多数古民居在当地的意义,要从全国范围考虑其特殊价值,如具备复原重建条件。因此要复原重建。复建存留条件好、有代表
性、价值高的,更重要的是在迁建城镇、居民点建设中,科学地吸取当地民居依山就势的建筑布局、艺术风格与民俗情调,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形成
自己新的特点。
对残破严重改作它用的祠堂、寺庙,也不宜大量复建。凡没条件搬迁复建或搬迁意义不大的建筑,应分别进行测绘、拍照、留取图件、文字资料或保留部分有价值的构件。
库区不少县城的旧城墙是重要的文物古迹。但这些建筑大部分既是城墙,又是挡土墙。如果搬迁拆除,库区淹没后,影响库岸稳定。因此,这些旧城墙及台阶、梯道宜留在原地,为保护环境发挥“余热”为好。
库区文物古迹保护项目的安排应与工程进度相衔接,要充分的作好前期工作,提高保护工作质量。
淹没区和迁建区的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应先低后高,首先进行处于低水位及相关地区的 文物保护迁建、发掘。避免先在高水位或非移民迁建区发掘,而失去对低水位有价值文物古迹的保护时机。
在古遗址、古墓葬发掘中,要提高工作质量,节省费用。地下文物的预见性差,但加强前期勘察工作,完善发掘申报程序,可以使工作得到改善和提高。提高发掘质量,争取多挖“富矿”,少挖空方,把有限的资金、人力、物力和时间用在重点上,用在刀刃上。
库区文物保护工作应紧密依靠地方政府,在历史的长河中,库区多少文物古迹由于自然的、人为的原因,逐渐地被破坏,无声无息地湮灭了。水库淹没既给当地文物古迹带来不利的影响,也带
来集中抢救、发掘、研究的难得机会。将矛盾对立的因素转化为相偕、相容的关系,有利于研究、保护文物古迹。例如,对迁建区重要的遗址、古建筑,
可以由当地政府划出保护范围,予以避开,这在全国都有很成功的先例。再如对一些重要遗址的发掘,可以通过地方政府、采用提前征地、提前搬迁、提前安置、提
前补偿的办法开展工作,这样,虽然不能免除全部的土地征用和青苗费,总可以少花钱多办事。库区文物保护工作有地方政府、移民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支持一定可以
做的更好!
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制
库区文物保护工作是件大事,要做好这项工作,应该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工程管理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建立一个较制度化、规范
化的管理体制。例如:建立项目可行性评审、项目立项审批、开工报批制度;建立建设方案征评、建设施工招投标、建设(发掘)项目监理制度;实行成果鉴定验收
和财务审计(包括延伸审计)制度等等。完善的制度和规范化的管理,是搞好库区

Ⅶ 我国文化遗迹地保护立法规定的主要保护管理措施

我国对文化遗迹地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其保护的手段大致有三:一是分布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文化遗迹地,作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加以保护;二是对规模较大的文化遗迹地,划为单独的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加以特别保护;三是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加以保护。

Ⅷ 大型考古遗址保护应遵循的原则

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次提到“关于大遗址保护”—— “把古文化遗址特别是大型遗址的保护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所在地群众的切身利益,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努力扶持既有利于遗址保护又能提高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产业,从根本上改变古文化遗址保护的被动局面。
大遗址保护及其规划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以多学科研究为先导,以重点大遗址治理为突破口,把大遗址保护展示体系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大遗址保护及其规划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优先做好世界级和国家级的、面临威胁或破坏最严重的大遗址,力争在短期内有所突破;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采取维护保养措施、农艺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各种措施科学配置,发挥综合治理效益;坚持依法保护大遗址;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建设进程;坚持抢救保护与连带展示并举,并纳入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坚持把大遗址保护展示与产业调整、特色旅游、生态农业、区域经济、安居工程、城乡绿化、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坚持发挥政府职能,依靠广大群众,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以公益性投人为主导,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参考资料:

孟宪民.梦想与辉煌:建设我们的大遗址保护展示体系和园区[A].见文社选编.古玩·文物·遗产[c]第246—247页,2001年.北京:燕山出版社。

Ⅸ 如何保护开发利用历史文化遗址

国外对遗址保护与开发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大遗址保护的基础上,提倡按发掘原貌就地保存,或者采用博物馆进行保护和展示。例如意大利的学者们认为对大遗址保护的原则是不改变遗址文物原貌,采用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等形式保护起来。遗址发掘出来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决不搞什么重建或“修复”。另外对文物古迹的保护通常不是个体保护,而是成片保护,即实行“整体保护原则”,对历史悠久的城镇采用法定中心区的形式进行保护,对“历史中心区”的宏观保护,法律规定必须保持古城的原有格局和风貌,不准以任何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破坏。国内对于遗址保护与开发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众多学者从各方面提出了自己系统的保护思路,郭蜻娟在《试谈大遗址的保护与开发—兼析汉阳陵的开发》一文中提出了保护遗址文物、社会、环境资源的措施以及经营管理模式与组织形式。龚良在《论明祖陵遗址的保护利用》一文中提出遗址公园应逐步实施保护,以达到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其中关键是保护与利用“度”的掌握。黄光宇、李和平在《山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观念——论重庆黄山陪都遗址的保护与开发》一文中对山陪都遗址提出整体性、真实性、综合性相结合的保护思想与方法。赵荣、张祖群等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精神的文化地理定位研究—以西安为例》一文中定位了西安古都的城市精神,其中由遗址等构成的文化景观是判别城市精神的四个主要方面之一。

Ⅹ 大河村遗址的遗址保护规划

所在地区:河南 郑州市
编制单位: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制时间:2011-01
编制人员:郭黛姮,贺艳,肖金亮,崔利民,周立,孙闯等
项目规模:172公顷
委托单位:郑州市文物管理局
空间布局:以大河村现有仰韶文化房基F1~4遗址保护房、文物库房和既有考古探明区域为中心,在保护范围内设核心展示区,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保护与研究中心、旅游服务区、行政管理区,为遗址保护提供管理、研究、展示服务场所;利用城市规划的公共绿地作为大河村遗址展示的补充地块,设立场景复原区。
设计特色:大河村保护规划对遗址现状进行详细调研,并利用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在不触及文物本体的情况下,对大河村仰韶房基遗址F1-4进行全面扫描。扫描工作数据客观、全面、详实,为日后的本体保护及保护房的建设奠定基础。规划中分别针对已发掘遗址、地下遗址以及出土文物提出保护措施,并针对需要提出建立考古遗址保护与研究设施、文物陈列馆。
大河村保护房方案是在原有仰韶遗址保护建筑的基础上的改扩建设计。新建保护房以仰韶房基遗址展示棚为主体,通过休息厅与已建文物库房连接,形成一组集考古挖掘、遗址现场展示、文物陈列展示为一体的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房在设计构思上汲取大河村出土文物特色,在功能上切合土遗址保护原则,并通过大跨度屋架的结构处理,实现立面的自由布置,以适应不断发展的考古发掘需求。
大河村考古遗址公园规划本着保护第一;持续考古、动态保护、动态开放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以 “星空下的村落”为理念,在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完善遗址的展示与阐释内容;加强大河村遗址的考古、研究和保护工作;根据不同的考古情况和遗址保护情况,制定若干保护展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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